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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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巨额“灰色收入”存进原保姆账户之后……
经济观察网· 2025-09-04 19:12
案件背景 - 2018年至2019年公安县人民医院原检验科主任董华借用保姆郭志香两张银行卡存入巨额资金 2023年郭志香挂失并取现350万元 [2] - 郭志香将260万元转给丈夫 其中81万元购买豪华商务车 另借给弟弟30万元 个人美容消费3万余元并在抖音直播间大额打赏男主播 [2][16] - 2024年公安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拘郭志香 检察院同样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2][11][14] 司法判决与罪名变更 - 法院审理阶段认定郭志香行为符合侵占罪 属自诉案件 裁定终止审理 [3][21] - 董华提起自诉 2025年8月法院判决郭志香侵占罪成立 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罚金2000元并退赔345万元 [4][5][21] - 罪名由公诉盗窃罪(量刑可达10年以上或无期)变更为自诉侵占罪(量刑2-5年) [14][20][21] 董华涉案情况 - 董华1962年出生 曾任公安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后任检验科、病理科、血液科技术负责人 2024年4月被留置 [8][9] - 2025年初法院判决董华受贿罪(2010-2023年收受650万元财物)及洗钱罪(通过郭志香银行卡存现) 两罪并罚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万元 [12] - 董华2020年注册成立湖北楚诺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郭志香 但实际由董华控制 公司资金通过郭志香银行卡周转 [18][19] 资金细节 - 董华以现金方式存入郭志香两张银行卡约385万元 另通过转账收支资金 [12][19] - 郭志香取现350万元后 董华曾让其取出剩余102万元并转回5万元 但未报警 [17] - 董华要求郭志香签署350万元欠条(虚构借款给董华儿子)以隐瞒资金真实来源 [18][19] 机构信息 - 公安县常住人口超70万 公安县人民医院为三级乙等医院 占地面积261亩 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 员工1400余人 编制床位1500张 年门诊量约53万人次 出院约4.9万人次 [8] - 涉案银行卡包括尾号1161湖北农村商业银行卡及尾号2303中国工商银行卡 [12][15]
反洗钱利国又利民 持续推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
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北京西路营业部· 2025-09-03 11:08
洗钱犯罪的危害 - 洗钱犯罪危害经济体系稳定 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混乱 [4] - 洗钱为贩毒 恐怖活动 走私 贪污 诈骗 涉税等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4] - 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 损害金融体系信誉 [3] - 洗钱导致资金外流 影响国家外汇储备和税收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3] 反洗钱法律框架演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构成要件和刑罚 第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49条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共同构成广义洗钱罪法律基础 [6] -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明知"和"协助"术语 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 取消罚金刑限额 [7] -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自洗钱和他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明确七种具体掩饰隐瞒情形 [7] 司法打击力度强化 - 2023年起诉洗钱罪2971人 是2019年近20倍 [5] - 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 同比上升28.4% [5] - 司法机关建立"一案双查"机制 加强协作配合 提高办案质效 [8] - 国家通过完善法律规制 加大罚金刑判处执行力度 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打击洗钱犯罪 [8] 洗钱行为认定标准 -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16] - 通过与现金密集型场所经营收入相混合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16] -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16] -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方式转换犯罪所得 [16] - 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赌博收益 [16] - 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16] - 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15]
房地产反洗钱升级!这四类“漂白”方式将被严查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27 20:08
核心政策内容 - 房地产从业机构不得向身份不明客户销售房屋或提供经纪服务 客户拒不配合可拒绝服务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1] - 机构发现或怀疑客户交易涉及洗钱等犯罪活动时应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1]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较此前五年规定延长一倍[1][2] 监管背景与趋势 - 2023年起诉洗钱罪2971人 为2019年近20倍 2024年上半年起诉1391人同比上升28.4%[3] - 反洗钱监管范围从金融机构扩展至房地产等特定非金融机构 2024年新修订《反洗钱法》正式实施[4][5][7] - 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8月施行 体现监管范围持续扩大[7] 房地产洗钱操作模式 - 典型特征为"大钱走开发 小钱走交易" 开发环节多与贪污腐败挂钩 通过项目审批便利换取暗股回报[8] - 交易环节四种常见方式:化整为零分拆购房 名亏实盈投资房产 利用房企关联企业漂白 注册空壳公司洗钱[9] - 新特征包括操作更隐蔽复杂 与金融工具结合更紧密 跨境洗钱增多[9] 行业影响与执行挑战 - 买方市场下开发商中介争抢客户 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可能影响客户关系和公司业绩[10] - 政策具较强可操作性 对客户信息获取 主管部门权责划分 法律责任均有细致规定[11] - 北京2020年已出台房地产反洗钱暂行办法 包含客户身份识别 资料保存 交易监测等33条细则 后续地方版措施将陆续落地[12][13]
反洗钱利国又利民 持续推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
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北京西路营业部· 2025-08-22 10:27
洗钱犯罪的危害 - 洗钱犯罪对社会带来四种直接危害 包括危害经济体系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混乱[4] 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 成为贩毒 恐怖活动 走私 贪污 诈骗 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4] 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 损害金融体系的信誉[3] 导致资金外流 影响国家外汇储备和税收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3] 反洗钱法律框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构成要件和刑罚 第312条规定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49条规定窝藏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罪 共同构成对洗钱犯罪进行刑事打击的法律基础[6]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重大修改 删除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 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 同时取消罚金刑限额[7] -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自洗钱 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 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明确洗钱罪与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7] 反洗钱执法成效 - 全国检察机关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 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 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 同比上升28.4% 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5] -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一案双查机制 加强协作配合等措施 提高办案质效 形成惩治洗钱犯罪合力[8] 反洗钱防范措施 - 个人应保护好自己的证件 银行卡 证券账户等 不要转借他人使用[11] - 不要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 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 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11] - 不要相信所谓高额回报投资项目 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 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特征[11] - 不要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 亲自办理金融业务 发现可能涉嫌洗钱的行为和个人 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11]
六轮审判官司未了 中融信托8550万元“咨询服务费”究竟如何界定
经济观察网· 2025-07-19 20:31
信托贷款及融资事件 - 2013年中融信托通过12个信托项目向山西交投提供155亿元信托贷款 [1][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以出具远期回购函方式为融资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通过中融信托、云南国际信托、国投信托三家机构共引入234.7亿元资金投向山西交投 [4] 资金流向及费用支付 - 中融信托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向刘洋控制账户转入8550万元 [2] - 刘洋通过北京康盛律所和太原普利行账户接收中融信托支付的7400余万元 [5] - 刘洋通过太原普利行账户向金元证券收取1150余万元好处费 [5][7] 涉案公司及人员关系 - 太原普利行由盖起军持股50%并实际经营 [6] - 金元证券作为委托人参与"中融-晋融4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7] - 周柏林时任中融信托基础设施及能源产业部总经理助理 [4][5] 司法审判过程 - 案件经历6轮审判程序最终维持原判 [2][13][14] - 最终判决刘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1年、盖起军洗钱罪5年6个月、周柏林行贿罪3年7个月 [13] - 刘洋计划申请再审主张费用性质为中介费而非贿赂 [3][15] 公司背景信息 - 中融信托曾用名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23年被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托管 [5] - 北京康盛律所2004年成立 太原普利行2009年成立 [6] - 金元证券2002年成立 由首都机场集团控股 [6]
以案明纪释法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自洗钱”问题后的监检衔接程序解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8:16
监察与检察机关程序衔接 -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发现"自洗钱"问题时,若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可在起诉意见书中叙明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需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6][7]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自洗钱"问题,经核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征求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意后直接追加起诉 [8][9] - 对于"他洗钱"或其他洗钱共犯,若未涉及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7] 证据收集与使用 - 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收集的"自洗钱"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0] -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需补证的,可自行补充侦查或移送公安机关重新取证,补证后符合要求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依据 [11][12] -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洗钱证据,若经审查或补证后满足条件,可与监察机关证据一并使用 [12] 审查起诉程序 - 监察机关已查实的"自洗钱"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合并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13] -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自洗钱"问题且证据充分的,经征求相关机关同意后可追加起诉,否则移送公安机关 [14][15] - 案例一中张某某通过转账和挂名买房掩饰受贿款,证据充分可直接起诉洗钱罪 [7][13] - 案例二中刘某将贿赂款转入亲属账户并汇至境外,检察机关认定证据充分后追加起诉 [9][14] 法律依据与协作机制 - 依据《法法衔接意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移交和起诉程序上需遵循协作配合原则 [8][10] - 国家监委与两高一部联合文件明确"自洗钱"犯罪事实查明的处理流程 [6][8] -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适用于证据瑕疵但情节一致的案件 [11]
特定关系人明知系贿款仍帮助接收保管行为的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8 08:50
案件概述 - 陈某作为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承接污染土壤治理项目提供帮助,并授意其女婿王某通过虚假合同和虚假股权投资协议收受B公司实际控制人1700余万元好处费 [1] - 王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1700余万元系陈某受贿所得,仍协助接收和保管 [1] 法律定性争议 - 对于王某行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洗钱罪,因其未参与请托过程但协助转移赃款;另一种认为构成共同受贿,因其与陈某就收受贿赂达成合意 [2] - 分析支持共同受贿的理由包括:王某行为不符合洗钱罪主观要件(不具有单纯掩饰目的)和客观要件(受贿行为尚未完成时介入) [3][4] - 司法实践认可"事中通谋"标准,即特定关系人明知财物性质仍代为收受即可认定共同受贿 [5] 涉案金额 - 涉案总金额达1700余万元人民币,通过虚假商业合同和投资协议形式转移 [1][2] - 共同受贿认定将使王某与陈某承担相同刑责,犯罪数额全额计算 [2][5]
以案明纪释法丨利用职权迫使他人接受有偿代理服务构成何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1 08:00
案件核心事实 - 甲作为A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利用职权指定乙的B公司垄断EDI申报代理业务,胁迫砂石承运方以每吨0.5元支付代理费,累计收取490余万元 [2][3] - 甲与乙约定六四分成,甲获赃款200余万元后,通过乙购买理财产品(160万元本金增值至170万元)并虚构借款协议转移资金 [3][12] - 事件引发20余户经营主体投诉举报及媒体广泛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16] 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1:甲、乙行为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第一种意见)或受贿罪(第二种意见) [5] - 争议焦点2:赃款处理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第三种意见)或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第二种意见) [5][6] - 争议焦点3:甲违规指定代理行为是否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三种意见) [6][15] 受贿罪构成要件 - 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会议纪要强制指定代理服务,主观上具有索贿故意,客观上形成"强迫交易为手段、受贿为目的"的牵连关系 [8][9] - 依据刑法共同犯罪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乙作为共犯应同按受贿罪追责,且因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 [10] 洗钱罪行为认定 - 甲、乙通过理财增值(160万→170万)、经营混同资金、虚构借款协议转账190万元(170万本金+20万收益)等操作切断资金与受贿关联 [12][14] - 区别于单纯物理转移赃款,该行为通过金融手段改变犯罪所得性质,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12][14] 滥用职权罪判定依据 - 甲违规将免费公共服务变为有偿代理,造成无形损失: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引发群体信访及媒体负面报道 [16] - 参照司法解释,渎职行为导致公信力下降或社会强烈反响即构成"恶劣社会影响"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