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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丨临近年末,开票额度不够,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额度调整?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6:23
电子税务局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流程 - 企业需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1] - 可通过两种主要路径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方式一为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或在“热门服务”栏点击【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2];方式二为在首页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后点击“可用发票额度”后面的【去调整】选项[5][6] - 进入申请界面后需点击【新增申请】并填写必填信息包括“申请调整额度类型”、“申请调整额度(元)”、“申请理由”等[7][8] - “申请调整额度类型”分为长期和短期长期额度默认有效期至2099-12-31短期额度可选择“当月”或“指定期间”[9] - 填写信息后需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情况表及其他材料完成后点击【申请】提交[9] - 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等待“人工审核”企业可在原界面查看审核状态并可进行撤销或补正操作[11][12][13] 发票额度调整相关规则与常见问题 - 审批通过后额度未变化可能因短期调整类型为“当月”但审批在次月完成或长期/指定期间调整需先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后额度才会刷新[14] - 若系统提示存在负面清单管理事项无法办理业务纳税人需通过征纳互动平台或线下办税服务厅查询并整改指标后申请解除负面清单[15] -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80%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自动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其中Ⅲ类纳税人调增20%Ⅳ类纳税人调增50%符合此条件则无需申请[16] - 调整发票额度后企业需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基于真实合法交易开具发票[13]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规则 - 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且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需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20] - 常见视同销售情况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0][21] -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需按“两步走”原则:第一步按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第二步按成本价结转视同销售成本[21] - 举例说明企业将自产100盒月饼作为员工福利若每盒成本50元市场售价80元则需按市场价确认8000元销售收入同时按成本价结转5000元销售成本[21] -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仔细梳理全年业务对“免费送”或“转用途”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视同销售纳税调整[22]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特殊情形 - 依据相关规定经营主体因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23] - 经营主体因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明显笔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费款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23] -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23][24]
单位要求离职时赔偿培训费,这合理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6:09
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法定情形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2]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4] - 除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法定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4]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具体场景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4]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 -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 包括在试用期内 除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 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 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9][10] -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费款的 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10] -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10] -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10]
漫解税收|外籍人士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要怎么做,您了解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6:09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身份判定指南 - 本指南主要面向本纳税年度以“居民个人”身份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士 [3] - 若全年均按“非居民个人”缴税,可直接查阅文末表格了解相关政策 [3] 纳税人身份确认方法 - 确认本年度每月工资薪金是否以“居民个人”身份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4] - 可通过扣缴单位财务人员或税务机关查询确认,居民个人对应的所得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非居民个人则为“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 [6] - 需确认本纳税年度在华实际居住天数是否超过183天 [7] - 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9] - 在华居住天数按累计停留天数计算,停留当天满24小时才计入居住天数 [9][10] 身份变更的税务处理 - 若以“居民个人”身份预缴个税后,因居住天数缩短不再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应在条件变化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 - 需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税不加收滞纳金,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11] 非居民个人税收政策一览 -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般人员)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仅对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征税,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免征,境外所得不征税 [12] -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般人员)境内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对全部境内所得(无论支付地)征税,境外所得不征税 [12] -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高管人员)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对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征税,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免征,对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征税,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 [12] -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高管人员)境内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对全部境内所得(无论支付地)征税,对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征税,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 [12]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特别情形 - 因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不影响信用评价 [18] -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错误或明显笔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不影响信用评价 [18] - 税务机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影响信用评价 [19] -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信用评价的情形 [19]
@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因其已对销项和进项的测算进行了简化,故不再考虑进项扣除[3] -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由于销售环节没有增值税缴纳环节,因此不得抵扣上游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3] -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属于最终消费环节,增值传递链条断裂,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3] - 兼营简易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进项税额时,需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4]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9]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9][10] - 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11][12] - 经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12] -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若其商贸企业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或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等,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12] - 走逃(失联)企业直接失踪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12] -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专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3] 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 - 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6]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未办理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17] -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需作进项税额转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对应的已退税款将被追回[18] - 消费税纳税人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税款,不足冲减的应补缴[19][20]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追回等处理,逾期未提出则需按规定处理[21] - 纳税人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退税[22] 政策依据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所附实施办法[4]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 - 异常凭证管理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24] - 走逃(失联)企业相关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5]
电子税务局|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使用施工扬尘环保税智能预填功能?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电子税务局环保税智能预填功能操作指南 - 电子税务局全新上线环保税智能预填功能,旨在升级环保税申报体验,实现“自动计算、智能预填、轻松复核” [1] - 功能适用于施工扬尘环保税的按期申报,按次申报暂无法实现智能预填 [4] - 操作流程共分十二步,从登录电子税务局开始,至完成申报计算结束 [3][4][5] - 具体操作步骤包括:通过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 [3]、进入“我要办税”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 [3]、新增并选择“环境保护税”税种 [3]、进入税源采集页面 [4]、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新增税源 [4]、填写排污许可证及排放口信息,并在污染物信息模块新增施工扬尘污染物 [4]、在税源明细表勾选税源并点击申报计算 [5]、在“抽样测算计算”模块点击“自动计算”进入施工扬尘辅助计算界面 [5]、在辅助计算界面填写建设工程信息如用地面积、开竣工日期、当月施工天数、施工面积等,系统自动带出施工工期系数、扬尘产出系数、特征指标数量 [5]、根据当月《施工扬尘污染防控评价表》结果选择评价类别,系统自动跳出对应的“施工扬尘削减比例”并计算特征系数与污染当量数,确认后保存 [5] - 注意事项:征收子目必须选择施工扬尘,否则无法带出辅助计算界面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管理政策 - 异常凭证范围涵盖六种情形,包括: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13]、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特定情形(如商贸企业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能力且能耗与销售严重不符等)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以及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专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专票也列入异常凭证 [15]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排除以下情形: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计算 [16] - 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根据业务类型有所不同: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尚未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7];在出口退税方面,尚未办理退税的暂不允许办理,已办理退税的需根据适用办法作进项税额转出或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 [18][19];对于消费税纳税人,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尚未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税款或补缴 [20][21]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享有特殊处理权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进项转出、追回税款等处理,逾期未提出则需按规定处理 [22]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退税 [24] - 相关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26][2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常见问题(上下)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 点击上方 " 蓝色柳林财税室 " 关注我们 问题三 夫妻双方能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 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 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 扣除。 问题四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双方能否均填列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承 租人)扣除; 如果主要工作城市不同, 才可以 分别由承租人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篇 问题一 第一套住房已按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 加扣除,出售后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 息支出可以继续填报享受吗? 纳 税 人 发 生 首 套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只 能 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 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 除 。 。 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二 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 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 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 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 ...
事关个人,每月可享受扣除2000元!如何填报看这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扣除范围: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4] - 扣除标准: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4] -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或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4] - 操作指引: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或【办&查】进入对应界面 选择【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并确认扣除年度[5][7] - 信息延续:如扣除信息没有变化 可选择点击【一键带入】功能将2025年填报的扣除信息一键带入到2026年继续使用[4] - 备查资料: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4] 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扣除范围: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 以及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13] - 扣除标准: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16] -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17] - 境外教育: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 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17] - 操作流程: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选择【子女教育】及扣除年度 确认材料完备后进入填报 依次填写子女信息、子女教育信息(包括受教育阶段、时间、就读学校等) 选择扣除比例(100%或50%) 最后选择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年度自行申报)并提交[18][19][20][21][22][23] 政策依据与通用提示 - 政策依据:相关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24] - 信息确认: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正在进行 相关操作指引旨在协助纳税人完成填报[8] - 平台说明:相关解读文章由非官方平台以学习笔记形式发布 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学习参考 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11]
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后是否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核心规定 -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年终加薪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7]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符合规定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单独计算纳税 具体方法为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 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等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9]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10]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为0 [11]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为210 [11]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为1410 [11]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为2660 [11]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为4410 [11]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为7160 [11]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为15160 [11] 政策执行期限 -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0]
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指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捐赠额确认方式根据资产类型不同: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3] - 企业进行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还需向接受捐赠方提供货物公允价值的证明[3][6]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7] -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8] - 扣除计算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9] -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若纳入捐赠票据记载数额则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否则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扣除[6] - 浙江省已实现捐赠票据信息与电子税务局共享,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相关信息可自动预填[10] 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个人捐赠额的确认依据资产类型:捐赠货币性资产按实际金额,捐赠股权、房产按财产原值,捐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市场价格[11][16] - 个人捐赠支出一般按比例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2] - 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可实行全额税前扣除,例如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特定机构的捐赠[13] - 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接受捐赠方应予以开具,若不能及时取得票据,可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但需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补充提供票据[15] - 个人经营所得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则不能扣除公益捐赠支出[14] -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捐赠的,纳税人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16] - 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时,需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并需将捐赠票据留存五年[17] - 在浙江省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捐赠”模块查询捐赠抵扣详情并下载捐赠票据[18]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将延续,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25] - 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乘用车,每辆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5] - 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26] - 享受减免政策的车型需符合国家产品技术要求,并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8]
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财产和行为税问题汇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企业自办教育、医疗、托幼机构房产税政策 - 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 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征收规则 -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均需征收房产税,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及地下人防设施等[4] -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4] - 对于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5]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申报安排 - 为简化征管,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在每年4月征期一次性征收全年税款[5] - 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一次性缴清全年税款的,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至12月,当年10月征期不需再申报[5] - 若纳税人选择在每年4月和10月的前15日内分两次缴纳,则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至6月和7至12月[5] 单独建造地下建筑物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则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 -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5] -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5] 相关政策依据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