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68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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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第一章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程序,保障股东权利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配投票权 [2] - 实施细则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 - 董事选举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对人数及结构的规定 [4]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事不实施交错任期制,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期限 [5]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6] - 董事会需提前公告候选董事简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开进行 [7] - 多轮选举时每轮需重新计算股东投票权总数 [8]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对投票方式做说明 [9]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计算投票权,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人数 [10]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不可超额投票,否则视为无效 [11] - 投票结果需现场统计并与网络投票合并,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 [12] - 等额选举中获超半数有效表决权票即当选,缺额视情况补选或启动第二轮选举 [13] - 差额选举按得票高低排序当选,票数相同且未超应选人数时全部当选,否则需第二轮选举 [14][15] 第四章 附则 - 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15]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16] - 术语解释明确"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7]
高测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透明度,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范围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视重要性参照执行[1] - 选聘决策流程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批准,禁止董事会提前委任[1]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固定场所、完善内控制度及专业团队[2] - 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处罚记录,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受监管行政处罚[2] - 必须遵守保密义务,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流程,需每年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3]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公示选聘文件包含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3] - 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基准价按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计算[5][6] - 续聘时可豁免招标程序,但需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评估[7] 审计费用与人员轮换规定 - 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调整,降幅≥20%需披露原因[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五年后需强制轮换五年[7] -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情况下,审计服务年限需合并计算[7]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程序 - 出现分包转包、重大执业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披露等情形时必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8] - 解聘需提前10天通知,股东会表决时需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8]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除非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9]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年报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变更时需说明前后任沟通情况[10]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十年,严禁伪造或销毁[11] 科创100ETF华夏产品数据 - 跟踪上证科创板100指数,近五日涨幅0.92%,市盈率228.8倍[14] - 最新份额29.7亿份(减少3.2亿份),主力资金净流入647.1万元[14] - 当前估值分位59.74%[15]
高测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需独立履职[2]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需发挥决策监督、专业咨询作用[3]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具备独立性,排除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人员,如持股1%以上股东亲属、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者等[7] - 候选人需具备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无重大失信记录,且近36个月未受证监会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8][9] - 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职称或5年以上相关全职工作经验等条件之一[10] 提名与选举机制 -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需经股东大会选举且采用累积投票制[11][15] - 提名前需核实候选人资格,提交声明与承诺文件,交易所可对不符合条件者提出异议[12][14] - 独立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最长连任6年,届满前可被解除职务但需披露理由[16][17] 职权与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事项需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独立董事可行使特别职权如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21]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需通过多种方式履职并保存工作记录至少10年[23][24] 履职保障机制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情权,董事会秘书需确保信息畅通[32][33] - 独立董事遭遇履职阻碍时可向证监会报告,公司需承担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34][35] - 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从关联方获取其他利益[36]
高测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暂缓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内容的情形 [2]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滥用暂缓/豁免机制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 [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以涉密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6][7] - 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核心技术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披露可能侵犯公司/第三方利益 3)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8] - 定期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时,允许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10]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触发条件 - 出现以下情形时需及时披露原暂缓/豁免信息:1) 原因消除 2) 信息难以保密 3) 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9] - 临时报告涉及商业秘密时,若经代称/隐去关键信息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 [10]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实施程序 - 业务部门需提交《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等材料至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12] - 获批暂缓/豁免的信息需登记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2] - 未获批准的申请需按常规流程及时披露 [12] - 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4] 监督与责任机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暂缓/豁免披露行为导致损失的相关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禁止在豁免期内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交易 [6] 制度附则与附件 - 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法》《上市规则》等上位规定执行,冲突时以上位规定为准 [16][17] - 制度配套附件包括:1) 审批表(含申请部门、披露类型、商业秘密认定理由等) 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保密承诺函 [5][6]
高测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科创板相关规则[1][2]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核心技术人员等六类主体,董事会办公室为常设执行机构[3][4] -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性、及时性,禁止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陈述[6][7][8][9]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定期报告 - 需按时披露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审计,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年年报披露时间[23][24][28]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应发表异议声明[27]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时,需同步披露董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29] 重大事项披露 - 触发披露的情形包括董事会决议签署、重大资产交易(总资产10%以上)、主要账户冻结等37类情形[11][37][72]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总资产0.1%且300万元以上[61] - 行业信息需披露核心技术门槛、研发投入占比(需注明计算依据)、在研项目进展及风险[65][66]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高管编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披露[87] - 临时报告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涉及财务数据需财务负责人联签[88] - 重大事项需在知悉后立即启动披露程序,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89][90] 监督与责任机制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有权查阅所有涉披露文件,财务负责人需配合财务信息披露[91]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发现违规需提出处理建议[96] - 违规处罚措施包括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监管处罚后需进行制度自查[115][117] 行业数据参考 - 科创100ETF华夏跟踪上证科创板100指数,近五日涨幅0.92%,市盈率228.8倍,当前估值处于59.74%分位[36][37]
高测股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度旨在规范管理并防范外币汇率波动风险,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涵盖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利率互换、外汇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仅用于规避汇率或利率风险[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独立开展相关业务[1] 业务原则 - 业务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严禁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2] - 境内合作机构需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央行批准资质,境外机构需持有外汇衍生品业务资质[2] - 交易金额需严格匹配外汇收支预算,且不得超预算金额[2] - 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设立专用账户,禁止使用募集资金或他人账户[2][3] 审批权限 - 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决策机构,重大交易(如占净利润50%以上或金额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 高频交易可提前审批未来12个月额度,期限内任一时点金额不得超获批额度[3] 管理流程 - 财务部门负责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需及时报告重大风险并提交解决方案[4]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业务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4]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需按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履行程序[4] - 操作流程包括方案制定、审批、协议签署及交割资金监控[4][5] 风险控制 - 财务部门需实时跟踪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动,评估风险敞口并上报异常情况[7] - 出现重大风险时需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7] 信息披露 - 业务损益或浮动亏损达最近一年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元时需及时披露[8] - 套期保值业务需披露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抵销情况[8] 科创100ETF华夏 - 跟踪上证科创板100指数,近五日涨幅0.92%,市盈率228.80倍[10] - 最新份额29.7亿份(减少3.2亿份),主力资金净流入647.1万元[10] - 当前估值分位59.74%[11]
高测股份: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 核心目标是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合规性和资产安全 [1] - 内部审计涵盖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需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2][3] - 审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负责监督财务信息及内外部审计工作 [6] 审计机构与人员配置 - 设立独立审计部,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不得与财务部门合并办公 [7][8] - 审计人员需具备会计、法律或管理专业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9][11] - 审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免,需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 [10] 审计职责与流程 - 审计委员会需审核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及会计政策变更等关键事项 [13] - 审计部需每季度提交执行报告,年度/半年度提交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14][15] - 审计范围包括销售、采购、资金管理等所有业务环节,可调整以适应行业特点 [16] 审计权限与档案管理 - 审计部有权检查财务资料、封存可疑文件,并提出整改或追责建议 [20] - 审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查阅需经批准 [17][18] - 内控评价由审计部组织实施,最终形成年度评价报告 [19][26] 工作流程与缺陷处理 - 审计流程包括计划制定、实施、报告及后续整改跟踪 [22][24] - 发现重大内控缺陷需立即上报董事会,并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25] - 被审计单位需配合工作,否则将面临董事会处理 [29] 奖惩与适用范围 - 对审计贡献突出人员给予奖励,违规行为将追责或移送司法 [27][28]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子公司,随法规变化适时修订 [30][31] 相关ETF数据 - 科创100ETF华夏(588800)跟踪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市盈率228.8倍 [13] - 近五日涨幅0.92%,最新份额减少3.2亿份,主力资金净流入647.1万元 [13] - 估值分位为59.74% [14]
高测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董事会组成及职责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3] -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事务,董事长职权包括主持股东会、检查决议执行、签署文件及审批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 [4][5] - 董事会核心职责涵盖经营计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变更、重大收购合并方案、高管任免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等 [7] 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 - 交易事项(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市值10%等标准时需董事会批准,涉及资产、营收、净利润等指标均以10%为阈值 [9] - 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财务资助适用相同表决规则 [10][11] - 关联交易中,与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或与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总资产/市值0.1%以上需董事会批准 [14] 董事会会议程序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通知 [19][21] - 董事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委托 [25] - 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通讯表决需签字确认 [32][34] 董事任职及义务 - 董事候选人存在重大失信、受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等情形需披露,任期3年可连任,职工代表董事占比不得超过半数 [13][14] - 董事需履行忠实义务(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同业竞争)和勤勉义务(审慎决策、亲自参会),违规需承担法律责任 [15][16] -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离职后仍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忠实义务 [17][18] 文档管理及附则 - 董事会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内容包括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42][46] - "交易"定义涵盖资产买卖、对外投资、担保等12类行为,规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48][50] - 规则修订需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1][52]
高测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核心框架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规[1] - 旨在通过信息披露、互动交流等方式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2] - 覆盖股东权利行使、经营管理信息、ESG数据等沟通内容[5] 管理原则与目的 - 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及诚实守信四大原则[3] - 要求控股股东及高管层积极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4] - 通过多渠道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价值[2] 沟通内容与方式 - 法定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11] - 采用官网专栏、上证e互动平台、业绩说明会等多元化沟通渠道[6][8][15] - 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并预留充分交流时间[12] 组织架构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统筹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7][19] - 工作职责涵盖制度拟定、诉求处理、股东权利保障等10项内容[20] - 建立内部信息采集机制确保经营财务数据及时归集[21] 禁止行为与人员要求 - 严禁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作出股价预测承诺[24] - 投资者关系人员需具备法律财务知识及沟通协调能力[25] - 分析师会议不得选择性披露信息或提供考察资助[43][46] 专项活动管理 - 网站专栏需定期更新年报、产品信息等投资者关注内容[28] - 现场参观需防范内幕信息泄露风险[37] - 投资者说明会需提前公告并采用视频等互动形式[32][15] 外部机构合作规范 - 可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但不得代发公司经营言论[41][42] - 媒体发布需符合《证券法》规定且避免替代正式公告[47][48]
高测股份: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公司主体资格 - 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7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88556" [2][3] -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7940138810,营业期限自2006年10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状态为"开业" [3] - 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性 - 公司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共十四章,内容包括激励目的、对象范围、权益数量、有效期、授予价格等 [3] - 《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股权激励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拟授出的权益数量等14项内容 [3] - 公司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 公司已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的程序 [3] - 公司已履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的程序 [3] - 公司尚待履行内幕交易自查、激励对象名单公示、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3] 激励对象确定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XX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4]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 信息披露 - 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5] - 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 财务资助 - 公司未曾且将来亦不会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6] 激励计划利益评估 - 本激励计划旨在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7] - 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7] -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涉及董事人员,无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8] 结论性意见 -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9] - 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