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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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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霸股份: 立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0
文章核心观点 -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1][4]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辞职信息 [2] -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任职情形时 公司应依法解除职务 股东会需以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解职提案 [3] - 被解职董事有权在股东会进行申辩 可选择口头抗辩或提交书面陈述 [4]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时 董事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综合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4]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2个交易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5]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5]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5] - 其他义务持续期限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6]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6] - 涉及重大事项时可启动离任审计 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6] - 离职后持有公司股份需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 [6]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6] 责任追究机制 - 擅自离职或执行职务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且不因离职免除 [7] - 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时 公司有权追责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7] - 离职后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7] 制度附则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
佐力药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0 00:34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三)担任破产 ...
惠通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00:1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一般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特殊情况需满足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要求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劳动合同执行 [2] - 存在法律禁止情形(如被证监会采取禁入措施、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履职或30日内解除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交接文件 [3] - 涉及重大事项(如投资、关联交易)的离职人员可能触发离任审计 [3] - 离职前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的,公司可要求制定履行方案并索赔损失 [3] 离职后的义务与限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2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3][4]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量的25% [4]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或说明 [4]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追责,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4]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5]
达利凯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0 20:17
公司治理制度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保障公司运营稳定与股东权益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则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聘任时,原人员需继续履职 [2]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解聘自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生效,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 [2][4] 任职资格限制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或吊销执照企业负责人且负个人责任、失信被执行人、证券市场禁入等 [3]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公司需立即解除职务 [3][4] 移交与审计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并签署交接确认书 [4]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4]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离职人员需制定履行方案,否则需赔偿损失 [4]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2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4] -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拒绝配合将承担赔偿责任 [5] 责任追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5] - 异议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 [5]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华力创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20:14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2]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职届满、解任等情形[2]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然终止,若未及时改选需继续履职至继任者就任[2]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条件包括:送达董事会即生效,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需履职至新董事就任[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公司需在2日内披露辞任信息[3]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解聘自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3][4]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文件资料、未结事项及财务账目,并说明事务进展[4] - 公司需梳理离职人员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如业绩承诺、股份锁定等),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4] -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追责并披露履行进展[4][5]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不豁免忠实勤勉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 - 任职期间的责任(如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因离职免除,公司保留追责权利[5] - 涉及法律纠纷或重大遗留问题的,离职人员需配合调查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5] 附则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并修订[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