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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规范担保行为并控制资产运营风险 [1] - 担保行为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并拒绝强令担保 [1] -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实行统一管理 [2] 担保对象 - 担保对象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偿债能力较强的单位 [7] - 包括控股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及因业务需要的参股公司 [7] - 确需为其他公司担保时需执行规定程序并采取反担保措施 [8] 担保调查 - 担保前需全面评估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包括经营财务及法律风险 [9] - 需调查企业基本资料审计报告主合同及还款能力分析等 [10] - 责任人需确保资料真实性并防止主合同欺诈行为 [11][12] - 通过开户银行及业务往来单位调查偿债能力必要时聘请中介审计 [13] 担保审批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4] - 特定情形需股东会审批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 [15] - 担保总额超总资产30%或资产负债率超70%也需股东会批准 [15] -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担保需回避表决并由其他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15] - 利害关系方在担保决议时需回避表决 [16] 担保合同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担保合同需符合法律规范 [20] - 非银行格式担保合同需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 [21] - 需审查义务性条款并基于偿债能力决定担保 [22] - 担保合同需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债权种类金额及履行期限等条款 [23] - 需完善反担保法律手续包括登记程序 [24][25] 担保风险管理 - 财务部负责担保管理包括合同保存登记及督促还款 [26] - 关注被担保方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及到期归还情况 [27] - 发现风险需采取措施并上报领导 [28] - 被担保人未履约或破产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启动反担保追偿 [29][30] - 一般保证人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除非经董事会决定 [31] - 破产案件中需申报债权并行使追偿权 [32] - 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并拒绝超份额责任 [33] - 发现风险时及时终止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担保 [34] - 主合同未经同意变更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5] - 履行担保责任后需向债务人追偿 [36] 担保信息披露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需在交易所及指定媒体披露担保决议及总额 [37][38] - 董事会需定期核查担保行为违规时需披露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 [12] 责任人责任 - 擅自越权担保造成损害需追究当事人责任 [39] - 因关联方不及时偿债导致担保责任时需采取追讨诉讼等措施 [39] - 违反规定提供担保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40] - 董事会可根据损失风险情节给予责任人处分 [41] - 违反刑法规定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 制度执行 -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并经股东会审议后实施 [44][4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43]
亚厦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 保护投资者利益 [1]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可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2]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证券部为日常工作部门 [3][4]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5] - 尚未公开指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正式发布的信息 [6] -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 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资产总额30%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报废超该资产30% [7] - 其他范围包括订立重要合同 重大担保 关联交易 重大债务违约 大额赔偿责任 重大亏损 重大损失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重大变化 [7] - 董事或总经理变动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情况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变化 [7] - 分配股利 增资计划 股权结构重要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7] - 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 受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7] - 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重大影响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再融资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7] - 法院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 [8]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抵押质押 主要或全部业务停顿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重大变更 [8] -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前期披露信息差错未披露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董事会决定更正 [8] -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变化 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 [8]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可能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8] - 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8] -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8]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 -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 - 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9] - 重大事件收购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9] -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文件的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参与重大事件咨询制定论证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9] - 符合规定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9] 登记管理要求 -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记录所有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10] - 登记备案内容包含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知悉时间地点方式信息内容信息所处阶段主体登记时间登记人 [11][12] - 董事会负责登记备案和报送工作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13]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需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13]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重大事项时 需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4]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需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5] -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发起方 需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5] - 上述主体需分阶段将档案送达公司 完整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用一事一记方式登记 每份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16] -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 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包含关键时点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需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 [18] -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内幕信息时 需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情况 [18]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知情人需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重大事件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况 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9] 保密及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对内幕信息保密 不得对外泄露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需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1]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知情人需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21]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22] - 知情人不得在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或建议他人买卖 [23] - 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 [24] - 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25] - 公司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26] - 发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 公司需核实并追究责任 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26]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潜在股东 实际控制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27] 制度附则 -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9]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30]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31]
亚厦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审计委员会设立依据与性质 -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 -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1] 人员组成与任期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2] - 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且需为会计专业人士 [2]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 - 独立董事辞职需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辞职与补选机制 - 成员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辞任生效后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3] - 成员人数减少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成员 [3] 职责权限 -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4] - 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及高管行为 要求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4] - 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及高管提起诉讼 [5] 决策程序与提案权限 - 审计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财务报告 内外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资料 [5] - 重要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5] 会议议事规则 - 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一次 [6]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7]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 [7][8]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成员签名 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8] 附则与解释权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8]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8]
亚厦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内部审计旨在规范审计工作 明确职责 强化内部控制 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1] - 审计活动包括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经营状况 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 合法性 效益性 [1] - 审计目的为促进内部控制建立 控制成本 规避经营风险 增加公司价值 [1] 审计机构与人员配置 - 公司设立审计部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可在子公司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 [1] -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行使职权并报告工作 [1] - 审计人员需具备政治素质 职业道德 专业职称 审计经验及沟通能力 [2] - 审计人员需通过后续教育保持专业能力 可聘请临时人员参与特定审计 [2][3] - 审计人员需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回避利害关系 受法律法规保护 [2] 审计对象与依据 - 审计对象涵盖公司本部 职能部门 员工 控股参股分公司及其他机构 [2] - 包括派驻人员及其他董事会同意检查的事项 [2][3] - 审计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会议决议 经营方针及相关标准 [3] 审计部职责 - 制定审计制度 编制年度计划 进行审计监督 [3] - 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 配合外部机构检查 [4] - 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 - 出具审计报告 每半年与审计委员会会议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4] 审计部权限 - 要求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预算 会计报表 合同协议等资料 [4] - 审查账表凭证 查验资金财产 调查相关事项 检查计算机系统 [4] - 列席重大会议 召开审计会议 制止严重违规行为 [4] - 追究阻挠审计责任 提出违规处理意见 暂时封存资料 [4] - 提出改进建议 参与制定规章制度 [4] 审计工作程序 - 制定审计计划 通知被审计单位范围内容时间方法 [5] - 采用适当方法检查取证分析评价 提出改进意见 [5] - 出具审计报告含事实依据结论建议 反馈被审计单位意见 [5] - 草拟审计决定书经批准后执行 被审计单位可申诉但须执行决定 [5][6] - 被审计单位需报告执行情况 审计事项需建立档案保管 [6][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解释权修改权归董事会 [8]
亚厦股份: 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投资决策权限标准 - 公司投资包括权益投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等行为 具体涵盖无形资产、资产赠与或受赠、债务重组、研发项目转让及许可协议等[1] - 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投资交易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资产净额占比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交易成交金额占比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交易产生利润占比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 - 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投资交易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资产净额占比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交易成交金额占比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交易产生利润占比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2] 特殊交易处理规则 -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时 需按标的公司财务指标适用决策程序[3] -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股权交易 需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审计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不得超过6个月 非股权资产交易需披露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不得超过1年[4]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且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5] 财务资助与委托理财 - 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委托理财可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6] 租赁与权利放弃事项 - 租入或租出资产以全部租赁费用或收入适用决策标准[6] - 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购买权导致合并报表变更时 需以放弃金额与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决策程序[7][8] 财务决策权限 - 公司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董事会每年确定具体比率[9] - 董事长审批贷款权限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9] - 预算范围外贷款累计超过净资产20%时需提交股东会批准[9] 治理与监督机制 - 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派出由董事长决定[10] - 独立董事有权检查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 审计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10]
亚厦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总则与制度目的 - 制定制度旨在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增强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依据证券法 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遵守财务报告内控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将按制度追究责任 [1] 重大差错认定范围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2] - 具体情形涵盖违反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差错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违反编报规则 年报内容格式不符合信息披露准则 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重大差异 业绩快报数据与实际指标差异达20%以上等 [2][5]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也包含在内 [2]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 - 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 重要性取决于差错规模和性质 [3] - 认定标准涉及资产 负债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3] - 涉及净资产 收入 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对应项目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或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3][4] - 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也属重大差错 [3][4] 重大差错处理程序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时 内审部门需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认定责任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5] - 公司需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4] - 信息披露更正应遵照财务信息更正披露规则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及深交所上市规则执行 [4]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重大差异 由内审部门调查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5][6] 责任追究原则与形式 -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 权责对等 追究与改进结合原则 [3]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6]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6] - 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时 内审部门需查实原因并追究责任人 [6] - 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 警告 调岗停职降职撤职 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 [7][8] 从重或加重惩处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系责任人主观故意或干扰调查 打击报复的从重惩处 [7] - 明知错误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或多次发生重大差错的从重处理 [7]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情形 [8] 制度实施与适用范围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董事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7][8] - 季度报告 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8]
亚厦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维护资金安全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 [2] -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2] - 需在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支取通知机制等八项核心条款 [2][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必须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或质押委托贷款 [4] - 使用需经过具体使用部门申请、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秘书签署、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执行四道程序 [4] - 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4]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投资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经董事会审议 [6]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四项条件:不影响投资计划、已归前次资金、单次不超过12个月、禁止证券投资 [7] - 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金额期限及节费金额等信息 [7] 超募资金运用 - 超募资金使用需按先后顺序计划使用:补充项目缺口、在建及新项目、还贷、临时补流、现金管理、永久补流 [9][11] - 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且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 [9][12] -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设立专户管理 若仅用于增资则参照还贷或补流规定处理 [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四种情形 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0] - 变更后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且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可行性分析等七项内容 [10][13][14] - 近三年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已投入金额、效益实现情况及定价依据等要素 [14] 监督与披露机制 - 会计部门需建立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6] - 董事会需每半年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年度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7] - 保荐机构需每季度进行现场调查 发现重大风险时需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18] 附则与生效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9] - 若与法律法规或深交所规则冲突 以外部规定为准 [19]
亚厦股份: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1] -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席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1] 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资格 [1] -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 负责提供拟被提名人员资料 筹备会议并提出提名方案 工作组成员由公司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 [2] - 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组长由提名委员会决定 [2] 职责权限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审核 [2] -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法定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董事会未采纳提名委员会建议时 应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的理由并进行披露 [2] 决策程序 - 提名委员会研究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2] - 选任程序包括研究需求情况 广泛搜寻人选 搜集初选人背景资料 征求被提名人同意 进行资格审查等步骤 [3][4] - 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经理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和相关材料 [4] 任职资格要求 - 董事长候选人需符合特定条件并通过规定程序提名 [4] -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人选的年龄要求为男性小于60周岁 女性小于50周岁 [4] - 其他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其他制度要求 [4] 议事规则 -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会议通知提前两天发出 由主席主持 [4]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主席在票数相等时有权多投一票 [4]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4] 会议管理 - 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5] - 会议程序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由出席成员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5] -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与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 [5] 附则规定 - 工作细则不排除公司法章程规定的其他提名权 包括董事长 持有3%以上股份90天以上的股东及董事会的提名权 [5] - 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5][6]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6]
亚厦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情形时2个月内召开[1] - 公司无法按期召开股东会时 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原因[1]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与否[2]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3] - 若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股东会[2][3] - 若审计委员会未履职 连续90日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4] 股东提案机制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2日内发布补充通知[5] - 提案需符合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5] 会议通知要求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公告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公告通知[5] - 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 包含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教育背景、持股情况、处罚记录等)[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且不可变更[6] 会议召开形式 - 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 并提供网络投票便利[7] -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上午 结束不早于下午3:00[7] - 股权登记日登记股东均有权出席 公司不得拒绝[7] 表决规则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9]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10] -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需单独计票并披露[9]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投票方式 重复投票以第一次为准[12] 决议有效性 - 普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3] - 特别决议(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优先股发行事项需逐项表决[11] 会议记录与保存 - 会议记录需包含审议经过、表决结果、股东质询等内容[13] - 记录由董事、主持人等签署 与投票资料共同保存10年[13] 决议执行与争议处理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 程序违法可被法院撤销[15] - 公司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等方案[14] - 对决议效力存在争议时应及时提起诉讼 但判决前仍需执行决议[15]
亚厦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良好职业道德,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资格证书 [3]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交易所认定不适合等 [4]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董事会秘书,但需避免以双重身份对同一行为作出决议 [5] 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 -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包括制度制定、协调披露工作及督促合规 [7] - 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与监管机构、股东、中介及媒体的沟通 [7] - 筹备董事会及股东会议,参与会议并负责记录签字 [7] - 管理信息保密工作,在未公开信息泄露时及时报告交易所 [7] - 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要求提交文件 [15] - 配合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召集的股东会,并提交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8][9][10]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与权限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履职便利,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应支持配合 [17] -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参加信息披露会议、查阅文件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资料 [17] - 董事会秘书在受不当妨碍时可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17] - 公司应保证其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28] 任免与解聘程序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8] - 需在IPO后三个月内或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完成聘任 [19] - 解聘需有充分理由,出现第四条禁止情形、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职、重大错误导致损失或违反法规造成损失时需在一个月内解聘 [24][25] - 离职前需接受离任审查并移交档案及待办事项 [26] 证券事务代表与临时替代机制 - 公司需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其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资格要求 [22] -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需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职,超三个月时由董事长代职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新聘 [27] - 信息披露事务需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职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 [2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样程序 [32] - 董事会负责解释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交易所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