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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7-31 02:08
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 应出席董事9人 实际出席9人 审议通过聘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2][3] -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 应出席监事3人 实际出席3人 审议通过同一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聘任议案 [4][21] 审计机构聘任详情 - 聘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 提供专项审计服务 [2][11]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11月28日 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截至2024年末拥有合伙人102名 注册会计师442名 从业人员总数1,456名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30名 [12]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服务客户8,800余家 实现收入总额41,845.83万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575.89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12,260.14万元 2024年度服务上市公司客户40家 挂牌公司客户167家 [12][13] 审计机构资质与团队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 能够覆盖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14] - 近三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 监督管理措施6次 纪律处分1次 2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2次 监督管理措施12次 纪律处分1次 [15] - 项目合伙人鲁军芳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包括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合伙人于2025年1月受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一次 [16][17]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19.77元 募集资金总额39,54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6,405.17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33,134.83万元 [27] - 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的销户工作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9] - 节余募集资金(含银行存款利息)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 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29]
汇嘉时代: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4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 提高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2] - 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 使用 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2] - 公司需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并在投资计划受影响时及时公告 [2]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3] - 财务部需设立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检查一次 [3]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使用资金 [4]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 [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6]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需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6]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6] - 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6] - 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6] - 募投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 存放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等 [7]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8]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但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8]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 [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 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1]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等内容 [12]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12]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的可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 [1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 [14] - 使用超募资金需经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5] - 需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 合理性及相关项目建设方案 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 [15]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 [15]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16] - 保荐人需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16] - 保荐人需在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包括资金存放 项目进展 资金使用等情况 [16]
普冉股份: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6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34,861.41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10,306.87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4,554.54万元 资金已于2021年8月16日全部到位[1] - 募集资金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及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 募投项目调整与实施情况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8,262.83万元投资建设"基于存储芯片的衍生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并签订专项监管协议[2] - 2024年通过决议使用超募资金17,797.73万元追加投资"总部基地及前沿技术研发项目" 使其总投资额增至28,591.63万元 并将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6月[3] - 截至公告披露日 "闪存芯片升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EEPROM芯片升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总部基地及前沿技术研发项目"均已结项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 本次结项项目资金详情 - "基于存储芯片的衍生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总额28,262.83万元 实际投资25,264.60万元 利息收入净额973.91万元 节余资金3,972.14万元[5] - 节余原因包括项目成本控制优化及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收益[5] 节余资金使用计划 - 节余募集资金将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6] - 资金转出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终止三方监管协议[6] 专项意见说明 - 监事会认为该事项符合监管规则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财务成本[7] -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事项无异议 认为该决定符合实际需求且未损害股东利益[7][8]
普冉股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6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905.7180万股普通股 每股发行价格148.90元 募集资金总额134,861.41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10,306.8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4,554.54万元[1] - 募集资金于2021年8月16日全部到位 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1]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计划投入项目总投资额80,605.76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80,605.76万元[2] - 具体项目安排通过招股说明书及后续公告披露[2] 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情况 - 基于存储芯片的衍生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已投资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28,262.83万元 实际累计投资金额25,264.60万元[3] - 项目利息收入净额973.91万元 募集资金节余资金3,972.14万元[3] - 利息收入净额包含截至2025年7月25日专户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及现金管理收益[3] 节余资金产生原因 - 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采用合理节约有效的资金使用原则[4] - 通过加强费用控制与资源优化 合理降低项目成本和费用[4] -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收益及存款利息收入[4] 节余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将结项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5] - 实际转出金额以2025年7月25日节余资金含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净额为准[5] 审议程序执行情况 - 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5] -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 中信证券认为公司决策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要求[6] - 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属于审慎决定 不会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6]
瑞丰新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6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1] -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 专款专用 严格管理 如实披露的原则[1]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保持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 专户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2]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独立专户 由财务部负责办理开户存储事宜[2]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3] - 三方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 对账单抄送 查询权限等条款[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4] - 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 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5] - 资金使用需履行分级审批:子公司项目需经子公司及总部双线审批 直接实施项目需经部门及财务部审批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需总经理审批[5][6]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 实际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6]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一年 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6][7] 闲置资金运用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7] - 补充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并承诺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7][8]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及新项目 股份回购 最迟需在同一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0]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仅限于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 期限不超过12个月[11] 用途变更管理 - 取消原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属于用途变更 需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13]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新项目可行性分析[14] - 仅变更实施地点或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不视为用途变更[14] - 变更用途需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等内容[14]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16] - 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7]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7]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8]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度[18]
ST未名: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6
总则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原则 [1][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存在多次融资时应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2]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资金存放、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对账单报送及查询权限等条款 [2]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由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并公告 [2][3]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财务资助或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 不得质押或委托贷款 [4] - 公司需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 发现占用时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 募集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 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 [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超期且投入金额不足计划50%或其他异常时 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5][6] - 公司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发表意见 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困难情况下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 [6][7]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注销 至迟于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合理性并经董事会审议 [7][8] 现金管理与临时补流 -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 [8]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并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风险控制措施等 [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经营活动 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10][13] - 临时补流需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补流金额及期限、节约财务费用金额及保障措施 单次补流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到期需归还专户 [10][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终止原项目并实施新项目/永久补流、变更实施主体(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除外)、改变实施方式或其他被认定情形 [11] - 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并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后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1][1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时 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 达到或超过10%时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低于500万元或净额1%可豁免程序但在年报中披露 [12][14]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变更为永久补流时 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按用途变更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14]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及项目投入情况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4]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与实际投资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计划并披露 [15]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鉴证结论时 董事会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16]
*ST沐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5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5,301,480.90元 已全部到账[1] - 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6,138,375.95元[1]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91,007,017股普通股[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210,119.11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140,175.09万元[2] - 主要投资项目为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3]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2024年2月28日使用1.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已于2025年2月28日归还[2] - 2024年5月31日使用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已于2024年8月28日归还[3] - 2024年8月28日再次使用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已于2024年12月27日归还[3] - 2024年12月27日使用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原定2025年7月31日前归还[4] 未能按期归还说明 - 公司未能按期归还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4] - 经营业绩出现较大亏损 多个账户被司法冻结[5] - 部分募集资金被司法划扣 资金流动性面临较大压力[5] 资金归还计划 - 公司正通过处置固定资产 督促资金占用方归还等方式筹措资金[5] - 拟与法院协商解除资金冻结[5] - 未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5] 保荐人核查意见 - 公司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不符合相关规定[5] - 保荐人已多次督促公司做好资金规划[5] - 公司已披露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5]
鼎通科技: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5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551.0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5,238,867.98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86,401,559.99元,其中募投项目支出270,845,820.74元(含本期支出97,466,796.85元) [1] - 募集资金余额为7,223,132.13元,包含利息收入675,020.71元和理财收益33,380,087.22元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及多家银行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2] - 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范本要求,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为7,223,132.13元,分布在中国银行、东莞银行、建设银行等6个账户 [3]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本期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为9,746.68万元,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43,084.58万元,整体投资进度54.87% [8][10] - 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投资进度55.80%,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项目投资进度24.83% [10] - 报告期内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3]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当前持有结构性存款30,000,000元和收益凭证300,000,000元 [6][7] - 公司曾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4]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 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延期至2026年12月,并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结项,不存在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7] - 未发生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8]
鼎通科技: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5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以现场结合网络形式召开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 实际出席监事3人 由监事会主席徐浩主持 [1] - 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7月20日通过纸质或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1] 半年度报告审议 - 监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认为报告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 -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 -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 -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信息披露及时 使用情况与披露一致 [2] - 未发现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无违规使用情况 [2] 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拟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总股本139,201,726股 拟派发现金股利27,840,345.20元 [3] - 若股本变动将维持每股分配额不变 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 [3] - 该方案已获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不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益丰药房: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1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5]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资金集中存放、账号信息、银行对账单报送、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查询权限、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6]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两周内重新签订新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需真实披露使用情况[7] - 禁止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禁止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8]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投资类公司[7][8]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允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经董事会审议、会计师鉴证及保荐机构同意 并在6个月内完成[11]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2] - 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包括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投资额度及风控措施等[13]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期限不超12个月 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且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经营活动[14] - 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超计划部分)可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 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 且需承诺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财务资助[15] - 超募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提供网络投票 并披露必要性、计划及承诺等内容[16]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20][21]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2] - 变更实施地点可免于股东会审议 但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1]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在到账后6个月内安排并披露 保荐机构需发表独立意见[23] - 变更项目需披露新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24] 监督与披露 - 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鉴证[28] - 专项报告需解释投资进度差异 披露闲置资金投资收益及持仓信息[28] - 审计委员会持续关注资金使用 可聘请会计师鉴证[29]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进行现场调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