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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名词一起学 | 税前扣除系列(2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4 14:3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近期我们单位为了扩大品牌影响力,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有不小的支出,这些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 吗?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政策规定是这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 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还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 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
一次性收租怎样分摊才能享受免税政策,你清楚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4 08:45
房产税缴纳问题 - 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需缴纳房产税 [5] - 公司办公楼一半自用一半出租需分别计算房产税 [5] 增值税申报风险 - 企业转租房产未申报增值税存在税务风险 [5]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公司为员工租房支付的费用可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信息来源说明 - 文章内容来源于北京税务及顺义税务部门 [1][5] - 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学习平台 文章仅作学习参考 [7]
@广告、娱乐业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延续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4 08:45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 征收主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3] - 征收主体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 - 境外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且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3] 广告服务范围 - 包括广告代理服务 [3] - 包括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服务 [3] 娱乐服务范围 -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等场所 [3] - 包括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娱乐活动 [3] - 包含游艺类活动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等 [3] - 涵盖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等极限运动项目 [3] - 包含射箭、飞镖等竞技类娱乐项目 [3]
热点“京”选 | 事关出口退税热点问题汇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4 08:45
政策依据 - 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4] 热点问题分类 - 热点问题分为财产与行为税、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四大类 [4] 信息来源 - 信息来源为北京税务官方公众号 [5] - 文章由蓝色柳林财税室整理发布,但为非官方平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7]
山西:小规模纳税人项目信息维护无法添加征收率1%?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4 08:4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 - 电子税务局系统默认显示3%税率但实际开票时自动调整为减免后的1%征收率[3] - 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界面选择已添加项目名称[3] 政策实施细节 - 纳税人需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数电发票项目信息维护[3] - 系统通过发票填开界面自动实现税率减免无需人工调整[3] - 项目名称添加后系统自动关联减免税率[3] 政策发布信息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公告[3] - 政策执行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 - 政策适用范围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3]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4 08:45
住房租赁条例核心内容 总则 - 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当事人权益,稳定租赁关系,推动租购并举制度[4] - 适用范围为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5] - 国家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供给,包括盘活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10] - 租赁双方应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11] 出租与承租规范 - 出租住房需符合建筑、消防等强制性标准,禁止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14][15] - 租赁合同需实名签订并备案,备案不收费[17][18] - 出租人不得擅自扣减押金,承租人需合理使用房屋[19][20] - 合同解除需留合理腾退时间,禁止暴力驱赶[22] 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 企业需具备与规模匹配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24] - 需公示开业信息,房源信息需真实一致[26][28][29] - 禁止非法处理个人信息,需建立租赁档案[31][32] - 转租经营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32] 经纪机构管理 - 机构不得为违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38] - 需核验委托人信息并实地查看房源[36] - 禁止代收租金押金或冒签合同[38][60] - 从业人员不得兼职或多机构执业[35][61] 监督与法律责任 - 地方政府需建立租金监测机制[43] - 违规出租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10万元[56] -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可吊销营业执照[59] - 网络平台需核验发布者身份,禁止代收租金[49][51][61]
山西:电子税务局如何修改删除职工名册信息?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4 08:45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职工名册采集】功能菜单进行职工名册信息调整 [1] - 系统自动带出已采集的职工名册信息 若未采集则查询结果为空 [1] - 点击【编辑】可修改已采集的职工名册信息 修改后需点击【确定】通过校验 [1] - 通过【删除】功能可移除职工名册 确认后系统提示删除成功 [1] 信息来源说明 - 操作指引来源于山西税务税宣速递官方渠道 [2] - 转载内容标注版权归属 非实际办税标准 仅作学习参考 [4]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3 21:07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财关税〔2025〕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 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 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 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 ...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3 21:07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三、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征税商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25〕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 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中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一)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见附件。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相关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及时对 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2025年7月18日 (来源:财政部关税司) 链接: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公布 来源 财政部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 ...
涉税名词一起学 | 税前扣除系列(20)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23 19:00
小琪老师,是不是所有的资产损失都能税前扣除啊? 不是的,这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哦。 那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有哪些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 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57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具体包 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 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