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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光股份(605333)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7-03 18:00
会议安排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7月3日召开,通知6月23日发出[2] - 审议通过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10] 议案表决 - 取消监事会等议案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4] - 多项修订管理制度议案部分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5][6][7][8] - 发行股票相关授权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发行股票 - 若发行股数未达拟发行数量70%,授权董事长协商调整价格[9]
沪光股份(605333) - 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3 17:46
股权与股本 - 公司于2020年6月7日获批发行4010万股,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436,776,081元[6] - 设立时发行22000万股,发起人成三荣持股80%,金成成持股20%[12] - 已发行股份数为436,776,081股,均为普通股[12] 股份交易与限制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13] -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股不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7]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19] - 持有5%以上股份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19] 股东权益与会议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规定,董事会30日内执行[20] - 股东对决议有异议,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2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诉讼[26]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7] - 年度股东会每年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特定情形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8] 担保与交易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多种情形需股东会审议[3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1名董事长和3名独立董事[8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87]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87]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3名,含2名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91]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9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2]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3]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股利派发2个月内完成[105] - 公司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满足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6]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02]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及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16] - 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信息披露媒体[121]
沪光股份(60533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3 17:46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
沪光股份(60533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3 17:46
董事会秘书相关 - 公司设1名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2] - 近三年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5种情形人士不得担任[7]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0] - 聘任后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4类资料[10] - 具有4种情形之一,公司应1个月内解聘[12] - 原任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12] - 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6个月内完成聘任[12] 会议相关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4]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6项内容[13] -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载明6项内容[14] 报告披露相关 -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公告季度报告[19] - 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半年度报告[19] -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19] 重大事项披露相关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19]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30%需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0]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披露[20] -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需披露[20] - 获得对当期损益有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需披露[20]
沪光股份(60533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3 17:46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监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等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 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
沪光股份(60533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3 17:46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 员 结 构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
沪光股份(605333)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3 17:46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 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 重点进行沟通。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 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
沪光股份(60533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3 17:46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 过去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情形的为公司关联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决议由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9]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1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12]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相关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相关程序,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4]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17] 关联方管理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申报关联方变更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19]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1] 违规处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规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发现后一个月内责成关联方清偿[2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进行关联交易,应在发现后一个月内上报情况,公司视情况处理[2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6]
沪光股份(605333)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3 17:46
昆 山 沪 光 汽 车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选 聘 专 项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及《昆山沪光汽车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 执行。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
沪光股份(605333)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3 17:46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昆山沪 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 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