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个人破产
icon
搜索文档
“职业背债人”的深渊
北京商报· 2025-07-27 15:29
职业背债人灰色产业链现状 - 职业背债人通过伪造收入证明、房产材料等虚假资质从银行套取贷款 分成比例达30%-50% [1][3] - 中介重点筛选农村户口、无子女、患重病等社会关系薄弱群体 因其"掀不起风浪" [1][3] - 产业链形成完整闭环 包含伪造证件、资质包装、销赃套现等环节 甚至出现专门公司化运作 [5][6] 操作模式与目标人群 - "双白"客户(无信用卡/借贷记录且大数据良好)被重点开发 通过伪造文件获取500万左右短线贷款 [7][8] - 非"双白"客户采用长线操作 通过房产过户包装资质 获取5-10年期贷款 金额可达上千万元 [8] - 操作地点具有地域策略性 上海、杭州、石家庄、香港等地因政策差异被针对性利用 [8] 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 - 银行审核环节存在漏洞 虚构收入证明、高评高贷等手段可绕过风控 [6] - 日常操作中难以识别职业背债人 不良资产追偿困难 [11] - 坏账增加侵蚀利润 信贷资源被挤占推高合规借款人融资成本 [11] 监管与司法应对措施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风险提示 明确职业背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 [13] - 银行加强面签调查 停止高风险业务 优化风控系统识别能力 [12] -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设置8年最长公示期 重点审查债务人诚信状况 [16][17] - 法院对可疑破产申请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 实施"刑事追责+全额偿债+信用破产"三重制裁 [18] 产业链危害性分析 - 参与者将面临失信惩戒 包括交通限制、社会福利丧失及永久征信污点 [1][4] - 破坏信贷审批公信力 2022年昆明案件涉及100多名贷款人 金额超400万元 [13] - 跨区域复合型违法特征明显 监管套利空间与执法协作难度并存 [18]
深圳将出台个人破产新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25 21:21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 -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活动,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 [2] - 新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二条,包含总则、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和附则五部分 [2] - 新办法优化了2012年暂行办法,增加了具体公示期限,裁定免除债务后公示时限八年,其他情形期限一年 [3] 信息共享与申报优化 -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推动与人民法院、相关单位实施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减少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的申报负担 [3] - 主动公示及申请查询的范围包括裁判节点信息、债务人基本信息(脱敏处理)、管理人信息、消费限制信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3] - 债务人在执行考察期需定期申报信息,重整、和解债务人每月15日前申报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状况,清算债务人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 [4]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效果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4年来,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 [5] - 350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导向 [5] - 个人破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地区已发展为一般破产法的一部分,中国内地在制度选择时需根据金融结构与社会治理目标动态调整 [5] 制度比较与功能延伸 - 英美法系国家对同法系内生效判决的直接承认采用"判决登记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刑事追责由债权人自诉,效率较高 [5] - 破产法的功能应从传统债务清理机制延伸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支撑工具 [5]
苏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
苏州日报· 2025-07-24 08:26
深化改革方向 -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 结合苏州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1] - 坚持问题导向 明确主攻方向 通过改革破局突围实现高质量发展 [1] 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 - 推进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 强化产业发展功能 理顺开发区与行政区关系 [2] - 减少管理层级 防范债务风险 [2] 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 以群众多层次健康需求为导向 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集聚 [2] - 推进"AI+医疗" 增强公立医院造血能力 提供更优质健康服务 [2] 智慧城市建设 - 深化AI应用 建设"城市大脑" 通过数字孪生赋能城市治理 [2] 类个人破产改革 - 探索建立个案协调机制和征信机制 规范借贷行为 [2] 国际法务区升级 - 梳理企业需求 引进专业资源 拓展涉外法律服务范围 [2] 改革推进措施 - 弘扬苏州"三大法宝"精神 在改革中敢闯敢试 [2] - 争取含金量高的试点项目落地 前瞻谋划重大平台和政策 [2] - 推进改革措施落实 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2]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兼秘书长杜万华建言破产法修改:把立法重点从破产事务处理转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报· 2025-06-09 02:05
企业破产法修改计划 -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杜万华强调构建完善破产保护法治体系对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 [1]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现状与需求 - 现行破产法颁布于2006年,已不适应当前企业发展和个人债务处理需求 [2] - 我国1.9亿经营主体中1.3亿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缺乏破产法律保护导致经营困境加剧 [2]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将破产法律定位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 破产法的社会与经济功能 - 破产保护法通过债务豁免等机制保护善良债务人,维护投资积极性并缓解社会矛盾 [3] - 法律需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员工等各方权益,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属性 [3][4] - 建议将"破产法"更名为"破产保护法",强化对战略投资人、债务豁免权等保护功能 [4] 破产保护法治体系构建建议 - 配套制度需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队伍建设及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5] - 程序制度需扩大破产法庭规模,优化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 [6] - 加强破产法律文化建设以消除"父债子还"等陈旧观念,为制度实施营造氛围 [6]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个人破产可行吗?专家解读→
第一财经· 2025-05-21 17:44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 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3] - 制度核心包括财产清算、债务调整及豁免 同时确定破产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3] - 深圳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成为内地首个试点地区[3][5] 制度推进现状 - 浙江、江苏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深圳则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审判试点[5] - 截至2023年底 深圳中院共收到2273件申请 裁定受理227件 受理率约10%[11][17] - 厦门正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或成第二个试点城市[5] 社会认知与信用挑战 - 近60%受访者因传统"欠债还钱"观念对制度功能存在误解 46.8%担忧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逃废债"[8][11] - 深圳试点中95%案件采用重整程序 和解占2% 清算仅3% 体现"重整和解优先"导向[10] - 破产信息核查涉及跨区域数据覆盖 各部门系统差异导致协调联动难度大[12] 立法与配套需求 - 现行企业破产法修订已列入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建议新增个人破产原则性规定[15][16] - 试点反映审判力量不足 中基层法院多由民商事或执行法官兼办案件[17] - 需建立跨省协调机制 完善信用公示平台及财产登记制度[11][17] 适用标准争议 - 专家建议起步阶段将主体限定于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 采取渐进式推进策略[6] - "诚实而不幸"标准需通过债务人全面财产申报及债权人审核验证[9] - 深圳要求破产申请人接受长期财产监督和信用惩戒 债务豁免为"有限豁免"[10]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热议背后: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
第一财经· 2025-05-21 17:12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 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2] - 制度功能包括债务清算、分配或调整 对确实无能力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 并确定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 - 中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 缺乏个人破产立法 被业界称为"半部破产法" [2][12] 制度推进现状 - 2019年起国家层面部署个人破产试点 浙江、江苏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深圳依据特区条例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审判 [3] - 截至2023年底深圳中院收到2273件申请 裁定受理227件 受理率10% 其中重整程序占95% 和解2% 清算3% [8][10] - 厦门成为继深圳后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其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 [3][5] 社会认知与信用挑战 - 社会调查显示59%受访者对破产制度功能存在误解 46.8%担忧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逃废债" [6][9] - "欠债还钱"传统观念影响深远 债权人尤其关注债务人诚信表现及清偿努力 但现有信用体系难以实现动态全面监督 [6][9] - 深圳试点面临破产信息核查难题 涉及跨区域数据覆盖 各部门系统建设差异导致协调联动困难 [10] 制度设计难点 - 缺乏上位法支撑导致浙江、江苏只能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协商和解 债务人无法定豁免权 方案通过率受一致表决机制制约 [11] - 特区立法地域限制明显 深圳裁判文书市外效力不明确 部分债权人仍违规追索债务 [11] - 审判力量不足问题突出 中基层法院多由民商事或执行法官兼办 案件处理能力有限 [14] 未来发展方向 - 企业破产法修订已列入2025立法计划 建议新增个人破产原则性规定 完善刑事制裁欺诈行为 [12] - 调研报告建议点面结合扩大试点 在立法条件成熟地区先行推进 逐步扩展至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13] - 需建立跨省协调机制 完善全国财产查验系统 强化惩戒措施如隐瞒财产升格处罚 [10][14]
2024中国债务重组市场深度观察:在破立之间重构经济新生态
经济观察网· 2025-05-15 18:28
房地产行业债务重组进展 - 某房地产企业宣布总规模约95.5亿美元的境外债务重组取得重大进展 实施"强制性债转股"方案 目标为彻底化解境外债务风险 [2] - 房地产行业债务重组反映中国经济从高速扩张转向"做优增量与盘活存量"并举 债务重组成为资源配置核心枢纽 [2] - 2024年房企分化加剧 部分出险房企退市或停牌 央国企表现显著优于民企 资金向优质房企集中 [5] - 房企境外债务重组以"时间换空间"缓解短期压力 但最终风险化解依赖后续经营发展 [5] - 房企境内债务规模更庞大且类型复杂 部分头部房企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统筹出清风险 如上海祥生蝶恋花项目通过单个项目重整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6] - 2021年以来房企债务风险渐次爆发 大型房企违约"洪峰"或已界至 2025年债务重组环境有望改善 [6] 破产案件与行业债务风险 -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约3万件 较2022年峰值4.7万件明显下降 增速放缓 [3] - 债务风险从传统制造业、房地产扩展至半导体、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及金融行业 部分"独角兽"企业因融资环境变化走向破产 [3] - 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热度激增 2024年个别公司投资人报名数量达近100家 AMC、私募基金及地方国企积极参与 [8]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案例 - 2024年四川信托成为全国首例通过重整方式处置风险的信托机构 涉及30余家金融机构及8000余名个人投资者 [9] - 四川信托重整案创新"一种模式、两套机制、四个关键问题"的风险处置机制 为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提供经验 [10] -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需结合市场化与法治化手段 对缺乏经营价值的机构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退出 [10] 债务重组制度与创新实践 - 2024年全国及各省市加强债务重组规则建设 呈现府院联动加强、程序规范统一的发展态势 [11] - 预重整制度实践探索增多 截至2024年底全国出台130份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启动预重整案件近百件 [11] - 《企业破产法》修订提上日程 需建立统一规则并考虑主体特殊性 完善法人、个人及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 [13] - 深圳个人破产试点至2024年9月底受理申请358件 审结288件 包括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和夫妻共同破产案 [14] 债务重组市场未来趋势 - AI驱动的智慧破产系统在多地法院试点 上海、深圳、浙江探索AI技术成为破产审判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15] - 2025年债务重组将加速落后产能出清、推动产业整合 促进信用市场修复和融资环境改善 [15]
深圳一破产申请引热议,专家:个人破产制度普法仍需加大力度
南方都市报· 2025-05-14 20:48
个人破产制度讨论 - 深圳一对退休夫妻月收入1 2万元却负债1 2亿元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引发热议 部分网友质疑收入与债务的悬殊性并怀疑涉及"职业背债人" [1]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该破产申请处于审查阶段 法院将核对材料后裁定是否受理 申请人自述债务源于创业失败且无力清偿 [1] 个人破产制度流程与保障机制 - 个人破产清算案件需经过四个严格流程阶段:申请前面谈辅导 申请审查 裁定受理 考察期后的债务免除 [2] - 法院裁定介入破产程序后仍有三年考察期 期间发现欺诈可撤销申请 个人破产不等于债务自动免除 [2]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设计多重程序考察申请人是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制度核心在于保护而非逃债 [2] 公众认知与制度发展 - 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误解 既期待救济诚实债务人又担忧制度滥用 实际案例中逃债可能性较低 [2][3] - 深圳作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先行试点 需加强普法并扩大制度覆盖面 当前法院受理案件仍偏谨慎 [3] - 专家建议深圳应加速探索步伐 为其他城市提供经验 同时加大对恶意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2][3]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债务从哪来?法院回应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4 12:58
破产案例概况 - 一对退休夫妻(63岁刘某和62岁牛某)申报超1.2亿元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1][3][5] - 夫妻月收入合计1.2万元(刘某6221.94元/月,牛某6528.47元/月),资产包括外地房产2套(440万元)、商铺4套(50万元)、车辆1台(1.6万元)及银行存款6.5万元 [5][7] - 负债构成:刘某因公司连带责任负债7279万元,牛某负债5408万元,合计1.268亿元 [5][6][7] 债务形成原因 - 刘某1998年创业成立光电公司,以个人房产抵押为公司借款,因经营失败被银行和供应商起诉 [6] - 夫妻作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导致巨额负债 [6][7] 个人破产制度要点 -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适用条件:在深居住且社保连续满3年,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丧失偿债能力 [9] - 制度定位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或财务管理者,禁止奢侈消费、转移财产等行为 [9] - 申请人需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清查,否则法院可终止程序 [9] 破产清算受理标准 - 法院重点审查四类不予受理情形: 1 债务人仍具备偿债能力(如年轻负债者无特殊原因申请) [11] 2 无法说明债务形成原因或材料不实(如借款用途不明) [11] 3 因奢侈消费、高风险投资(赌博、虚拟货币等)导致负债 [11][12] 4 存在妨碍破产程序行为或前科记录 [13] - 法院综合评估债务人年龄、职业、生活状况等非财务因素 [13]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法院:正进行受理前审查
南方都市报· 2025-05-13 09:40
退休夫妻高负债案例 - 一对退休夫妻月收入合计1.2万元左右,申报负债超过1.2亿元,引起社会广泛争议[1] - 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丈夫刘某申报每月收入6221.94元[2] - 妻子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丈夫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2] - 两人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银行存款余额64907.85元[2] - 妻子申报负债约54088034.87元,丈夫申报负债约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约126886132.12元[2] 债务来源 - 刘某自1998年开始创业设立某光电公司,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7279万余元[3] - 牛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5408万多元[3] - 另一案例中周某自2012年12月开始创业设立某环保公司,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2540万余元[3] - 负债主要为之前创业所负债务,公告载明的收入情况为申请人自述的目前收入情况[4] 个人破产申请流程 - 个人破产案件从申请到受理有严格流程:申请前面谈辅导、申请审查、裁定受理[5] - 法院会通知债务人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并在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网公开破产申请信息[5] -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核查[5] - 法院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听证,调查负债原因、规模、资产和收入等情况[6] - 法院将结合申请材料、债权人异议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裁定是否受理申请[7] 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合法解决路径[8] - 深圳从立法设计、司法实践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8] - 对于逃废债和欺诈行为分类施策,分别予以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退出破产程序等处理[8] - 公开破产清算申请信息是为了让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严防逃废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