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0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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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00240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信息披露要求 -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等[2] - 依法披露信息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10] - 及时、公平披露对股价有较大影响信息[9] 披露文件与时间 - 信息披露文件分定期和临时报告[8][12] - 定期报告含年报、半年报和季报[16] - 年报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18] - 半年报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8] - 季报在前三月、前九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18] 业绩预告 - 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升降50%以上等七种情形,1个月内预告[21] - 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15日内预告[22] - 上一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5元,免披露年报预告[24] -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3元,免披露半年报预告[24] 其他披露事项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及时披露财务数据[24] - 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提交专项说明[25] - 发生重大事件如计提减值等,立即披露[28] - 变更名称等信息,立即披露[30] 责任与管理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是主要责任人[37] - 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保管10年[42] - 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部分对特定报告担责[41] 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等编制草案,经审议审核后董秘组织披露[47] - 临时报告由董秘办草拟、董秘审核,重大事项审批后董秘披露[48] 违规处理 - 董高失职致违规,公司可处分赔偿[59] - 部门、子公司信息报告问题致后果,董秘可建议处罚[59] - 信息披露违规被谴责,董事会检查制度处分责任人[59]
和而泰(00240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 ...
和而泰(002402)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信息管理制度 - 制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权益[2] - 信息包括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等[2] - 董事和高管履行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4] - 报告公布前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 信息报送要求 - 拒绝无依据的外部报送要求[5] - 依法报送时将外部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5] - 对外报送需经办人员填写说明并审批[5][6] 保密措施 - 督促外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6]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9] 制度施行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10]
和而泰(00240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 - 涉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5] - 符合特定情形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 审批与管理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9] - 申请需经部门、证券部、董秘、董事长审批[10] 责任与材料报送 - 违规处理或未及时披露人员将被追责[16]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13]
和而泰(002402)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 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包括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提高公司经营 ...
和而泰(00240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 金等。 第二章 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一)为控股股 ...
和而泰(00240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
和而泰(00240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 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和而泰(002402)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 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 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 ...
和而泰(00240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9: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 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 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