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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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案财务造假埋雷,一审判决券商承担50%范围连带责任
凤凰网· 2025-07-31 15:47
诉讼基本情况 - 公司因2017年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涉及2015-2017年龙昕科技财务造假行为[1] - 共有17名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累计诉讼金额达3.83亿元[1][9] 最新判决进展 - 南京中院对1名机构投资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3290.79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8.51万元 合计3309.31万元[2][3][4] - 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国泰海通证券50% 苏亚金诚40% 东洲评估15% 嘉源律所2% 陈颖奇2% 高文明2%[4] 中介机构责任 - 国泰海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需对2起诉讼承担50%连带责任 总赔偿上限1682.04万元[5] - 司法实践依据过错程度与主观故意性 以及获益程度来判定中介机构责任比例[6] 历史赔偿履行 - 公司已完成对9名普通投资者赔偿 合计支付139.48万元[9] - 剩余8名投资者案件处于二审或待生效阶段 其中2名机构投资者将被上诉[9] 财务风险准备 - 公司已针对400余名潜在索赔投资者预提损失 累计计提金额达2.16亿元[9] 事件溯源 - 纠纷源于2017年公司以34亿元收购龙昕科技100%股权 该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8] - 龙昕科技在2015-2017年6月期间累计虚增收入5.47亿元 导致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8] 监管处罚 - 证监会对龙昕科技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相关人员合计罚款50万元[8] - 公司被处以30万元罚款 相关人员合计被罚10万元[8]
34亿并购造假案判了,中介机构“一个也跑不掉”
中国基金报· 2025-07-29 18:11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进展 - 南京中院对1名机构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被判赔偿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3309.31万元[1] - 国泰海通 苏亚金诚 东洲评估 嘉源律所及两名自然人分别按50% 40% 15% 2% 2% 2%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 - 截至目前共有17名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 累计诉请金额3.83亿元 一审判决公司负担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8315万元[5] 投资者诉讼处理情况 - 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9名普通投资者的赔偿义务 合计赔偿损失金额139万元[6] - 2名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二审程序中 6名投资者索赔诉讼为待生效一审判决[6] - 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400余个投资者预提损失 累计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金额2.16亿元[6] 历史并购事件追溯 - 2017年以34亿元对价收购广东龙昕科技100%股权 交易金额占2016年净资产逾50%[7] - 龙昕科技在2015年至2017年间通过虚增收入 利润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导致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7] - 2018年对龙昕科技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及坏账准备10.67亿元 当期归母净利润大幅亏损31.51亿元[7] 资产处置与追偿行动 - 2019年将龙昕科技以4亿元出售剥离 较收购价34亿元大幅折价[8] - 2018年向南京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龙昕科技20名原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8] - 持续追偿涉及股权转让价款返还 业绩承诺未完成补偿等方面[8] 财务数据明细 - 机构投资者诉请全额67,319,390.77元 一审判决赔偿损失32,907,933.08元 案件受理费185,117元[4] - 在另一判决书案号(2022)苏01民初3953号中 国泰海通对54.77万元赔偿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
34亿并购造假案判了,中介机构“一个也跑不掉”!
中国基金报· 2025-07-29 18:06
诉讼案件概况 - 康尼机电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投资者起诉,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1名机构投资者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约3309.31万元[1] - 截至目前,共有17名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累计诉请金额为3.83亿元,一审判决公司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8315万元[6] - 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9名普通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合计赔偿139万元,另有2名投资者的诉讼处于二审程序,6名投资者的诉讼为一审待生效判决[7] 中介机构连带责任 - 本案中券商、审计、评估、律所等中介机构全部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属罕见情况[2] - 南京中院判令国泰海通、苏亚金诚、东洲评估、嘉源律所及两名自然人分别按50%、40%、15%、2%、2%、2%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 例如在判决书(2022)苏01民初928号中,国泰海通需在50%范围内对康尼机电约3309万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5][7] 并购事件背景及财务影响 - 事件源于2017年康尼机电以34亿元对价收购广东龙昕科技100%股权,该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8] - 事后查明龙昕科技在2015至2017年间财务造假,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8] - 收购次年(2018年),公司对龙昕科技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及坏账准备10.67亿元,导致当期归母净利润大幅亏损31.51亿元[8] - 为化解危机,公司于2019年将龙昕科技以4亿元出售剥离[9] 公司后续追偿及财务计提 - 康尼机电已对龙昕科技原股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约赔偿,并持续追偿股权转让价款及业绩补偿[9] - 除已判决的17件案件外,公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400余个投资者索赔预提损失,累计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金额为2.16亿元[7]
34亿并购造假案判了,中介机构“一个也跑不掉”!
中国基金报· 2025-07-29 18:01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进展 - 康尼机电因证券虚假陈述被1名机构投资者起诉,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约3309.31万元 [1] - 截至目前共有17名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累计诉请金额3.83亿元,一审判决公司负担赔偿和受理费合计8315万元 [6] - 公司已对9名普通投资者履行赔偿义务合计139万元,2名投资者诉讼进入二审程序,6名投资者一审判决待生效 [6] 中介机构连带责任认定 - 券商国泰海通被判按50%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审计机构苏亚金诚40%,评估机构东洲评估15%,律所嘉源及两名自然人各2% [2][6] - 在具体判例中,国泰海通对54.77万元赔偿在50%范围内担责,其他中介机构按比例分摊连带责任 [6] - 公司针对400余个未立案投资者预提损失,累计计提索赔损失金额达2.16亿元 [7] 34亿元并购案历史背景 - 2017年公司以34亿元收购龙昕科技100%股权,交易金额占2016年净资产超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9] - 龙昕科技2015-2017年通过虚增收入利润实施财务造假,导致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9] - 2018年因并购暴雷计提10.67亿元预计负债及坏账准备,当年归母净利润亏损31.51亿元 [10] 资产剥离与追偿行动 - 2019年公司将龙昕科技以4亿元出售给纾困基金,较收购价减值88% [10] - 2018年起持续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涉及股权转让价款返还及业绩承诺补偿 [10] - 并购案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问题导致公司面临持续投资者索赔 [9][10]
111家上市公司因涉证券虚假陈述被诉,广东高院发布白皮书
南方都市报· 2025-07-22 16:47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22-2024年)》,显示广东法院持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与证券监管部门协同,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 - 白皮书共四部分,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审理机制创新、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举措、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1] 案件数据统计 - 2022年至2024年,广东省法院共审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17515件,2024年新收一审案件同比下降34.7% [2] - 调撤案件5357件、调撤率超30%,被诉上市公司共111家,其中制造业64家、信息技术行业17家、建筑行业7家 [2] - 已判决案件涉及上市公司65家,其中52家受到行政处罚,7家同时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12家被监管部门、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2] 审理机制创新 - 广东法院依托数字赋能,建立数字化诉讼服务平台,出台《关于在金融审判中探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的工作指引》《广东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理工作疑难问题解答》 [2] - 推出"同类纠纷非诉方式解决+平行案件审前调解+平行案件诉中调解+平行案件审理"的全链条纠纷处理方案 [2] - 深圳中院在全国率先探索证券期货纠纷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新型审理机制改革 [4] 典型案例分析 - 广州中院在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系列案中,利用信息平台为境内外近5万投资者提供诉讼服务 [3] - 某上市公司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夏某离婚后将630万股股份转给丁某,丁某违反限售承诺提前减持股票,减持价款约5100万元 [5] - 广东高院改判丁某向上市公司支付违规减持收益款596.4万元,本案是上市公司诉股东违反限售承诺民事责任第一案 [8] 违规减持收益计算方法 - 股价下跌时,违规减持收益计算方式为"违规减持所得"和"合规减持应得"之间的差额 [6] - 股价上涨时,可参照限售承诺人在回购义务产生之日应付出的回购成本和其违规出售股票价款之间的差额确定违规减持收益 [6] - 股价持平时,可参考违规减持价款的资金占用费确定违规减持收益 [7]
升达林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赔偿2175万元 今年五月刚摘帽
犀牛财经· 2025-07-22 16:25
诉讼纠纷 - 公司因2019年5月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诉讼事项被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 [2] - 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195名投资者2175.08万元,四川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2][3] - 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但仍有相关诉讼处于审理阶段 [2] 财务表现 - 2024年公司营收7.33亿元,净利润1199.87万元,同比增长1190.67% [4] - 2025年一季度营收2.30亿元,净利润1136.77万元,同比分别增长52.20%和177.20% [4] 公司动态 - 2024年5月20日公司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升达"恢复为"升达林业" [4] - 公司被"ST"的源头是2018年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资金占用问题 [4]
太安堂3深陷多重危机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6-18 23:51
诉讼与仲裁事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共35件,涉案金额合计963,718,487.3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04.12% [1] - 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919,976,276.45元,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43,742,210.91元 [1] - 包括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1] 行政处罚与虚假陈述 -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认定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 - 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1] 股价异动与经营状况 - 2025年4月30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最近3个有成交的转让日跌幅累计达8.58% [1] - 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显示公司经营状态堪忧 [1]
远程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5-06-17 20:31
核心观点 -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因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或有负债、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6] - 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因违规行为被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违规事项已全部更正并补充披露[6][15] - 公司目前面临一起投资者索赔诉讼,索赔金额22.18万元,并可能面临其他潜在索赔诉讼[8][9] - 公司测算最大赔偿金额为1,682.18万元,占2023年扣非净利润的31%,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3][24] - 公司已删除"属于偶发性事件"的表述,并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提示[25] 投资者索赔诉讼分析 - 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2.18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8] - 案件目前处于补充材料并等待排期开庭阶段,公司已聘请专业律所代理[9] - 诉讼时效关键争议点为揭露日认定:若认定为2019年4月27日则诉讼时效已届满,若认定为2022年12月30日则时效剩余6个月[15][17] - 根据《若干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包括买入与卖出价格差额或买入与基准价差额[18] - 测算最大可索赔股数为4.3亿股,参考既有案例索赔比例1.66%-7.10%,最大赔偿金额1,682.18万元[22][23] 行政处罚及合规分析 - 江苏证监局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行为[32] - 处罚依据为2005年《证券法》第193条,罚款50万元非顶格处罚,未认定情节严重[31] - 违规行为系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主导,公司现任管理层未参与[34] - 公司2020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后,已全面整改并强化内控[34] - 2020-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持续增长,2023年顺利摘帽[35][36] 再融资可行性分析 - 对照《注册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受处罚情形[26] - 公司认为相关违规行为不构成最近3年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9] - 参考*ST新宁、红棉股份等类似案例,类似处罚情形不影响再融资[37] - 律师核查意见认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39]
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
证券时报· 2025-06-12 19:10
案件背景 -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1] - 案件涉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 [2] - 2021年6月15日袁某、罗某承诺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 [2] - 增持承诺两次延期后仍未履行 最终增持金额为零 [2][3] 案件审理 -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50.61万元 郑某某27.74万元 [3] - 法院认定被告在作出承诺时无资金准备 延期过程中未积极筹措资金 [5] - 被告曾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应对交易所质询 [5] - 法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5] - 上市公司金某泰被认定无责 因其尽到基本审查义务 [5] 法律意义 -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首次司法适用 [3] - 该条款明确违反公开承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 案件激活该法律条款 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3] - 代理律师认为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巨大 构成虚假陈述 [4] 被告抗辩 - 被告称因资金筹措困难无法履行承诺 无主观"忽悠式增持"故意 [4] - 认为股价下跌主要因市场整体及企业经营情况导致 [4] 后续进展 -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5] - 被告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 [5] - 对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 被告表示优先通过调解解决 [5]
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
证券时报· 2025-06-12 19:09
案件背景 -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1] - 案件涉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 [2] - 两名被告原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 [2] - 增持承诺两次延期后仍未履行,最终增持金额为零 [2][3] 案件审理 -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35万元(刘某某50.61万元,郑某某27.74万元) [3] - 法院认定被告在作出增持承诺时无资金准备,后续也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应对交易所质询 [5] - 法院认为增持承诺对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5] - 上市公司金某泰被认定尽到基本审查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法律意义 - 本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 [3] - 新证券法明确违反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 司法层面的破冰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3] 各方主张 -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增持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2] - 被告辩称因资金筹措困难无法履行承诺,不存在主观故意,股价下跌系市场及企业经营因素导致 [4] - 案件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被告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并优先通过调解解决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