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洁能(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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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洁能(605111) - 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5-02-06 19:18
激励计划时间线 - 2024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9] - 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6日公示激励对象[9] - 2025年1月13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10] - 2025年1月25日审议通过授予股票期权议案[10] - 2025年1月27日为激励计划授予日[12] 激励计划数据 - 拟授予激励对象138人[13] - 授予股票期权105.3580万股[13]
新洁能(605111) - 广发证券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02-06 19:18
激励计划流程 - 2024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2] - 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6日公示拟激励对象名单[13] - 2025年1月13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3] - 2025年1月14日披露自查报告,未发现违规行为[14] - 2025年1月25日审议通过授予股票期权议案[14] 激励计划数据 - 授权日为2025年1月27日[17] - 授予数量105.3580万份[17] - 行权价格29.12元/份[17] - 授予人数138人[17] - 叶鹏获授4.1万份,占比3.8915%[18] - 王成宏获授3.1万份,占比2.9423%[18] - 顾朋朋获授1.8万份,占比1.7085%[18] - 核心技术等人员128人获授84.75万份,占比80.4400%[18] - 激励计划授予总数占公司股本总额0.2537%[18] 激励计划条件 - 公司未发生财报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情形[20] - 激励对象未发生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不适当人选情形[21] - 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22] -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符合相关规定[23] 备查文件 -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25]
新洁能(605111) -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2025-02-06 19:18
激励计划 - 授予日为2025年1月27日[2] - 行权价格为29.12元/股[4] - 激励对象为138名[4] -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105.3580万份[4] 合规情况 -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主体资格[3] -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 -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4] - 实施激励计划利于公司发展,不损害股东利益[4] - 独立董事同意授予日[4]
新洁能(605111) - 监事会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2025-02-06 19:15
激励计划 - 监事会核查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及资料[1] -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1] 授予安排 - 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1月27日为授予日[2] - 向138名激励对象授予105.3580万份股票期权[2]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29.12元[2]
新洁能(605111)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2-06 19:15
会议信息 -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1月20日发通知,1月25日召开[2] - 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3人[2] 股票期权授予 - 监事会同意2025年1月27日为授予日,向13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 -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105.3580万份[4]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29.12元[4] - 授予股票期权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4]
新洁能(605111) -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续期的公告
2025-01-25 00:00
股东持股 - 股东周洞濂持股1,152,480股,占总股本0.28%[3] - 控股股东朱袁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100,956,438股,占总股本24.31%[3] - 朱袁正持股90,723,226股,占比21.84%[8] 股份质押 - 周洞濂累计质押611,000股,占其持股53.02%,占总股本0.15%[3] -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已质押611,000股,占其持股0.61%,占总股本0.15%[7] 权益分派 - 2024年6月13日为股权登记日,每10股转增4股[6]
-瑞银证券-新洁能-2025瑞银大中华研讨会:汽车和服务器数据中心应用的2025年展望乐观
-· 2025-01-17 10:53
行业投资评级 - 报告对新洁能的投资评级为“买入”,目标价为43.20元,基于30倍2025年预期市盈率 [5][6] 核心观点 - 新洁能对2025年汽车电子和数据中心应用的需求展望乐观,预计这两大领域将带动公司未来增长 [2] - 公司在汽车电子领域的市场份额有望提升,目前汽车营收占比为15%,预计未来将进一步增长 [3] - 公司在MOS产品领域占据主导地位,MOS产品占公司营收超过80%,其中中低压MOS占比约70% [4] - 公司预计2025年将继续受益于国内外客户的数据中心建设,与主要服务器厂商、电源模块厂商等有紧密合作 [2] 下游需求展望 - 汽车电子需求增长可见性高,公司产品已从车身控制域拓展至动力域/安全相关领域,车规级料号增长至200颗左右 [3] - 数据中心需求预计将保持强劲,公司预计2025年将继续受益于国内外客户的数据中心建设 [2] - 工控板块的电动工具及无人机客户需求预计保持良好增长,光伏储能需求有望恢复,消费电子需求预计保持平稳 [2] 竞争格局 - MOS产品竞争格局较为稳定,公司在中低压MOS市场占据主导地位,高压Super-junction MOS竞争格局有望改善 [4] - IGBT产品竞争相对较小,公司主要聚焦于光储应用,并通过进入高门槛客户和拓展高端应用提升盈利水平 [4] 财务数据与估值 - 公司2024年预期营业收入为18.49亿人民币,2025年预期营业收入为22.68亿人民币 [8] - 2024年预期净利润为4.52亿人民币,2025年预期净利润为5.89亿人民币 [8] - 2024年预期每股收益为1.09元,2025年预期每股收益为1.42元 [8] - 公司市值约为13.3亿人民币(1.82亿美元) [6] 公司背景 - 新洁能是中国领先的无晶圆功率半导体器件厂商,产品包括硅MOSFET、IGBT分立器件、碳化硅MOSFET等 [11] - 2022年,公司业务主要分布在汽车(14%)、可再生能源(25%)、数据中心(13%)、工业(27%)和消费类应用(15%) [11]
新洁能(605111)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01-14 00:00
会议安排 - 公司2024年12月25日决定2025年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 - 2024年12月27日刊登股东大会通知[1] 股东大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727名,持有表决权股份101,892,741股,占比25.0545%[4] 议案表决 -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同意99,278,536股,占比97.4343%[7] -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同意99,319,868股,占比97.4749%[7] -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同意99,282,236股,占比97.4379%[8] 中小投资者表决 -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8,543,918股,占比76.5712%[7] -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8,585,250股,占比76.9417%[8] -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8,547,618股,占比76.6044%[8] 会议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等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11]
新洁能(605111) -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01-14 00:00
激励计划 - 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 自查情况 - 自查期间为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3] - 60名核查对象自查期间有股票交易行为[5] - 核查对象股票交易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5] 核查结果 - 未发现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情形[5][6] 备查文件 - 包括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两份文件[7] 公告时间 - 公告发布于2025年1月14日[9]
新洁能(605111)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1-14 00:00
会议信息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1月13日在无锡新洁能公司会议室召开[2] - 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727人,所持表决权股份101,892,741股,占比25.0545%[2] - 公司在任董事、监事及董秘出席,其他高管列席[2][3] 议案表决 -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三议案A股同意比例超97%[4][6] - 5%以下股东对三议案同意比例约76%[7] 决议情况 - 见证律师认为大会决议合法有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