高澜股份(30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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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30049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4]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4] - 业绩预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17]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10]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报告审计与审核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披露[17] 信息披露范围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关联交易[3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关联交易[3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评估或审计[32]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3]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高知悉重大事件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4]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21]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时间不少于两小时[18] 信息管理与责任 - 证券法务部保存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等履职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4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影响股价重大事件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人[46] - 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指定专人作信息披露报告人,重大事项发生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46] -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书面报告重大信息,紧急情况可先口头再补书面材料[48] - 董事会秘书接报告后判断是否公告,需公告则及时向董事长汇报[50] - 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组织年度财报审计并提交相关资料[49]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基础资料[49] - 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审议,获董事等签署确认意见[4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在指定报刊网站公告并备案[51] -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不同形式报告有不同审批流程[52]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或遗漏时需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5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交易需担责[54][55] - 重大信息传递报送指定专人负责,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6][55] - 公司保留追究泄密关联人等法律责任的权利[58] - 公司处分相关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56]
高澜股份(30049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
高澜股份(30049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
高澜股份(30049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
高澜股份(30049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 ...
高澜股份(30049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股份转让 - 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3] - 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5]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5]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和高管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5] - 现任董事和高管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5] 股份变动 - 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6] 买卖限制 - 违反6个月内买卖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7] - 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7] - 公司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7]
高澜股份(300499) -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
高澜股份(300499) -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 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 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 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 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内突然 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 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 ...
高澜股份(300499)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非高管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3]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5]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6]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可开临时会,提前3天通知[10]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开会,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表决与记录 - 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临时会可通讯表决[14] - 会议记录保存至少十年[15] 议案与生效 - 通过的议案及结果书面报董事会[18] - 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也需董事会审议[23]
高澜股份(30049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委员会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3]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8]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8] 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连选可连任[8] - 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6] 薪酬实施 - 董事薪酬计划报董事会同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7][9]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7][9] 会议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前3天通知委员[15]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