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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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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制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双向奔赴
人民网· 2026-02-27 14:52
文章核心观点 - 税收大数据显示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加速推进 产业 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持续优化 减排节水效应显现[1] - 绿色税制成为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进的关键支撑[2] 绿色产业发展与增长 - “十四五”时期 新能源整车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锂离子电池和太阳能器具等重要绿色产品制造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速均在30%以上[1] - “十四五”时期 新能源 节能 环保等绿色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年均分别增长51.1% 28.5%和18.2%[1]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销售收入在“十四五”时期年均增长13.2%[1] - 2025年 清洁能源发电销售收入占总发电销售收入的42.6% 其中风力 太阳能发电销售收入在“十四五”时期年均增长25.4%[1] - 中国新能源车产业产销量连续10年居全球首位 2025年新能源车销量同比增长25.9%[1] 绿色税制政策成效 - 自2018年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 全国累计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1110.6亿元 其中促进集中处理提高治污效率减免599.45亿元 促进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减免243.7亿元 促进综合利用提升治理效益减免261.34亿元[1] - 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推开后 2025年新试点地区纳税人取用地下水54.7亿吨 较2024年下降7.1% 共关停自备井4500余眼 高尔夫球场 滑雪场 洗车 洗浴等特种取用水量较2024年下降34.3%[1] - 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对符合节水优惠政策条件的381户纳税人减征税款6119.7万元[1] - “十四五”时期 湖南省累计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28.82亿元[4] 企业转型实践案例 -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在绿色税制引导下 实现固废100%资源化利用 生产废水零排放 厂区绿化覆盖率达97% 获评“零碳矿山” “十四五”时期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仅为6.93万元 较“十三五”时期下降50.29%[2] - 新疆昆仑新水源虹桥水处理有限公司近三年累计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28万余元 年污水处理量近300万立方米 中水回用率稳定在90%以上[3] - 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近三年来累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近8亿元 已全面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目标[4]
儋州税务:以绿色税制为笔 绘就自贸港绿色发展新图景
搜狐财经· 2026-02-12 16:58
核心观点 - 儋州市税务局通过精准引导与绿色税制激励 推动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向绿色低碳转型 实现了生态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1] 绿色税制引导企业转型 - 税务部门强化绿色税收征管 利用环保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引导企业从“被动治污”转向“主动减污” [2] - 税务部门构建“排污数据+纳税数据”双向比对机制 动态监控企业排污与纳税申报 提供环保税收风险诊断服务 [3] - 税务部门组建绿色税收服务团队 上门解读环保税减免政策 协助企业梳理治污投入 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3] 石化产业绿色化案例 -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级绿色工厂 通过屋面光伏、余热回收、尾气催化焚烧等措施 年节能超10万吨标准煤 实现污染排放达标率与环保设施投运率均达100% [3] - 该公司将剩余热能运输至周边企业共享 形成循环利用模式 [3] - 在绿色税制引导下 企业环保投入持续增加 带动更多排污企业主动升级设施与研发技术 [3] 传统能源产业绿色升级 - 洋浦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利用生物质能供热 以废弃农作物秸秆为燃料 为园区企业供应蒸汽 [4] - 该公司两期项目产能共计90万吨蒸汽 年产值超2亿元 其蒸汽价格较天然气降低约三分之一 [4] - 税务部门推出“政策直通”服务机制 为传统产业配备专属联络员 精准对接绿色技术升级与循环利用需求 协助申报税收减免以降低转型成本 [4] 产业园区低碳化建设 - 儋州市税务局探索“税务+园区”协作新模式 推动园区向“零碳示范园”转型 [5] - 洋浦国际智慧供应链中心作为海南首个通过碳中和认证的物流园 应用屋顶光伏与微风发电设备 [5] - 在该园区 税务部门引导推广新能源应用 助力其每年稳定输出720万度电能 年节约标煤约1328吨 年减少碳排放1473吨 [5]
税收改革红利加速释放
经济日报· 2025-12-15 06:30
互联网平台税收监管改革 - 核心观点:通过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推动平台经济公平竞争,提升纳税遵从度,并挤压“空壳平台”和“开票经济”的生存空间 [2][3] - 超过7000家境内外互联网平台履行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2024年第三季度平台内经营者缴纳税款金额同比增长12.7% [2] - 《规定》实施后,平台内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发票金额在2024年第三季度同比增长22% [4] - 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相关“空壳平台”数量开始减少 [3] - 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人员无需报送收入信息,其税负未受影响 [4] 离境退税政策优化 - 核心观点:通过降低起退点、调高现金退税限额、推广“即买即退”等措施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显著促进入境消费 [5] - 2024年1月至11月,办理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数量同比增长285%,退税商品销售额和退税额同比增长98.8% [5] - 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国离境退税商店达12252家,其中9151家为当年新纳入,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商店超7000家 [5] - 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离境退税商店销售商品大类达329类,较去年同期增加84类,同比增长近四成 [6] - 退税办理效率提升45%,并在多个区域间实现“即买即退”异地办理业务互认 [7] 绿色税收体系完善 - 核心观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全国推行,通过差异化课税引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绿色税制体系调控效果显现 [8][9] - 2024年12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新扩围的21个省份申报户数达9.4万户,较2024年水资源费缴费户数增长26.9% [8] - 试点以来,水资源税收入189.6亿元,较2024年同期增长18.5% [8] - 2025年前三季度,新试点地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38.4亿吨,较2024年同期下降13%,特种取用水量2832万吨,较2024年同期下降49.7% [9] - 全国有369户企业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共减征水资源税4395万元 [9] - 2021年至2025年前9个月,京津冀企业因大气污染物达标减排共享受减征环境保护税16.3亿元,每万元GDP承担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成本由18.6元降至17.6元 [10] - 京津冀地区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销售收入占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比重从2021年的40.6%降至2025年前9个月的34.4% [10] - 2021年至2024年间,京津冀三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降幅达47.2% [10]
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正式施行 首次明确两类不征税情形
中国经营报· 2025-12-01 23:44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对《资源税法》实施以来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回应[1] - 新公告围绕9大核心领域提出细化政策举措,为征纳双方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指引,标志着中国绿色税制体系在实操层面进一步完善[1] - 政策背景是《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后,实践中出现税目争议大、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关联交易价格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1] 应税产品分类明确 - 公告明确凝析油按原油税目征税[2] - 从原油与天然气中分离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分别按原油、天然气税目执行,其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标准[2] - 对于尾矿综合利用产品,区分两类情况:再选回收特定矿物组分的按对应矿物税目征税,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砂石税目征税,同时允许地方在此基础上执行尾矿减免政策[2] 不征税情形界定 - 公告首次明确两类不征税情形:各级执法机关依法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品[1][2] - 以河北某公路建设企业为例,总里程50公里项目原需为回填砂石缴纳资源税,每吨2元,成本超过30万元,新规下符合不征税界定,直接降低工程建设成本[2] 政策影响与行业意义 - 政策执行口径的明确有助于统一地区间征管标准,减少因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并显著提升征管效率[3] - 新公告对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实际问题进行细化,有利于提高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1] - 政策落地将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使资源税在规范资源开发、推动绿色生产方面的制度价值进一步显现[1][3]
资源税政策实施更加统一规范
经济日报· 2025-11-30 12:06
政策发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九方面政策执行口径 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今年前10个月资源税收入达2501亿元 [1] - 政策出台旨在解决税目争议、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判定不明确等实际问题 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并规范征管流程 [1] 明确不征税与应税产品范围 - 明确两种不征资源税情形: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自采自用于回填的砂石和黏土等矿产品 [2] - 对煤炭原矿与选矿产品进行细化定义 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的煤炭按原矿征税 经洗选等工艺产出的精煤等按选矿产品征税 [2] - 对轻稀土和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的原矿及选矿产品概念进行明确 例如经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按轻稀土选矿产品征税 [2] 关联交易与征管细则 - 公告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 包括执行政府定价、合理区间加价销售、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 [3] - 对于不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3] - 同步明确了减免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并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政策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1] - 举措被视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步骤 提升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 - 政策预期将更好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两部门明确执行口径—— 资源税政策实施更加统一规范
经济日报· 2025-11-30 07:02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九方面政策执行口径 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政策旨在解决资源税法实施中出现的税目争议 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化 关联交易价格判定不明确等问题 [1] - 2024年前10个月中国资源税收入达2501亿元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1] 政策执行口径关键内容 - 明确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包括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及工程项目回填自用的砂石黏土等 [2] - 细化争议较大的应税产品定义 如煤炭原矿指未经加工或仅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及筛选分类后的产品 [2] - 明确煤炭选矿产品指通过洗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 [2] - 明确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 [2] 关联交易与征管细则 - 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4种正当理由 包括执行政府定价 合理区间加价销售 价格含运杂费用等 [3] - 对于非正当理由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3] - 同步明确减免税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公告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1] - 明确执行口径可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1] - 政策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1] - 举措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步骤 [3] - 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 更好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 [3] -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两部门明确执行口径——资源税政策实施更加统一规范
搜狐财经· 2025-11-30 06:51
政策发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九方面政策执行口径 自12月1日起施行[1]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1] - 今年前10个月我国资源税收入达2501亿元 但税法实施中出现税目争议 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化 关联交易价格判定不明确等问题[1] 政策执行口径核心内容 - 明确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包括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及工程项目回填自用的砂石 黏土等矿产品[2] - 细化争议较大的应税产品定义 如煤炭原矿指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 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及筛选分类后的产品[2] - 明确煤炭选矿产品指通过洗选 干选 风选等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 中煤 煤泥等[2] - 明确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2] - 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4种正当理由 包括执行政府定价 中长期交易价格 合理区间加价销售 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3] - 同步明确减免税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公告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1] - 明确执行口径可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1] -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1]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3] - 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 稳定性 权威性 更好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3] -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3]
资源税执行口径明确 专家:进一步提升征管效率
人民网· 2025-11-25 08:3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包括不纳税情形、适用税目、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等 [1] - 此举旨在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3] 具体执行口径细则 - 明确两类不征资源税情形: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1] - 对凝析油、油气田混合轻烃等产品明确了征税税目 并对尾矿再回收利用和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征税税目 [2] -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煤炭、盐类、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与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 [2] - 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对于不在列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 [2] - 同步明确了减免税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政策背景与意义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 - 近年来税法实施中出现部分税目争议较大、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判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 [1]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3]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及争议空间
新华财经· 2025-11-24 20:51
政策发布与实施时间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1] - 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制定的背景与目的 - 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后 实际执行中出现税目争议较大、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判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 [1] - 公告旨在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 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1][3]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3]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 [3] 政策执行口径的核心内容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1] - 明确了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包括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回填自用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1] - 对凝析油、油气田混合轻烃等明确了征税税目 对尾矿再回收利用和生产砂石颗粒细化了征税税目 [2] -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煤炭、盐类、轻稀土、中重稀土等战略资源的原矿、选矿产品概念定义 [2] - 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情形 不在列者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 [2] - 明确了减免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 政策预期影响 - 公告对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3]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4 19:32
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政策和征管问题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情形、部分应税产品适用税目、关联交易价格偏低正当理由等[2] - 政策旨在统一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3] 不缴纳资源税情形 -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依据法律法规罚没或收缴的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5]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缴纳资源税[5] 适用税目明确 - 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油气田混合轻烃根据来源分别按原油或天然气税目征收[5] - 以尾矿为原料进行再选回收利用按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税目征收,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砂石税目征收[6] 征税对象细化 - 煤炭原矿包括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后的煤炭,选矿产品包括通过洗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等[6] - 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包括通过离子交换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等[6] - 盐类选矿产品指通过蒸发结晶法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等[6] 计税依据规定 - 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产品或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非应税产品,以不含增值税税额销售额确定计税依据[7] - 准予扣除运杂费用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8] 关联交易管理 - 向关联单位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8] - 正当理由包括执行政府定价、关联单位合理加价、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四种情形[8] 减免税管理 - 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免政策只能选择一项执行,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9] - 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可按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判定,但选择后不得变更[10] - 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需留存充填开采利用方案、第三方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资料[1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新版预缴申报表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16][17] - 按月预缴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按季预缴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期开始使用[18] 预缴申报表新增项目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企业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填报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19][20] - 增加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发生相关事项纳税人需准确填报[21][22] -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申报要求[23][24] 预缴申报表调整项目 - 调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总机构先分摊应纳税额再由分支机构抵减已预缴税款[25][26] - 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在"营业收入"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等明细[29][30] 出口企业申报义务 -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出口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营出口需将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33][34] - 委托出口企业需将委托出口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进一步申报两类出口收入具体情况[35][36][37] - 代理出口企业需将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预缴时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