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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 委托理财业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标 仅限保本型理财产品 不适用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1] - 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先决条件 [1] - 委托理财资金必须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不得挪用募集资金或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2] - 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同时兼顾与银行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 委托理财额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时 需经财务部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最终由股东会批准 [2] - 委托理财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时 由财务部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2] - 审批权限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3] 日常管理与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3][4] - 财务部需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将相关协议提交法务部审核 [4] - 理财期间需每月与对手方银行联络一次 密切关注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管理层 按月提取利息收益并进行会计核算 [4] - 理财到期时负责催收本金和利息 逐笔登记台账并按授权情况分银行跟踪登记 妥善归档协议及证明文件 [4] 报告与监督机制 - 财务部需在签订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报告 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理财产品购买情况 [5] - 内审部对委托理财进展、盈亏、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核实 [5]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5] 信息披露与责任划分 - 董事会办公室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委托理财信息履行披露审批流程 确保及时公开披露 [6] - 财务部需确保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秘办需确保披露内容与财务部提供内容一致 [6] - 因部门原因导致未履行决策程序或未披露的 由财务部或董秘办相关责任人按公司规定承担处罚责任 [6]
联建光电: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制度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1][2] 突发事件定义与范围 -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 有别于日常经营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经营 财务状况 声誉 股价产生严重影响 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2] - 主要包括治理类 经营类 政策环境类 信息类等四类突发事件 [2] 处理原则与组织体系 - 实行预防为主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 - 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科学处置积极预防 保护投资者利益 最大程度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影响等基本原则 [2] - 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3] - 应急领导小组是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应急处理 就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 决定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3] 预警预防机制 - 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责任人作为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 定期检查及汇报有关情况 [3] - 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 监测社会环境变化趋势 收集整理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 评估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 [4] - 预警信息传递由责任人向分管副总汇报 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员分析调查 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信息须立即向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报告 [4] 突发事件处理措施 - 发生突发事件时 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 -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 及时组织召开会议 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 [5] - 治理类突发事件应约见股东了解事情进展 经营类突发事件应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环境类突发事件应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紧急处理 [5] - 可邀请公正权威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 [5] - 突发事件结束后 应尽快消除影响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 恢复正常工作 同时总结经验 进行调查评估 [5] 信息报告与保密要求 - 突发事件发生后 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 已采取的措施 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有关部门 并根据要求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6] -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 -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 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 有关工作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6] 保障工作 - 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要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 物力 财力保障等工作 [7] - 包括通信保障 队伍保障 物资保障 培训保障等四方面保障措施 [7] 奖惩制度 -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部门和个人 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7] - 对迟报 谎报 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公司将给予批评 警告 直至除名的处分 并且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联建光电: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 内部控制缺陷按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指缺少必需控制或现存控制不合理 运行缺陷指设计合理但运行不当形成的缺陷 [1] - 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可能导致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可能导致偏离目标 一般缺陷为除重大和重要缺陷外的其他缺陷 [1][2] - 按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分别影响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 定量标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为差错金额超过总资产5%或净资产5%或收入5% 且金额分别超过200万元或500万元 重要缺陷标准为差错金额在总资产0.5%-5%之间或净资产0.5%-5%之间或收入1%-5%之间 且金额超过200万元 一般缺陷标准为差错金额低于上述阈值 [2] - 定性标准中重大缺陷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外部审计发现重大错报未能发现 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监督无效 内控控制环境无效 [3] - 重要缺陷定性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 非常规交易未建立控制机制 财务报告过程出现多项缺陷影响真实准确目标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 定量标准中重大缺陷为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 重要缺陷损失在1000-5000万元之间 一般缺陷损失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3] - 定性标准中重大缺陷迹象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 内控评价重大缺陷未整改 [3] - 重要缺陷定性迹象包括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整改 重要业务或制度系统性缺陷 关键岗位人员流动性频繁 [4] 标准适用范围和实施 - 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财务指标值采用最近一年经审计合并报表数据 [4][6] - 标准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6]
联建光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总则 - 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并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 - 投资者关系管理旨在通过信息披露和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了解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价值 [2] -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规则确保合法合规 [3] -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知情权 [3] -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状况避免过度宣传造成误导 [3] - 注重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保密防止泄密及内幕交易 [3] - 未经授权且培训公司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发言 [3]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承办日常工作 [4] - 负责人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与管理并策划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 [4] - 制定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4] -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性培训 [4] - 活动前进行针对性培训和指导 [4] - 持续关注媒体及互联网信息并及时反馈董事会及管理层 [4] 自愿性信息披露 - 自愿披露超出法定要求的信息并可向深交所咨询 [5] - 遵循公平原则面向所有投资者避免选择性披露 [5] - 诚实信用原则下持续披露经营状况与战略规划助投资者理性决策 [5] - 披露预测性信息时需以警示文字列明风险因素提示不确定性 [5] - 重大变化导致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需及时更新 [6] - 对未完结事项有持续完整披露义务直至结束 [6] - 发布重大信息需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在下一交易日前正式披露 [6] 投资者关系活动 股东会 - 依法安排股东会组织工作并为中小股东参与创造条件 [7] - 邀请新闻媒体参会提高透明性并详细报道 [7] - 股东会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尽快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 [7] 网站 - 建立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活动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地址 [7] - 避免刊登传媒报告及分析师分析报告 [7] - 及时更新网站区分历史与当前信息更正错误避免误导 [8] - 开设论坛与电子信箱进行交流并整理重要问题在专栏刊载 [8] 投资者说明会和接受调研 - 以便于投资者参与方式召开说明会提前公告时间方式地点等 [8] - 开通提问渠道并在说明会上答复问题 [8] - 出席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9] - 特定情形如现金分红未达标或重组终止等需及时召开说明会 [9] - 年度报告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说明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等 [9] - 接受调研时需妥善接待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 禁止利用调研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 [10] - 调研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且其应全程参加 [10] - 要求调研机构出具证明及签署承诺书内容涵盖不打探未公开信息等 [10] - 形成书面调研记录签字确认并可录音录像 [11] - 建立事后核实程序处理信息泄露并要求研究报告发布前知会公司 [11] - 发现错误或未公开信息需要求改正或立即报告深交所 [11]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 在定期报告后或融资时举行会议或路演活动 [12] - 尽量以公开方式进行有条件可网上直播 [12] - 事先通知时间网址及登陆方式 [12] - 通过电子信箱等收集问题并在活动中答复 [13] - 可网上互动直接提问与回答 [13] - 邀请媒体参加并客观报道 [13] - 影象或文字资料放置网站供点播并确定可回答范围拒绝涉及未公开信息 [13] 一对一沟通 - 必要时与投资者等一对一沟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14] - 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创造参与机会 [14] -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可公布音像文字记录或邀请媒体报道 [14] 现场参观 - 合理安排现场参观使了解业务经营情况 [15] - 避免参观者得到未公开重要信息 [15] - 事前对接待人员给予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培训指导 [15] 电话咨询 - 设立专门咨询电话供投资者询问 [16] - 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接听畅通重大事件时开通多部电话 [16] - 定期报告中公布号码变更时尽快在网站及公告披露 [16] 相关机构与个人 投资者关系顾问 - 可聘请专业顾问咨询策划处理投资者关系事务 [17] - 注意顾问是否同时服务竞争公司避免利益损害 [17] - 避免由顾问代表公司就经营发展发言 [18] - 尽量以现金支付报酬避免股票证券等方式 [18]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 不得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重大信息 [19] - 平等提供资料和信息给所有投资者 [19] - 避免出资委托发表分析报告若委托需注明受公司委托完成 [20] - 避免引用或分发分析师报告 [20] - 提供考察便利但避免资助工作分析师应自理费用不赠送高额礼品 [20] 新闻媒体 - 法定披露信息需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21] -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代替公告 [21] -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有偿手段影响客观独立报道 [21] - 及时关注媒体宣传必要时适当回应 [21] - 避免以媒体采访形式披露重大未公开信息 [22] - 明确区分宣传资料与独立报道付费宣传需说明标识 [22] 附则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23]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23] -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3] - 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23]
联建光电: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总则 -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 - 内部审计工作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1] 机构与职权 - 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实施机构,在董事会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 - 审计业务受主管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需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报告 [1] - 审计部可行使职权包括要求报送财务资料、审核凭证账簿、检查计算机系统、参与会议及规章制度制定、调查取证等 [1] - 对阻挠审计或拒绝提供资料的行为,经董事会批准可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 [1] - 有权制止转移或毁损会计资料的行为,并可暂封存相关资料 [1] 审计职责与内容 - 审计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审计制度、编制年度计划、监督财务决算审计质量 [2] - 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3] - 组织对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3] - 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3] - 监督基建工程立项、预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 [3] - 对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3] - 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评估经营风险并提供反馈 [3] - 办理董事会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事项,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3] 工作程序 -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准备、实施、终结三阶段程序 [3] - 审计准备阶段包括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发送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方案 [3] - 审计实施阶段包括进驻企业听取介绍、取得资料、现场审计、编制底稿和报告初稿 [3] - 审计终结阶段包括征求被审单位意见、作出结论和处理决定、出具正式报告、跟踪执行情况 [3] - 审计组需提出审计方案,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工作时间、人员分工及实施步骤 [4] - 审计人员需审查凭证账表、查询资料、检查现金实物,采用审阅、询问、核对等方法 [5] - 必须收集足够审计证明材料,详细记录问题并提处理建议 [5] - 依据证据分析评价,编制审计底稿并附证明资料,由审计部经理进行综合评价 [5] -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引言、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查出问题、改正建议及审计评价结论 [6] - 审计报告草稿需征求被审单位意见,5日内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 [6] - 审计报告及材料需报审计部经理审核后报送公司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 [6] -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需与有关部门沟通,内容包括问题、处理决定、依据及评价意见 [6][7] - 报告和决定经批准后向被审单位下达,有异议可在10日内提出申诉 [8] - 复审需在30日内完成,期间原决定照常执行,审计部需督促检查决定执行情况 [8] 审计档案 - 审计项目结束后需整理资料立卷归档,包括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及计划与总结 [9] - 审计文书包括相关文件,取证材料包括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 [9] 奖惩 - 对重大违反财经法纪或内控缺陷行为追究被审单位及责任人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 [9] -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条款处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9] -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可向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报告,涉嫌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 [9] - 对忠于职守、有贡献的审计人员及揭发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9] -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被审单位可向公司反映,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10]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10]
联建光电: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市值管理制度以提升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 通过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强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式实现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 [1][2] 市值管理目的与原则 - 核心目的为引导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 通过提升经营效率、强化信息披露和资本运作实现动态均衡 [2] - 遵循合规性、系统性、诚实守信、常态化和主动性五大基本原则 确保合法合规且适应市场变化 [2][3] 组织架构与职责 - 董事会领导市值管理工作 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 董秘办为执行机构 [3][4] - 董事会需建立市值管理内控体系 制定长期价值目标 在重大决策中考虑投资者利益 建立匹配的薪酬体系 [3][4] - 董事及高管需参与策略决策 监督措施执行 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 [4] -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舆情监测 董秘办负责市值监测评估和日常维护 [4][5] - 各职能部门需提供业务和财务数据支持 确保策略有效执行 [5] 市值管理方式 - 通过并购重组获取优质资源 强化核心竞争力并提升运营效率 [5] - 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激发团队活力与责任感 [5] - 提供合理持续的现金分红 增厚投资者回报 [6] - 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 通过沟通会议和路演增强投资者认同 [6] - 实施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 鼓励自愿披露增强市场信心 [6] -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 [6] 禁止行为 - 严禁操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股价、预测股价、违规回购增持及泄露涉密信息 [7][8] 监测预警机制 - 董秘办需监测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 设定预警阈值并启动机制 [8] - 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时需分析原因、加强沟通、采取回购或分红等措施 [8] - 明确股价下跌情形为连续20交易日累计跌20%或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最高价50% [9]
联建光电: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制度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外部单位或个人[1][2] - "信息"定义为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重大事项[3] - 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管 证券部负责日常管理[4] 信息保密与披露要求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法规 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5]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信息[6] - 向外部提供年度报告信息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 且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7] -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应当拒绝[8] 特殊情形下的信息处理 - 依据法律法规需提前报送财务数据时 需提醒接收方履行保密义务并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9] - 商务谈判或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下需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必须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10] - 对外报送信息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 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 经办人和审核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董事会对程序合规性负责[11]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 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时需提示接收方履行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并收集接收人详细信息备案[4][12] -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和承诺函由董秘办统一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13] - 需要求外部单位采取有效保密措施 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14] - 外部单位泄露信息时需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需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5] 违规责任与赔偿 -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6] - 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时 公司需将材料报送监管机构 涉嫌犯罪时移送司法机关[16] 制度制定与执行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17]
联建光电: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以规范对外沟通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1][2] - 制度明确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责任人安排 操作流程及记录要求 旨在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2][3][4][5][6][7][8][9] 制度目的与原则 - 规范公司接受调研 采访 沟通及宣传活动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公平性 改善治理结构 [2][3] - 遵循六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诚实守信 保密 合规披露信息 高效低耗 互动沟通 [2][3] 责任人与人员要求 - 接待工作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 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 董秘办负责具体执行 [3] - 接待人员需熟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 具备证券法律财务知识 了解金融市场运作 具备诚信与沟通能力 [4] 接待活动类型与要求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路演 分析师会议等形式与投资者沟通 仅限公开披露信息 [5]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原则上不接受调研 活动需采取网上直播并提前公告 [4][5] - 现场参观需提前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两人以上陪同 [6][12] 信息管理与会后流程 - 基于调研形成的报告或新闻稿需提前2个工作日知会公司 公司有权要求更正错误或误导性内容 [7] - 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需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通过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8] - 严禁以任何形式披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若意外披露需及时报告并公告 [8][9] 合规与责任 - 违反制度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9]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10][11]
联建光电: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保密工作负责人 证券部负责日常管理 [1][2]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6] - 具体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一年内购置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或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报废超该资产30%) 重要合同订立 重大债务违约 重大亏损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重大变化 董事或高管变动 [7]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情况较大变化 未公开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对外重大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或债务担保重大变更 [7] - 发行新股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决议 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股权结构重大变化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拍卖 主要业务停顿 [7] - 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或无效 债券信用评级变化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 [7] - 重大损失超上年末净资产10% 董事高管行为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受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董事高管被采取强制措施 [7] - 前期披露信息差错未披露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董事会决定更正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的人员 [8] - 包括公司董事高管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高管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管 全资或控股公司及其董事高管 [9] -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因职务获取信息人员 为重大事件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因履行职责获取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9] - 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9] 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备案 - 公司需记录内幕信息公开前各环节知情人名单及知悉内容时间等档案 [10] - 涉及收购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高送转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年报半年报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事项 需在向深交所报送公告时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0] - 登记内容包括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内容途径方式时间地点依据等 [11] - 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填写档案交董秘办备案 [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备案 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14]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知情人应配合档案工作 [16]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7]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受托事项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7] -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7]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需登记 经常性报送信息且部门内容未重大变化时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 [18] - 发生收购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 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外 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包括筹划决策过程关键点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19] - 公司证券部每季度定期核实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况 [20]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1] - 董事高管及相关知情人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传播 [22] - 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同时向深圳证监局报送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23] - 向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前 需确认已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24] 自查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在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进行自查 [25] - 发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责任 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25] - 对于违反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知情人 将依法处理 [26] 制度附则与附件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相悖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28][29] - 附件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内幕知情人承诺函等标准化文件 [12][13][14][15][16][17][18][19]
联建光电(30026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2:49
人员离职 - 董事和高管辞职报告提交后两交易日内披露情况[4] - 董事辞任公司六十日内完成补选[5] - 董事、高管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9] 股份转让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13] - 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13] 信息申报 - 董事、高管离任后两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13] 履职规定 -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及高管任期届满未连任等离职情形[2]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等情形原董事继续履职[4] 解任与生效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管[6]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