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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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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火腿: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4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担保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禁止未经审批签署担保文件[3] - 担保决策需核查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董事及高管对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4] 担保对象审查 - 禁止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非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对方提供反担保[7] - 原则上仅对下属单位或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措施[8][9]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时,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否则需披露原因及风险可控性分析[10] - 董事会需评估债务人资信状况,审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主合同等[11][12][13][4] 担保权限与审批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权限审批,超权限需提交股东会[16] - 董事会审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7] - 股东会审批情形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累计担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70%等[18] - 为股东/实控人担保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19] - 对控股子公司可分类预计年度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20] 担保管理 - 财务部负责担保事务,包括资信调查、手续办理及后续跟踪[36] - 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文件、纠纷及追偿事宜[37][15] - 需持续监控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发现风险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39][40] - 被担保方违约时需启动追偿程序,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需采取诉讼等保护措施[41][42] 信息披露 - 担保信息需按监管要求及时披露,相关部门需配合提供资料[47][48] - 被担保方逾期15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需立即披露[49] - 履行担保义务后的追偿情况需公开披露[50] - 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公司担保,需履行相同审议及披露程序[33]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55][56]
胜通能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22
对外担保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胜通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1] - 对外担保定义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所有担保类型,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1] - 担保总额计算包含公司对外担保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1] 担保基本原则 - 担保行为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强制公司提供担保[1] - 董事需审慎控制担保债务风险,违规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2] - 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采取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日常担保管理涉及总经理、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及审计部多部门协同[2] - 被担保方需提交营业执照、经审计财报、还款能力分析等9类材料[2][4] - 内部审计部门需评估被担保方资信状况,通过盈利能力等指标提出担保建议[3] 特殊担保情形处理 - 对资产负债率超70%的子公司可预计未来12个月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5] - 合营企业担保需满足非关联方且股东按比例提供反担保的条件[5] - 担保额度调剂允许在合营企业间进行,但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额度的50%[6] 股东会审批门槛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6] - 为股东/实控人担保需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关联方需回避表决[7] - 董事会审批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8] 风险管理措施 - 担保过程需设定责任限额并完善内控制度,禁止未经决议的担保合同签署[9] - 强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资产抵押/质押,反担保方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10] - 债务到期前1个月需催收,逾期10个工作日内需执行反担保措施[10] 信息披露要求 - 所有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需在深交所指定媒体披露[12] - 被担保方出现破产或逾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需及时公告[12] - 独立董事需在年报中对未履行完毕的担保事项发表专项意见[10] 制度执行细节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2] - "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的定义标准[12] - 董事会拥有制度解释及修改权,审计委员会负责担保事项的持续监督[11][12]
热景生物: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7 18:2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担保行为、控制风险并保证资产安全,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2] -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下属分/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担保行为需遵循本制度[2] - 对外担保定义涵盖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统计范围包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 基本要求 - 担保原则强调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强令公司提供担保[4] -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遵循本制度规定[5]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对方需提供反担保[6] 审批程序与条件 - 担保对象需为独立法人且符合三类条件之一: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互保单位或存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11] - 被担保方需满足六项资信条件,包括有效存续、财务状况良好、提供真实财务资料及有效反担保等[12] - 担保申请需提交11类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主债务合同及反担保资产证明等[6] 审查与决策机制 - 财务部需结合经营计划审核担保申请,总经理复审后提交董事会[16][17] - 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18] - 七类情形需经股东会审批,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20] - 关联担保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决议需无关联股东半数以上通过[23] 合同签订与管理 - 担保合同需明确主债权种类、担保范围、违约责任等八项核心条款[28] - 法务部负责审核合同合法性,财务部保管合同并监控后续履行情况[27][30] - 需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经办人须完成登记手续[29] 风险监控与追偿 - 财务部需定期跟踪被担保方经营状况,发现风险需及时报告并采取解约或追加反担保等措施[31] - 债务到期前需督促还款,若发生违约需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36][37] - 担保涉诉时需第一时间上报,必要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协助处理[42] 责任与处罚 - 未经决议擅自担保的责任人将面临刑事或民事责任追究[45] - 违规担保未造成损失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处罚责任人[4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需履行相同程序[50]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51]
华宝新能: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7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在对外担保决策中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 [1]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但不包括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1]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 [2]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总额超过净资产5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 [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 [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 公司贷款一般以信用担保为主,特殊情况需他人担保时需经董事长批准 [5] - 未经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签署担保合同 [5] -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担保总额控制在业务往来总额内 [5] -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经营和信誉状况,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 [6] - 公司应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必须提供反担保 [6] 担保额度管理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的子公司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7]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以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7] 信息披露 - 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及时披露,内容包括决议内容及担保总额 [12] - 被担保人未按期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12] 违规责任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责任人将受到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14]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14] 附则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5]
分众传媒: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1 21:4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制定本制度,旨在控制担保风险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2]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及子公司以资产或信誉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涵盖借款担保、信用证、汇票及保函等[2] - 担保管理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2][4] 担保对象审查标准 - 担保对象需为独立法人且符合条件,包括互保单位、重要业务关系单位、控股子公司等,同时需具备强偿债能力[3][4] - 申请担保方需提交七类资信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告、还款能力分析、反担保资料及无重大诉讼说明等[3][4] - 禁止为五类情形提供担保,如资金投向违规、财务造假、历史担保违约、经营恶化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情形[3][5] 担保决策程序与额度管理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对控股子公司可分类预计年度担保额度(资产负债率70%为分界),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且不得超批准额度[7] - 担保额度调剂需满足单笔调剂≤净资产10%、资产负债率匹配及无逾期负债等条件,并履行披露义务[7][9] 关联担保与风险监控 - 关联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10] - 公司需持续监控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若出现破产或债务逾期超15交易日等情形须及时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10] - 担保展期视为新担保需重新审议,债务到期后应督促履约,违约时需启动补救措施[10][11] 合同管理与责任追究 - 担保合同需包含法定条款并由法务、财务部门审查,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署[11][12]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及处分,经办人员失职造成损失将面临经济处罚或追责[12]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负责,与法律法规冲突时需及时调整并重新审议[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