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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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业务、相同标准”,金融监管总局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证券时报· 2025-12-25 21:12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1] - 《办法》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1] 统一监管规则与制度背景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急需构建统一规则 [3] - 《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吸收了包括完善信息披露渠道、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披露内容、精简已有规定表述、优化过渡期安排等合理建议 [3] - 《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包括渠道、责任、方式及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预测业绩、使用不具可比性的数据进行比较、诋毁同业等 [4] 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 《办法》从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全面规范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披露要求,对产品说明书、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净值、过往业绩、临时事项、清算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6] - 对于业绩比较基准,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6]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6] 针对不同产品的差异化安排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8] - 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其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等统一渠道披露;对私募产品则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8] - 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自律规范 [8]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12-25 21:02
监管新规发布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2] 新规核心原则与目标 - 新规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 统一明确了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4] - 新规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 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 新规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 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4] 产品生命周期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在产品募集环节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4] - 在产品存续环节 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 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4] - 在产品终止环节 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4] 信息披露要求细则 - 信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四节 全面规范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 [5] - 对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要求 [5] - 为保障业绩比较基准连贯性 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5]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 新规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相对较小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新规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5] 施行时间与过渡安排 - 《办法》正式施行时间为2026年9月1日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 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5]
金融监管总局: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
新浪财经· 2025-12-25 20:40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 - 该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1] - 旨在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1] 募集环节规范 -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产品合同内容[1][2] -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1][2] - 目标是让产品销售“看得清”[1][2] 存续环节规范 - 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1][2] - 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1][2] - 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1][2] - 目标是让产品风险“厘得清”[1][2] 终止环节规范 - 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1][2] - 目标是让产品收益“算得清”[1][2]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浪财经· 2025-12-25 20:40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和强化银行、信托、保险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 [1][8] 《办法》的制定过程与背景 - 《办法》于2025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充分吸收了来自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合理建议 [2][9] - 起草背景是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规则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2][10] 《办法》的核心内容与结构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内容涵盖总则、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3][11] - 核心是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在募集、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涉及产品说明书、业绩比较基准、定期报告、净值、临时披露及清算报告等 [3][11] 对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目标是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4][12]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目标是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4][13]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目标是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4][13] 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安排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了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和共性要求,以提升监管一致性 [5][14] - 同时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其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披露;私募产品则可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5][14] - 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办法》总体原则下,由相关行业协会及登记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自律规范 [6][14] 对业绩比较基准调整的规范 - 为保障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需严格履行内部程序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7][15] - 对于存量产品,考虑到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7][15] 实施时间与过渡期安排 - 《办法》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以进行产品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等工作 [8][16]
银保机构资管产品信披迎新规,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北京商报· 2025-12-25 20:31
文章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旨在全面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在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 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即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1][2]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 对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并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要求及监管法律责任 [1] - 《办法》为行业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 [3] 法规结构与章节要点 - **第一章 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 [1]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 [1]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信息披露四节 全面规范全生命周期披露要求 对产品说明书、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 [1]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托管机构职责、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保存要求 [1] -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的职责以及违规处罚措施 [1] -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用语含义、解释权和实施安排 [1] 产品生命周期信息披露核心要求 - **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2] - **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 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2] - **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2]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的具体规定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时 必须说明其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重点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 [3]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 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3]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 在存续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且披露需自募集期开始并持续至产品到期 [3]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必须保持一致 [3] - 产品管理人应保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 原则上不得调整 若因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 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 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新浪财经· 2025-12-25 19:09
监管政策发布 -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1][3] - 该《办法》旨在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1][3] 政策核心原则与要求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原则 [1][3] - 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3] - 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 [1][3] 政策目标与后续工作 - 政策目标为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3] -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2][4]
金融监管总局公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新浪财经· 2025-12-25 19:09
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25日公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2] -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1][2]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1][2] - 同时需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1][2]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私募产品信息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1][2] 信息披露一致性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渠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1][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浪财经· 2025-12-25 19:09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并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 [1][9] 《办法》的起草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1][9] - 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9] 《办法》的制定过程与意见采纳 - 《办法》于2025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积极建言 [1][8] - 金融监管总局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建议,例如完善信息披露渠道表述、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披露内容、精简已有规定、优化过渡期安排等 [1][8] 《办法》的核心内容与结构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全面构建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框架 [2][10] -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 [2][10] - 第二章为一般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 [2][10] - 第三章为信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信息披露四节,规范全生命周期披露 [2][10] - 第四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明确内部管理、托管机构、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保存要求 [2][10] -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措施 [2][10] - 第六章附则,明确用语含义、解释权和实施安排 [2][10] 对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的规范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3][11]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3][12]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3][12] 统一监管标准与尊重产品差异的处理方式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 [4][12] - 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对私募产品则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4][12] -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可按约定通过其他渠道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可按监管要求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4][12] - 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 [5][12] 对业绩比较基准调整的规范 - 为保障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6][13] -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6][13] - 对于存量产品,考虑到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6][13] 实施时间与过渡期安排 - 《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 [6][14] -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6][14]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智通财经网· 2025-12-25 19:08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1][3][39] 适用范围与监管主体 -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在境内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 [3]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30]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应通过约定渠道披露,不同渠道披露内容应一致 [5] - 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开披露(公募产品原则上采用)和非公开披露(私募产品原则上采用) [6] - 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行为 [10] - 信息披露内容应采用中文文本,数据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原则上为人民币元 [7] 产品募集信息披露要求 - 产品销售时,应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信息 [7] - 产品说明书或合同应披露产品名称及登记编码、相关主体基本情况、产品类型与运作方式、认(申)购赎回安排、估值原则、费用、收益分配、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式等 [9][11][12][13][14] - 对于设有投资冷静期、投资人会议、特定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如赎回限制、摆动定价)、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比例、采用摊余成本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等情况,需在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中特别披露 [16] - 产品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披露发行或成立公告,至少包括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 [18]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规范 - 若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必须说明其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重点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及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 [1][17]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1][17]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应在存续期间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且自募集期开始披露至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 [1][17]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披露应保持一致 [1][17] - 产品管理人应保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投资策略、范围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在定期报告和更新说明书中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1][17]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要求 - 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定期披露报告、产品净值等信息 [20] - 公募产品需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披露定期报告,具体时限分别为季度结束15个工作日内、每年8月31日前、每年4月30日前 [20] - 定期报告内容应包括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净值信息、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资产情况(需列示穿透前后信息)、投资风险、关联交易情况等 [21][22] - 公募产品定期报告还需披露前十项资产详情、投资策略、运作分析,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大额持有者信息 [24] - 私募产品定期报告需额外披露分级产品的风险收益信息、所投产品的选择标准、管理人自有资金及关联方投资情况等 [25][26] - 产品净值披露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每个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其他公募开放式产品需披露开放日净值,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其他私募产品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信息 [27]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要求 - 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于知晓后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内容包括事项基本情况、潜在影响及应对措施 [29] - 需临时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会议决议、更换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变更产品核心要素、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10%**及以上单笔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违约/停牌/退市、公募产品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0.5%**等 [29][30] - 对于持仓**10%**及以上的非标资产,若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出现重大行政处罚、诉讼、破产或公开市场债务违约等情况,也需进行临时披露 [30] 产品终止信息披露要求 - 产品终止后,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或财产处置情况 [31] - 如预期无法在规定清算期内完成清算,应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向投资者披露 [32]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产品管理人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33] - 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的管控,不得违规泄露,并需对复杂高风险产品进行显著风险提示 [33] - 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如增加披露渠道和内容,并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客群提供差异化服务 [34] - 托管机构和销售机构需按约定办理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35][36]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及审计工作底稿需至少保存至产品合同终止后**15**年 [36] 自律管理与法律责任 - 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会同产品登记机构建立健全各自产品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37] -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需加强理财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37]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 [38]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行业的影响
五矿证券· 2025-05-29 17:15
政策概述 - 2025年5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 - 《办法》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原则等,兼顾差异,规范各环节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2][6] 对银行理财行业影响 - 大幅提升公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和提升其披露质量[3][7] - 信息披露渠道需升级改造,信息科技成本上升,或增加认可的披露平台[8] - 引导使用市场指数作业绩比较基准,增加营销难度,但利于脱离“刚兑”印象,扩展投资能力[3][9][10] - 禁止利用过往业绩误导营销,引导营销转向投资者导向模式[3][10] 风险提示 -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可能不同[5][12] - 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化进展可能不如预期[5][12] 长期影响 - 短期内加大行业信息科技和人力成本投入压力,长期利于行业发展[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