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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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4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
威海广泰: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17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与 管理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高效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
ST智云: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25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传递工作的管理,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时 的报告义务,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公司董事、高级 ...
岩山科技: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6-02 16:37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核心内容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流程,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动、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达公司净资产10%或连续12个月累计达5%)、资产处置(超净资产30%)、高管涉嫌犯罪或受监管处罚、业务模式重大变化等 [2][3]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报送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博霞路11号 [5] 重大事项范围与量化标准 - **交易类**:需报告的交易包括对外投资(超总资产5%)、资产处置(超净资产5%且超500万元)、关联交易(超净资产0.25%) [3][4] - **财务类**:连续12个月累计财务资助或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均需上报,日常合同金额达营收15%且超1500万元或利润15%且超150万元需报告 [3][4][8] - **诉讼与高管变动**:涉案金额达净资产10%或连续12个月累计达5%需报告,高管无法履职超3个月或涉嫌犯罪需立即上报 [2][3] 报告程序与责任分工 - 证券部需指定专人整理上报信息,董事会秘书需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分析处理,涉及披露事项需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 [5][6] - 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子公司高管等需督促本部门信息收集,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者将面临批评至法律追责 [7] 制度执行与修订机制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决议通过生效,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及时修订 [8] - 未涵盖事项按现行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确保制度动态合规性 [8]
事关未成年人保护防线,专家建议→
第一财经· 2025-06-02 15:35
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成效 - 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强制报告发现案件达9282件[2] -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生效后强制报告制度入法 实施四年间社会理解度提升但普及率仍不足[2][3] - 典型案例显示医生和教师通过强制报告制度介入后 成功阻止多起虐待未成年人案件[1][2] 责任主体执行现状 - 医院和学校被列为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关键主体 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3] - 三甲医院医生反映判断标准依赖个人经验 部分医务人员对法律具体条款认知模糊[4] - 学校存在"三方私了"等处置不力现象 部分工作人员对侵害行为纵容忍让[6] 制度执行障碍 - 缺乏标准化操作指引 医务人员难以判断"不法侵害危险"的边界[4][5] - 责任主体担忧报告风险 包括误报后果及被报复可能性[6] - 普法力度不足 部分从业人员未意识到强制报告是法定义务[3][5] 改进建议 - 卫生健康部门需制定标准化操作指引 医院应制作宣传手册强化责任意识[5] - 建立明确报告流程和保护机制 降低报告人风险[6] - 建议将强制报告要求纳入医师法、教师法等行业法规 增强法律衔接[7]
强制报告之后,反家暴亟待更多细节支撑
南方都市报· 2025-06-02 14:00
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与法律化 - 2020年5月最高检联合多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要求教育 医疗 监护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对家暴 欺凌等侵害行为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2] - 2021年该制度被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 最高检同步启动强制报告倒查机制 实行每案必查原则 [2] 制度执行现状与挑战 - 制度执行成绩显著 多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强制报告被发现和追究 [3] - 仍存在基层接警不力 周围人视若无睹等现象 部分机构对"冷暴力"(如疏忽照顾)的识别和应对不足 [3] - 执行障碍包括"家暴是家务事"的错误认知 以及部分机构接到报告后的消极推诿行为 [3] 社会协同与机制完善方向 - 需强化普通公众和密接机构对强制报告的认知 基层执法需提升处置效率并建立追责机制 [4] - 未成年人保护需多环节协作 包括危机干预 心理康复 家庭关系修复等服务链条 目前需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 [5] - 广州市南沙区"亮星计划"通过训练家长采用正向教养方式 从源头预防暴力问题 [5] 制度优化关键点 - 需建立强制报告跟踪督促机制 确保每起报告得到妥善处理 避免"报告无回应"或"劝退"情况 [5] - 需持续通过典型案例重申强制报告的社会共识 打破介入未成年人侵害事件的实际阻碍 [4][5]
事关未成年人保护防线,专家建议"强制报告制度"细化落地
第一财经· 2025-06-02 09:48
近年来,社会大众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断增强,但距离全社会普遍接纳、自觉遵守制度要求 仍有差距,特别是相关组织和从业人员缺乏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感。 六一儿童节之前,多个部门发布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有几起案件事发源于医生或老师 的主动报告,凸显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作用。 在上述几起案件中,医生或老师的报告对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保护未成年人起到了关键作用。2020年 5月,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 见》),在国家层面确认了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 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 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这一制度写入法律。随后,最高检建立了强制报告倒查机 制,推行每案必查。公开数据显示,在各部门的有力推动下,强制报告制度效能逐渐释放——2020年5 月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制报告发现案件9282件。 如今,新修订的未 ...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全体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 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若设有监事,其余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四)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 ...
炬申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9 21:17
第一章 总则 -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传递程序,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需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1][2] - 公司下属分公司和子公司可指定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需向公司备案 [1] 重大信息的范围 - 需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诉讼和仲裁、重大变更事项等 [3][4][5] - 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 关联交易标准为: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 [4] -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 [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需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书面文件 [5] - 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需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 董事会秘书需指定专人整理并妥善保存上报的信息 [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7]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能给予处分或要求赔偿损失 [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7] - 董事会秘书需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 [7] 附则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8]
剑桥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8 18:2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 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将 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 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 股子公司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