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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信托“基本法”迎新篇
北京商报· 2025-09-15 01:04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分类由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3]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技术服务 以及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3]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居间咨询、企业重组融资等业务[3] - 调整证券承销业务表述 改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及受托管理人服务[3] 资本与治理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且需一次性实缴[5] - 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体系建设 并每年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全覆盖审计[5] -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要求对主要股东开展定期评估[5] - 明确可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以及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3] 风险管控导向 - 新规针对房地产融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高风险非标资产等领域风险进行前置管理[5][6] - 通过强化资本约束、穿透监管和信息披露 遏制大额违规和通道业务[6] - 分级分类监管与市场退出机制为疑难风险处置提供政策支持[6] - 2025年华澳信托因资产分类不准确等问题被罚400万元 国元信托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被罚85万元[6] 行业影响与整改安排 - 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要求信托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存量业务[7] - 行业分化明显 头部机构注册资本超百亿元(如中融信托、五矿信托) 尾部机构仅3亿元(如长城新盛信托)[8] - 部分机构已提前响应首席合规官任职要求 如爱建信托7月获核准资格[8] - 头部信托公司表示存量业务符合新规要求 首席合规官设立将按过渡期要求于2026年3月前完成[8] 转型发展路径 - 推动业务模式从财务杠杆型向受托管理型转型 强化风险隔离和资产安全[4] - 促进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等新赛道实现创新突破[4] - 建议对存量通道类及非标投资类业务制定清退转型方案 必要时与监管及资产管理公司协商[9] - 要求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设立整改专项小组实时跟进进度 避免流于形式[9]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 2025-09-13 10:25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原办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通过提升注册资本门槛 重构信托业务体系 强化风险防控等多维度改革 完善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2] 注册资本与业务红线 -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且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4][5] - 严禁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严禁提供规避金融监管的通道服务 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 严禁挪用信托财产 [5] - 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 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5] - 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6] 信托业务体系重构 - 将原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7][8] - 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8]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 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8]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业务 代保管业务 居间咨询业务 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等业务 [8] - 开展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9] 公司治理改革 - 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10][12] - 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 发现股东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未按要求报告时员工或外部审计机构可实名向监管派出机构报告 [12] - 要求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准确识别关联方 实施内部评估审批 进行资金来源与运用双向核查 [12] -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 适用范围 金额 方式等内容 [12] - 信托公司应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 守正创新 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12] 业务规范促进措施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 建立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 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 [13] - 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明确信托文件要求 风险揭示 销售推介 财产登记 受益权登记 亲自管理 净值管理 信息保密 报酬费用 失责赔偿 终止清算等要求 [13] - 强化固有业务管理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固有业务禁止性行为 [13] - 加强审计监督 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覆盖信托业务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应逐项审计 [13]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 2025-09-13 10:24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2007年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通过提升注册资本门槛 重构业务体系 强化风险防控等多维度改革 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1] 注册资本与业务红线 - 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3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要求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3] - 严禁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严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 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 严禁挪用信托财产 [3] - 要求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 累计达信托业务风险资本20%时可不再提取 [3] 流动性支持与股东责任 - 允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4] - 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约束力 [4] 业务体系重构 - 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5]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4项无关联中间业务 [5] - 新增为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等服务 调整证券承销业务为直接融资工具服务 [5] 公司治理改革 - 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负责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7] - 要求定期评估股东行为 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 员工和审计机构可实名举报 [7] -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实施双向资金核查 强化薪酬管理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8] 业务规范要求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建立清晰风险治理架构 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机制 [10] - 强化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涵盖风险揭示 销售推介 财产登记 净值管理等环节 [10] -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禁止性行为 [10] - 要求每年外部审计 覆盖所有业务类型 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需逐项审计 [10] 文化与其他要求 - 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的受托文化 [9] - 开展特定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如证券承销和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6]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
北京商报· 2025-09-12 21:38
信托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从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1]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1] -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1] 新增业务范畴 - 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1] - 新增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1] - 将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1] 业务条目精简 - 取消与信托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居间咨询、企业资产重组与财务顾问等 [2] - 明确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2]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新版发布!
券商中国· 2025-09-12 20:49
修订背景与核心目标 - 金融监管总局时隔18年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3] - 修订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与资管新规等制度加强衔接 [3] - 新规作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配套制度 [3] 主要修订内容 - 聚焦主责主业,突出信托本源,调整业务范围,明确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打破刚性兑付 [5] - 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5] - 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5] - 强化监管要求,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5]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由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7] -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7] - 其他业务增加为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服务,以及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8]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业务等 [8]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 明确信托公司应培育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10][16] -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股东应维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干预经营管理 [20][21] - 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薪酬需考虑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27]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设立首席合规官,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防控为重点 [29] 资本与风险管理 -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22] - 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直至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30] -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隐匿关联交易或进行利益输送,重大关联交易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 [31] - 固有负债业务项下债券卖出回购、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余额的20% [54] 经营规则与合规要求 - 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开展资金池业务或以信托财产进行利益输送 [36] - 信托财产需独立管理,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每只信托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0] - 销售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需加强适当性管理,为委托人提供适配的信托服务,履行反洗钱义务 [35] - 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和完整记录,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39] 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 - 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力差异化管理 [48] - 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可要求信托公司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47] - 对信托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加强股东行为、关联交易和受托履职行为监管 [48] -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 [10]
最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经济观察报· 2025-09-12 19:44
核心修订内容 - 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打破刚性兑付 [1][7] - 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1][7] - 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1][7] - 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1][7]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由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8] -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在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在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8] - 其他业务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8]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8] 公司治理要求 - 加强权益保护,明确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9] -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要求公司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9] -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实施内部评估审批,进行双向核查 [9] - 强化薪酬管理,明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等内容 [9] 业务规范与风险管理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 [10] - 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信托文件要求、风险揭示、销售推介、信托财产登记、受益权登记、亲自管理、净值管理等系列要求 [10][11] - 强化固有业务管理,完善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11] - 加强审计监督,要求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 [11]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 [12] - 允许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12] - 强化了央地协同 [12] 过渡期安排 - 公司应对照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 [13] -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公司稳妥有序整改 [13] - 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13]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信托买卖双方权责定位 打破刚性兑付
智通财经网· 2025-09-12 18:48
核心修订内容 - 聚焦信托主业 明确业务范围包括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取消4项与主业无关联的中间业务[1][62][63] - 坚持受托人定位 要求信托公司以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 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的受托文化[1][5][62] - 强化"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原则 打破刚性兑付 明确信托公司失责需按责赔偿[1][4][62] 公司治理要求 - 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建立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1][17] -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要求股东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 不得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主要股东需在危机时提供流动性支持[1][10][11] - 设立由独立董事负责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防范利益冲突[18][64] 风险防控机制 - 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建立职责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1][21][22] - 强化资本管理 最低注册资本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 需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11][22][62] -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要求双向核查资金来源与运用 禁止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23][64] 业务经营规范 - 固有业务受限 贷款和投资不得垫付信托收益 非标债权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30%[38][53] - 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 提供通道服务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29][31] - 要求信托财产独立管理 分别记账 每只信托单独核算[40][48] 监管与退出机制 -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1][46][47] - 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 明确风险处置中股东分红回拨要求[50][67] - 对违规股东可采取责令转让股权 限制权利等措施[48][65] 实施安排 -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需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55][68] - 过渡期安排与资管新规衔接 已纳入个案处理范围的业务按原计划整改[6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央视网· 2025-09-12 18:25
修订背景与目标 - 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 已实施18年 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需求 与资管新规等新制度的衔接有待加强 [6] - 修订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 深化改革转型 有效防控风险 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1][4][6] - 修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1月转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为重要配套制度贯彻落实 [6]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范围调整为三项: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取代原五项信托业务 [10] -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10] - 其他业务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服务 以及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10]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资信调查、财务顾问等业务 [10] 公司治理要求 - 明确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负责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以加强权益保护 [11] -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 要求定期评估股东 发现违规行为需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未报告时员工或外部审计机构可实名向监管派出机构报告 [11] -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要求制定管理制度 准确识别关联方 实施内部评估审批和双向资金核查 [11] -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及操作要求 提升可操作性 [11] - 要求培育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的受托文化 [11] 风险防控与业务规范 - 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建立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 [9][12] - 明确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要求 包括信托文件、风险揭示、销售推介、财产登记、净值管理、失责赔偿等环节 [12] - 完善固有业务管理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禁止性行为 [12] - 加强审计监督 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覆盖所有业务类型 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逐项审计 [12] 监管与风险处置机制 - 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 [9] -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9] - 明确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9][13] - 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或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10][13] - 强化央地协同 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存量业务 整改进展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13] 实施与过渡安排 - 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 推动信托公司做好贯彻实施 [2] - 信托公司需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 制定整改计划 锁定规模并明确时间进度 有序压降 [13] -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业务 按原有要求及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13]
中信信托总经理涂一锴董事任职资格获批
经济观察报· 2025-08-27 10:00
公司治理变动 - 涂一锴于8月22日获北京金融监管局核准担任中信信托董事 [1] - 涂一锴现任中信信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 [1] 公司历史与股权结构 - 公司前身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于1988年3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1] - 当前注册资本112.76亿元 [1] - 股东为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 2024年财务表现 - 实现营业收入53.79亿元 [1]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3.27亿元 [1] - 净利润26.53亿元 [1] - 信托资产余额26244亿元 [1] - 资产服务信托规模1.53万亿元 [1] - 资产管理信托规模1万亿元 [1] 2025年上半年业绩表现 - 合并口径营业总收入29.16亿元 [1]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05亿元 [1] - 利润总额16.82亿元 同比增长3.6% [1] - 净利润15.67亿元 同比增长13.5% [1] 行业地位 - 公司为信托行业头部机构 [1]
陕国投A收盘上涨3.02%,滚动市盈率13.69倍,总市值191.77亿元
搜狐财经· 2025-08-15 16:27
股价与估值表现 - 8月15日收盘价3.75元,单日上涨3.02% [1] - 滚动市盈率13.69倍,创17天新低,显著低于行业平均50.44倍和行业中值30.65倍 [1][2] - 市净率1.05倍,低于行业平均1.86倍和行业中值1.83倍 [2] - 总市值191.77亿元,与行业中值市值持平 [1][2] 行业排名与对比 - 市盈率在多元金融行业中排名第6位 [1] - 市盈率低于江苏金租(11.27倍)、越秀资本(15.90倍)等同业公司 [2] - 市值规模处于行业中游水平,低于江苏金租(338.27亿元)、越秀资本(394.85亿元)等头部企业 [2] 资金流向 - 8月15日主力资金净流入6154.68万元 [1] - 近5日资金总体呈流入状态,累计净流入5901.77万元 [1] 业务构成 - 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投资顾问等中介业务 [1] - 主要产品涵盖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自有资金贷款、投资业务及金融顾问服务 [1] 财务表现 - 2025年一季报营业收入7.06亿元,同比小幅下降1.15% [1] - 同期净利润3.87亿元,同比增长5.2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