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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不得“强制刷脸”!北京将开展专项治理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7-06 16:15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非必要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公共场所唯一验证方式 [1] - 北京市将于7月起开展公共场所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专项治理 市民可通过北京12345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1] - 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 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等天然特性 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将对个人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1]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现状 - 人脸识别技术快速发展 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拓展 包括社区、高校、银行、超市等场所 [1] - 某地物业公司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唯一通行验证方式被居民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要求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 [1] - 北京曾收到投诉 当事人被要求录入人脸识别信息后无法删除 账号注销时仍保留人脸信息 [2] 人脸识别技术监管要求 - 任何机构不得以胁迫方式采集人脸信息 公共场所必须提供非生物特征验证选项 [2] - 处理10万人以上人脸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2] - 北京市已有69家单位通过"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履行备案流程 [2] 专项治理行动 - 北京市网信办将聚焦交通运输、住宿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物流商贸、休闲娱乐等领域 开展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专项治理 [2] - 公众发现违规采集行为可拨打12345举报 [3]
向“只能人脸识别”说不!北京治理公共场所人脸识别滥用:欢迎市民举报
环球网资讯· 2025-07-06 15:17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规范 -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将严重危害个人及公共安全 已出现境外利用人脸信息盗用账号造成巨额损失的案例 [1] - 国家网信办与公安部联合制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旨在规范技术应用 完善治理机制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1] 人脸信息采集与存储规定 - 禁止以胁迫方式采集人脸信息 公共场所必须提供非生物特征验证选项 [2] - 人脸信息存储量达10万人的处理者需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备案范围包括原始图像和特征向量数据 [2] - 北京市已有69家单位通过"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完成备案 网信部门正跟进监督合规处理 [2] 专项治理行动 - 北京市将于7月起开展公共场所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信息专项治理 重点覆盖交通运输 住宿旅游等六大领域 [3] - 专项检查将聚焦运营者的人脸信息收集和保护措施 督促及时备案 [3] - 市民可通过12345热线举报未提供非人脸识别选项等违法行为 网信部门将积极处理 [3]
15位号码要来了:工信部出手,人人都能用上!
猿大侠· 2025-07-05 12:49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概述 -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旨在通过分配临时号码(中间号或隐私号)代替用户真实号码,减少快递、外卖、网约车等场景下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1][2] - 该业务利用公用电信网实现通话和短信功能,隐藏双方真实号码,适用于网约车、网购、外卖等多种互联网服务场景 [3][4][5][6] 现有问题与挑战 - 部分企业使用手机号、固定电话或95号码作为中间号,导致号码格式不统一,用户难以识别是否为中间号 [7] - 存在企业滥用中间号拨打商业营销电话甚至用于诈骗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8] 700号码的解决方案 - 700号码采用11位管理位长和15位使用位长的统一格式(700XXXXXXXXXXXX),与传统号码有明显区别便于识别 [10] - 700号码资源容量可满足快递、外卖、网约车等场景未来千亿级需求 [11] - 试点分为三个月准备阶段、三个月过渡阶段和两年正式试点阶段,过渡期结束后将全面使用700专用号码 [14] 用户操作与识别 -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平台服务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启用号码保护服务 [12] - 15位长的700号段号码显性标记为号码保护专用号码,用户接听时可明确识别 [12] - 通信过程中双方仅显示中间号,但实际通话和短信功能不受影响 [13] 监管与规范 - 700号码严禁用于商业营销电话或短信,工信部将强化全程管理和技术监管,防范滥用行为 [14] - 700号码的推广有望显著降低用户手机号泄露风险,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障 [15]
700号段来了,专为保护你的个人信息(信息服务台)
人民日报· 2025-07-05 05:56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政策 -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号资源,用于生成临时"隐私号"代替用户真实号码 [1] - 该服务可应用于网约车、网络购物、外卖等线上线下结合场景,隐藏用户实际电话号码 [1] - 当前我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日均订单量至少为3.5亿,700专用号段可满足未来千亿级码号资源需求 [3] 行业现状与问题 - 头部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曾尝试使用手机号码作为"中间号",但存在用户识别困难、技术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 - 部分企业滥用"中间号"拨打商业营销电话甚至用于诈骗活动,逃避监管 [2] - 业务涉及主体多,责任边界不清,服务稳定性面临挑战 [2] 试点实施方案 - 明确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业务使用方三方责任边界 [3] - 限制应用平台提供方"转租转售"行为,强化合规经营要求 [3] - 设置3个月准备期、3个月过渡期和2年正式试点期,过渡期结束后全面使用700专用号码 [3] - 采用700专用号码可与普通手机号码明显区分,便于用户识别 [3] 技术实现与业务模式 - 服务人员与用户通过"中间号"联系,双方拨打和显示的均为临时号码 [3] - 网络后台将"中间号"翻译为实际号码完成通信,不影响正常通信功能 [3] - 业务设计兼顾互联网平台服务需求与用户隐私保护双重目标 [3]
15位电话号码,要来了
券商中国· 2025-07-04 23:55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概述 -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工作 该业务通过分配临时号码(中间号或隐私号)代替真实手机号码 减少个人手机号码泄露风险 [1] - 号码保护服务由应用平台提供方 基础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三方协同开展 [1] -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700号段作为专用号码资源 管理位长11位 使用位长15位 与固定 移动用户号码明显区分 [1] 号码保护服务应用场景 - 适用于需要保护个人电话号码的各种线上线下结合服务场景 如快递 外卖 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 [2] - 网约车服务中司机和乘客通过临时分配的中间号通信 相互隐藏真实号码 [5] - 网络购物中平台生成中间号隐藏收件人实际号码 商家和快递可通过中间号联系 [5] - 外卖服务中外卖平台生成中间号 对商家和骑手隐藏消费者电话号码 [5] 号码保护服务办理与识别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业务使用方)为用户提供号码保护服务 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授权 [2] - 前期企业使用手机号 固定电话等开展服务导致号码格式不统一 现统一使用700专用号段 [3] - 用户拨打或接听15位长的700XXXXXXXXXXXX号码即可认定使用号码保护服务 对方无法看到实际号码 [3] - 将对700专用号码进行标记 显性提示用户该号码为号码保护服务专用号码 [4] 号码保护服务通信机制 - 服务不影响正常通信 保障服务人员能联系用户但不获取用户实际号码 [6] - 双方拨打和看到的均为中间号 网络将中间号翻译成实际号码完成通信 [6]
15位长的电话号码,要来了
中国基金报· 2025-07-04 00:00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核心观点 - 工信部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号码资源,管理位长11位,使用位长15位,用于替代用户真实手机号码以减少泄露风险[1][11] - 业务由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三方协同开展,分别承担技术实现、基础通信和场景应用职责[5][6] - 试点分三个阶段实施:3个月准备期完成基础平台建设,3个月过渡期迁移存量业务,2年正式试点期验证模式效果[12][13] 业务参与主体 应用平台提供方 - 需具备跨省经营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有电信业务从业经验[8] - 负责生成中间号并管理绑定关系,业务形态属于呼叫中心、多方通信等增值电信业务[5] - 需建立反诈技术手段和非应邀信息防控体系,留存数据不少于两年[15][16] 基础平台提供方 - 必须持有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许可,负责信令路由和互联互通等基础电信业务[9] - 需集中管理700号段路由数据,确保网间传送规范并开通话音/短信功能[18][19][20] - 需审核应用平台资质并在开通码号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信部报备[21][22] 业务使用方 - 仅限快递、外卖、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使用,严禁转租码号资源[23] - 需获得用户明确授权,禁止将中间号用于营销或互联网应用注册[24] 专用码号资源管理 - 700号段网间结算费用由基础平台提供方协商确定,应用平台需同步申请码号资源[11] - 码号分配需区分不同业务使用方,禁止混配并做好全生命周期登记[15] 试点实施安排 - 过渡期结束后非试点企业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必须迁移至700号段[12] - 试点企业可申请提前退出,但需提交市场退出方案并完成善后[17][22] 监管要求 - 省级通信管理局需实地查验企业办公场所和人员资质[25] - 工信部将根据试点效果完善政策并研究正式施行方案[26]
15位长的电话号码,要来了
财联社· 2025-07-03 23:07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 -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工作 旨在为快递 外卖 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临时号码代替用户真实手机号码 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1] -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通过分配"中间号"或"隐私号"实现通话和短信功能 涉及应用平台提供方 基础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三方协同 [1] 专用号码资源规划 -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专用资源 管理位长11位 使用位长15位 与普通用户号码明显区分 [1] 业务规范要求 - 参与方需遵守码号资源管理 电信网络诈骗防范 实名制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等规定 建立技术手段保障业务安全 [1]
工信部: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号资源
南方都市报· 2025-07-03 21:32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部署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工作,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中间号业务、强化码号资源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非应邀商业营销信息 [1] -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由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三者协同开展 [3] - 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号资源,管理位长11位,使用位长15位,便于用户识别 [3] 号码保护服务应用场景 -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可应用在需要保护个人电话号码的各种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场景中,如网约车、网络购物、外卖配送等 [3] - 在网约车服务中,司机和乘客可通过打车平台临时分配的"中间号"进行通信,相互隐藏双方的电话号码 [3] - 在网络购物中,购物平台临时生成一个"中间号",隐藏订单收件人的实际号码,商家发货和快递派送时均可通过该"中间号"联系到收件人 [3] - 在外卖服务中,外卖平台临时生成一个"中间号",对商家和骑手隐藏消费者电话号码 [3]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规模 - 当前我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日均订单量至少为3.5亿 [4] - 规划700专用号码可满足未来快递、外卖、网约车等场景千亿级的码号资源需求 [4] 试点安排与管理 - 试点分为三个月准备阶段、三个月过渡阶段和两年正式试点阶段 [4] - 试点过渡阶段结束后,将全部使用700专用号码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 [4] - 严格管理业务试点和700专用号码申请,强化业务和码号分配的全流程管理,提升技术监管手段 [5] - 对于试点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参与方,将依法依规撤销试点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5] 号码保护服务技术实现 - 用户拨打或接听电话时,看到15位长的"700XXXXXXXXXXXX"号码,即可认定本次通信使用了号码保护服务 [3] - 当服务人员或用户使用"中间号"联系对方时,双方拨打和看到的号码均是"中间号",网络中会将"中间号"最终翻译成对方的实际号码完成通信 [5]
工信部:开展号码保护服务试点 专用号段为700
新华财经· 2025-07-03 19:38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政策 -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中间号业务、强化码号资源管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非应邀商业营销信息 [1] - 用户拨打或接听电话时显示15位"700XXXXXXXXXXXX"号码即表示启用号码保护服务,对方无法获取用户真实号码 [1] - 700号码是专用于号码保护服务的号段,与手机号/固话格式明显区分 [1] 行业应用场景与需求 - 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网约车等O2O服务场景普遍存在用户手机号泄露风险,目前互联网平台已采用中间号(隐私号)替代真实号码进行通信 [1] - 当前号码保护服务日均订单量至少3.5亿次,700专用号段可满足未来快递/外卖/网约车等场景千亿级码号资源需求 [2] - 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授权平台使用号码保护服务,该服务不影响正常通信且能隐藏真实号码 [2] 试点实施框架 - 政策制度:明确业务定义及平台提供方、电信运营商、业务使用方三方责任边界,禁止平台转租转售号码资源 [2] - 实施阶段:设置3个月准备期+3个月过渡期+2年正式试点期,过渡期结束后全面启用700专用号码 [3] - 监管措施:严格管理700号码申请,强化全流程监管和技术溯源能力,对违规主体撤销试点资格并查处 [3]
广东省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协会:共护人脸信息安全!
南方都市报· 2025-07-01 10:44
人脸识别技术监管新规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于今年6月正式施行,明确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需具备特定目的和必要性[1] - 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1] - 要求存在非人脸识别替代方案时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1] 行业合规要求 - 人脸信息采集需保障用户知情权,包括明确处理目的、保存期限和处理者联系方式[4] - 必须设置显著标识标明人脸信息采集区域,禁止偷录偷拍行为[10] - 企业需提供多种身份验证方式(刷脸/指纹/密码/证件比对),不得强制使用人脸识别[9] 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 用户享有同意撤回权,企业应实现"一键自由退"功能[6][7] - 禁止采用霸王条款捆绑授权,必须尊重用户自愿选择权[11] - 验证环节需明确提示可选方案,不得设置误导性套路[8] 数据安全防护标准 - 企业需建立多重数据保护机制,杜绝数据裸奔现象[13] - 广东省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协会推动构建政产学研媒协同的防护体系[2] - 协会致力于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引导企业实现全流程合规发展[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