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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2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利,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 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 监",下同)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外,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 ...
奥士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2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
奥士康(002913)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2025-07-04 18:31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 员的行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 策,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要求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 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 ...
奥士康(00291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04 18:3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 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投资者关系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三) 组 ...
奥士康(00291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7月)
2025-07-04 18:3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 ...
奥士康(00291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04 18:3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指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 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 ...
奥士康(002913) - 现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04 18:31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 理业务,有效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对 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从事现金管理交易的原则为: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 ...
奥士康(00291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2025-07-04 18:3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 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 第 1 页 共 10 页 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 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奥士康(00291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2025-07-04 18:3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
奥士康(002913)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04 18:3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奥士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