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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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95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09 16:31
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 - 核心观点: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明确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占用耕地及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1] -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部分,其军事设施建设符合现行免税政策范围 [1] - 具体执行:对预备役141师高炮团占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耕地修建营房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其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09 16: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 核心观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可免征契税,因其承担公务的特殊性,监舍被视为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 [1] - 政策依据:该政策依据国税函〔1999〕572号文件,明确将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1] - 适用范围:适用于监狱管理部门直接用于监狱建设的土地和房屋,包括监舍和干警办公用房 [1] - 政策背景:该政策是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的批复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09 16:31
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 - 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减、司法或监察文书导致的权属转移均需缴纳契税 [1] 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划拨土地改为出让方式时,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 [2] - 划拨土地转让且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需以补缴出让价款和合同成交价双重计税 [2] - 划拨土地转让但性质未变的,仅以合同成交价为计税依据 [2] - 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总交付价款 [2]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涵盖土地出让金、补偿费、配套费等货币及实物对价 [2] -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同单元时适用相同税率,不同单元则按当地税率单独计税 [2][3] - 已装修房屋的计税依据需包含装修费用 [3] -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互换时,差额部分由支付方缴纳契税 [3] - 契税计税依据明确排除增值税 [3] 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 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免税,需符合特定登记类型 [4] - 免税土地用途需严格限定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养老、救助等直接用途 [4][5] - 纳税人需按规定申报方可享受减免 [5]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司法或监察文书导致的权属转移以文书生效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 - 土地用途变更导致补缴契税的,以用途变更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 - 土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需补缴契税的,以条件变更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 - 无需办理权属登记的需在90日内申报 [6] 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 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协议、合约、确认书等 [7] - 不动产登记需查验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 [7] - 税务机关与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涵盖土地出让、房屋交易、婚姻登记等数据 [7] - 权属转移无效、土地出让价款或房价款退还等情形可申请退税 [7][8] 其他 -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6项旧规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