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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收官!个人取得“反向开票”收入后,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攻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20 09:47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税务操作指南 - 核心观点:文章详细解读了自然人出售报废产品时,通过“反向开票”模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具体流程、计算方法及便利化服务举措 [3][4][7] - 自然人出售者需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3] - 税务机关提供线上(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和线下(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办理渠道 [3] - 系统提供预填报服务,可自动预填自然人出售者基本信息、全年“反向开票”金额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并自动计算税款 [3]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核定征收 - 经营所得税款按年计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4] - 对于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自然人,税务机关可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款 [4] - 举例1:某自然人2025年“反向开票”金额120万元,已预缴税款6000元(按开票金额0.5%计算)。因无法准确核算成本,按5%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120万元×5%),适用1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0.45万元**(6万元×10%-0.15万元),最终可申请退税**1500元** [5] - 举例2:某自然人2025年“反向开票”金额490万元,已预缴税款2.45万元。同样按5%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4.5万元**(490万元×5%),适用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3.85万元**(24.5万元×20%-1.05万元),最终需补税**1.4万元** [6] 个税APP申报操作流程 - 登录个税APP后,通过“办&查”菜单选择“经营所得申报” [7] - 在经营所得申报界面,选择“其他经营所得(B表)”,并选择申报年度(如2025年)开始申报 [9] - 在“基本信息”环节,若无法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收入相关成本费用,需在“是否能够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成本费用”栏选择【我无法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收入的成本费用】以启用核定征收 [9][10] - 选择核定征收后,系统将提示本年度的反向开票收入、按5%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及最终的应退/补税额,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11] - 在“收入成本信息”环节,若仅存在反向开票收入且不能准确核算成本,系统将默认以5%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相关成本费用数据项将清空不可填写 [12] - 后续需据实填写(或确认系统预填的)“纳税调整信息”和“其他税前减免”信息 [13] - 最后,系统自动计算并显示退税或补税的具体金额,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申报。若有退税,可在申报成功界面直接申请并绑定退税银行卡 [13][14] 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汇总申报 - 自然人出售者若除取得“反向开票”收入外,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应在分别办理各经营主体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7] 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两类 [23][24]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5][26][27] -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7] - 继续教育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但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符合条件也可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28] - 纳税人同时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最高可扣除**8400元**(4800元+3600元) [30] - 该政策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或取得的国内证书,国外进行的教育或取得的国外证书不能享受扣除 [31][32] - 参加自学考试、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等,只要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即可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34][35]
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怎么办?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20 09:47
陕西税务“电税小课堂”栏目介绍 - 陕西省税务局推出“电税小课堂”新栏目,旨在聚焦纳税人日常办税痛点难点,助力企业实现“多跑网路、少走马路” [3] 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办理指南 - 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可实现即时办结 [6] - 功能路径位于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抵欠】,或通过首页搜索关键字查找 [6] - 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的留抵信息、欠税信息及呆账税金信息 [6] - 纳税人需选择是否同时抵缴滞纳金,选项为“是”或“否” [6] - 提交后,若符合智能审核规则则自动办理成功,否则转为税务人员人工处理待办任务 [6][7] - 办理该业务无需报送任何资料 [7] - 若法定代表人有关联的非正常户或欠税且未签订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则无法线上办理,需先线下签订 [7] - 抵减欠缴税款时,需按欠税发生时间(精确到秒)逐笔抵扣,遵循先发生先抵原则,抵缴范围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7] - 一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留抵税额,以及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留抵税额均可参与抵欠,但即征即退的留抵税额不得用于抵减一般业务产生的欠税 [7]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15][16] - 扣除主体: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时,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15][17] - 独生子女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 [15] - 非独生子女扣除标准为每月分摊总额3000元,每人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15] - 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15][21] -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协议,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15][21] - 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5] - 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扣除时不能按照两倍标准计算,只要其中一位达到60岁即可享受扣除,不按老人人数加倍 [18][19] - 实际承担对无子女的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不可享受此项扣除 [20] - 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离异后再婚,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该纳税人仍可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扣除 [22] -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2022年及以前年度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 [22] - 非独生子女家庭中,若一个子女无赡养能力,其余子女不能由一人单独享受全部3000元扣除额度 [23][24]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点——赡养老人篇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20 09:47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可全额享受该扣除额度 [3] -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每月分摊的额度上限为1500元 [3] - 扣除方式包括平均分摊、约定分摊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其中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 -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协议,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摊方式和额度不得变更 [3] - 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4] - 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的情况下,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作为扣除主体 [4] - 只要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即可享受扣除,不按赡养老人人数加倍计算扣除标准 [5] - 被赡养人范围限定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叔叔伯伯等亲属的赡养支出不可扣除 [6]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 企业支出真实且已发生,但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或换开合规凭证 [14] - 因对方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开发票的,企业可凭特定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该支出税前扣除 [14] - 必备证实资料包括:无法补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14][15] - 其他可辅助提供的资料包括货物运输证明、货物出入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 [15] -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若被税务机关告知应取得而未取得合规凭证,企业应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16] -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换开合规凭证,也未能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6] - 该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8] 增值税税目概述 - 税目是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1] - 设置税目的首要目的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1] - 划分税目是国家实施税收调节政策的重要工具,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及经济政策,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 [21][22] - 由于增值税税目涵盖面广,在实际业务中对其判定容易出现混淆 [22]
生产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这样操作→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9 22:33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为一份面向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详细操作指南,旨在指导其完成首次出口退税的准备工作,核心流程包括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以及做好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 [2][3]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 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路径为“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 [4] - 在备案过程中,纳税人需确认或填写相关信息,并填报办理退(免)税人员身份信息,其中生产型企业的退(免)税计算方法必须选择“免抵退税” [5] - 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申请,系统显示成功即完成备案 [6] 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 生产型出口企业需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时完成增值税申报 [8] - 申报第一步:将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三、免抵退税”的第16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栏次 [8] - 申报第二步:计算本期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本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征税率 - 退税率)”,并将结果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9][10] - 申报第三步:回到主表,检查主表是否已正确采集附表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11][12] 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 [13] - 若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需缴回已退(免)税款;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收齐凭证并提供收汇材料进行补报 [13] - 具体办理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功能菜单 [14][15] - 在申报界面,系统会展示当前所属期、报关单条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条数以及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汇总信息 [16] - 关键操作步骤包括:导入报关单数据、获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处理待补填或待确认的数据(如出口发票号、币制、汇率、商品码、运费等)、管理汇率、勾选已处理报关单、填写明细申报表、生成并自检汇总表,最终提交申报 [17][19][21][23][25][26][30][32][33][34][36][37]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 -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妥善留存备案单证,并按申报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7] - 必须留存的备案单证主要包括:1)购销合同(如出口合同、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空运单、运输发票等);3)委托报关协议及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38][39][40] - 若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所有备案单证需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限为十年 [41]
【12366问答】个税年度汇算可视答疑节选(专项附加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9 22:3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 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父母可按规定享受扣除,政策对婴幼儿国籍无限制,享受扣除的起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1] - 子女年满3周岁但未入园,仍可享受扣除,按每月2000元标准,覆盖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阶段[4] - 国外学历继续教育或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能享受扣除,政策仅限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及境内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5] - 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只需填报其中一个;若同时存在学历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情形,需分别填报,两类扣除可叠加享受[5] - 职业资格证书能否扣除需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且证书批准或发放日期需为2025年度[5] - 跨年度医疗费用以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进行年度扣除,无需分年度拆分[5] - 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享受大病医疗扣除[5] -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分别扣除50%,无此情形则无需填写[5][6] - 合租住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6] - 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不能享受扣除,被赡养人仅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6] 增值税相关法规与政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以及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等情形需预缴税款[13][14][17]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关收入及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代理服务参照此规定执行[22]
3月31日截止!多退少补别错过(附操作流程)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9 22:32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概述 - 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B表)是年度终了后的总账核算,与季度预缴(A表)的关系类似于“多退少补”[4] -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必须进行B表申报[4] - 申报流程可通过线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厅完成[5]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则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5] - 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4] -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附加扣除只能在其中一项所得中申报减除,不得重复[4]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首先在【代扣代缴】模块完成相关人员的信息采集与报送[6] - 进入【经营所得】-【年度汇缴申报】-【修改】,据实填写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数据[6] - 若投资者有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可在“投资者信息”中填写[6] - 数据填写无误后,选中数据提交申报并获取反馈,确认申报状态[6] - 申报成功后,在【税款缴纳】环节完成缴款[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详解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共七项[14]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15][17] - 扣除标准分为两类:独生子女按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15] - 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时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18] - 扣除标准按每个纳税人两位赡养老人测算,只要一位父母年满60岁即可享受,不按老人人数加倍计算[19] - 被赡养人仅指父母及(子女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无子女的叔叔伯伯等支出不可扣除[20][21] - 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16][22] -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只要父母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赡养,该纳税人仍可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扣除[23] -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2022年及以前年度仍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24] - 非独生子女中若有一人无赡养能力,其余子女也不能单独享受全部3000元扣除,仍需在兄弟姐妹间分摊,每人不超过1500元[25]
【关注】土地增值税新规,“六大变化”一次性给您说明白!按照这个来操作→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9 18:28
土地增值税征管新规要点 - 预征申报的起始时间以两个时间点较早者为准: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或现售)许可证的发证当日,或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的当日;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2] - 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统一为: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取代了旧规中“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方式[2] - 以某公司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项目为例,取得含税预收款54500万元,计征依据为50000万元,按1.5%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为750万元[2] -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2] - 若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被受理清算申报,则其清算确认的销售收入与面积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2] - 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在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支出,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扣除[2] -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3] - 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收入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统一申报[4] - 尾盘销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不包括清算时已计算的税金,但尾盘销售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可据实扣除[4] - 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公式为: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不含清算税金)÷相应类型房地产的可售建筑面积[4] - 尾盘项目总扣除金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已销尾盘面积×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 本期实际发生的金额[4] - 以某公司普通标准住宅项目为例,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73000万元(含税金3000万元),可售面积90000平方米,则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金额为3万元/平方米;销售尾盘9000平方米并发生税金200万元,对应扣除项目金额为27200万元[5] - 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报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5] - 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新规执行,已出具通知书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5]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新项目时,需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以获取项目编号,用于后续各项申报[5]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要点 - 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11][12] -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逾期可能产生滞纳金并影响纳税信用[13][14] - 查账征收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还需额外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15] - 核定征收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申报[16] -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损失 - 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16] -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多退少补[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计算 -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18] - 举例说明:某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货物销售额合计450万元,同年5月偶然转让一处不动产销售额100万元,该100万元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因此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为450万元[20][21]
一图了解2026年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填报操作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9 18:28
重点税源企业补充信息采集填报指南 - 采集工作已启动,范围为重点税源企业,按月开展,由税务机关依据制度采集企业涉税资料,形成5种报表 [3][4] - 具体报表包括《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补充采集表》、《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补充采集表》和《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补充采集表》 [6] - 填报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或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进入对应模块,根据所属期选定年月后点击【采集】进入填报页面 [5] 各类报表填报具体要求 - 《基本信息表》每年仅在1月报表期填报,后续无变动不得随意更改 [8] - 《税收信息表》需每月填报,填报时需注意单位及数量级 [8] - 《产品表》根据企业行业类型按月填报,仅工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展示该表,其他行业企业不展示,填报时仅需填报列表中的产品信息,若产品不在列表中则选择“9900产品不在列表中,无需填写产品表”项,产品表中的销售收入应与当期销售的产品数量匹配,并注意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数据的逻辑关系 [8] - 《财务信息(季报)表》按季申报,在3月、6月、9月、12月报表期填报,可自动取数,企业申报财务报表后,系统将于次日自动预填财务信息表数据 [8] - 《景气表》按月填报,表中“本月”指填报日期的月份,例如2月份填报1月份报表时,表中“本月”为02月,“下月”为03月 [8] 填报操作流程与审核 - 在采集填报页面,根据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依次点击左侧【报表列表】中的【基本信息表】、【税收信息表】、【产品表】、【财务信息(季报)表】、【景气表】按钮进行填报,点击【暂存】可暂时保存数据,填报完成后点击底部【审核】按钮 [7] - 点击【审核】后,底部“校验问题”会提示审核结果,红色圆点及数字代表差错条数,橙色圆点及数字代表疑点条数,点击圆点会弹出审核公式提示,点击审核公式后相应错误指标会标注红色叹号,需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错误数据或填写“审核说明”,修改无误后可点击【提交申报】 [7] - 点击【提交申报】并确认信息后,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即完成填报 [7] - 若非本月第一次填写,再次进入申报界面时会提示选择“取消”或“确定”,选择“取消”会清除先前自行填写的数据并自动填入最新预加工数据,选择“确定”会还原至上一次填写的数据 [7]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规则 - 纳税缴费信用结果直接影响发票领用、贷款审批甚至招投标资格,“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是最容易出现的失信行为 [12] - 自2025年7月1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评价范围扩大,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等缴费信息纳入采集范围 [12]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期限、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但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缴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4][15] 信用扣分与修复机制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按月计算扣5分 [17] - 新增参与评价的费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7] - 信用修复需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已完成补申报且对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复,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若失信行为尚未记入评价结果,则无需申请,税务机关在年度评价时统一更新结果 [20][21] - 修复加分分值根据纠正时间不同:在3日内纠正加5分;在3日后30日内纠正,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在30日后90日内纠正加3分;在90日后纠正加2分 [22] - 修复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选择年度后点击【申请调整】-【申请修复】,或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2] 信用维护建议 - 建议牢记各税种申报期限,建立申报日历,严格按期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均需按时申报 [18] - 建议用好税务机关通过短信、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推送的申报提醒工具,避免因遗忘导致逾期,并确保联系方式准确 [19]
【实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如何提高?一文带您了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9 18:27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申税小微,我们机构前两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都是TSC4级,今年想要争取让机构信用 再上一层楼,有什么办法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恰逢新一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 用积分评价周期,申税小微为您准备了一些积分高效提升的小窍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 涉税服务人员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中级会计师等任一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每人加 2.5分 (1人取得多 项资格证书不重复记分)。 Tips: 该指标最高分为10分。 发挥税收共治作用 涉税服务人员入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的,按照全国、全省、全市三个等级分别加 3分、2分、1分 。 Tips: 该指标最高分为5分。 单独报送一般税务咨询、其他 税务代理 业务信息,每报送一份加 0.5分 。 Tips: 该指标最高分为20分。 税务师行业协会或由各省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涉税行业协会会员得 15分 。 一、实名办税 二、业务信息质量 三、行业自律 1 2 四、党的建设情况 党员情况 1 涉税服务人员中有党员的,加 5分 。 党组织设立情况 2 涉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发布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9 18:2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 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3月13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 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