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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6 03:45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的最高责任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送事宜,需对档案真实性签署书面确认 [2] - 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及内幕信息备案登记等具体工作 [3] - 审计委员会承担制度实施的监督职能 [3]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证券价格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或关联交易、超净资产10%的亏损、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等 [4][6] - 其他触发情形包括: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合并分立破产决定、重大诉讼仲裁、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债券评级变化、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净资产20%等 [6][9]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涵盖公司董事高管、5%以上股东及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者 [6][8] - 重大事项需登记人员扩展至提案股东、专业机构经办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 [8][10] 登记备案流程与要求 - 内幕信息发生时需第一时间签订《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和《保密协议》,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核实准确性 [10][12] - 重大事项需同步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决策时点、参与人员及方式,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 [9][12] - 档案需保存至少10年,监管机构有权查询 [8][11] 保密义务与违规追责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12][18] - 违规处罚包括降职、解聘、赔偿等内部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3][14][22] - 外部机构(如保荐人、律所)违规可能被解除合同并报送行业协会处理 [14] 配套文件与执行 - 制度配套三份标准化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禁止内幕交易告知函》 [15][16][17]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更高阶规定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15][26]
新时达: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6 02:07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并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 [1]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责任主体,董事长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登记和报送工作,需对档案真实性签署书面确认 [1]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涵盖26类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股权结构变更、重大诉讼、业绩大幅波动等 [2][3] - 特别列举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变动、控股股东业务相似性变化、高管涉案等敏感性信息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 - 知情人分为四类:公司内部人员(董事、高管、财务等)、外部关联方(股东、收购方、监管机构等)、通过亲属/业务关系获知信息者及其他法定人员 [4] - 明确知情阶段包括筹划、论证、合同订立及内部决议等环节,知情方式含会谈、邮件、书面报告等 [6] 登记备案流程 - 需完整记录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知情时间/内容等14项信息,档案保存至少10年 [5][6] - 重大事项披露前需分阶段提交进程备忘录,记载关键时点及参与人员,5个交易日内报备深交所 [7][8] - 重组事项需在首次披露时报送知情人档案,方案调整时需补充提交 [8] 保密及违规追责 - 严禁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交易,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11][13] - 外部机构报送信息需签保密协议,公司对违规披露行为保留追责权利 [10][13] - 信息流转需经分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双重审批,确保知情范围最小化 [11][12] 配套执行机制 - 证券服务机构需协助核实知情人档案真实性并督促合规 [10] - 内幕信息载体(文件、电子数据等)需严格保管,禁止在公告前通过内部网络传播 [13] - 定期自查内幕交易行为,发现违规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理结果 [9]
上海沿浦: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6 00:47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2]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登记备案[2]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定义为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6] - 具体范围涵盖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资产变动超30%)、重大担保(超净资产20%)、股权结构变化等17类情形[7][8] - 知情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人员等9类主体,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亦纳入管理[9] 登记备案与报备流程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在知悉信息5个交易日内填写档案表,由证券事务部备案并保存至少10年[11][12] - 档案需包含姓名、证件号、知悉时间/方式/地点、信息内容与阶段等要素[12] - 重大事项(如重组、收购)需同步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方案论证、协议签署等关键节点参与人员[17] 信息流转与保密要求 - 内幕信息流转需经董事会秘书或分管负责人批准,严格控制知情范围[22] - 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27] -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电子资料需专人保管,禁止外借或非授权复制[28][29] 违规责任追究 - 内幕交易或泄露信息导致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并公告处罚结果[32] - 证券服务机构、大股东等主体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保留追责权利[33] - 构成犯罪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6][37] - 附件包含标准化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重大事项备忘录模板[17][19]
中兰环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5 03:03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1]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且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债务违约、董监高变动、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等[3][4] - 债券相关内幕信息包括信用评级变化、重大资产处置(超净资产20%的担保或10%的债权放弃)、重大诉讼等[4]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包括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九类主体[5] - 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均需纳入登记管理[5] 登记备案机制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备案,需记录知情人姓名、知悉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档案保存至少10年[6][7][11] - 重大事项(如并购重组)需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时点及参与人员,经签字确认后报送交易所[8] - 外部机构(如券商、律所)涉及内幕信息时需同步提交知情人档案[7] 保密管理措施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开前不得泄露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交易[12][22] - 向外部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书面承诺[20]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违规提供内幕信息[21] 违规责任追究 - 违规行为包括泄露信息、内幕交易等,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降职、解雇、索赔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14][16] - 中介机构违规可能被终止合作,并报送行业监管部门处理[15] - 公司需在发现违规后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及证监会报送处理结果[16] 制度执行与披露 - 公司需在年报中披露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自查结果[10] -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需参照制定配套保密制度并报备[18]
华如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5 00:4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并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1]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职时代行职责[1]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定义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或主要资产处置超30%)、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债务违约、重大亏损、董事/总经理变动、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破产/合并/分立决定等[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董事、高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人员等)、外部关联方(5%以上股东及其高管、收购方、监管机构人员等)以及通过亲属/业务关系获知信息者[3][4] 内幕信息管理流程 - 内幕信息需控制在最小知情范围内,相关文件需妥善保管,禁止非授权调阅或复制[4] - 内幕信息流转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内部)或分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批准(对外),并在证券部备案[4] - 公司需在年报/半年报及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自查内幕交易行为,发现违规需追责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理结果[4] 登记备案与报备要求 - 公司需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等档案,并在信息首次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5]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包含姓名、职务、知情时间/方式/内容等16项详细信息,确保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6] - 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控制权变更等12类事项发生时必须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6] 重大事项备忘录与持续管理 - 涉及重大事项时需分阶段披露并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节点时间、参与人员及决策方式,相关方需签字确认[10] - 重大资产重组需在首次披露时报送知情人档案,若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需补充报送[10][11] - 董事会需核查知情人信息真实性,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送,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需签署书面承诺[11] 保密义务与违规处罚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12] - 违规泄露或交易导致损失的,公司可对内部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追究外部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2][13]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3]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4]
腾亚精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2 16:18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腾亚精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 ...
澜起科技: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0 21:37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1][2][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 -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监管机构、媒体及股东的接待工作 [4] 内幕信息保密要求 -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5]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股价 [6][7] - 内幕信息知情范围需控制在最小范围,公开前禁止买卖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 [7]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指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投资(如一年内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债务违约等 [8][9] - 其他情形包括:控股股东持股/控制权变化(5%以上)、重大诉讼、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等 [9]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子公司高管、业务往来人员等 [10][11] - 外部机构如证券监管人员、中介机构、收购方高管等也被纳入知情人范围 [11][12] 登记备案流程 - 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录知情人获取信息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12] - 重大事项(如并购、重组)需制作进程备忘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交易所 [13] - 登记材料需保存至少10年,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17][18] 保密管理措施 - 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数据不得泄露,特殊情况需提前报送的需书面告知保密义务 [20] - 重大事项筹划方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提供知情人名单 [21] - 内幕信息载体(文件、电子资料等)需严格保管,防止非授权调阅 [22] 违规处罚机制 - 违规泄露或失职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给予处分及追偿 [23] -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内幕交易自查结果需2个工作日内报监管机构 [24][25] - 公司定期查询知情人股票交易记录,对违规行为问责并报告监管部门 [26] 制度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27][2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30]
城投控股: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0 21:14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行为,防止信息滥用与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内幕信息定义为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重大资产变动(超总资产30%)、控制权变更、重大诉讼等法定情形 [1][2]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中介机构人员及因职务接触信息的其他主体,包括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3][4] 内幕信息管理机制 - 公司及关联方需建立专项管理机制,明确决策流程、信息流转保密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5][6] - 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需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简化流程并建立追责制度,确保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最小化扩散 [7] - 内幕信息公开前,禁止知情人通过内部讲话、访谈等形式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牟利,异常交易时需配合公司及时澄清或申请停牌 [9] 知情人登记与档案管理 - 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知情人身份、知悉时间、内容及方式,档案需经本人确认并由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签署保证 [12][13] - 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收购、股份回购等)需同步制作进程备忘录,记载各环节时间、参与方及决策细节,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 [16] - 档案与备忘录需保存至少10年,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补充报送,档案信息需承诺真实完整并通报知情人法定义务 [17][19] 监督与违规处理 - 公司需自查知情人证券交易行为,发现内幕交易或泄露需2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管机构并内部追责 [18] - 内部人员违规将视情节给予降职、开除等处分,外部人员违规将通报监管部门或追究刑事责任 [19][20] - 涉及国有股东时需同步通报国资监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需按一事一记原则登记 [20][15] 制度实施与附件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与原制度(沪城投控股〔2024〕66号)同步废止 [22] - 附件包含标准化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备忘录模板,明确需填报的字段包括知情人身份、知悉途径等关键信息 [12][13][16]
中国铁建: 中国铁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0 20:12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1]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交所、联交所相关规则[1] 内幕信息定义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2] - 具体涵盖21类情形,包括重大资产变动超30%、重大担保、控股股东变化、重大诉讼等[2][3]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超净资产10%等财务指标纳入范围[3] 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 - 知情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等10类主体[3] -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因职责接触信息的行政部门人员均属知情人[3] - 知情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也被纳入登记范围[12] 登记备案流程要求 - 内幕信息发生时需第一时间填写知情人档案,完整档案需在披露前送达董事会办公室[6] - 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时点及参与人员并签字确认[10] - 档案需在信息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提交上交所,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0][12] 保密管理措施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书,中介机构合作需约定保密义务[13] - 信息知情范围需控制在最小范围,禁止泄露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14] - 外部单位使用信息需登记为知情人,报送内容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15] 违规责任追究 - 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6] - 发现内幕交易需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机构并追究责任[17] - 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调查违规事项,按法律法规追责[17]
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20 18:4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及保密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1]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2]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定义为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证券价格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列举的21类情形(如资产交易超30%、债务违约、控股股东变动等)[3][4][6][7]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股东(持股5%以上)、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等9类主体及其直系亲属[4][9] 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信息传递范围需最小化[5][10] -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5][1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控制信息知情范围,并在市场传闻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时及时告知公司[6][16] 登记备案流程 - 董事会办公室需在内幕信息产生时登记知情人档案,记录姓名、知悉时间/方式/内容等17项要素[6][7][17] - 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股份回购)需同步制作进程备忘录,记载各环节时间、参与方及决议内容[10][11][22] - 档案需在内幕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内提交交易所,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1][24] 交易限制 -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12][25] - 董事及高管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2][26][27] 责任追究 - 内幕交易或泄露信息者将面临通报批评、赔偿损失直至刑事责任,公司需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管机构[13][29][30] - 中介机构违规可终止合同并报送行业协会,造成损失需赔偿[14][32] 附则 -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4][33][34] - 附件包含承诺书、知情人档案表及重大事项备忘录模板[15][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