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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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鑫股份: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1
文章核心观点 -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旨在规范董事选举程序 保障股东表决权行使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 董事选举适用条件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股东会 [1]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1] - 本细则仅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工会或职代会选举产生 [1] 董事候选人提名机制 - 董事会可在章程规定人数范围内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经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 但提名人数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2] - 候选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 包括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等 [2] - 候选人须书面承诺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 [2] - 董事会需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 合格者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2] - 董事候选人人数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3] 累积投票操作流程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秘书需解释选票填写方法 [4]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式为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4] - 多轮选举时每轮需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 [4] - 董事会秘书需在每轮投票前宣布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异议需立即核对 [4] - 股东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且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 [4] - 选票需标注股份数及每位董事所得表决权数 投票数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5] - 超限投票或超人数投票均视为弃权 有效投票总数小于等于合法票数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 - 监票人清点票数后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 按得票数决定董事人选 [5]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当选 且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5][6]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6] - 第二轮选举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若仍未达标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6]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6] - 若因此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要求 需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补选缺额董事 [6] 附则规定 -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章程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6]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程序相同 [7]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 [7]
京仪装备: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公司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 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1] - 股东可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但每名投票人所投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1][3] 董事候选人提名资格 - 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2] - 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需提交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及失信记录 [2] - 提名人需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就符合独立性和任职条件发表意见 [2] 董事选举投票机制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独立董事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票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3] - 非独立董事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票数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 董事会秘书需在累积投票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异议需立即核对 [4] 选票有效性规则 - 股东所投选票数不得超过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否则视为无效选票 [4] - 若选票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有效投票数 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 - 表决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 根据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人选 [4]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5] -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补选 [5] - 若当选董事不足导致可履职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原任董事不能离任 原董事会需在20日内重新推荐候选人并提交选举 [5] - 若得票过半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 按得票数排序取较多者当选 票数相同无法决定时需在下次股东会从相同票数候选人中选举 [6] 实施细则效力与解释 -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7] - 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章程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6][7]
天新药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7
总则 - 制定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程序 保障股东权利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2]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且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2] - 细则适用于董事选举 包括独立董事 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 后者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在章程规定人数范围内提出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但提名人数需符合章程规定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2] - 候选人人选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 包括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关系及是否存任职障碍等 [2] - 候选人人选须在股东会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承诺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 [2] - 董事会需审核候选人人选任职资格 审核合格后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2] 董事选举及投票 -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30%时 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说明 [2] - 股东投票权数等于所持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该投票权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 [1]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召集人须置备合适选票 董事会秘书需对投票方式和选票填写进行说明解释 [2] - 选举具体步骤包括累积投票票数计算 多轮选举时需根据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需在每轮投票前宣布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2] - 投票时股东需在选票注明所持股份数 并在每位董事后标出使用表决权数目 所投票数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且投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 - 若股东投票数超限额或投票董事人数超应选人数 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若使用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有效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 - 表决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得票情况 根据得票数决定董事人选 [4] 董事当选 - 董事候选人根据获得投票表决权数多少决定是否当选 得票多者当选 且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4]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 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需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仍未达标 需在本次股东会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 [4] - 若因两名及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且得票总数最少无法决定当选者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 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或少于章程规定三分之二 需在本次股东会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 [4] 附则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4] - 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抵触时 按相关规定执行 [4]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7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1] - 该制度允许股东集中所有投票权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或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终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1] - 实施细则中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但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规则[1] 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 -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初步提名提出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2]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董事候选人须提供书面承诺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独立董事还需发表独立性声明[2] 候选人资格审核与选举方式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年龄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及是否存在任职不适格情形等[3] - 董事会审核任职资格后 符合条件者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 不符合规定的需在股东会上解释说明[3] - 选举可采取等额选举(候选人数等于拟选人数)或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拟选人数)方式[3] 投票规则与操作流程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 董事会须置备专用选票 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投票方式[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独立董事投票权为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票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3] - 非独立董事投票权为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票数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 票数计算与投票有效性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式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选举董事人数[4][5] - 多轮选举时每轮需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 董事会秘书需在每轮投票前宣布票数 异议需立即核对[5]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 不可投反对或弃权票 投票总数超过累积表决票数则无效 等于或少于则有效[5] 当选规则与特殊情况处理 - 董事当选按得票顺序确定 但得票总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6] - 若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均为最低票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未能决定则另行召开股东会选举[6]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 需对未当选者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不足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6] 附则与规则效力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7] - 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7]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7]
天创时尚: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20:16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 - 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且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30%的情况 [2] - 不适用于仅选举或更换一名董事或同时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的情形 [2] - 董事选举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2] 董事候选人提名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股1%以上股东享有董事候选人提名权 [2] - 被提名人需事先同意并提供详细个人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独立性声明 [3] - 董事会需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 符合条件者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 [3] 投票权计算与行使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式为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5]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投票权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4]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行使投票权 但总票数不得超过累积表决票数上限 [5] 选举实施与结果判定 - 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 每轮投票前需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 [3][5] - 董事当选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票数 [6] - 若票数相同导致当选人数超额 需按规则进行重新选举或淘汰机制 [6][7] 特殊情况处理 - 当选董事人数短缺两名以上时需淘汰末位候选人重新选举 [7] - 若董事会人数未达法定要求 原任董事不得离任并需在15日内重新召集股东会 [7] - 新当选董事在未达法定人数时任期延后至符合要求时生效 [7] 制度实施与效力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 - 细则与上位法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8] - "以上""内"包含本数 "超过""少于"等术语不含本数 [7]
音飞储存: 音飞储存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9:24
总则 -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及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1][2]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场合 股东表决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 [2] -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表决前主持人需明确告知投票方式 董事会需置备专用表决票并由董事会秘书解释投票规则 [2] 董事候选人提名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股3%以上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 [2]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背景、工作经历及是否存在任职限制情形 [3]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保证资料真实性 董事会需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 候选人数量可多于章程规定人数 [3] 董事选举投票与当选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独立董事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3][4]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累积表决票 但投票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若实际使用票数超过累积票数则超额部分视为弃权 [4]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若未达要求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5]
*ST天微: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8-29 17:25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9月18日14点3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黄甲街道物联一路233号召开 [1] - 投票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9:15-15:00 [1]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5日 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证券代码688511)有权参与表决 [3] 审议议案内容 - 主要审议《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津贴方案的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2] - 同时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议案) [6] - 关联股东巨万里与巨万夫因兄弟关系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 投票规则与程序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选举 股东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等于总投票权数 [7] - 融资融券及沪股通投资者投票需遵循科创板监管指引规定 [2] - 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结果为准 所有议案需全部表决完毕方可提交 [3] 会议登记安排 - 现场登记需于2025年9月17日9:30-15:00通过邮箱twdzdbyx@163.com提交扫描件 [3] -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 法人股东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 - 会议联系人杨芹芹 联系电话028-63072200 通讯地址与会议地点一致 [4]
佰仁医疗: 佰仁医疗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2:02
公司治理结构 - 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情况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1] - 投票权计算方式为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行使其投票权 [1] 董事选举机制 - 董事选举区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独立董事选举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选举独立董事时 投票权数为持有股份乘以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2]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投票权数为持有股份数乘以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2] 投票与计票规则 - 投票仅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股东可将累积表决票数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 [3] - 当股东实际投票数超过其累积表决票数时 该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 [3] - 当实际投票数少于或等于累积表决票数时 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3] 董事当选条件 - 候选人当选前提是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1][3] - 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 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3] - 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三分之二时 需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3] 特殊情况处理 - 当得票数相同无法决定当选者时 需进行多轮选举 若第三轮仍无法决定则另行召开股东会选举 [4] - 若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会议选举缺额董事 [4] - 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4]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时同样需经股东会审议 [4] - 董事会负责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4] - 董事会秘书需在表决前对累积投票方式和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说明解释 [2]
力合微: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总则 - 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选举 保障股东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3] -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3]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集中使用表决权 [3] -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 -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且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 [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需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7]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形式提交新董事候选人提案 [8]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8] - 提名委员会对提名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候选人数量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9] - 提名人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充分了解其背景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发表资格和独立性意见 [10] - 公司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 [11] - 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时 需向交易所报送书面意见 [11] - 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12] 累积投票制投票原则 - 股东表决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13] - 股东可集中行使表决权投给一位或几位候选人 也可分别投给全部候选人 [14] - 每位股东所投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15] - 股东对某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全部表决权时投票无效 少于时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16]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需分开投票 以保证独立董事比例 [17]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 位次在应选人数之前且得票总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18] - 若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可能造成当选人数超过拟选人数时 需按特定情况处理 [19] - 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选举 排名最后两名以上得票相同时 排名在前者当选 得票相同者重新选举 [13] - 若三轮选举后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 则得票数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自动当选 剩余候选人重新选举 [20] - 若三轮选举后仍不能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 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 董事会需在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重新推选缺额候选人 [20] 特别操作程序及附则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应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 [21] - 股东会选举董事前 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2] - 会议召集人需制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 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姓名、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表决票数等 并对投票方式、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 [23] - 选票不设"反对"和"弃权"项 [23] - 股东可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24] - 可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具体操作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25] -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26] - 若选举中出现细则未列明情况 由出席会议股东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时按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意见办理 [27] -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8]
中粮糖业: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9:12
总则与制度定义 -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规范股东会选举董事行为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制定 [1]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出席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投票权总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可集中或分配行使其全部投票权 [1] -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细则 [1]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规 独立董事提名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 - 独立董事提名人需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 包括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关系及是否存不适任情形等 [2]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公开资料 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当选后全面履职 董事会审核任职资格后 符合条件者成为候选人 候选人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 投票程序与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为持股数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同理 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3] -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股东可按意愿分配或集中投票权 投票数超过累积表决票数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投票数少于累积表决票数时拒不修改视为无效 [3][4] - 董事当选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按得票多少顺序决定 得票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需另行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 [4] - 差额选举时若票数相同者全部当选将超应选人数 则视为均未当选 需另行选举缺额 表决前会议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需置备选票 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方式 [4] 附则与生效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以上"含本数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