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601956)
搜索文档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1亿股,每股发行价格5.88元,募集资金总额5.8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767亿元 [1] - 发行费用包含保荐及承销费用1,017.92万元及其他发行费用109.43万元 [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验资报告出具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及多家银行分支机构签署了五份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 [2] - 监管协议签署方包括中信银行黄石分行、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建设银行黄石铁山支行、江苏银行宿迁分行、工商银行黄石分行及农业银行黄石石灰窑支行 [2] - 监管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未存在重大差异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总额5.782亿元,其中募投项目支出1.96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1.717亿元 [2][5]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2.102亿元,置换发行费用90万元 [2][5] - 利息收入净额130.82万元,当前专户余额37,114.17元 [2] 募投项目具体进展 - 年产100万台大规格商用制冷压缩机项目投入6,507.49万元,完成率100.12%,2023年实现效益1,213.83万元 [5] - 年产400万台高效环保压缩机生产线扩建项目投入4,501.18万元,完成率100.03%,2023年实现效益494.27万元 [5] - 节能变频电机项目投入2,506.01万元,完成率100.24%,2024年实现效益843万元 [5] - 高端智能铸造及加工项目投入27,131.86万元,完成率100.49%,2025年上半年实现效益2,100.49万元 [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入17,172.64万元,完成率100% [5] 资金临时调配情况 - 公司曾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已于2024年10月17日全额归还专户 [5][6] - 另使用7,8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样在12个月内归还专户 [5][6] 资金使用合规性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未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 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所有项目均按计划进度执行且可单独核算效益 [3][5] - 未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工程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关联交易概述 - 全资子公司东贝压缩机公司、机电(江苏)公司、东贝铸造公司与关联方东贝新能源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站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合计14,114,655.89元 [1][2] - 项目在子公司厂区建筑物屋顶实施,东贝新能源负责施工及提供辅材或总承包 [1][2] - 东贝新能源为同受控股股东黄石汇智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 [1][2] 项目具体内容 - 黄石东贝铸造有限公司项目规模2286.9kWp,承包价2,200,000元 [3][4] - 东贝机电(江苏)有限公司项目规模343.98kWp,总承包价1,200,000元 [4] - 黄石东贝压缩机有限公司项目规模2584.56kWp,承包价10,714,655.89元 [4][5] 交易定价与支付方式 - 交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3] - 铸造公司项目付款分四期:10%预付款、30%到货款、30%验收款、30%质保尾款 [4] - 江苏公司项目付款分三期:30%预付款、60%验收款、10%质保款 [4] - 压缩机公司项目付款方式与铸造公司一致 [4][5] 项目影响与目的 - 项目可满足日常办公及生产用电需求,降低用电成本 [6] - 使用光伏清洁能源促进环保型生产,实现绿色节能降耗 [6] - 响应国家"碳中和、碳达峰"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 [6] 审议程序与历史交易 - 交易经独立董事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6] -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6] - 2025年初至公告日,与东贝新能源累计关联交易金额10,994.13万元 [6]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总经理职责与定位 -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对董事会负责 [1] -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内容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 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和盈亏状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等 [5] - 出现紧急情况需变更董事会决议时 应在变更后立即报告并取得追认 [3]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 由董事长提议 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任期三年且可连任 [1][2]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涉及经济犯罪未逾5年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负有责任未逾3年 大额债务逾期未清偿 被市场禁入处罚等 [1]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时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2] 具体职权范围 - 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 -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 [2] - 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外的管理人员任免 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2] 总经理办公会议机制 - 每月召开例会 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和议题征集 [4] - 参会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必要时可要求部门经理列席 [4] - 决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出现分歧时由总经理最终决定 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十年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财务总监负责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 [3] 制度实施与效力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工商登记备案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6]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6]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公司治理结构 - 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持股100%)和控股子公司(持股50%以上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1] - 子公司需依法设立董事会,全资子公司可仅设执行董事[7] -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由公司推荐人选担任[4] -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人选担任[4] 人事管理机制 - 公司通过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6] - 股东代表由总经理提名,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6] - 子公司董事候选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确认后推荐[6] -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确认后推荐[6] - 委派人员需定期汇报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信息[6] - 公司可随时调整委派人员,不符合要求者可通过章程程序更换[8] 财务管控体系 - 子公司需遵循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8] - 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8] - 需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8] - 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往来,禁止非经营占用[9] -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担保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9] - 负债性筹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9] 投资交易管理 - 子公司交易需围绕主营业务展开,需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10] - 拟进行交易需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书面文本[10] - 需审慎判断关联交易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10] - 获批交易需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汇报项目进展[10] - 超越权限开展交易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人责任[11] 绩效考核制度 - 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制度[12] - 子公司需建立自身考核奖惩制度并报公司人力部备案[1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12] - 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将受到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12] 制度执行规范 - 子公司重大会议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议题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4] - 属于公司审批事项需待公司决策后方可执行[4] - 会议记录需由到会董事或股东代表签字[5] - 需妥善保管重要文本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存档[5]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等主体 [1] - 信息披露需真实 准确 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及时 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影响证券价格 [2] 信息披露职责与机构 -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是常设机构 [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事宜 信息需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 [4]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督促董事会改正重大缺陷 [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公司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重大事件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5] -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重大信息 [5] 定期报告内容与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需披露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6]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7] - 年度报告需记载股票债券发行变动情况 股东总数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7] 定期报告审议与披露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审议不得披露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无法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需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8]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需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起因 目前状态和可能影响 [12]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 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股东权益为负值 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 新公布法律法规影响等 [12]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信息披露程序与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 [1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时需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到报告后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6] - 公司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16]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需保密应披露信息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18]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设立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16] -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为10年 [16] 附则与制度执行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18] -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18]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信息披露外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1] -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 [1] -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1] - 诚实守信原则 投资者关系工作客观真实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1] - 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沟通方式时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1] - 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实现双向沟通良性互动 [1] 投资者沟通内容 - 公司发展战略 包括发展方向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2] -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 - 依法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2] - 依法可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重大投资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管理层变动大股东变化 [2] - 企业文化建设相关信息 [2] -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2] 投资者沟通方式 - 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参观访问 [3] - 网络平台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3] - 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深入广泛沟通 特别注重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 管理架构与职责 -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业务负责人 [4] -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管理事务 [4] - 证券部职责包括采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 了解重大事项 [4] - 设立专门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网络沟通平台 专人负责解答问题 [4] - 组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 [4] - 拟定修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4] - 调查研究投资者关系状况 跟踪关键指标 撰写研究报告 [4] -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4] - 加强与财经媒体合作 引导媒体报道 [4] - 跟踪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4] -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保持接触 [4] - 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专业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保持合作交流 [4] 内部协作与人员要求 - 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5] - 证券部应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培训 [5] - 除非明确授权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5] - 证券部员工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5] - 熟悉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和各种金融产品 [5] - 具备良好沟通协调能力 品行诚实信用 有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5] - 具备较强写作能力 能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新闻稿件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委托理财交易行为 保证资金安全并防范投资风险 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 - 委托理财指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的行为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经公司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理财活动 [1] 委托理财操作规范 - 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和保值增值原则 仅使用闲置资金且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2] - 公司需选择资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 期限 投资品种及双方权利义务 [2] -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 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相关操作 [2] 审批权限及披露要求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2] - 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后实施披露 [2] -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难以每次审议披露的 可对未来12个月内理财范围 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并按金额审批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 [3] 信息披露具体内容 -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需至少包含目的 金额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说明 对公司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及监管要求的其他必要信息 [3][4] -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受托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 [4] 管理职责与风险控制 -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部门 负责年度额度预计 理财方案提出上报 协议签署 账户管理 资金结算 投资期间管理及收益跟踪等职责 [4][5] - 财务部需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持续跟踪产品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以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5] - 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 办理 盈亏及账务处理情况 证券部负责按监管规定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5]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全面ESG管理制度以推动可持续发展 提升治理能力 竞争能力 创新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3] - 制度明确ESG管理架构 职责分工 信息披露要求及实施原则 [4][5][7]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引制定 [3]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建立ESG工作体系 [3] 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 控股子公司 [3] - ESG职责涵盖环境 社会 公司治理三方面责任和义务 [3] - 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 债权人 职工 合作伙伴 客户 供应商 社区及政府部门 [3] 管理原则 - 可持续发展管理与公司战略目标有机融合 [3] - 与运营管理紧密融合并加强统筹协调 [3] - 依法依规结合行业特点 商业模式及ESG评级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3] - 建立持续改进优化机制以提升管理水平和绩效 [3] 管理架构 - 董事会作为ESG工作领导和决策机构 [4] -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作为研究和指导机构 [4] - 设立ESG工作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 各部门及子公司主管领导组成 [4]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ESG日常工作和报告编制 [5] - 各部门和子公司作为ESG工作执行单位 [5] 职责分工 - 董事会负责ESG重大决策和监督 [5] - 战略决策委员会研究ESG趋势并提出建议 [5] - 各执行单位落实ESG日常工作并定期汇报 [5] - 子公司需建立ESG管理机制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5] 决策与沟通机制 - 将ESG因素纳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社会效益评估 [6] - 建立ESG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访谈 座谈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6] - 将ESG职责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并识别相关风险 [6] 信息披露 - 定期编制ESG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7] - 报告需覆盖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 社会和治理活动 [7] - 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严禁以非正式形式替代公告 [7] - 允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官方渠道进行ESG报告宣传 [7] - 明确信息保密责任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8]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9] - 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 [9]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规范股东会组织和行为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1] - 规则对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具约束力[1] - 合法持有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股东权利[1] 股东会职权及授权 - 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行使选举董事 审批董事会报告 利润分配 增减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修改章程 聘用审计机构等职权[1] -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满足特定条件 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 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或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2][3]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2]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策 但授权内容需明确具体[3] 股东会召开方式 - 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于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会议触发条件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三分之二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三分之一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4] - 会议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指定地点[4]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需10日内反馈意见[5] - 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会议 若董事会未响应可自行召集[6] - 自行召集会议需通知董事会并备案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7]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提案需属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且符合法规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案[8] - 临时提案需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 召集人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8] - 年度会议需提前20日通知 临时会议提前15日通知 紧急情况可缩短时限[9] - 通知内容需包括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 联系人信息及表决方式[10] 股东会召开流程 - 会议需保障正常秩序 股东需凭身份证 持股凭证或授权委托书出席[11][12] - 会议主持人通常为董事长 特殊情况由董事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推举[13] - 董事会需作年度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需述职 董事及高管应接受股东质询[14][15] 股东会表决与决议 - 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解散 修改章程 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等[16] - 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17][18] - 表决采用记名投票 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20][21] 股东会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需包含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 表决结果 质询内容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2] - 记录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 主持人等签名 与股东签名册一并保存不少于10年[23] 股东会决议执行 - 决议由董事会或指定执行人组织实施 新任董事按章程就任[23] - 利润分配方案需在会议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23] - 决议违反法规或章程的 股东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23] 附则 - 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修改需经股东会批准[24][25] - 规则与公司章程同步生效 若与法规冲突以法规为准[24][25]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总则 - 制定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担保风险 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财务安全 依据包括公司法 担保法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1]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作为第三人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或质押 包括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或相互担保 [3] - 担保原则为合法 审慎 互利 安全 需采取反担保措施且提供方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4][5] 对外担保决策权限及审批 - 被担保方需经营财务正常 无重大风险 且需提供有效反担保 [6] -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批需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7] - 为关联人担保不论数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8] - 董事会需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经营资信状况 可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 [9] - 股东会审批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 超总资产30%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 [10]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 关联担保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 决议需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2] - 担保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13]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 担保合同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订立 事前不得签署 [14] - 担保合同需为书面形式 符合法律法规且事项明确 [15] - 禁止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超授权数额签约 [16] - 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必须登记 [17][18] - 财务部负责担保登记管理 合同签订后需报董事会秘书并保存复印件 [19]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 需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状况 收集财务资料 定期分析并报告董事会 [20] - 财务部门需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偿债义务 失败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1] - 合同修改 变更 展期需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22]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破产时需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23]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需及时控制风险 遇恶意串通需请求合同无效 [24] - 多保证人情况下需拒绝超份额责任或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25] - 债权转让时需拒绝对增加义务担责 可能情况下终止担保合同 [26] - 资本运作中需审查被收购方担保情况作为决策依据 [27] - 债务人破产时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 [28] 附则 - 制度术语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 修改需董事会提案股东会批准 [29][33] - 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