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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42,555.16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3,221.49万元,其他发行费用2,580.36万元 [1] -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37,109.25万元,发行总额38,000万元,承销保荐费用518.87万元,其他发行费用371.89万元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资金累计投入20,256.22万元,其中本期投入424.56万元,利息收入278.98万元,理财收益2,617.23万元 [2] - 可转换债券资金累计投入9,026.00万元,其中本期投入2,577.43万元,利息收入95.82万元,理财收益1,161.29万元 [3][4] - 首次公开发行资金实际结余12,862.84万元,可转换债券资金实际结余29,340.36万元 [2][4]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设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与浦发银行、华夏银行等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5] - 2022年8月更换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6][7]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有4个有效募集资金专户,总余额503.20万元 [8] 现金管理情况 - 2025年批准使用不超过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9]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到期现金管理金额41,700万元,其中首次公开发行部分12,700万元,可转换债券部分29,000万元 [8][9] - 现金管理方式包括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等 [9] 募投项目具体情况 - 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投资进度28.75%,延期至2027年3月 [10][16] - 新一代高速电力线通信芯片项目已100%完成投资 [10] - 微功率无线通信芯片项目已100%完成投资 [10] - 智慧光伏芯片项目投资进度31.40%,延期至2026年12月 [18] - 智能家居芯片项目投资进度30.82%,延期至2026年12月 [18] - 科技储备资金项目尚未投入资金 [18]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13,646.0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占首次公开发行募资总额32.07% [10] - 使用超募资金12,332.3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10] - 将节余资金2,158.05万元调整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
力合微: 关于参加2025年半年度科创板芯片设计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9
公司业绩说明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9月8日15:00-17:00参加科创板芯片设计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 [1][2] - 会议采用上证路演中心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 [1][2] - 投资者可于2025年9月1日至9月5日16:00前通过网站预征集栏目或证券部邮箱提前提问 [1][3] 参会人员构成 - 董事长兼总经理LIU KUN将出席说明会 [2] - 董事会秘书夏镔、财务总监李海霞及财务副总监周世权共同参与 [2] - 独立董事常军锋也将参加交流活动 [2] 投资者参与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互动 [2][3] - 说明会主要内容将聚焦2025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 [2] - 会后可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说明会详细内容 [4]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 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2025年半年度报告 [2] - 说明会将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回应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2] - 证券部联系电话0755-26719968及邮箱zhengquanbu@leaguerme.com提供会前咨询 [3]
力合微: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9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 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原则 所有投资者应同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除强制性披露外 公司应主动及时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 [2] -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在信息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 - 信息披露文件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3][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 [1]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6]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6]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行业信息 包括行业特点技术门槛新技术新产业发展趋势核心竞争优势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比例等 [7]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 其中交易披露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成交金额占市值10%以上等 [12][13]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董事会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机构 董事长是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具体事宜 [20] -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负责保存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 [2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20][36] -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 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并在重大事项发生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4][25]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中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 组织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26] -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26] - 临时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在形成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27]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27] 保密与责任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未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29][30][31] - 如发生应披露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提供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泄露未披露信息等行为 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 [31] - 公司依据制度对相关人员处分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2]
力合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股份持有与变动管理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规 [4]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其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 所持股份定义包括登记在个人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4] 股份转让限制情形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不转让期限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 - 不得减持情形包括: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未满6个月、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被立案调查未满6个月、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及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等 [2][4] -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在交易所规定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减持 [5] 转让比例与计算方式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5]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3] - 可转让数量计算基数为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新增股份按25%比例计入当年可转让数量 [6][8] 减持计划与信息披露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计划,内容包括减持数量、来源、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 [6]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6] - 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内容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等 [8] 禁止交易期间 - 禁止买卖股票期间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及可能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之日止 [7][9] -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 数据申报与合规管理 - 需申报个人信息时点包括: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现任人员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身份及持股数据,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需及时向证监会及交易所报告 [9] - 违反制度除接受监管处罚外,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9]
力合微: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总则 - 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明确总经理职权职责 依据包括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及副总经理若干名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 - 本细则对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4] 总经理职权 - 总经理核心职权包括主持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 - 总经理拥有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权 基本管理制度拟定权及具体规章制定权 [5] - 人事权涵盖提请聘任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以及决定董事会权限外管理人员任免 [5] - 交易审批权包括300万元以下关联法人交易 30万元以下关联自然人交易 及低于总资产10%的融资事项 [5] 总经理职责 - 需维护公司财产权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实施董事会任务指标并推行责任制 [5] - 需推进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及新产品研发 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力 [5][6] - 需推动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 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员工利益相关决策 [6] -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且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6] 总经理义务 - 禁止未经报告及决议通过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禁止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6] - 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 收受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资金或私存账户 [6] - 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利益 及接受交易佣金归己 [6] - 违反义务所获利益董事会有权收回 造成损害需赔偿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 工作机构与程序 - 设置总经理办公室处理交办工作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均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6] - 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由总经理或委托副总经理召集 讨论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6] - 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高级管理人员需参加 [6] - 投资项目需经可行性研究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实施后需确定执行监督人及审计 [7] 人事财务管理 - 副总经理提名需事先征求意见 部门负责人任免由人力资源部考核后总经理决定 [8] - 大额款项支出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重要财务支出需经使用部门报告及财务审核后批准 [8] - 日常费用支出由使用部门审核后总经理批准 旨在降低成本严格管理 [8] 聘任解聘与报酬 -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8] - 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兼任时由股东会决定 [8] - 解聘事由包括董事会决议解聘或主动辞职 离任时需进行离任审计 [8] 附则 -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修改时由总经理提出意见报董事会批准 [8]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发生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数值表述中"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 "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数 [8]
力合微: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公司治理架构 - 子公司管控旨在确保规范高效运作并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整体资产运营质量[1] -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100%持股)和控股子公司(持股50%以上或实际控制) 设立需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论证后报董事会审批 超权限需股东会审批[2] - 公司享有对子公司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 股权处置等权利 职能部门负有指导监督义务[3] 人事管理机制 - 子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 全资子公司高管由董事长提名公司委派[3][4] - 委派人员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任职要求 不得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禁止情形[4] - 委派程序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候选人 总经理审批 人力资源部办理正式公文 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备案登记[5] - 委派人员职责包括协调公司与子公司工作 贯彻公司战略 定期汇报经营情况 重大事项事先沟通[5] - 委派人员须遵守忠实勤勉义务 不得谋取私利 违规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6] -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需依据公司指示在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表决权[6] - 委派人员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产生 也可社会招聘 年度需提交述职报告并接受考核 连续两年不合格予以更换[7] 经营决策控制 - 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需服从公司总体战略 细化自身规划并建立风险管理程序[8][9] - 投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评估 实现决策程序化 接受公司业务部门指导监督[9][10] - 重大交易事项需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权限逐级审批 涉及第三十九条事项需及时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10][11] - 子公司间互相担保需按条款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确需担保需按公司制度审核[11] 财务资金监管 - 子公司需按企业会计准则建立独立核算体系 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12][13] - 需按时向公司报送合并报表所需财务资料 包括月度运营报告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13] - 资金支付需负责人签批 生产成本管理参照公司规定 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监督及内部审计[13] 信息披露要求 - 子公司需及时准确提供重大信息 禁止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重要信息需第一时间报送总经理[13] - 内部决策后一个工作日内需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决议 可能影响股价事项需当日通报[14] - 需定期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在建工程及投资项目需定期报告进度和效益[14] - 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 重要合同 大额亏损 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董事会[14] - 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需确保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15] 审计监督体系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 包括经济效益 工程项目 经济合同 负责人离任审计等[16] - 子公司需配合审计工作 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决定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16] 绩效考核机制 - 公司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经营层考核参考公司办法[17] - 年度结束后对高管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子公司违规导致公司受处罚时将处分相关责任人[17] 档案管理规范 - 子公司重要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 重大合同等需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报备存档[17][18] - 公司行政部负责子公司设立注销 股权登记 委派人员联络 出资证明保管等事务管理[18] 制度适用性 -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需参照本制度建立下属公司管理制度[18] - 未设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子公司 执行董事监事股东代表需履行相应义务职责[18]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解释权归董事会[19]
力合微: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确保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2] 报告责任人与职责 - 第一责任人包括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3] - 第一责任人职责包括收集整理重大信息、组织编写并提交报告、审核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4] - 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公司可指定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董事会秘书认可 [4] - 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规定情形时需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4] 重大事项范围 - 需报告的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及决议、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5][6] - 需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提供担保、租入租出资产、委托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放弃优先权等 [6] - 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为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或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资产总额以账面值或评估值较高者计算 [6]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为超过300万元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6] - 其他需报告事项包括诉讼仲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等 [6] -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无法正常履行职责3个月以上、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重大纠纷等 [6][7] - 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 - 经营变化包括经营方针和范围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财产决定、减资、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7] - 再融资及股权激励审核情况包括发审会议提出审核意见、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辞任被解聘等 [8] - 生产经营环境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 - 重要合同标准为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000万元以上且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9] - 其他需报告情形包括新颁布法律法规政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主要股东转让股份、无论金额大小的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每月财务报表等 [9] 持续报告要求 - 需持续报告重大信息事项进展情况包括决议执行情况、意向书或协议主要内容及变更解除终止情况、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情况、逾期付款原因和付款安排、交付或过户事宜及逾期3个月未完成的原因进展预计时间并每30日报告一次、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 [9][10] - 主要股东拟转让股份导致股权结构变化应在达成意向前报告并持续报告转让进程 法院裁定禁止转让时需及时报告裁定信息 [10]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 [10] 报告程序与责任 -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 包括相关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11]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同时报送书面文件原件 [11] - 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进行分析判断 将需披露信息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汇报提请履行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公开披露 [11][12] - 需履行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或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12] - 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12] -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12] 附则 - 制度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1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12]
力合微: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股价 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舆情涵盖媒体负面或不实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 影响投资者取向及股价波动的信息 其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1] - 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响应与协作 提升防范和处置效率 [1][3]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 - 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其他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 - 舆情工作组是领导机构 统一决策和部署舆情处理 决定对外发布信息 职责包括启动/终止处理 拟定方案 协调对外宣传 上报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沟通 [2][3] -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证券部 负责管理媒体信息 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 跟踪股价变动 研判风险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3] 舆情信息采集与处理原则 - 采集范围覆盖网络媒体 电子报 微信 博客 微博 互动易问答 论坛 贴吧等信息载体 [3] - 其他职能部门需配合采集工作 通报经营及审查中发现的舆情 履行响应配合职责 [3]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3][4][5][6]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与处理措施 - 知悉舆情后需快速反应给职能部门及证券部 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并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6] - 当主要财经媒体报道可能影响股价时 公司需主动自查 与交易所沟通发布澄清公告 上报证监局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 [6] - 加强投资者沟通 保证热线和互动平台畅通 及时发声传达重视和调查中信息 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7] - 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 全面评估结果并制定计划 依法维权追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责任 [7][8] 责任追究与制度附则 - 内部人员及知情者需保密 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内幕交易 违规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处罚 撤职或开除 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8] - 关联人或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导致媒体质疑及损失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9]
力合微: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加强信息沟通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 制度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 [2][3] - 通过多元化渠道和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5] - 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9][11][13] 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需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2] -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便利 [2] - 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活动并回应投资者诉求 [2] - 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和规范运作 [3] 管理目的 - 促进良性关系和增进投资者了解 [3] - 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3] - 形成服务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 - 实现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 [3] -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改善治理 [3] 沟通内容 - 公司发展战略和法定信息披露 [3] - 经营管理信息和环境社会治理信息 [3] - 文化建设和股东权利行使方式 [4] - 投资者诉求处理及风险挑战 [4] - 其他相关信息 [4] 沟通方式 - 通过官网新媒体电话邮箱等多渠道 [4] - 利用股东大会说明会路演等方式 [4][5] - 建立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4] - 设立专人负责投资者联系电话和邮箱 [4] - 加强网络渠道建设和利用公益性平台 [5] - 安排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5] - 通过路演和分析师会议沟通情况 [5] 信息披露要求 - 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 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和通俗易懂 [5] -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 - 提供网络投票和会前沟通渠道 [5] 投资者说明会 - 按规定召开业绩现金分红和重大事项说明会 [6] -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需参与 [6] - 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应当出席 [6] - 需事先公告和事后披露情况 [6] -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6] - 未实时公开需通过媒体发布情况 [6] 说明会召开情形 - 现金分红未达规定需说明原因 [8] - 披露重组预案后终止重组 [8] - 证券异常波动且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8] - 重大事件受市场关注或质疑 [8] - 其他应当召开的情形 [8] 说明会公告内容 - 说明会类型和具体事项 [10] - 召开时间和地点 [10] - 参加人员相关信息 [10] - 参加方式包括现场网络或电话 [10] - 提前征集问题的互动渠道 [10]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10] 投资者支持 - 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 - 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相关工作 [8] - 积极处理投资者诉求和纠纷调解 [8][9] 组织架构 - 董事会秘书担任管理负责人 [9] - 证券部承办日常管理工作 [9] - 主要股东和董事高管提供便利 [9] - 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实施 [9] 人员素质要求 - 良好品行和职业素养 [9] - 熟悉公司治理和法律法规 [9] - 良好沟通协调能力 [9] - 全面了解公司及行业情况 [9] 主要职责 - 拟定制度和建立工作机制 [11] - 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11] - 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11] - 管理维护相关渠道和平台 [11] - 保障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11] - 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工作 [12] - 统计分析投资者情况 [13] - 开展其他改善关系的活动 [13] 禁止行为 - 透露未公开重大事件或冲突信息 [13] - 发布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信息 [13] - 选择性透露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14] - 对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14] - 未授权代表公司发言 [13] - 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 [13] -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 [13]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3] 培训与档案管理 -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13] - 可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培训 [13] -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13] - 采用多种方式记录活动情况 [13]
力合微: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4] - 募集资金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IPO、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所募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4]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4] - 董事会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制度[4]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 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董事会需开设专项账户(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3]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3]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协议需明确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5]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新协议[6]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由公司、实施主体、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科技创新领域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买卖有价证券等行为[6][8]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流程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财务总监核查 总经理批准后支出[6] - 募投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 执行部门细化工作进度[7] - 因客观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7] - 确保资金使用真实性 防止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避免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8][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17][23]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1][22] -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15][23] - 变更需及时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24] -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原因、已投资金额、项目进度及效益、定价依据等[25]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16]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4][18]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及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19]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说明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20][28]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20][29]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资金使用 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0][29] - 保荐机构年度核查报告需包括资金存放情况、项目进度、闲置资金使用、超募资金使用、投向变更等内容[29]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时需及时公告[27] 附则与实施 -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21] - 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