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icon
搜索文档
倍轻松: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6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倍 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 ...
均普智能: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6
第一章 总则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宁 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 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 ...
沃特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5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有固定 ...
江航装备: 江航装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并提升审计质量 [2] - 依据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3][4] - 适用范围涵盖财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6]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及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5] - 要求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及完善内控制度 [6] - 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6] -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需满足相同合规要求 [6] 选聘程序与决策机制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6]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过程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6]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或邀请选聘方式 [8] - 续聘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豁免公开选聘流程 [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制定选聘政策并监督流程执行 [7] - 确定评价要素(质量管理权重≥40%,审计费用权重≤15%) [11][12] - 需每年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7] 审计费用与改聘规定 - 审计费用调整需考虑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等因素,降幅超20%需披露原因 [17] - 改聘条件包括执业质量缺陷、审计延误或资质丧失等 [18] - 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监督与信息管理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上限为5年,轮空期5年 [24] - 选聘文件保存期限至少10年 [25] - 合同中需明确信息安全条款,禁止数据转包或分包 [26] 违规处理 - 对串通投标、转包业务等行为将取消合作资格 [17] - 违规选聘导致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29]
科兴制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6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
延江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4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厦门延江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 ...
振德医疗: 振德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平安电工: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 ...
江苏雷利: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 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 ...
芳源股份: 芳源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2 00:3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且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1]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确保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职[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拥有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及内部控制制度[2]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财务法规、配备足够注册会计师,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包含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的选聘文件,确保公平公正[3] - 审计委员会负责资质审查,通过查询执业质量资料或要求现场陈述等方式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4]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报价得分以基准价公式计算[5]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改聘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现重大执业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按时披露或主动终止合作,且年报审计期间禁止改聘[5] - 改聘需披露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及沟通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需合并计算,重大资产重组前后服务期限亦合并计算[7] 监督及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对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高风险情形保持警惕[7] - 公司需每年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检查内容包括法规执行情况、选聘程序合规性及审计约定书履行情况[8] - 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分包转包或审计质量严重问题,经股东会决议可不再选聘,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9] 制度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冲突则以法律法规为准[1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