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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30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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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300461) -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5-06-06 16:16
股权质押 - 蔷薇资本本次解除质押739,000股,占所持股份8.17%,占总股本0.47%[1] - 蔷薇资本持股8,310,731股,比例5.34%[4] - 蔷薇资本累计质押股份占所持100%,占总股本5.34%[4] - 蔷薇资本已质押股份中限售和冻结为0股[4] - 蔷薇资本未质押股份为0股[4] 风险情况 - 截至公告日,蔷薇资本剩余质押股份无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5]
田中精机(300461) -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2025-06-03 18:38
减持情况 - 蔷薇资本计划减持不超208.05万股,即不超总股本1.34%[3] - 2025年5月29日减持81.7795万股,占总股本0.53%[3][5] - 减持后持股从986.7526万股降至904.9731万股[3][5] - 持股比例由6.34%降至5.81%[3][5] - 本次减持与计划一致,计划未履行完毕[5]
田中精机: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30 16:10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 蔷薇资本有限公司解除质押817,795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8.2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3% [1] - 解除质押股份起始日为2021年6月7日,解除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质权人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 -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按解除质押当日持股数计算 [1] 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蔷薇资本有限公司未质押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在公告中披露 [1] - 公告未提供蔷薇资本剩余质押股份的具体数据,但提及剩余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3] 其他说明 - 公司将持续关注蔷薇资本股份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公告未提及其他与股份质押相关的具体事项 [2]
田中精机:蔷薇资本解除质押81.78万股
快讯· 2025-05-30 15:46
股东股份变动 - 蔷薇资本解除质押81.78万股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8.29%及公司总股本的0.53% [1] - 此次解除质押的起始日为2021年6月7日,解除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质权人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 - 截至公告披露日,蔷薇资本累计被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100%,即904.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 [1]
田中精机(300461) -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5-05-30 15:42
股权情况 - 蔷薇资本持有公司股份9,049,731股,占总股本比例5.81%[2] - 蔷薇资本累计被质押股份9,049,731股,占所持股份比例100%,占总股本比例5.81%[2] 质押变动 - 蔷薇资本本次解除质押股份817,795股,占所持股份比例8.29%,占总股本比例0.53%[4] - 解除质押起始日为2021 - 6 - 7,解除日期为2025 - 5 - 28,质权人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4] 风险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蔷薇资本剩余质押股份无平仓或被强制过户风险[3]
三年累亏近2亿 田中精机亿元借款“养出”资不抵债子公司
中国经营报· 2025-05-21 05:13
田中精机对佑富智能的借款困局 - 田中精机向成立仅5个月的佑富智能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循环借款,用于支持其锂电产线设备研发及流动资金需求 [1] - 借款始于2022年,历经展期、逾期,逾期金额从2024年12月的1300万元逐步扩大至2025年5月的6890万元 [1] - 截至2025年5月,田中精机对佑富智能的借款总额达9944.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9.58%,其中逾期部分6890万元,占净资产的13.57% [2] 借款逾期过程 - 2022年12月,田中精机董事会审议通过向佑富智能提供最高1亿元借款,期限1年,利率参照银行同期水平 [2] - 2023年12月,借款期限展期一年,但2024年12月15日首次出现1300万元本金及利息逾期 [2] - 2024年12月18日,田中精机决定不再对剩余借款展期并启动回收程序,此时累计逾期金额升至2800万元 [2] - 逾期金额持续攀升,2024年12月26日达2990万元,2025年1月13日增至3490万元,3月26日达3690万元,5月9日累积至6890万元 [2] 佑富智能的经营状况 - 佑富智能自成立以来持续亏损,2022年净利润亏损817.52万元,2023年亏损扩大至3723.96万元,2024年亏损进一步扩大至1.51亿元 [4] - 2025年1-3月,营业收入归零,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分别为-536.14万元和-538.68万元 [5]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佑富智能资产总额1.24亿元,负债总额2.70亿元,所有者权益-1.46亿元,已资不抵债 [5] - 2025年3月31日,资产总额降至1.22亿元,负债总额增至2.74亿元,所有者权益负增长至-1.52亿元 [5] 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 - 佑富智能存在诉讼案件150起,累计诉讼金额8746.62万元,占田中精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23% [5] - 田中精机表示如佑富智能无法偿还借款,将采取包括申请破产清算等措施 [3] - 佑富智能申请破产清算已通过田中精机股东大会及佑富智能股东大会审议 [3]
田中精机: 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5-15 21:33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公司监事会审核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 - 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激励对象需满足任职资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六项排除条件 [1] 激励对象范围 - 激励对象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2] - 排除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 [2] - 首次授予涉及21名激励对象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1.50万股,36名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50万股 [2] 合规性确认 - 监事会认定激励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要求 [2] - 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批准该名单 [2]
田中精机: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15 21:33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5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送达全体监事 [1] -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由监事会主席宋志萍女士主持,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 - 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 - 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公示名单及股东大会批准的计划一致,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1] 信息披露与备查文件 - 详细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 - 备查文件为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田中精机(30046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5-05-15 20:3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
田中精机(300461) -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05-15 20:34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 黄龙万科中心 A 座 16 层 邮编:310012 电话:(86-571)2689-8188 传真:(86-571)2689-8189 junhehz@junhe.com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适用法律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 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