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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60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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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202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约1.40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7 17:50
公司财务表现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约43.67亿元,同比减少18.12% [1] - 202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4亿元,同比减少40.25% [1] - 2025年前三季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44元,同比减少40.54% [1] 公司市值信息 - 截至发稿时,公司市值为35亿元 [2]
聚合顺: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7 17:50
公司近期动态 -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文件 [1] - 公司当前市值为35亿元 [1] 公司业务构成 - 2024年1至12月份,公司营业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化工产品,占比达99.98% [1] - 其他业务收入占比为0.02% [1]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47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聚 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47
对外投资决策 - 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划分见《公司章程》[5] 投资管理流程 - 投资管理部门立项前考虑业务规模提建议,立项后成立评估小组[8] - 财务部门筹措资金,协同办理手续,实行严格制度[8] - 内审部门进行合规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9] 方案确定与实施 - 确定方案考虑现金流量等指标选最优[11] - 实施后做好投后管理,跟踪进度,异常及时报告[12]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定期了解项目进度和收益,追究未达预期人员责任[12] - 投资管理部门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书面报告[19] -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检查权[19] 其他规定 - 出现特定情况可转让或收回投资,按权限处置[15] - 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以法律规定为准[21]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1]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4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核准首次公开发行7888.7万股,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31469.61万元[7]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辞任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7] -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1元[24] - 公司发起人有2名企业法人和39名自然人[25] 股权结构 - 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认购9331.7050万股,持股44.7610%[15] - 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认购6644.7838万股,持股31.8728%[15] - 傅昌宝认购1500万股,持股7.1950%[15] - 凌建忠认购150万股,持股0.7195%[15] - 金建玲认购340万股,持股1.6309%[15] - 截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净资产20847.8388,林光宏等股东持有相应净资产及占比[16] - 公司已发行股份31469.61万股,均为普通股[17]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增加资本有五种方式[19]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有六种情形[20]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5]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6个月内买卖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25]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按所持股份类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8] - 股东自决议作出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形可请求审计委员会等诉讼[32]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质押股份等应书面报告并配合披露[34] 公司治理结构 -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可选举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多项报告和方案等[39]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董事长一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85]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85]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三分之一以上[85]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6]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三分之二等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4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9]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报[111] -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1]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5%,现金与股票结合分配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20%[115] 其他规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2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29]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4]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47
募集资金协议与通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6] 协议终止与变更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9]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10] 资金使用审批与原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经多部门及人员审批[10]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11] 关联人占用与项目延期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4][11]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意见[16] 信息披露与项目论证 - 公司应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 - 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50%且超期限,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管理与置换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高安全性且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12个月[1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6个月内实施[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9]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同意并报告公告[21]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21]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23] 内部管理与报告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内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报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25] - 专项报告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6][28] 审计与鉴证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8]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8]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28] - 鉴证报告认为违规,董事会应公告情形、后果及措施[28] 项目转让说明与制度执行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说明相关内容[27] - 制度与国家法律抵触,执行国家规定[30]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0]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47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47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3] - 专门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各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占比和召集人有要求[3] 授权与融资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5]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定期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 - 多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决定不召开需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审计委员会备案[7][11] - 董事长应自接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会议[12]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知相关人员,紧急情况除外[14] - 董事会定期会议书面通知发出后变更会议事项,需提前三日发书面变更通知,不足三日会议日期应顺延或取得全体与会董事书面认可[18] 会议举行与表决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0] - 董事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会议次数三分之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履职情况[23]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建议股东会撤换[23]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需超全体董事半数同意;对外担保等事项,还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1]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提案未获通过,条件和因素未重大变化,一个月内不再审议相同提案[36]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会议应暂缓表决[37] 会议记录与档案 - 董事会会议可全程录音[38] - 董事会秘书安排人员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届次、时间、地点等内容[39] - 董事会秘书可安排人员制作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41] -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45] 其他规定 -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先根据审计报告草案决议,待正式报告出具后再决议[35] - 董事应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42] - 董事长应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实施情况并通报执行情况[43] - 董事执行决议遇重大变化等情形应向董事会报告[44] -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47] -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与法律法规及章程不一致时以上述规定为准[47]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47]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47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2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或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重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况需审议批准[6] -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审议通过[9]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财务资助事项须经审议通过[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等关联交易须由审议[11] 会议通知与提案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20] -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决策的资料[2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8] - 召集人收到符合条件的临时提案后,应在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8] 会议主持与决议 -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30] - 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30]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3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9] 其他规定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5]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9] - 关联股东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其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0]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42]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47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标准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9]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额达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10]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且未达股东会审议标准[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未达股东会审议标准[12] - 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12] 董事长审批关联交易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1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14] 担保相关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购买资产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2] 审议表决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5]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5]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以同一控制下关联人与公司实际交易合计金额和预计总金额比较[20] -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非买断式委托按委托代理费适用规定[20]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增减资,以公司投资等金额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18] 股东会决议规定 - 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8] - 非临时股东会中,单独或合并持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临时向股东会提出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28] 违规处理 - 违背制度规定,有关董事及股东未回避,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交易已实施,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30] 其他规定 - 制度中未列明的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关联交易事宜,以法律等为准,参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32]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相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32]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