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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31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迅 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 有利于积累资金;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进 ...
迅捷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31
公司董事及高管持股管理制度 核心监管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科创板相关规则,涵盖股份变动申报、减持限制及信息披露要求 [1][2] - 适用范围包括登记在董事及高管名下或通过他人账户/信用账户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6] 股票交易禁止行为 - 严禁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融券卖出、衍生品交易 [7][8][9] - 禁止减持的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后6个月内、被立案调查/处罚期间、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期等10类场景 [10] - 敏感期交易限制包括财报公告前1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4类时段 [11] 减持操作规范 - 减持方式允许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但需提前15交易日披露计划且区间不超过3个月 [5][23] - 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年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25][12] - 离婚分割股份后,双方每年各自减持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 [27] 信息披露机制 - 董事会秘书需每季度核查持股变动,违规情况需及时上报交易所 [3] - 交易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合规性,交易后2交易日内披露变动数量、价格等细节 [20][21] - 个人信息(如证券账户)需在任职/离职/变更后2交易日内申报 [15][16] 股份锁定与解锁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时,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额度 [25] - 离任后6个月内股份自动锁定,期满后无限售股份全部解锁 [30] - 限售股份满足条件后可申请解锁,剩余额度内股份自动解锁 [2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违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追缴,股东可提起诉讼 [12]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33][34]
钧达股份: H股公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函、通告及委任表格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28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的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 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的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 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證券經紀或其他代理商, 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 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ainan Drinda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865) (1) 擬議修訂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則以及廢除監事會; (2) 擬議修訂內部治理制度; (3) 擬議選舉及重選董事; (4) 擬議委任及續聘2025年度核數師; (5) 擬議調整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 及 (6) 2025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本公司將於20 ...
中船汉光: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24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专户 ...
美芝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2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部分 [1][2] - 本办法是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准则,要求专款专用且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交易类业务 [3][4]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数量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6]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触发条款)、银行对账及核查权限等 [7][8] - 会计部门需建立专用台账记录资金收支详情,包括开户信息、项目金额、审批记录等 [8]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质押或委托贷款,控股股东不得占用资金 [11][12] - 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流程,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逐级签字付款,项目进度需定期检查并建档 [13][14]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并披露 [15][16]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7][18]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批准,期限不超12个月且限于主营业务 [19]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项目缺口、新建项目,其次可现金管理或补流,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合理性 [20][21][22]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实施主体在公司与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调整无需股东大会 [26][27]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存放情况及保障措施 [30] - 审计部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每半年出具专项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31][32]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使用,年度出具核查报告,公司需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33] 违规责任与附则 - 违规挪用资金需返还所得并追究责任,董事及高管知情不报将承担相应处罚 [35][36] - 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修改需股东大会批准 [39][42]
美芝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24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2] - 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关于持股变动的承诺事项 [2] 股份变动事前管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 [3] - 因发行股份、股权激励等对转让附加限制性条件的,需向深交所申请登记为限售股份 [5]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特定时间(如任职、离任、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个人信息及亲属信息 [4] - 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需公告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持股数量等 [5][6]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内容包括减持数量、来源、时间区间等,且区间不超过3个月 [6]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8]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限售股份计入次年基数,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可转让数量 [8] -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 [9][10] 禁止行为 - 禁止转让的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 [10] - 禁止买卖股票的期间包括: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10] - 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等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份 [11] 责任追究与附则 - 违规买卖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追回,情节严重者将受处分或移交处罚 [1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持股数据及信息披露,配合深交所问询 [13][14]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及修改,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4]
机器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0715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沈 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机器人")2015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机器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51170 号文件核准,截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止,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47,826 股,每股发行价为 55.20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95.20 元,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39,117,015.28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为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大千生态: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22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利柏特: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18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5-028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 号),江 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了 7,5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75,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65.63 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434.3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对本次募 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10005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
中国动力: 中国动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16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2] 离职情形分类 - 董事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生效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被股东会解任(无正当理由解任可索赔)及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被撤换 [2][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9类情形时不得任职 违规任命无效 [2][3]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人员需继续履行任职期间公开承诺 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公司可采取督促措施 [4] - 离职后1个月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文件印章移交等 由董事会秘书监督 [4]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竞业禁止义务为期2年 其他忠实义务按公平原则确定 离职不免除履职期间责任 [5] 持股管理规范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持股25%的限制(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 [5] - 持股变动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禁令 承诺事项需严格履行 [5][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新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6] - 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