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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6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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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601222) - 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 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
林洋能源(601222)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甘丽凝)
2025-04-25 22:40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甘丽凝:现任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财会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财会系 执行主任、和元生物独立董事、均瑶健康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等。多年从 事财务会计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对公司财务制度建设的完善性、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等能提供建议并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亲属没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没有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判断的情况。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林洋能源(601222)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崔吉子)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崔吉子: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国法研究中心 主任,韩国韩中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研究》主编、亚普股份独立董事、公 司独立董事等。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对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公 司各项制度建设的完善性等能提供建议并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已取得监管部 门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亲属没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
林洋能源(60122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提名委员会设置 - 成员三至五名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提名委员会运作 - 任期与董事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4] - 选举前一至两月提候选人建议[10] -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其他规定 - 会议表决方式多样,临时可通讯表决[12]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不少于十年[12]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15]
林洋能源(601222)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5]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4] - 每年至少开一次会,提前三天通知[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1] 决议与表决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等,临时会可通讯表决[11] 资料保存与细则试行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不少于十年[11]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起试行[13]
林洋能源(601222)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之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 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 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 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 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 第 ...
林洋能源(601222)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苏凯)
2025-04-25 22:40
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苏凯:曾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干部,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首席战略官,国能山水(深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易柯 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以及公司独立董事。长期从事新能源业务行业, 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领域深有研究,能够对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发展以及战 略定位合理性、公司经营目标设定的科学性等能提供建议并具备专业的判断能 力,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亲属没有 直接或间 ...
林洋能源(6012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8]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需报告[8] 其他报告标准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报告[11]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报告[1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及时通知公司[14] 信息报送要求 - 与重大信息有关书面文件需在24小时内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送原件[17] - 书面报送重大信息材料包括原因、协议、批文、意见书、内部审批意见等[17]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报送[19] 信息处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重大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公开披露[17]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相关人员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19] 人员职责 -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敦促各部门等做好重大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19] - 董事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19] - 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培训[19]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追究责任,导致违规或损失给予处分[20] - 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4]
林洋能源(60122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江 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证券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由证券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 (一)明确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八)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 ...
林洋能源(60122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5 22: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