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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6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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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601222) - 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9] - 公司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适用相关审议规定[1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10]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标的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0] 金融服务协议 -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 公司应在资金存放财务公司前评估其经营资质等并出具报告[14] - 公司需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风险处置预案[14] - 公司应在协议期间每年披露预计金融业务情况[15] - 财务公司出现风险情形公司拟继续业务需重签协议并说明[16]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关联交易,半年出具风险评估报告[16]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17] - 保荐人等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等进行专项核查[17] 其他交易标准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增资减资以公司金额计算标准[19]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应区分交易对方等[21] - 公司向关联人购售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公司股权,应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及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5]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须股东会审议,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25] - 公司购售资产可能致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前解决[25]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受赠现金资产等[27] - 公司拟披露信息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等[30] -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包括为交易对方等六种情形[31] -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包括为交易对方等八种情形[31]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关联交易制度同时废止[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林洋能源(60122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入档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 ...
林洋能源(60122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林洋能源(60122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三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5]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可开临时会议[14] -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6] 职责与工作 -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等工作[2] - 向董事会提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建议[7] - 审计工作组做决策前期准备[10] -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16]
林洋能源(601222)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四月修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6083861677。 1.03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04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Linyang Energy Co., Ltd. 1.05 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 666 号 邮政编码:226200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林洋能源(60122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林洋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
林洋能源(601222)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程序和经营管理权限,规范公司经 理层的组织及行为,确保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加强经营监督和 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作为公司经理层 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拟 定年度利润指标,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1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
林洋能源(60122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 ...
林洋能源(60122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
林洋能源(601222)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 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五)曾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