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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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带蟑螂投入饭菜,被判刑
新浪财经· 2026-01-31 18:14
行业与监管环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旨在警示、教育和指引,以规范职业索赔行为并维护市场秩序 [1] - 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表现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进行高额索赔 [1] - 部分职业索赔行为已演变为违法犯罪,包括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破坏消费维权环境并扰乱市场秩序 [1] 典型案例:敲诈勒索(餐饮/食品零售) - 案例一:被告人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时,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此要挟商家五次,其中四次成功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 [1] - 苏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 - 案例二:被告人向某等人前往多省超市、便利店等场所,用钢针将食品包装扎穿并塞入毛发或钢丝球,以此要挟商家索赔 [3] - 向某作案60余次,索得钱款2.4万元;同伙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钱款2万元 [3] - 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4] 典型案例:诈骗(电商) - 案例三: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鸡爪存在质量问题 [5] - 黄某等人以此方式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 [5] - 黄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同伙被判处不等刑罚 [5] 典型案例: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认定 - 案例四:曾某购买900斤鲜竹笋(合计9000元)并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6] - 审理法院认定,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查验义务,不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食品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 [6] - 法院认为曾某购买900斤竹笋远超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行为,认定其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购买索赔 [7] - 综合考虑保质期和普通消费者习惯,法院认定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为20斤(价款200元),判决生产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7] 执法与司法协作 -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商家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查阅监控、排查投诉数据等方式发现异常,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3]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根据犯罪事实、金额、认罪态度及退赔情况作出判决 [2][4][5]
“高薪工作”居然是安装偷拍设备
新浪财经· 2025-12-20 07:34
行业背景与挑战 - 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酒店偷拍盗摄事件频发,严重侵犯公民隐私并可能衍生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1] 案件概述与犯罪模式 - 2024年12月,市民吴先生因酒店私密照片被窃取并遭勒索高额“封口费”而报警,案件由此进入侦查阶段[2] -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多家酒店入住记录异常,并于2025年4月11日在外省某酒店将其及同伙张某乙抓获,随后同案犯韩某甲、韩某乙相继到案,一个流窜作案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2] - 犯罪团伙受名为“雨哥”的幕后组织者指使,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接单,在高端酒店安装窃听窃照设备,每单报酬为7000元至8000元人民币[3] - 自2024年6月起,该团伙根据指示在上海、北京、南京、苏州等地的五星级酒店安装设备,共计安装17台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设备,其中10台已拍摄到他人隐私视频[3] 黑色产业链结构 - 幕后组织者“雨哥”庞某甲及客服庞某乙通过追踪电子证据落网,他们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接单并指挥下游安装人员,形成了指派任务、安装拍摄、支付结算的完整黑色产业链[4] - 该组织不仅指挥张某甲团伙,还曾联系冯某等其他人员在酒店安装设备[4] - 庞某甲、庞某乙负责中间联络,张某甲等4人仅负责安装设备,未直接参与后续的敲诈勒索,但明知所摄视频可能用于非法用途[4] 法律定性、诉讼与判决 - 检察机关认为该团伙行为已满足“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4] - 严重后果的认定依据包括:1)直接引发了一起实际的敲诈勒索案,导致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受侵害;2)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潜在被害人群数量庞大;3)导致酒店为排查设备封锁客房,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并损害品牌声誉,扰乱市场秩序[5][6] - 2025年9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庞某甲、庞某乙、张某甲等6人提起公诉[6] - 2025年9月28日,法院判处庞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庞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1月27日,张某甲等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6] - 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另案处理[6]
分文未获 董秘敲诈上市公司录得有期徒刑7年
经济观察报· 2025-12-19 22:18
案件判决结果 -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秘黄节根敲诈勒索案二审定谳,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1][2] - 法院认定黄节根着手实施了对安靠智电公司及时任总经理、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晓凌的犯罪,属犯罪未遂,但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1][2] - 黄节根已就此案提出申诉,但至12月19日申诉尚无结果 [2][3]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信息 - 安靠智电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总部位于江苏常州溧阳,主营业务为高压及超高压电缆连接件,于2017年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6] -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晓晖、陈晓凌、陈晓鸣三兄弟 [6] - 黄节根,1984年4月生,金融学博士,2021年8月入职安靠智电拟任董秘,2022年5月31日正式被聘任为董秘 [6] - 2022年8月26日,溧阳市公安局对黄节根采取强制措施,案由是涉嫌敲诈勒索 [6] 检方指控与案件核心事实 - 检方指控黄节根在2022年2月与陈晓凌磋商修改《绩效协议》时,私自将违约条款中的“年度”归属母净利润同比增长20%以上,修改为“年度和季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并刻意隐瞒其添加“季度”二字的情况 [7] - 修改后的条款约定,如安靠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黄节根无法完成考核,将给予黄节根奖励股票的100%,即210600股 [7] - 2022年8月,黄节根以2022年半年报数据异常、存在造假嫌疑为由,拒绝在半年报上签字,并出具无法保证真实的书面意见 [7] - 黄节根随后以安靠智电违反《绩效协议》为由,向陈晓凌提出全额赔偿21.06万股股票的要求,陈晓凌此时才得知条款被私自修改 [7] - 陈晓凌随即报案,黄节根于2022年8月26日被抓获 [8] 黄节根后续举报与监管调查 - 2022年8月31日,黄节根在被羁押5天后获取保候审 [9] - 2024年3月起,黄节根至少4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安靠智电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并向中央巡视组及公安机关举报 [9] - 2024年11月24日,安靠智电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决定》,指出公司存在“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三方面问题 [9] - 江苏证监局对安靠智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陈晓凌及两位管理人员王春梅、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9] - 江苏证监局的调查源于黄节根的举报,但《决定》措辞未使用“造假”或“财务造假”字样 [9] - 陈晓凌表示公司认可并接受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并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0] 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 - 案件于2024年10月28日至29日及2025年1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12] -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6—8年的量刑建议 [13] - 黄节根及其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14] - 法院评判黄节根未按规定履行董秘职责报告违规行为,而是借机提出签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议》,表示满足其利益要求则配合签署半年报,此举无效后又以违反《绩效协议》为由索赔股票,属于以履行职责为名谋取个人利益 [15][16] - 法院认定黄节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晓凌对添加“季度”条款不知情,该内容确系黄节根私自添加 [16] - 根据安靠智电历年报告,公司自2018年以来从未达到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黄节根参与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理应知情,其修改条款并故意隐瞒是为敲诈创造条件 [17] - 法院认定黄节根利用出具半年报“不保真”意见向陈晓凌施压,具有胁迫性,属于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 [17] - 犯罪金额按黄节根试图获得的21.06万股股票,取2022年8月19日至26日期间最低股价42.79元/股计算,扣除相关费用后认定为321.65万元 [17] - 根据《刑法》,敲诈勒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认定黄节根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17] - 2025年8月,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节根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 [18] - 2025年7月28日,黄节根被逮捕 [18] 黄节根上诉理由与二审结果 - 一审后黄节根提起上诉,辩称《绩效协议》条款经过其与陈晓凌多次商讨修改,并需经公司人力、法务及陈晓凌审核盖章,不可能其单方修改而不被察觉 [20] - 黄节根指出最终协议相关条款长达123字,与之前47字版本存在根本区别,审查人员不应放过对此核心条款的审查 [20] - 黄节根提出因安靠智电是溧阳市第一家上市公司,陈晓凌政商关系密切,案件不应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若发回重审则指定异地法院管辖 [20] - 作为二审法院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黄节根方未提交新证据,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申请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20]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开庭审理方式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
分文未获 董秘敲诈上市公司录得有期徒刑7年
经济观察网· 2025-12-19 22:06
案件判决与进展 - 安靠智电时任董秘黄节根敲诈勒索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 - 黄节根因犯罪未遂(分文未获)被减轻处罚,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 - 黄节根已于2025年12月前提出申诉,截至12月19日申诉尚无结果 [2][3] 案件核心事实与指控 - 检方指控黄节根在2022年2月修改《绩效协议》时,私自添加“季度”二字至违约条款,将公司承诺从“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以上”改为“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并隐瞒此修改 [7][8] - 修改后的条款约定,若公司违反承诺导致黄节根无法完成市值提升目标,需赔偿其奖励股票的100%,即210,600股 [7] - 2022年8月,黄节根以公司半年报数据异常、涉嫌造假为由拒绝签字,并依据私自修改的《绩效协议》向董事长陈晓凌索要全额赔偿(21.06万股股票) [9] - 陈晓凌此时才知条款被私自添加“季度”二字,随即报案,黄节根于2022年8月26日被抓获 [10][11] 公司背景与涉事人员 -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总部位于江苏常州溧阳,主营业务为高压及超高压电缆连接件 [4] - 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为陈晓晖、陈晓凌、陈晓鸣三兄弟 [4] - 黄节根于2021年8月入职安靠智电拟任董秘,2022年5月31日被正式聘任为董秘 [4] 监管调查与公司整改 - 2024年3月起,黄节根至少4次向证监会等部门举报安靠智电“财务造假”问题 [13] - 2024年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指出公司存在“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三方面问题 [13] - 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董事长陈晓凌及两位管理人员王春梅、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13] - 公司认可并接受该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或诉讼,并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5] 法院审理与定罪依据 - 法院认定黄节根未按规定履行董秘职责(如对违规行为进行提醒和报告),而是借机谋取个人利益 [18] - 法院根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判定,陈晓凌对添加“季度”的修改不知情,系黄节根私自添加 [18] - 法院指出,安靠智电自2018年以来从未达到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黄节根知情却故意修改条款,为敲诈创造条件 [19] - 法院认定黄节根利用出具半年报“不保真”意见施压,行为具有胁迫性,属于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 [19] - 犯罪金额按黄节根索要的21.06万股股票,以2022年8月19日至26日期间最低股价42.79元/股计算,扣除成本后认定为321.65万元 [19] - 根据刑法,敲诈勒索5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犯罪未遂减轻处罚 [20][21] 当事人辩护与上诉 - 黄节根及其律师做无罪辩护 [17] - 黄节根上诉称,《绩效协议》经过公司人力、法务及陈晓凌审核盖章,其个人无法单方修改 [25] - 黄节根指出协议条款从47字变为123字,格式根本不同,审查人员不应遗漏,并申请异地法院审理 [25] - 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应开庭审理案件,且未提交新证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5][26]
打击金融黑灰产升级:“征信修复”等非法代理维权被定为敲诈勒索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0 18:13
非法代理维权黑灰产兴起 - 金融市场出现以“债务优化”“征信修复”“代理退保”“反催收”为旗号的非法代理维权组织 形成隐蔽庞大的金融黑灰产业链 [1] - 这些组织通过伪造材料、恶意投诉、信息买卖等手段胁迫金融机构 以帮助逾期客户减免债务为名牟取暴利 [1] 司法定罪逻辑转变 - 近期多地法院判决将“恶意投诉 + 胁迫金融机构”的行为从“诈骗罪”明确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实现从“骗客户”到“逼机构”的司法认定升级 [1][2] - 上海长宁区法院判决曾某团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实施敲诈勒索案 该团伙两年内为数千名贷款逾期客户提供“维权代理”服务 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 主犯被判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 - 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实现全链条打击 精准打击通过“软暴力”胁迫金融机构的核心商业模式 并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金额达3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3] 黑灰产运营模式与危害 - 非法代理维权黑产形成完整产业链:上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中游进行话术培训、材料伪造、投诉施压 下游通过分成、服务费牟利 [4] - 营利模式为“投诉—施压—分成” 平台妥协后按减免金额比例抽成 拒绝则持续升级投诉强度 [2] - 林某、马某团伙以“全额退保”为诱饵 怂恿上百名投保人代理退保 抽成20%-30% 非法获利近49万元 造成保险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3] - 黑灰产推高金融机构运营成本 破坏社会信用环境 扰乱监管秩序 并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违法犯罪 [5] 联合打击行动与成效 -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集群打击行动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5] - 技术防控层面运用智能监管工具构建风险模型 实现恶意投诉识别和预警 如吉林金融监管局构建“数据+稽查”打击方式 [5] - 司法、行政与监管协同配合 法院通过典型判例明确定罪标准 公安部门加大侦查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完善风控体系 [6] - 多地取得显著治理成效:吉林侦办“黑灰产”案件131起 涉案金额1.69亿元 江苏打击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 涉案金额超2.3亿元 [6]
非法代理维权可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司法判例震慑助贷市场黑灰产
北京商报· 2025-11-11 19:51
司法定性突破 - 首例将助贷行业非法代理维权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打破了此前同类案件多以诈骗罪定性的局限 [1] - 犯罪集团通过集中恶意投诉、虚构平台违规证据等软暴力手段 胁迫金融机构减免息费 构成敲诈勒索罪 [1][5] - 敲诈勒索罪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较于诈骗罪量刑更重 形成高压震慑 [6] 典型案例分析 - 上海曾某鹏犯罪集团经营两家信息咨询公司 购买大量逾期客户电话进行精准营销 为数千名贷款逾期客户提供非法代理维权 [3] - 该团伙通过恶意投诉胁迫金融平台减免息费 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 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3] - 四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 并处罚金5万元至12万元不等 [4] 金融黑灰产新特点 - 黑灰产呈现技术化、场景化、专业化新特点 利用债务优化、资产重组等话术包装增加识别难度 [7] - 组织形态链条化、作案手段模板化 形成获客—引流—实施—分利的完整链条 采用标准化模板对金融机构进行恶意轰炸 [7] - 犯罪风险双向化 既通过胁迫手段侵害金融机构利益 又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客户高额服务费 同时侵犯个人信息安全 [7] 打击治理举措 - 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5年9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 [8] - 北京金融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联合倡议书 强调协同共享信息、健全投诉举报处置标准等治理举措 [8] - 建议进行全链条打击 深挖上游客户信息提供者、技术支持者 彻底摧毁犯罪网络 并推动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完善 [8]
翟欣欣案的反思:捞女叙事只会助长更多婚恋困境
虎嗅· 2025-09-28 19:10
案件判决与法律适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欣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1] - 民事判决认定翟欣欣离婚过程中采取胁迫方式,判决撤销离婚赔偿协议,翟欣欣退还现金、汽车、珠宝总计近千万元,并撤销其海南和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3] - 本案刑事立案在案发六年后的2023年,一审判决又过了两年多时间,诉讼周期长,表明案件复杂性,核心在于界定“婚内索财”与“敲诈勒索”的法律适用[3] 舆论环境与性别议题 - 案件曝光后存在“捞女叙事”,将个人行为归结为群体特征,掩盖案件复杂真相,部分极端言论将个体犯罪与整体性别权利绑定,引发性别对立争议[7] - 一款流行游戏《捞女游戏》(后更名为《情感反诈模拟器》)得到部分男性玩家追捧,其留言板充斥厌女言论,将情感诈骗归结为女性问题,加剧性别对立和偏见[8] - 个案中暴露的厌女或厌男情绪是一体两面,将带来针对性别中弱势群体的污名和暴力,最终受害的是制度和结构里的弱者[10] 婚恋市场与社会结构 - 案件反映了中国婚恋市场的困境,包括择偶困难、两性对彩礼的不同态度及男性对骗婚的恐惧,本质是传统性别分工和婚姻中男女经济地位不平等[11] - 传统婚嫁理念如“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和“学得好不如嫁得好”仍影响婚姻,男性经济实力决定婚配对象的思维普遍,使部分男性对情感纯粹性产生怀疑[11][12] - 在大城市,更多年轻人考虑“除非和你在一起会更好”才结婚;在欠发达地区,婚姻可能用于获取更优经济条件或满足原生家庭需要,这使得两性信任与合作更困难[13][14]
“职业代退人”泛滥:保险退保黑产链条揭秘
虎嗅· 2025-09-23 13:34
行业现象概述 - 保险领域“职业代退人”或“代理退保”现象正在悄然泛滥 [1][4] - 社交平台上存在大量以“高额退保”、“成功退保”为宣传的帖子吸引投保人 [4][9] 典型违法案例与监管行动 -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披露典型案例,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 [2] - 该团伙在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17.62万元,非法获利48.96万元 [2] - 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万元,马某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6万元 [3] “代理退保”的运作模式与成本 - 退保中介通常从成功退保的金额中抽取10%至30%作为佣金 [2][7][9] - 有中介声称其服务为“指导退保”而非“代理退保”,并要求投保人承诺是主动寻求帮助以规避法律风险 [12] - 正常退保仅能收回远低于已缴保费的现金价值,例如某分红险前五年累计缴费10万元,第五年现金价值仅2.3万元,为累计保费的23% [7][8] 投保人参与案例与风险 - 投保人周晨通过中介协助,在保单现金价值为1万元的情况下获得1.8万元退保金,支付中介服务费1900元(约退保金的10.6%) [9] - 投保人陈丽在首次寻求代理退保时被诈骗600元定金,后通过另一家中介凭借保险业务员违规返佣的证据,成功从8万元保费中退回6万余元,支付15%佣金 [10] - 参与“代理退保”的投保人面临个人信息泄露、中途退出需支付高额违约金等风险 [10][12] 法律定性分析 - 若中介教唆投保人编造或夸大销售瑕疵、伪造证据向保险公司施压,则构成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6][14] - 若保险销售过程本身无违规,投保人仅因后悔或想取回保费而虚构事实退保,则可能涉嫌欺诈,以此要挟保险公司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14] - 保险销售过程中如存在“交满了随时可取回本金”、“利息比银行高”等话术,可能涉嫌夸大或虚构收益,误导消费者 [13] 行业规范与监管法规 -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对保险销售行为提出明确要求,禁止虚假、夸大、片面宣传和误导客户 [15] - 《保险法》禁止欺骗投保人行为,对违规个人代理人可处警告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2-10万元罚款,对机构可处5-30万元罚款乃至吊销业务许可证 [16]
翟欣欣,敲诈勒索罪获刑12年!
新浪财经· 2025-09-19 16:14
案件判决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 法院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 - 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2] 案件关键事实 - 2017年3月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 同年6月7日登记结婚 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 [2][3] - 2017年5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 总价319万余元 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 [2] - 2017年7月至9月间 翟某某以举报苏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 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 [2] - 2017年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 后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 [2] - 翟某某获得上述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 2017年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 [2] 法院审理认定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数额特别巨大 [3] - 在案证据显示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 翟某某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 [3] - 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或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 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3] - 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 [3]
获刑12年!翟欣欣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券商中国· 2025-09-19 11:41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翟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1] - 法院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1] 案件事实与犯罪情节 - 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 [2] - 翟某某以举报苏某某及其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及海南房产 [1] - 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并将海南房产(总价319万余元,首付199万余元)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 [1] - 翟某某在获得上述财物后仍继续威胁索要剩余钱款,最终导致苏某某坠楼身亡 [1] - 翟某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无合法民事请求权基础 [2] 判决依据与诉讼参与方 - 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 [2] -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