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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30139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2025-08-18 12:02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两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
宏景科技(301396) -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08月修订)
2025-08-18 12:02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 |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18 097617B。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844,900 股,于 2022 年 11 月 11 ...
宏景科技(301396) -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2025-08-18 12:02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7]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7]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8]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8] 管理职责 - 董事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3] - 董事会秘书办理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3] - 审计委员会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3] 保密及登记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披露前不得透露、买卖公司证券等[11] - 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知情人登记和档案汇总[14] 文档管理 - 重大事项制作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15] - 特定重大事项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档案及备忘录[13][16] - 报送定期报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6]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9] 自查与追责 - 年报等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21]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追责,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结果[21] - 公司有权对违规知情人问责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23] - 股东擅自披露内幕信息,公司保留追究权利[24] - 知情人违规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8]
宏景科技(301396)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08月修订)
2025-08-18 12:02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主 ...
宏景科技(30139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2025-08-18 12:02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 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 制的关联交易的,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 (五) ...
宏景科技(301396)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2025-08-18 12:02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实行董事会集体决策原则,并以决议的方式记 录在案。重大财务事项包括: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2、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的方案,及其他重大产权变动、重组、 兼并、转让等事宜;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公司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与根据《公司法》设立的,由其控股、参股的下属公司,是纵 向持股的产权关系。下属各子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子公 司在行使财务管理权的同时,对公司负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责任。 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委派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 人员代表公司管理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公司 各职能部门对各子公司的财务活动有行使领导、指导以及监督职权。 1 4、重大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投资项目; 5、重 ...
宏景科技(30139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08月修订)
2025-08-18 12:02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关 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
宏景科技(301396)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2025-08-18 12:02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 知》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 ...
宏景科技(30139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08月修订)
2025-08-18 12:02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行为规范 - 控股股东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等条件之一的股东[3] -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责的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应将股权及资产赔偿中小投资者[6] - 控股股东、实控人作出承诺应具体明确且有可操作性[9] -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外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9] -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10] -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11] -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等[11] 股份交易限制与披露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需在首次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20][22] - 任意连续六个月内未刊登提示性公告,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的5%[2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减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在两日内公告[25] - 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30%或与第二大股东比例差额少于5%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公告[26] - 公司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等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买卖公司股份[19] 控制权转让与信息披露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应调查受让人多方面情况并报送书面报告[15][1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范围等事项[22][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慎重对待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22] - 收购等事项信息披露前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等应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27] - 控股股东等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应保密,泄露需立即通知公司公告[27] - 传媒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等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8] - 筹划阶段重大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控股股东等应通知公司披露[29] 公司问询与配合 - 公司问询时控股股东等应积极配合并如实书面回复[29] - 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配合披露股权和控制关系[29] -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十日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等进行书面问询[29] - 公司应存档备案问询函及回复等相关资料[30] - 控股股东等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与公司沟通[30] 规范生效与管理 - 本规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34][35]
宏景科技(301396)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08月设立)
2025-08-18 12:02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