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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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8 20:13
公司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1] - 关联方定义涵盖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界定的关联法人和自然人 [2]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12种具体形式 [3][4] 防范原则 - 公司董事会及内部机构需独立运作,禁止与控股股东存在机构混同 [2]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禁止变相财务资助 [3] - 禁止通过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8类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 [3][4] 责任与措施 - 董事会负责资金占用管理,董事及高管负有维护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5] - 财务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计部门每季度监督执行情况 [5]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通过司法冻结股份清偿侵占资产 [6] 违规处理 - 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需以现金清偿为主,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内部审批及国家规定程序 [6] - 董事或高管擅自批准资金占用将面临追责,涉及金额巨大时需向股东通报并严肃处理 [7] 制度附则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董事会可修订制度并报股东会批准 [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
惠通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00:18
防范资金占用制度概述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并建立长效机制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1]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如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如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等) [2] - 非经营性占用明确涵盖9种具体情形,包括垫付成本、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 [5] 适用范围与执行主体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控股股东与子公司间资金往来参照执行 [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责任,需勤勉履职 [8][9]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禁止变相财务资助 [4] - 关联交易决策需按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超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6][9] 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 财务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并上报 [10]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采取措施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原则上以现金清偿 [11][12]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 董事或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并提议罢免失职董事 [13] - 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15] 制度效力与修订机制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17][18] - 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并修订本制度 [16]
倍轻松: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专项制度以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 [1] - 制度明确区分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禁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1][2]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6][7]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如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垫付工资、代偿债务等) [1][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利益 [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4] 防范措施与责任 - 公司董事长、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资金占用防范第一责任人 [3] - 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负责监控资金流向,防止非经营性占用 [3]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 - 财务部负责资金控制,审计部负责监督并定期检查 [3][4] - 禁止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费用或提供资金 [4] 监督与追责 - 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每半年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5]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立即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并报告监管部门 [5] - 可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或“以股抵债” [5] - 外部审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6] 责任追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资金占用原则上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需符合特定条件并履行评估程序 [6][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批准资金占用将面临严肃处理 [7] 附则 - 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7]
福田汽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5
总则 - 本办法旨在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1] - 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金占用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1] - 关联方的定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致 [1] - 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 内部控制与职责分工 -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占用,严格管控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及披露义务 [2] - 财务计划部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资金占用方名单、日常监控及汇总 [2]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方名单确定及审议程序履行 [2] - 审计部负责资金占用情况检查、流程合规性审计及责任追究 [2] - 财务负责人负责重大资金调度的总监控 [2]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第一责任人 [2] 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规范 - 关联交易须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3] -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3] - 禁止以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4] - 禁止通过"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4] 监督与整改程序 - 财务计划部须建立资金占用检查及汇报制度 [5] - 审计部负责监督资金占用情况及内控执行,提出改进建议 [5] - 发生资金侵占时,财务计划部制定清欠方案,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并报备 [5]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评估、公告及股东会审议程序 [5]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需公告并自查整改 [6] 责任追究 - 董事及高管协助关联方侵占资产的,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或提议罢免董事 [6]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6] - 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6] - 董事会需及时采取诉讼等措施避免损失,关联方强令违规时高管应拒绝 [7]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新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9] - 责任部门名称变更时自动调整无需董事会审议 [9] - 本办法由董事会批准实施并负责解释 [9]
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7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制度旨在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建立长效机制 [1] - 明确禁止关联方通过经营性往来占用公司资金,并列举六类具体禁止行为(如垫支费用、资金拆借、虚假交易等) [1][2]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审批程序 [2] 资金占用监控与追责机制 - 财务总监需定期检查资金流向,监控关联交易,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拒绝违规指令 [3] - 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追讨被占用资金,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3]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评估审计、独立董事意见等严格条件 [4]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造成损失时,公司将根据情节处分责任人,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责 [4]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5]
平安电工: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1] - 公司董事及高管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1]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行为[1] 防止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 - 控股股东需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性[2] - 禁止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2]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并及时结算[2] - 明确禁止公司以代垫费用、商业承兑汇票等六类方式变相提供资金给关联方[3] 监督与检查机制 - 财务部与审计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3] - 闲置资产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时需签订协议并收取合理费用[3] - 审计委员会需每半年核查大额资金往来并提交检查报告[4] - 发现违规情况时审计委员会需向深交所报告[4] 责任主体与追责程序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4]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是关联交易披露的前置条件[4] - 发生侵占行为时董事会需采取司法冻结股份等强制措施[5]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可提议股东会罢免[5] 投资者保护与制度执行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6]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为准[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6]
江苏雷利: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防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金往来 [1][2] 资金占用的定义与类型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如采购、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 [2]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垫支工资、福利、广告费等期间费用或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2][4] 禁止性行为清单 - 列举十类禁止行为,包括要求公司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提供委托贷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 [2][4] - 特别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 [4] 关联交易与资金管理规范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资金审批支付需符合协议规定,避免非正常占用 [4]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4] 责任主体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为资金占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及业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5][6] - 财务总监需确保财务独立性,拒绝控股股东不当指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6] - 董事及高管发现资金占用需立即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信息披露 [6] 资金占用处置措施 - 发生占用时,董事会需制定清欠方案追回资金,严格监管“以股抵债”“以资抵债”条件,防止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7] - 优先以现金清偿占用资金,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内部审批并符合国家规定 [9] 违规责任追究 - 对协助或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董事会可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9][10]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行为视为严重违规,涉及金额巨大时需通报股东会并处理责任人 [1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需相同程序 [10][11]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与国家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1]
秦川物联: 防范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3 22:1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长效机制防范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涵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2] - 明确禁止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拆借资金等12类资金占用形式[3][6] - 要求定期审计资金往来,异常情况需立即披露并启动追偿程序[7][8][16]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福利、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10类情形,强调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等形式变相占用[2][6] 防范措施与执行机制 - 关联交易需履行审议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禁止变相财务资助[5] -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核查资金往来,审计委员会可引入中介机构协助[8][9] - 闲置资产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时需签订协议并收取合理费用[11] 责任追究与违规处理 - 董事及高管对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违规者需赔偿损失并可能被罢免[13][18] - 非经营性占用原则上需现金清偿,以资抵债需满足资产属同一业务体系、经评估公告等4项条件[17][8]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应立即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16] 制度效力与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上位规定为准[1][20] - 解释权归董事会,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定执行[21][23]
万控智造: 万控智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10 00:11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目的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1]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如采购、销售、劳务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 [1][2] - 公司需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五方面保持独立性,确保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分离 [2][3] 防止资金占用的一般规定 - 禁止通过关联交易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需及时结算 [3]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虚假票据、代偿债务等 [4] - 财务和审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防止控股股东占用 [5] - 为控股股东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5] 董事会及高管责任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牵头)监督资金占用行为 [6] - 关联交易需签订真实合同,若解除合同需说明原因并作为退款依据 [6]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司法冻结、诉讼等措施,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6][7][8] - 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评估审计、独立董事意见等条件 [8][9] 责任追究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高管可处以处分、罢免或解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 [9] - 非经营性占用导致损失的,除行政经济处罚外将追究法律责任 [10] 附则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
爱迪特: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依据《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相关制度 [1]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1] 关联方与资金占用界定 - 关联方包括法律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法人和自然人 [2]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如采购、销售环节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对价资金提供)两类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2] 资金占用禁止行为 - 禁止以垫支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资源 [2] - 禁止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七类资金提供方式 [3] -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3] 关联交易与监督机制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决策程序实施,并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4][5] - 董事会及财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杜绝占用行为 [4]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负责日常监督 [5] 责任追究与处罚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立即清欠并追回资金,限制"以股抵债"等损害权益的行为 [6]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可给予处分或罢免,违规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 [6][7] - 非经营性占用导致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 未规定事项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