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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新能(3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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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新能(30165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2025-04-01 04:0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本保荐机构委派参与本项目发行保荐上市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刘怡平、强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2024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上市保荐书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 ...
首航新能(301658)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25-04-01 04:03
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38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ww. sundial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一、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 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 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 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