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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丨形成惩治“蝇贪蚁腐”合力
监督体系构建 - 完善全方位监督体系,整合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镇(乡、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及国有企业纪委监督力量,变单兵作战为团队作战 [1] - 构建各类监督协同发力机制,完善片区协作工作机制,推动基层监督力量拧成一股绳 [1] - 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基层监督组织作用,将监督触角延伸到群众身边 [1] 重点领域整治 - 紧盯乡村振兴、医保、养老、教育等领域深化整治,综合运用一线督查、信访举报排查、民意舆情追查及数据比对筛查等方式发现问题线索 [1] - 坚持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整治,突出问题重点解决,通过找准小切口实行重点案件领导包案,以重点发力带动全局突破 [1] - 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纪法衔接机制,形成惩治合力,让蝇贪蚁腐无处遁形 [1] 长效治理机制 - 发挥以案促改治本功效,加强典型个案深度剖析及多发类案专题分析,精准发现案件背后深层问题和风险隐患 [2] - 运用纪检监察建议,推动案发单位精准发力、靶向施治,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将监督、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起来 [2] - 推动形成务实管用制度机制,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创新警示教育方式,引导党员干部从思想上正本清源 [2]
永葆敬畏之心 打造过硬铁军
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建设 - 筑牢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 将忠诚体现到对党的信仰 组织和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忠诚上 [2] - 加强政治建设 教育引导干部敬畏信仰和组织 做一尘不染的忠诚卫士 [2] -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 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 思想认同 理论认同 情感认同 [2] - 自觉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谋划工作 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大局中思考推进 [2] - 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作斗争 严肃查处政策落实不力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背后的政治问题 [2] 纪检监察机关的使命担当 - 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 复杂性 艰巨性 始终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 [3] - 发扬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品格 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敢于交锋勇于亮剑 [3] -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深化政治监督 [3] - 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 不能腐 不想腐 对高发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对象的腐败问题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3] - 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开展业务培训 提升干部发现问题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推进以案促改促治等能力 [3][4] 纪检监察权力的规范运行 - 发扬无私无畏精神公正用权 秉公执纪执法 坚决防止选择性执纪执法和办人情案关系案 [5] - 恪守实事求是生命线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 正确把握政策策略 准确定性量纪执法 [5] - 严守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边界 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5] - 坚持执纪执法为民 纠风治乱为民 深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重拳惩治蝇贪蚁腐 [5] 纪检监察队伍的自我监督 - 带头建设清廉机关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教育引导干部传承发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6] - 严格自我约束 把严管严治融入日常 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健全严管体系完善内控机制 [6] - 坚持刀刃向内 对反映干部的问题线索必核必查 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从严查处坚决清除 [6]
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丨充分发挥“四种形态”层层设防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方法 - 前移监督关口,抓早抓小治未病,通过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4] - 把日常监督抓得更实,综合运用受理信访举报、谈心谈话、走访督查等方式,从工作、爱好、交往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 [5] - 突出盯紧"一把手"、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群体,分级分类建好用好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5] 监督体系建设 - 把监督网络织得更密,强化纪检监察监督的协调引领功能,有效贯通各类监督,整合资源力量 [6] - 强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的统筹衔接,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贯通融合 [6] - 强化基层监督,力量统筹使用、工作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基层"熟人社会"监督难题 [6] 科技赋能监督 - 加快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赋能应用,促进监督提质增效 [6] - 着力整合数据资源,打通信息壁垒,完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增强监督协同性与穿透力 [6] - 围绕人、事、财、物等要素搭建重点领域监督模型,加强数据关联分析,及时感知廉政风险 [6] 惩防并举机制 - 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融于一体,不断铲除腐败滋生土壤 [7] - 以惩治震慑保持力度不减,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着重抓,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 [7] - 紧盯新的经济业态和产业模式中的腐败新表现,精准辨识、有力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7] 权力监督与制度建设 - 紧盯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审批、大额资金安排等重要事项,加强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8] - 推动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8] - 做深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督促协同发案单位开展整改 [8] 教育引导与廉洁文化建设 - 常态化开展党性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勤扫"思想尘"、多思"贪欲害" [8] - 抓好选人用人风气监督,严防严惩"政治骗子",推动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 [8] - 充分挖掘利用湖南历史文化、革命文化、现代文化,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8] 责任落实机制 - 强化"四责协同",推动各责任主体知责、担责、履责,做到严在日常、教在平常、管在经常 [9] - 协助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通过责任清单化、机制联动化、措施具体化,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9] - 突出"一把手"履责这个关键,督促党委(党组)书记当好全面从严治党"领头雁" [9] 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 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10] - 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推进"三化"建设年行动,将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理念落实到工作全过程 [10] - 持续促进能力提升,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铁军 [10]
驻自然资源部纪检监察组搭建平台深化协同监督 集思广益促履职
会议背景与目的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自然资源部纪检监察组在武汉组织召开自然资源、林草、海洋领域政治监督座谈会 [2] - 会议旨在搭建平台,深化两级派驻机构协同监督机制,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2] 自然资源领域监督实践 - 北京市纪检监察组对规自部门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跟进、精准化纠偏、常态化促改的全周期监督,明确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点监督事项 [2] - 湖北省纪检监察组制定深化政治监督重点工作年度清单,聚焦重点改革任务、耕地保护、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强化跟踪督办和闭环管理 [3] - 福建省纪检监察组强调突出政治引领,与厅党组同向发力,通过列清单、明举措、建台账,做细每季度检视 [3] 林草系统监督实践 - 甘肃省纪检监察组围绕“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履职用权情况,聚焦资源、资金、项目等防控廉政风险,对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林长制落实进行全过程监督 [4] - 河北省纪检监察组常态化跟踪“三北”工程等重大政治任务落实情况,加强现场督导,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 [4] 海洋领域监督实践 - 浙江省纪检监察组督促省海洋厅瞄准海洋经济工作正确方向,对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港口营商环境优化、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等重点任务跟进监督 [4] - 海南省纪检监察组明确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准备和建设等监督重点 [4] 监督工作存在的短板 - 派驻机构开展政治监督的能力有欠缺,对部分业务领域监督穿透力不足,发现深层次问题能力不足 [5] - 政治监督与日常业务、行业治理有机融合不够,派驻机构案件查办能力有待提高 [5] - 省、市、县三级派驻机构上下贯通不够、协调联动不足 [5] 改进措施与建议 - 建议通过搭建协作平台、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对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6] - 各方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三北”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建立属地联动、多部门协作配合的监督机制 [6] - 加强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室组地”联动、“组组”协同,建立健全联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促改促治机制 [6] 会议成果与未来方向 - 座谈会形成60余条意见建议,反映了当前自然资源、林草、海洋领域开展政治监督的实际情况 [7] - 驻自然资源部纪检监察组将聚焦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重点任务,做实做细政治监督 [7] - 与会单位表示将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强化系统思维,加强协同配合,持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7]
重庆市大渡口区委原书记余长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件定性 - 重庆市纪委监委对第六届市委委员、大渡口区委原书记余长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1] - 余长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2] - 其行为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性质严重 影响恶劣 [2] 主要违纪违法事实 - 丧失理想信念 背弃初心使命 毫无“四个意识” 背离“两个维护”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 [1] - 私自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 结交政治骗子 对抗组织审查 搞迷信活动 [1] - 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规使用公车 [1] - 无视组织原则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1] - 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1] - 廉洁底线失守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1] - 盲目铺摊子、上项目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1] -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1] -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利 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处理结果 - 经重庆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 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2] - 决定给予余长明开除党籍处分 待召开重庆市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2] - 由重庆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 - 终止其重庆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大渡口区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 [2]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陈志文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事件概述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陈志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1] - 陈志文目前正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
河南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战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河南省纪委监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河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河南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 战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东方电气:纪巡联动释放监督协同效应
"健全巡视组副组长选配机制,探索驻公司纪检监察组内设室负责人担任不驻组的巡视组副组长,促进 纪巡监督协同。"驻东方电气集团纪检监察组持续深化纪检监察监督与巡视监督联动机制建设,聚焦巡 前信息互通、巡中协同发力、巡后整改共督三个关键环节,积极拓展纪巡监督合力的有效途径,切实形 成"1+1>2"的监督协同效应。 做深做实巡前互通。驻公司纪检监察组系统梳理被巡视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有关情况、治理整治发现的典 型问题,以及相关领导干部信访反映等情况,就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向党组巡视办进行巡前通 报,推动巡视组带着问题"巡",瞄准重点"视"。选派内设室负责人担任巡视组不驻组的副组长,参加个 别谈话,牵头对企业纪检工作开展检查,同时推荐二级单位优秀专职纪检干部参与巡视,形成人员、资 源、信息等集中调配、顺畅衔接、高效配合的纪巡联动监督模式。 强化巡中协同发力。建立问题线索共研会商机制,不驻组副组长与巡视组针对巡视中遇到的疑点难点、 违规违纪问题等及时沟通对接,多方研判、多角度互动,为收集证据材料、深挖问题线索提供明确方 向,提升问题线索质量。健全问题线索快速处理机制,针对关键问题线索,巡视组及时移送驻公司纪检 监察组,边 ...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犯罪
案件基本情况 - 罗某某曾任A市B区城投公司董事长、B区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3] - 罗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4年10月22日被立案审查调查,10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4] - 2025年4月29日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8月14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5][6] 民间借贷行为定性分析 - 2016年8月罗某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周某出借45万元,6个月后收回50万元,获利5万元 [3][8] - 2018年11月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李某出借300万元,1个月后收回308万元,获利8万元 [3][8] - 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受贿罪,因无证据显示存在权钱交易故意,且借款人确有真实资金需求并按市场利率借款 [9][10] "放贷收息"型受贿认定 - 2015年11月商人彭某中标项目后,请托罗某某安排提前退还2000万元保证金,并向罗某某借款500万元支付30万元"利息"作为感谢 [12] - 彭某无真实借款需求,500万元资金一直闲置账户未被使用,30万元利息被认定为受贿款 [13][14] - 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彭某提前5个月退还2000万元,双方形成权钱交易关系 [12][14] 交易型受贿认定 - 2019年3月房产开发商王某以0.4万元/平方米价格向罗某某出售市场价格为0.65万元/平方米的房屋 [17] - 价差0.25万元/平方米,总获利42万余元,折扣率高达38%,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18] - 该优惠仅针对罗某某特定对象,非事先设定的普惠政策,构成受贿罪 [17][19] 量刑情节认定 - 罗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交代已掌握的195万元受贿事实,主动交代未掌握的411万余元受贿事实 [21] - 因交代的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要件,但认罪悔罪态度好被从轻处罚 [21][22] - 总计受贿金额606万余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6][22]
贿赂案件中“中间人”行为性质分析
案件事实 - 副区长李某利用职权帮助建筑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承揽土方工程 [1] - 中间人欧某与李某共谋向刘某索要120万元好处费并约定二人均分 [1] - 欧某实际向刘某索要150万元好处费 刘某同意并支付 [1] - 工程承揽成功后 刘某将150万元现金交给欧某 欧某自留90万元 将60万元交给李某 [1] 行为性质认定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欧某与李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共同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50万元 [2] - 第二种意见认为共同受贿数额应以二人合意的120万元认定 欧某私自多要的30万元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2] 共同受贿罪认定依据 - 欧某与李某主观上具有共同收受贿赂的意思联络 客观上欧某有帮助李某收受贿赂并分赃的行为 [3] - 根据"两高"意见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 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3] 共同犯罪数额认定原则 -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当中间人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多收钱款时 国家工作人员对多收部分不明知 该部分不宜认定为共同受贿数额 [4][5] - 本案中欧某与李某共谋数额为120万元 欧某私自多要的30万元超出共谋内容 故共同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20万元 [5] 截贿行为性质分析 - 中间人欧某截取的30万元 李某主观上不明知 二人无共同占有故意 [6] - 欧某明知30万元是利用与李某密切关系为刘某谋利的对价 刘某对该钱款作为权力对价亦属明知 [6] - 欧某利用李某职务便利帮助刘某并收受30万元的行为 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