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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30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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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30159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7-09 19:0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4][6] 临时提案 - 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年度股东会20日前、临时股东会15日前通知股东[15]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6] 延期取消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2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16] 会议秩序 - 董事会和召集人保证股东会秩序,制止干扰并报告查处[21]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1%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可征集投票权[27] 决议通过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6] 决议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会后2个月内实施[3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37]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与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36] 表决方式 - 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表决,提案逐项表决,记名投票[28][31] 规则修改 - 本规则修改由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41]
优优绿能(30159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7-09 19:01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 - 选聘采用公开方式,通过官网发布文件,结果及时公示[9]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 |选聘基准价 - 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9]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可合理调整,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10]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超两年[14]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4] 改聘规定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6]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9]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7][18] - 公司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变更时要披露前任情况等[18]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1]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任人等[21][28] 责任承担 -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和其他责任人员承担[21] - 情节严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21]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或审计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股东会决议后公司不再选聘[21][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负责解释[25][26][27]
优优绿能(30159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7-09 19:01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8]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8]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8]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等内容[11] - 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 审计与审核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业绩预告,如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升降超50%[13]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应披露[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较大应披露[1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应披露[16]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应披露[16] 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18] 自我评估 -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披露时纳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21] 报告编制与协调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等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协调[21] 异常交易处理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19] 报告送达 - 定期报告草案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董事会秘书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董事审阅[22] 股东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5] 关联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7]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披露时说明更换原因及陈述意见[28] 责任承担 - 董事长等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28] - 董事长等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28] 备查登记制度 -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相关内容应记载并披露[30] 暂缓、豁免披露 - 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一致,上市后拟增加需有充分证据[34]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34]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4]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34] 时间与媒体规定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8] - 指定媒体指深交所网站或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负责解释[38][39]
优优绿能(301590)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7-09 19:01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 报告义务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等[5] -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知悉后立即电话报告,两日内交书面文件[11] - 书面报送材料包括事项原因、协议书等[12] 信息披露与处理 - 董事会秘书分析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并公开[14] - 对非强制披露事项,按需向投资者披露或组织沟通[15] 责任与补救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报告义务人签字[15] - 报告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致违规,公司追究责任[16] - 内幕消息泄露,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并公告,报告监管机构[17]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 - 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21]
优优绿能(30159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7-09 19:01
担保原则与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非经批准不得担保[2]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审查并提交评估报告[4][5] - 董事会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资信,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13] - 七种情形需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7] - 特定担保金额累计情况股东会审议需特定比例通过[7] - 为股东等关联人担保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8] 担保操作与管理 - 公司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应按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8] - 经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11] - 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应要求反担保[12] - 财务部门应管理担保合同并关注被担保人情况[13] - 担保合同变更、债务展期需重新报董事会审批[15] 担保异常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约等情况需报告董事会[15] - 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应启动反担保追偿并报告[1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15] 担保后续与责任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16]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披露情况[16] - 相关人员履职不当致损失应追究责任[18]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负责解释[21][22][23]
优优绿能(30159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7-09 19:01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及 ...
优优绿能(30159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7-09 19:01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优 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 ...
优优绿能(30159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7-09 19:01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主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
优优绿能(30159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7-09 19:01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7月)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 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
优优绿能(30159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09 19:01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 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