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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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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 晶华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1 16:1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7,199,772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8.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27,390,093.92元 [1] - 扣除发行费用5,152,791.3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22,237,302.60元 [1]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验资报告编号为天衡验字(2025)00023号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 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四川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上海农商行松江支行、建行内江分行共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2] - 协议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2] - 协议内容与上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2]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 上海晶华在上海农商行永丰支行开立专户(账号5013 1001 0426 44174),截至2025年5月15日余额223,979,242.51元,专项用于西南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4] - 四川晶华在建行内江分行开立专户,专项用于同一项目 [4] - 专户资金总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未支付完毕所致 [3]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监督资金使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 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大额支取需实时通知保荐机构 [5] - 违约处理条款明确:若银行未配合监督,公司或保荐机构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银行需支付日万分之一违约金 [6] - 争议解决机制约定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6] 协议生效与备案 - 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至专户资金支出完毕并销户后失效 [6] - 协议需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报备 [6]
海波重科: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5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原则[1] 管理职责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及高管须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2] - 财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审计监察部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 - 子公司或境外项目实施的募集资金需确保符合本制度规定,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安全措施[2]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须存入专户,且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用途[3]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报备)等[3][4] 募集资金使用与变更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禁止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4][5]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5]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结构性存款等安全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需董事会审议[7] 资金用途变更与超募资金使用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变更原因[10][12]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合理性[12]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公司需每半年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专项报告,说明投资进度差异原因及调整计划[13]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违规变更用途导致损失的需追偿责任人[14] 附则 - 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5]
方正科技: 方正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8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2]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4]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4][5] - 境外投资项目需额外采取安全措施,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经多级审批:项目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高管、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董事长批准,子公司使用需额外经子公司负责人签报[6] - 禁止行为包括变相改变用途、关联方占用、质押委托贷款等,募投项目需符合招股书披露用途,变更需股东大会决议[6][1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7]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限于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质押[9]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单次使用不超12个月且限于主营业务[9]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大会审议[12][13]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新项目应聚焦主业并避免同业竞争[13][14] - 公司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实际投资进度差异原因及现金管理收益[16][17]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需同步披露[19][20]
汉邦科技: 汉邦科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4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000,000股,发行价格为22.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0,9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0,266,453.97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0,673,546.03元 [1] -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1]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情况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30,673,546.03元低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拟投入金额59,842.36万元,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43,067.35万元 [2] - 主要募投项目包括年产1,000台液相色谱系列分离装备生产项目、色谱分离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年产2,000台(套)实验项目 [2] - 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且不改变原募投项目用途 [2] 调整事项的影响与审议程序 - 调整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 [2][3] - 董事会和监事会已审议通过调整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4] - 保荐机构核查认为调整符合监管要求,未损害股东利益 [4] 后续资金管理措施 - 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规定,加强监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 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程,优化资源配置 [3]
浙江荣泰: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15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7,2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234.5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005.46万元 [1] - 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监管协议,实行专户存储 [1]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变更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年产240万套新能源汽车安全件项目"延期至2026年12月,并调减25,000万元用于"年产1.8万吨新能源汽车用云母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调减3,000万元用于"年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总计变更28,00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2] - 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调整原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并减少总投资金额,将减少的投资金额用于新募投项目 [3] - 新加坡荣泰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OSA33489999999301,专项用于年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3]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协议签署方包括浙江荣泰、新加坡荣泰、交通银行及东兴证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专户 [4] - 专户仅用于年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挪用 [4] -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有权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半年度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 交通银行需每月10日前向公司提供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6] - 若专户资金支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提供支出清单 [6] - 协议自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销户后失效 [8]
华茂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4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董事会需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及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1][3] 募集资金存储规定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2][5]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条款[2][6] - 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并公告[3][6]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股东会审议计划执行,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或质押,确保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4][8][9]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5][11] - 闲置资金可进行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不得质押或混用账户[7][14] 超募资金使用优先级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缺口、在建/新项目、偿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永久补流[9][17] - 用于永久补流需经股东会批准,且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总额的30%[10][1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新项目需保荐人出具意见,涉及关联交易时需履行额外审议程序[10][18]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变更实施主体、取消原项目或调整实施方式均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审慎评估新项目可行性[10][20][21] -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需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并附保荐人意见[10][24]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差异超30%时需调整计划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11][12][26]
时代新材: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17
董事会决议 -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合法有效 [1] - 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董事长彭华文主持,4名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 [1] 铁岭分公司设立 - 公司通过决议在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设立分公司,主营风电叶片及配套零部件业务 [1] - 分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表决结果为全票通过(9票同意) [1][2] 制度修订与预算 - 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 2025年薪酬总额预算议案已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表决结果为全票同意 [2]
晶澳科技: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9 21:0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3]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3] - 募集资金使用需按披露投向及审批程序执行,并按要求披露使用情况和效果[3]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规范性[4]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4][5] - 协议终止后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并公告[6]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质押等高风险或变相用途[6][8] - 确保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发现占用需及时追责并披露[6][9]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6][10]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并披露[7][11]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涉及超募资金或节余资金超净额10%的需股东大会批准[13][16]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并披露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16][17][18]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及新项目、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使用计划及合理性[14][25] - 闲置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但需说明必要性并经董事会批准[15][25]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1][17] 信息披露与责任 - 资金用途变更、实施地点调整等事项需在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23]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需承担费用[20] - 违反制度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将受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20][31]
德方纳米: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9 20:2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投向[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6] - 境外项目投资需额外采取安全措施,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实施效果[6]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报备)、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7][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证券投资、质押等高风险用途[9] - 资金使用需履行分级审批,例如原辅料付款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集团总经理(300万元以上)三级审核[11]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条件:单次期限≤12个月、不得影响原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9][20]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在募投项目结项前明确使用计划[23][15]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说明合理性,产品须为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期限≤12个月[24][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重新论证并履行审议程序[26] - 节余资金使用超1,000万元或项目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31]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财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直至资金使用完毕[33][18]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异常结论需董事会整改并披露[19]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公开[34][35] - 发现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时需及时向交易所报告[3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制度执行,违规操作将追责[36]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并及时修订[37]
漱玉平民: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09 19:1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00万张可转债 每张面值100元 发行总额80,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058.41万元 [2]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并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验资报告 [2] -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2] 募投项目规划 - 募集资金原计划投入两个项目:漱玉平民现代物流项目(二期)和漱玉(枣庄)现代化医药物流项目 [3] - 项目总投资额84,803.70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80,000万元 实际投入募集资金净额79,058.41万元 [3] 本次结项项目情况 - 漱玉(枣庄)现代化医药物流项目已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及预定可使用状态 于2025年6月5日结项 [4] -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8,803.89万元(含现金管理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 [1][4] - 截至2025年6月5日 项目专项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为88,038,858.13元 [3][4] 资金节余原因 - 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谨慎使用募集资金 加强费用控制和监督管理 [6] - 通过合理降低成本和闲置资金现金管理实现资金节约 [6] - 节余资金包含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 [6] 资金使用计划 - 节余募集资金8,803.89万元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活动 [1][6] - 资金转出后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 后续质保金改由自有资金支付 [6] - 销户完成后相关监管协议终止 [6] 项目结项影响 -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费用 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资金需求 [7] - 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7] - 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7] 审议程序 - 2025年6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1][7][8] - 保荐机构认为该事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9] -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