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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最大规模修订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30 21: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核心观点 - 对施行于2004年的现行法进行最大规模修订 草案条款从52条扩充至80条 旨在应对银行业新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监管范围、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及法律责任等进行全方位系统性完善 [1] 大幅扩展监管范围 - 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机构明确纳入监管范围 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 [2] - 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提出要求 以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2] - 新增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 明确其勤勉尽责义务 监管旨在覆盖“资金-股权-治理-经营-外包-消费者”的完整链条 [2] 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 - 落实穿透式监管要求 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 [3] - “穿透”指强化识别真实控制链条 要求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 并报告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 - “义务”指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 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 [3] - “强制”指配套可落地的退出与约束工具 对滥用控制地位、严重损害权益的行为 监管可责令改正、转让股权、禁止投资或限制股东权利 [3] 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 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 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5]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 对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 [5] -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机构 新增“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 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资产、业务”、“责令主要股东限期补充资本”等措施 [5] - 新增整顿机制 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 监管机构可派出整顿组进行监控 [5] - 大幅度完善接管制度 分别对接管程序启动、接管组职责、接管措施等事项进行规定 [5]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与强化消费者保护 -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 并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和倍数罚款幅度 [6] - 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对象 不仅加大对机构的处罚 更强化对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追责 [6] - 新增专门条款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明确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并指导设立消费纠纷调解组织 [6] - 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义务 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负面清单” 包括不得开展虚假宣传 不得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7]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系统升级” 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 提升监管有效性
金融时报· 2025-12-30 10:0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已进行首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旨在通过系统性修订 构建全覆盖、长牙带刺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效能 从而维护银行业持续稳健运行并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1][2][3] 修订背景与总体目标 - 现行《银监法》自2004年施行 2006年个别修正 已颁布20余年 期间银行业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 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 存在部分领域制度空白及监管有效性不足等突出问题 系统性修订是顺应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紧迫任务 [2] - 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大幅扩充和完善 从现行的6章52条增至6章80条 修订不是个别条款修补 而是围绕监管对象更完整、监管规则更成体系、监管工具更有梯度、风险处置更可衔接、法律责任更有力度的思路 将成熟监管实践固化为法律制度 [1][3] 监管范围与对象的扩展 - 构建贯穿市场准入、持续监管、风险处置到市场退出全链条 覆盖机构、股东、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机构的全覆盖监管体系 [4] - 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 明确准入标准 强化穿透审查 新增文件报送与股权披露要求 增加自有资金出资义务规定 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4] - 更清晰地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实谱系 把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列举范围 [5] 风险处置机制的完善 - 为填补银行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 修订草案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 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6]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 就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 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风险状况、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丰富监管“工具箱” [6] - 具体措施包括:丰富强制措施并扩大适用依据 增加整顿机制以完善处置措施 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 [7] 法律责任与监管有效性提升 - 为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 修订草案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 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 坚持罚没并举 提高罚款金额 加大倍数罚幅度 以扭转金融违法成本低、罚不及损的情况 [8] - 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 引入市场因素以发挥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服务作用 同时强化执法依据 加大处罚力度 如提高对违法机构和人员的罚款标准 [8] - 修订草案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呈现三个显著特征:罚款幅度提高、责任主体扩围、双罚更强化 [8]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20年来最大修订!穿透式监管覆盖股东、实控人
新浪财经· 2025-12-29 22:07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核心要点 - 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草案从现行的52条大幅扩充至80条,对监管范围、风险处置机制、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完善 [1] - 修订旨在应对银行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1][2] - 修订草案于2025年12月2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日,此前已于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并于今年9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1] 监管范围与对象扩展 - 监管范围实现全链条覆盖,重心从“只盯住持牌机构”延伸到“围绕机构运行所依赖的关键关系与关键环节” [3] - 明确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列举范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 [3][4] - 将监管链条延伸至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旨在治理不当干预经营、虚假出资、抽逃资本、不当关联交易等行为 [5] - 将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纳入监管视野,目标是使监管能覆盖“资金—股权—治理—经营—外包—消费者”的完整链条 [5] 股东与实控人监管强化 - 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思路概括为“穿透、义务、强制”,形成制度化闭环 [6] - “穿透”指强化识别真实控制链条,要求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并报告关联关系等信息 [6] - “义务”指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其应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 [6] - “强制”指配套可落地的退出与约束工具,对严重损害权益的行为,监管可责令转让股权、禁止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限制股东权利 [6] - 将相关要求从监管文件层面上升为法定义务,使执法依据更明确、追责更有刚性 [7] 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加大 - 修订草案核心亮点之一是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和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 [8] - 大幅提升惩戒力度,衔接《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 [8] - 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对象,不仅加大对机构的处罚,更强化对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追责 [8] - 针对违法成本偏低、“罚不及损”等问题,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和倍数罚款幅度 [8]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修订草案新增专门条款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8] - 为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8] - 细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负面清单” [9] - “负面清单”包括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等 [9]
破局立新,价值回归:2025年银行业十大动向勾勒发展新图景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9 21:22
银行业转型与重塑的宏观脉络 - 2025年银行业加速转型与重塑,变革脉络清晰,核心围绕激活内需、筑牢风控、优化负债、化解风险、拓宽投资及注入科技金融展开 [2][12] - 行业正超越规模扩张,在效率、安全与价值间谋求平衡,共同绘就“破局立新、价值回归”的高质量发展新图景 [12][28] 政策与监管动向 - 我国首次在中央层面推出个人消费贷贴息政策,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对单笔5万元以下日常消费及5万元及以上重点领域消费提供1个百分点的财政贴息,约为当前利率水平的三分之一 [13] - 取消“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规定,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银行将根据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强化调查,旨在平衡风险防控与服务优化 [14] - 拟修法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修订草案强化穿透式监管,将监管对象延伸至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加大处罚力度 [16] - 多地金融监管局与银行业协会呼吁摒弃“内卷式”竞争,银行发布负面清单,严禁变相高息揽储、盲目压价放贷,行业共识从“规模至上”转向“价值优先” [22] 负债端与利率管理 - 银行存款利率继续下行,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到地方中小银行普遍进行多轮下调,临近年末国有大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已普遍跌破1% [17][24] - 5年期大额存单等长期高息产品供给显著减少,逐渐淡出市场,成为银行缓解净息差压力、优化负债结构的重要举措 [17][24] - 降息潮是银行在净息差持续收窄背景下的被动调整与主动转型,标志着粗放式经营时代的终结 [24] 风险处置与机构改革 - 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加速,2025年全年超400家银行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数量创近年新高 [18] - 村镇银行通过“村改支”、“村改分”等方式兼并重组,机构数量较年初减少超200家 [18] - 农信系统遵循“一省一策”原则深化改革,省级统一法人治理结构持续巩固 [18] 业务创新与投资拓展 - 银行AI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迎来扩容,试点范围拓宽,全国银行系AIC数量增至9家,打破了原先国有大行主导的市场格局 [19] - 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全国首家由股份制银行发起设立的AIC,注册资本达100亿元 [19] - 债市“科技板”上线,科创债发行主体扩展至金融机构,截至12月23日,共有64家商业银行参与发行科创债,总规模接近3000亿元 [20] - 商业银行科创债发行形成“政策性银行引领、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担当主力、城商行积极发力、农商行稳步跟进”的多层次参与格局 [20] 公司治理与结构优化 - 2025年以来,已有超20家银行宣布不再设立监事会,包括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 [21] - 银行改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旨在优化治理机制、提升决策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21] 市场环境与外部影响 - 2025年12月24日,现货黄金首次突破4500美元/盎司,年内累计上涨超1870美元 [15] - 以人民币计价的黄金价格创新高,多个品牌足金饰品报价首次冲上每克1400元 [15] - 受国际金价影响,多家银行上调个人黄金积存业务起点金额,工商银行、宁波银行上调至1000元,建设银行日积存起点上调至1200元,中信银行最低定投金额上调至1500元 [15] - 贵金属价格上涨受多重因素推动,包括对美联储宽松货币政策的预期、美国经济下行压力、通胀黏性及地缘政治不确定性等 [26] - 2025年的宽松主要来自外部,美联储持续降息为中国降低利率创造了条件,有助于银行资金成本降低和信贷利差恢复 [28]
银监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浪财经· 2025-12-29 02:2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旨在通过强化穿透式监管、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扩大监管范围及加大违法成本等方式 系统性提升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与现代化水平 以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2][4] 监管范围与对象扩展 - 修订草案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机构明确纳入监管范围 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 [2] - 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以应对来自股东端的不当干预、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等风险源头 [2] - 明确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标准 强化穿透审查 并新增了文件报送、股权披露、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 [2] 穿透式股东监管强化 - 修订草案将股东监管构建为“穿透、义务、强制”的闭环 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 [3] - 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银行及客户权益 [3] - 将相关要求从监管文件层面提升为法定义务 使得执法依据更明确、追责更具刚性 [4]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完善 - 修订草案旨在填补银行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 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 [4] - 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并完善了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风险处置方式的系统性安排 [4] - 对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机构 新增了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资产或业务、责令主要股东限期补充资本等措施 [4] - 增加了整顿机制 允许监管机构派出工作组管控金融机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 并对接管制度的启动程序、职责、措施及行业保障基金参与等进行了大幅度完善 [5] 监管力度与违法成本提升 - 修订草案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 罚款数额上限和倍数普遍大幅提高 [5] - 衔接新《行政处罚法》 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 [5] - 新增专门条款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进一步细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义务 [5]
强化穿透式监管 银监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 2025-12-29 00:11
根据修订草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 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 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提供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立足强化穿透式监管,修订草案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并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对其提出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 为。 修订草案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料报送义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银行业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责令转让资产、补充资本、 转移实际控制权等监管措施,提高及时化解风险能力;明确发生风险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 以采取整顿、重组、接管、撤销等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股权及关联交易信 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配 ...
银监法修订草案公开!监管链条延至主要股东等“关键人”,风险处置工具箱更丰富
券商中国· 2025-12-28 17:30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核心观点 - 修订草案旨在通过强化机构、行为、功能、穿透式、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短板,提高监管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与协同性,以提升金融治理现代化水平 [2] 监管范围与对象的扩展 - 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机构明确纳入监管范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 [3] - 将监管视野延伸至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银行业第三方机构,以约束风险源头 [3] - 明确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并授权监管部门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或终止接受违反义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压实“看门人”责任 [3] 强化穿透式股东监管 - 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应对股东端的不当干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抽逃出资等风险 [4] - 明确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并新增了文件报送、股权披露、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 [5] - 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银行及客户权益,使执法依据更明确、追责更具刚性 [5] 风险处置与监管工具箱的丰富 - 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6]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系统性安排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并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灵活选择处置措施 [6] - 针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机构,新增了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资产或业务、责令主要股东限期补充资本等措施 [6] - 在风险处置环节增加了整顿机制,允许派出工作组管控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并对接管制度的启动程序、职责、措施及行业保障基金参与等进行了大幅度完善 [7]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违法成本 - 新增专门条款,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设立消费纠纷调解组织 [8] - 细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列举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负面清单”,包括禁止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 [8] -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衔接新《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并普遍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上限和倍数处罚 [8]
银监法修订草案公开:监管链条延至主要股东等“关键人” 风险处置工具箱更丰富
证券时报· 2025-12-28 16:55
中国人大网消息显示,12月27日起,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日。在此之前,修订草案于 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 作为一部专门的监管法,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监法")自2004年2月起施行,2006年作出个别修正。2022年11月,原银保监会积极 推进银监法修改工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原银保监会彼时 在起草说明中指出,银监法主要修改内容包含四个方面: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加大监管力 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经过三年多的进一步打磨,修订草案在穿透式股东监管、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更为系统的安排。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以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 监管授权为着力点,切实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金融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机构主要股东、实控人将被纳入银行业监管
新浪财经· 2025-12-28 14:45
文章核心观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是自2004年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系统性修订,草案条款从现行52条大幅扩充至80条,旨在应对银行业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填补监管空白,提升监管效能 [1][10] 强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监管 - 监管重心从“只盯住持牌机构”延伸到“围绕机构运行所依赖的关键关系与关键环节”,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 [2][11] - 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法律列举范围,使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以统一监管依据、减少适用争议 [2][11] - 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文件报送、股权披露要求及自有资金出资义务,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2][11] - 在机构准入、变更环节,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审查和变更规定为法定审批事项,在行为规范环节注重“穿透式监管”,在监管措施环节专门规定对股东的强制监管措施 [3][12] 完善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 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4][13]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对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监管部门可根据机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5][13] - 丰富强制措施并扩大适用依据,新增或细化限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红、限制支付报酬福利等措施,便于根据风险程度实施“降速、止损、纠偏” [5][14] - 新增整顿机制,当机构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派出整顿组进行监控,将处置窗口前移以降低处置成本 [5][14] - 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明确接管组职责及可采取的措施,并完善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对接,提升处置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 [5][14]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 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为消费者保护提供上位法依据 [6][15] - 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规则,细化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禁止性行为 [6][15] - 新增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条款,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宣传欺骗客户,不得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7][16] 体现强监管严监管要求 - 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坚持罚没并举,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同时提高罚款金额,加大倍数罚幅度 [8][18] - 大幅提升惩戒力度,衔接新《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罚款数额上限和倍数处罚普遍大幅提高 [9][18] - 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对象,不仅加大对机构的处罚,更强化对人员的追责,新增对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专门罚则 [9][18]
机构主要股东、实控人将被纳入银行业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8 14:40
文章核心观点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是自2004年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系统性修订,旨在应对银行业内外部环境深刻变化、金融风险形态日益复杂的新形势 [2] - 草案从现行52条大幅扩充至80条,从监管范围、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等维度进行全方位修订,以填补监管空白,提升监管效能 [2] 强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监管 - 监管重心从“只盯住持牌机构”延伸到“围绕机构运行所依赖的关键关系与关键环节”,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 [3] - 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法律列举范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以统一监管依据、减少适用争议 [3] - 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文件报送、股权披露要求,增加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3] - 在机构准入、变更环节,规定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审查,并将其变更规定为法定审批事项 [4] - 在行为规范环节,注重“穿透式监管”,新增股东出资义务和股权信息报告义务,并规定其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数据的义务 [4] - 在监管措施环节,专门规定了对股东的强制监管措施 [4] 完善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 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5]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就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风险处置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机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5] -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细化各类处置方式适用情形,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5] - 丰富强制措施并扩大适用依据,新增或细化限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红、限制支付报酬福利等措施,便于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干预 [5] - 新增整顿机制,当机构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派出整顿组对关键经营活动实施监控,把处置窗口前移以降低处置成本 [5] - 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明确接管组职责、接管期间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并完善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对接 [5]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 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 [6][7] - 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规则,细化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禁止性行为 [7] - 新增专门条款,规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 - 新增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条款,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宣传,欺骗客户;不得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7] 体现强监管严监管要求 - 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坚持罚没并举,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同时提高罚款金额,加大倍数罚的幅度,以扭转金融违法成本低的情况 [8] - 责任追究对象从机构延伸至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 - 大幅提升惩戒力度,衔接新《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罚款数额上限和倍数处罚普遍大幅提高 [8] - 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对象,不仅加大对机构的处罚,更强化对人员的追责,新增对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专门罚则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