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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6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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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6 19:59
制度内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 - 适用于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3] - 遵循实事求是等原则[4] 执行流程 - 证券部收集资料提方案报董事会批准[5] 责任处理 - 六种情形追究责任,两种从重,四种从轻或免予[3][4][7] - 追究形式含责令改正等,可附带经济处罚[8][6] 制度执行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0]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6 19:59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5]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6] 股票买卖限制 - 董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6] - 董高在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6] 减持与披露要求 - 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7] - 减持完毕与否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7] - 股份被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7] 信息申报要求 - 新任董高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11] - 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11] - 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1]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5-08-26 19:59
薪酬适用范围 - 办法适用于公司计发薪酬的董事、总裁等,独立董事津贴除外[2] 薪酬决定与构成 - 董事报酬由股东会决定,高管报酬由董事会决定[3] - 任职董事薪酬依岗位定,未任职可发津贴[5] - 高管薪酬含基本年薪等四项,有中长期激励[5] 考核与调整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绩效评价[7] - 经营环境变化可调整考核指标和办法[7] 施行与解释 - 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解释[9]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6 19:59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保护权益[2] 管理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充分、合规披露等六项原则[3] 决策与实施 -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5] -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实施相关工作[5] 工作内容 - 工作包括信息沟通、及时披露等多项职责[5] 沟通内容与对象 - 就发展战略、经营财务等内容与投资者沟通[7] - 服务对象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媒体及监管机构[7] 开展方式 - 开展工作方式有公告、股东会、分析师会议等[8] 人员素质 - 管理人员需具备了解公司、熟悉法规等素质技能[11]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13]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19:59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二个月内召开[2] 临时股东会召集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董事会需在收到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8]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等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1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1]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1] 会议变更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应在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4]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2] - 公司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3]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4] 董事选举 -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26]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6] -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每股份投票权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27]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决议由出席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25]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的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表决总数[24]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 报告要求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19] 表决规则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27]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6] - 股东会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27] - 股东会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结果[28] 表决意见 - 出席股东对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未填等视为弃权[28]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及表决结果[29]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6 19:59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交所备案[3] - 信息披露“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7]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14] 信息披露内容与载体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告报刊,上海证券交易网站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7]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 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以临时报告披露[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公司应披露[20] -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22] -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详细情况,可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23]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等行为导致股本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3] 相关人员职责与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其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形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25][26][30][3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1]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2] -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务[28]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8] -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应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2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敦促临时报告披露[29]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0]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事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信息披露后续工作 - 证券部应在临时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稿送所有董事,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单位[3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40]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为10年[40] - 依据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44]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08-26 19:59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 ...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08-26 19:59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 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 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联交易是指 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6 19:59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履职履责和培训与 考核评价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 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 ...
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08-26 19:59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