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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总则 -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担保风险 维护投资者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2]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作为第三方向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 涵盖借款担保 银行信用证 承兑汇票及保函等类型 [3] - 公司统一管理所有对外担保 未经批准禁止下属单位相互担保或对外担保 [4] - 所有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5] 对外担保对象条件 - 允许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单位担保 包括业务互保单位 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6] - 特殊情况下可为不符合条件但经营财务正常 风险较小且能提供有效反担保的单位担保 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7] 对外担保审查要求 - 董事会决策前需全面评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 资信情况 财务状态及反担保措施有效性 [8] -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企业基本资料 财务审计报告 借款主合同 还款计划说明及反担保相关材料 [9] - 担保责任人需核实资料真实性 调查申请方经营信誉 防止主合同欺诈行为 [10] 对外担保批准程序 - 所有担保需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其中股东会审批事项需先经董事会审议 [11] - 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担保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 超总资产30%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 以及对关联方担保 [12] -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决议需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 [13] - 出现被担保方未按期还款或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14] -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有效风险防范措施 否则拒绝担保 [15] - 反担保财产不得为法律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资产 [16]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前责任人不得签署担保文件 [17] - 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时 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18] - 对控股子公司可按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分类预计年度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9] - 为关联方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 且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 [20]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担保 [21] - 董事会秘书需详细记录会议讨论及表决情况 [22] - 独立董事需在年报中专项说明对外担保情况并发表意见 [23]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担保情况 [24] 担保合同审查与订立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担保金额 期限 方式 范围及其他约定事项 [25][26] - 签订担保合同需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授权文件 [27] - 禁止越权签订或超授权数额签订担保合同 [28] - 合同审查需删除或修改不利于公司的条款 [29] - 互保协议需对方提供财务资料 实行等额原则 超额部分要求反担保 [30] - 需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必须完成登记手续 [31] 担保风险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担保合同并建立台账 记录担保类型 时间 金额 期限 抵押财产及合同内容等 [32][33] - 责任人需持续跟踪被担保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担保合同履行情况 [34] -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担保项目监督检查 关注资金使用 经营状况及资金周转情况 [35][36] -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重大问题需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汇报 [37] - 担保到期后需督促被担保方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38] - 需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及商业信誉变化 [39] - 互保协议对方出现经营严重亏损或重大事项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40] - 债权转让时除合同约定外拒绝承担新增保证责任 [41] - 资本运作中需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 [42] - 作为一般保证人时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43] - 债务人破产时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行使追偿权 [44] - 多人共同担保时拒绝承担超出份额的责任 [45] - 履行担保责任后需及时向被担保方追偿 [46] - 担保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47] 附则与解释 - 本办法与后续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48] -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49]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50]
日久光电: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加强相关人员责任心而制定该制度 [1] - 旨在杜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发生并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及透明度 [1] -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年报信息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制度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控制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 - 重大差错定义为年报信息中存在瞒报错报漏报情况且将导致或已导致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责任追究原则与情形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2] - 遵循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原则 [2] - 遵循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原则 [2] - 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 追究责任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2] - 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 -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2] -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规程办事或未及时沟通汇报 [2] -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 [2] - 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应追究责任情形 [2] 责任追究形式与执行 - 追究形式包括警告 [2] - 降低工资标准 [2] - 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5] - 赔偿经济损失 [5] - 解除劳动合同 [5] - 进行上述处罚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2] 制度扩展与解释 - 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出现重大差错需追究责任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6]
日久光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公司治理结构 -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研究及建议 [1] -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1名 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 可连任 [2] 职责权限范围 - 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建议 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建议 [2] - 对重大资本运作 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建议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建议 [2] - 负责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 议事规则程序 - 会议需提前2天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 微信等有效通讯方式临时发出 [2] - 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 - 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关联委员需回避表决 [3][4] 会议管理机制 - 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 -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议 [4] - 出席会议委员均须对会议事项保密 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4] 规则执行依据 - 本工作规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 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
日久光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包括新聘 续聘和改聘 旨在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1] - 选聘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 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不得在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符合《证券法》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2] - 必须满足七项条件 包括独立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良好声誉 固定工作场所 熟悉财务法规 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 良好社会声誉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交选聘议案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开展 [2] - 审计委员会需履行七项职责 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建议 监督评估审计工作 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及处理其他授权事项 [2] - 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方式 保障公平公正 需通过企业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4] -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和风险承担能力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 [5] - 质量管理水平评价重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如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和检查等 [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选聘基准价为基础 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 [5] - 选聘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依据和合理性 [5]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 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和变化原因 [6]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证券部门准备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 股东会批准及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七个步骤 [6]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必要时要求现场陈述 [7] - 审计委员会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聘请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 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归档保存 [8]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 可续聘 [8] -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和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否定性意见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8] 审计服务年限和信息披露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审计业务 [9]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 [9] - 承担IPO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9] - 公司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 [9] - 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披露前任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等 [10]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10]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妥善归档保存选聘 应聘 评审和决策资料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10] - 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选聘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 在合同中设置信息安全保护条款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10] 解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前任陈述意见 [11]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需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11] -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议案时可约见前任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认真调查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作出合理评价并发表审核意见 [12] -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按时完成年度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是否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调查情况及近三年行政处罚情况等 [13]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13] 监督和处分 - 审计委员会需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和程序符合性 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及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13] - 发现选聘违反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报告董事会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3]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五种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 包括分包或转包审计项目 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质量问题 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披露时间 不再具备资质或能力及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13]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 独立董事需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1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4]
日久光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 且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2] - 在七种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 包括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 [2] - 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但持有不超过一千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 [3] 股份变动管理 - 以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年内增加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3] - 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当年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总数作为次年计算基数 [3] - 解除限售需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锁定期间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权益不受影响 [4] 减持披露要求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前15个交易日需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包括数量 来源 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等 [4]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法院强制执行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细节 [4][5]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需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信息申报义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5] - 需申报本人及近亲属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等 并保证数据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5][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份数据 统一办理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需及时报告 [6] 交易行为规范 - 买卖公司股票前需将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进展 提示风险 [6] - 股份发生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公告 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 数量 价格 变动后持股数量等 [6][7]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收益 [7] 禁止交易期间 - 不得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买卖股票 [7] - 不得在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买卖股票 [7] - 需确保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 [7] 合规与处罚 - 持有股份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需履行相关报告和披露义务 [8] - 违反本制度可能受到公司纪律处分或经济处分 并追究法律责任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董事会解释 [8]
日久光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具体登记备案事宜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10]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2] - 具体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等12类情形 [2] - 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信用评级变化、新增借款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超净资产10%、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等11类情形 [3][4]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指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内外部个人 [4] - 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因职务获取信息人员、中介机构人员、监管机构人员等9类主体 [4] 登记备案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填写档案 记录知悉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5] - 董事会秘书需在知情人知悉第一时间组织登记 证券部门定期查询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 [5] - 股东、实控人、收购方、中介机构等需配合填写并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6]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参与人员、决策方式等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7] 档案管理与报送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至少保存10年 [8] - 需在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 重大变化需及时补充报送 [8] - 披露前股价异常波动的 需向深交所报备相关档案及备忘录 [8] - 登记流程包括信息告知证券部门、组织填写档案、核实信息真实性及归档备查三个步骤 [8] 保密与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9] - 股东和实控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9] - 发现内幕交易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 [9][10] - 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0]
日久光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依据 -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 -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1] 委员会组成与成员资格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1] - 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 - 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2] -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 [2] 职责权限范围 - 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2] - 制定及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 - 就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子公司持股安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3] 薪酬方案审批与监督 - 董事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3]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需报董事会批准 [3] - 委员会需每年对薪酬决策程序 确定依据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披露一致性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 [3] 信息支持与考评程序 - 董事会秘书协调提供财务指标 经营目标 职责范围 业绩考评 经营绩效及薪酬分配测算依据等资料 [3][4] - 考评程序包括述职自评 绩效评价 提出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并表决 最终报董事会 [4]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4] 议事规则与会议机制 - 会议需提前2天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 微信等方式临时通知 [4] - 会议需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5] - 关联委员需回避相关议题表决 无关联委员需过半数通过决议 [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 规则效力与修订机制 -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7] - 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后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国家规定及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7]
日久光电: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投资决策管理原则 - 决策科学民主化 行为规范程序化 投入产业效益化 [1]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经营宗旨 [1] - 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 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1] - 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提升资产质量 提高投资收益 [1] - 依法规范运作 提高工作效率 落实管理责任 [1] 决策权限划分 - 投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理 [2] - 重大交易标准一: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2] - 重大交易标准二: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2] - 重大交易标准三: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2] - 达到资产总额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批 [3] - 交易标的为股权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审计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过6个月 [4]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时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过1年 [4] 关联交易与担保管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批准 [5]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批准 [5] - 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会批准 [5] - 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 [4] - 提供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 [5] 投资实施与执行流程 - 投资决策经过项目调研 可行性分析 项目立项 项目执行阶段 [7] - 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决定项目立项 超出权限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对外投资项目分析和研究 [6] - 审计委员会 财务部 审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7] 子公司管理机制 - 对参股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 董事 监事参与运营决策 [7] - 对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导运营决策 [7] - 派出人员由总经理决定 需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投资保值增值 [8] - 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监督财务状况真实性合法性 [8] 财务管控与审计 - 财务部对投资项目建立明细账簿进行完整会计核算 [8] - 控股子公司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 [8] - 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财务报告用于合并报表和财务分析 [8] - 年度对投资项目全面检查 对控股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 [8] - 控股子公司会计核算方法需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8] - 定期盘点投资资产 核对账实一致性 [9] 制度效力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度 [10] - 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 [10]
日久光电: 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提高应对各类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旨在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 [1] - 舆情定义包括媒体负面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 影响股价波动的信息及其他重大事件信息 [1]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且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经营)和一般舆情 [1]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 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高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2] - 舆情工作组负责决策舆情处理方案 协调对外宣传 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上报信息 [2] - 证券部负责通过舆情监测系统收集分析信息 跟踪股价变动并上报董事会秘书 [2]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与要求 - 信息采集覆盖官网 微信公众号 网络媒体 微博 论坛 股吧等互联网载体 [3] - 各职能部门需配合信息采集 及时通报经营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3] - 信息报告需及时客观真实 禁止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 - 证券部需建立舆情档案 记录文章题目 质疑内容 刊载媒体 影响及措施等关键信息 [3][4] 舆情处理原则与措施 - 公司需保持敏感度快速反应 制定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4] - 处理过程中需保证对外宣传一致性 与媒体真诚沟通以避免猜测谣传 [4] - 重大舆情需由工作组召开会议决策 采取实时监控和控制传播范围措施 [5] - 具体措施包括调查事件真相 沟通媒体 加强投资者沟通 发布澄清公告及法律维权 [5]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 相关人员对舆情负保密义务 禁止私自公开或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6] - 违反保密义务将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并追究法律责任 [6] - 媒体编造虚假信息造成损失时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 [7][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日久光电: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披露信息需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语言 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不得误导 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客观 [2] - 所有投资者需平等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3] 信息披露内容与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 [8][10]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 股票债券变动 股东持股情况 董事高管任职报酬 董事会报告 管理层讨论分析 重大事件影响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全文等 [10][11] - 中期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 股票债券变动股东持股 管理层讨论分析 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影响 财务会计报告等 [11] 定期报告具体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10]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董事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13]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临时报告涵盖公司章程变更 股东持股变化达5%以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变动 生产经营环境重要变化等事项 [14] - 公司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 各方签署协议或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进展或变化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进展变化情况及可能影响 [17] 信息披露责任与义务 - 董事会统一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部为日常工作部门 [19] - 董事需保证信息披露符合基本原则 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9] - 控股股东需及时告知涉及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股份质押冻结等重大事项 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23] 信息披露程序与审查 - 信息披露前需履行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核对资料 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 董事长审核同意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指定媒体公告 文件归档保存 报地方证监局备案 [25] - 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的人员包括董事长 经授权的总经理或董事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26] -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26] 保密措施与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知情人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26] - 公司需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未公开信息 [27] -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时 公司需立即披露事项基本情况 [27] 关联交易与股东义务 - 公司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规避审议披露义务 [22][24]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告知持股控制情况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股份转让 股份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等风险 拟进行重大资产业务重组等信息 [23] -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需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 第三方机构职责 - 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25]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并在披露时说明解聘原因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