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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科技: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总则 -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1] -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之外的投资者 [2] 单独计票适用范围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2] - 单独计票事项包括16类重大事项 涵盖董事任免、高管薪酬、会计师事务所聘用、会计政策变更、非标准审计意见、内部控制报告、承诺变更方案、优先股发行影响、现金分红政策、关联交易、担保、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退市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事项 [2] 计票程序 - 公司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中小投资者可任选一种方式投票 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3] - 对单独计票事项需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信息 并在宣布出席情况时单列宣布 [3] - 表决前需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中小投资者代表可参与现场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可通过系统查验结果 [3] - 统计表决结果时需分别统计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4] - 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需特别提示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 - 会议记录和决议需载明中小投资者出席人数、持股比例及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4] 信息披露 - 股东会通知需载明单独计票事项及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4] - 股东会决议公告需列明采用单独计票的事项及中小投资者的详细表决情况 包括表决方式、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及同意票占比 [4] -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需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见证意见 [4]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6]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金道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合规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1][2][3] 适用主体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5] - 暂缓与豁免披露内容涵盖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部分 [2] 国家秘密相关披露规范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6] - 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问答、新闻发布等 [7]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披露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7] 商业秘密相关披露规范 - 符合三种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8]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时需及时披露 [9] - 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10] 内部审核与登记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知情人名单 [12]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3] 执行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暂缓与豁免事务 证券部为日常工作部门 [14] -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需填写审批表并附保密承诺 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 [15] - 申请未通过审核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15] -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5]
金道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制度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公司章程》等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2] - 关联方界定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准 [3] 资金占用定义与禁止行为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福利、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无商品劳务对价情况 [4] - 明确禁止八类资金提供行为 包括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商业汇票等 [7]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资金 [7] 防范原则与执行机制 - 需严格防范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的资金占用 [6]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8] - 董事会需定期检查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及关联交易 [9] -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并督促披露异常情况 [10] - 财务负责人需监控资金往来并保证财务独立性 [11]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需重点关注资金占用异常 [12] 责任主体与追责措施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和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3] - 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14] -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需严格执行协议和资金管理规定 [15] - 发生占用时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16] - 对协助占用资产的责任人给予处分或提请罢免 [18]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0] - 违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将追究法律责任 [2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3]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4] -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章程为准 [22]
金道科技: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总则与适用范围 - 本制度旨在规范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董事离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四大原则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辞职情况 并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公司可依法解除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职务 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时 董事可要求补偿 公司需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3][4] 离职责任与义务 - 董事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 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4] - 离职后不得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 保密义务持续至相关信息公开 其他义务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持股管理 - 离职董事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6]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6] - 持股变动需遵守承诺 由董事会秘书监督并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6] - 本制度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责任追究与附则 - 离职董事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6]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7]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金道科技: 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总经理层人员组成与任免 - 总经理层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3名及财务总监1名 [1] -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并董事会聘任 [1][2] - 总经理层人员需具备五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 精通行业且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1] - 存在《公司法》禁止情形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未满期限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层职务 [2] - 离职后五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 且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2] 总经理层职责与分工 - 总经理全面主持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年度计划投资方案 [3] - 总经理有权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 [3] - 总经理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4] - 经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可决策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5%的资产交易 或低于净资产5%且不超过500万元的交易 [4] - 副总经理需在总经理领导下分工负责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季度月度工作计划 [5] - 财务总监需领导财务工作 拟定会计核算制度并对重大投资进行财务分析监督 [5] 行为规范与义务 - 总经理层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需确保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营业执照范围 [6] - 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谋利 自营同类业务或侵占公司财产 [6] - 禁止挪用资金 以个人名义存储资产或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担保 [7] - 需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7] - 涉及关联交易时需主动公开并回避讨论表决 [7] - 涉及刑事诉讼或债务诉讼时需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7] 总经理办公会议机制 - 办公会议分为例行与临时会议 由总经理召集主持或指定副总经理代管 [8][9] - 会议议题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大投资项目 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8] - 可拟订注册资本变更 股票债券发行建议及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8] - 研究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员工聘用奖惩辞退等事项 [8] - 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最终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9] - 会议决定需形成纪要 由主持人签署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10] 报告与绩效机制 - 总经理需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 并保证报告真实性 [11] - 重大合同 资产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需随时按董事会要求报告 [11] - 重大事故 突发事件或诉讼需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11] - 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公司绩效及个人业绩挂钩 [11] - 可建立股权激励等长效机制 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11]
金道科技: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防范和控制风险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1]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定义为与境内外资质金融机构开展的规避汇率或利率风险业务 涵盖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期权、利率互换等衍生产品[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子公司业务由公司统一管理 业务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3][4] 操作原则 - 业务须以生产经营为基础 与实际业务匹配 以规避风险为目的 禁止投机性交易[5] - 仅允许与经批准具资质的金融机构交易 禁止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交易[6] - 业务基于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 合约外币金额不超实际需求总额 外币融资参照同原则安排额度、品种和时间[7] - 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账户 禁止使用他人账户[8] - 需匹配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严格按审批额度控制规模 不影响正常经营[9] 审批权限 - 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格限定在审批方案内 禁止超范围操作[10] - 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若占最近一期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人民币 或占净资产5%以上且超5000万元人民币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因频次和时效要求可对未来12个月业务范围、额度及期限合理预计并审议 额度使用期不超12个月 单笔存续期超授权期限则自动顺延[11][4]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 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对象负责业务具体运作管理 包括签署协议及文件[12] - 责任部门包括财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 业务部门提供基础信息和交易背景 内控审计部监督并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13] - 内部流程包括财务部门分析外汇趋势提出方案 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实施 选择具体品种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 签署协议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备案[14][5] 信息隔离措施 - 所有人员及合作金融机构须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泄露交易方案、情况、结算及资金状况等信息[15] - 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 人员相互独立 禁止单人负责全流程 由内控审计部监督[16] 内部风险管理 - 业务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关注风险点 制定切合计划 规范保证金及清算收支 建立持仓预警和止损机制 防止核算错误导致财务不实 防止重大差错、舞弊或欺诈损失 确保指令准确及时记录传递[17] - 需认真选择金融机构 财务部门根据协议约定及时与金融机构结算[18] - 汇率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及时分析对策并上报总经理或相关人员 必要时向董事会汇报[19] - 出现重大异常风险时财务部门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 运用风险规避、降低、分担和承受策略 内控审计部履行监督职能[20] - 财务部门跟踪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化 评估风险敞口变化 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授权执行、头寸、风险评估、盈亏及止损执行情况[21] -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需及时跟踪净敞口价值变动 持续评估效果[7][8] - 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 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达最近一年审计归母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元人民币时需及时披露 出现亏损需重新评估有效性 披露未按预期抵销原因及价值变动情况[22]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 拟开展业务时需披露交易目的、品种、工具、场所、预计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最高合约价值及专业人员配备等 并进行风险提示[23] -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需明确说明合约类别及预期管理风险敞口 明确风险对冲经济关系及如何运用合约套期保值 说明预计效果及持续评估计划[23] - 需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披露业务信息[24] - 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及协议、授权文件等由财务部门保管至少10年[25]
金道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总则与制度依据 -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旨在规范审计工作并提升质量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及深交所创业板监管指引等法规[1] - 内部审计定义为对公司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财务信息真实性及经营活动效率的评价活动[1] - 内部控制目标涵盖合规经营 运营效率 资产安全及信息披露真实性[1] 审计机构与人员配置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全部由非高管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内部控制实施 对审计委员会报告并保持独立性[2] - 配置适量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并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财务部门不得领导或合署办公[2]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实施 审阅年度审计计划并督促执行[3] - 接收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及整改计划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进度和重大问题[3] -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关系[3] 内部审计部职责与范围 - 检查评估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有效性[3][4] - 审计财务资料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真实性 包括财务报告和业绩预告等[4] - 协助反舞弊机制建设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及发现问题[4] 审计计划与报告要求 - 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年审计计划 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4] - 年度计划必须涵盖对外投资 资产交易 担保 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4] - 每半年检查一次高风险投资及大额资金往来 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深交所并披露[4] 内部控制评价与审查 - 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说明审查范围 结论及改善建议[5][6] - 评价范围聚焦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6] - 针对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督促责任部门整改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6][7] 重大事项审计重点 - 对外投资审计需关注审批程序 合同履行 项目可行性评估及证券投资风险控制[7] - 资产交易审计需检查审批程序 合同履行 资产运营状况及担保抵押情况[8] - 对外担保审计需评估审批程序 担保风险 反担保可行性及被担保方经营状况[8] - 关联交易审计需审核关联方名单更新 审批程序 定价公允性及潜在利益侵占[8][9] 募集资金与信息披露审计 - 每季度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关注专项账户管理 投资进度及资金用途合规性[9] - 业绩快报披露前需审计会计准则遵守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及内部控制缺陷[10] - 信息披露审计需检查管理制度建设 重大信息范围 保密措施及承诺履行跟踪[10]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披露 - 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包含缺陷认定及整改措施[11] - 保荐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核查并出具意见[12] -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 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具体整改措施[12] 审计人员管理与监督 - 建立内部审计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进行工作考核与绩效评价[12] - 对阻挠审计或打击报复人员给予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则移交司法机关[13] - 内部审计人员泄密或玩忽职守将视情节给予批评 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13]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程序相同[13] - 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冲突时以法规和章程为准[13]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13]
金道科技: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网络投票系统概述 -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1] - 公司可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 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1] -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必须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且现场会议需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1] 股东投票资格与方式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2] -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总和 [4] - 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可以使用任一相同类别股份股东账户投票 投票后视为所有相同类别股份账户均已投出相同意见 [4] 网络投票准备工作 - 公司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等事项 [2] - 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 并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投票信息复核 [2] - 公司需在网络投票开始日前二个交易日提供股权登记日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和股份数量等内容 [2] 交易系统投票规则 -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2] - 公司投票代码为351279 投票简称为"金道投票" [2] - 股东可通过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2] 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 -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3] - 股东需经过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3] - 特定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如QFII、证券公司信用账户等)必须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3][4] 投票结果计算规则 - 对同一提案进行多次有效投票的股东 其未表决或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将按弃权计算 [5] -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计入有效投票 [5] - 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需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需根据征求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股份数量 [6] 累积投票特殊规则 - 累积投票提案中股东每持有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6] - 股东通过多个账户持有相同类别股份时 选举票数按所有账户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6] - 股东使用任一账户投票时 应以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6] 提案投票处理规则 - 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6] - 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具体处理规则根据投票顺序确定 [7] -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提供投票服务时 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将合并计算 [7] 重复投票与回避规则 - 同一股东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8] - 需回避表决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 公司应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其投票 [8] - 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公司需准确录入回避股东信息 信息公司合并计算时将剔除这些投票 [8] 表决结果统计与披露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时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章程统计表决结果 [8]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需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 [8] -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8] 数据确认与查询 - 公司及见证律师需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 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 [9] -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通过证券公司客户端查询投票结果 [9] - 股东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总议案表决意见显示为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9] 实施细则管理 -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9]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9] - 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订亦需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9]
金道科技: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重点关注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处罚及信誉损失 未经审批可能因差错或欺诈导致损失 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遭受损失 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效率低下或资产损失等风险[1] - 全体董事需审慎对待并控制对外担保债务风险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1] 担保风险评估要求 - 担保业务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战略 评估申请担保人资信状况包括基本情况 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及担保资产权利归属等[2] - 需审查担保项目合法性及可行性 设定可接受风险水平及担保风险限额 若要求反担保需评估相关资产状况 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2] 禁止担保情形 -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 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等情况不得提供担保[2]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按关联交易规定处理 担保事项变更需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2] 担保审批标准 - 被担保对象资信状况需充分调查 信用级别低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后新增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 连续12个月担保金额超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等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3][4] - 担保总额超总资产30%后新增担保 连续12个月担保金额超总资产30%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等也须股东会审议[4] 担保决策机制 - 担保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且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时需经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时 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需经其他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且对方需提供反担保[4] - 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比例担保时 符合特定条件可豁免股东会审议[4] 担保日常管理 - 所有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 财务部门为日常管理部门 需跟踪被担保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内未还款 或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义务时 财务部需了解情况并告知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5] - 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 需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及总经理报告 必要时指派人员协助处理 履行担保义务后需向债务人追偿并及时披露[5] 违规责任追究 - 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利益损害 公司将追究责任[6] - 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失 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因担保造成经济损失需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并依法追责[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同理[7]
金道科技: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以规范沟通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公平透明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2][3]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 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职能部门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 [2] 接待和推广内容及行为规范 - 接待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和分析师等群体 [2]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及重大公告前15日内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 [2] - 投资者咨询电话由专人接听 需记录答复内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2] - 现场调研需提前5个工作日预约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暂缓接待 [3] - 沟通中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若涉及需拒绝回答 [3] - 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可采用网络远程方式 需提前公告时间方式等细节 [3] - 与特定对象沟通前需核实身份材料 若虚假则拒绝接待 [4] - 各部门接到接待要求需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并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陪同 [5] - 需核查特定对象发布文件 发现错误需要求改正 涉及未公开信息需立即报告交易所 [5] - 再融资过程中不得通过提供未公开信息吸引认购 [5] - 特殊情况需提供未公开信息时 对方需签署保密协议 [5] - 出现信息泄露或交易异常时需及时采取措施并公告 [5][6] - 需建立备查登记制度 详细记载活动内容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6] - 相关人员违反制度需承担相应责任 [6] 现场接待细则 - 现场参观需预约并预先签署承诺书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避免 [6] - 现场接待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身份 执行参观规程 指派专人陪同并按指定路线进行 [7] - 对外发布信息前需索要预发稿件并经董事会秘书复核 [7] - 接待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期限为10年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