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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发文防范和处置风险:严禁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人民网· 2026-02-08 14:29
政策核心与监管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通知旨在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 虚拟货币业务禁令 -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等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2]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虚拟货币挖矿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3] - 各省级人民政府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3] RWA代币化境内禁令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4] 境内主体境外RWA业务监管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6] - 对于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6] - 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6]
八部门发文严控虚拟货币风险,稳定币被列重点
搜狐财经· 2026-02-08 12:44
政策发布与核心观点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这是对2021年“237号文”的延续和完善 [1] - 通知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明确了对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的监管要求 [1] - 通知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 政策背景与沿革 -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立场一贯,2013年明确比特币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禁止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 - 2021年发布的“237号文”明确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稳定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境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 - 2025年因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监管部门重申坚决打击立场,并于2026年发布新通知以完善监管框架应对新形势 [2] 稳定币概念与市场情况 - 稳定币是一种通过与锚定物(如法定货币)建立价值关联以维持价格稳定的加密货币,被视为“链上法币凭证” [3] - 稳定币主要类型包括法币抵押型(如USDT、USDC)、加密货币抵押型(如DAI)和算法稳定币 [4] - 目前稳定币总市值突破2500亿美元,其中美元稳定币占比超过九成,其日交易量在加密货币市场中占比高达48% [4] - 稳定币在跨境支付领域优势明显,交易通常只需几分钟,2024年其跨境支付规模已达约500亿美元/月,并以每月20-30%的速度增长 [4] 文件结构与监管重点 - 通知共分为六个部分、十九条,总体延续了2021年“237号文”的框架 [5] - 文件核心部分详细列明了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七个方面要求,包括中介机构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整治“挖矿”、打击犯罪等 [5] - 相较于2021年文件,本次修订主要完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健全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监管框架、进一步整治“挖矿”活动、持续打击相关犯罪 [6] - 通知首次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6] - 通知将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视为可能影响货币主权的潜在因素,因此采取严格限制 [7] - 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中国证监会已发布配套监管指引对境外相关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7] - 通知重申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求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及境内销售“矿机”等服务 [7] 政策解读与市场影响 - 政策传递出坚守禁止性政策底线、防范风险跨境传导、维护货币主权和金融稳定三个明确信号 [9] - 通知将进一步压缩虚拟货币在境内的生存空间,可能导致相关业务加速向境外转移 [9] - 对挂钩人民币稳定币的禁止,可能推动市场需求转向其他法定货币锚定的稳定币产品 [9] -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正探索建立稳定币监管框架,预计2026年初发放首批合规牌照,截至2025年9月底已收到36份申请 [9] - 长远看,监管部门需在防范风险和支持创新间寻找平衡,中国可能会继续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同时保持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审慎监管 [9]
不止 RWA:42 号文落地,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初步成型
新浪财经· 2026-02-08 12:04
文章核心观点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发布的“42号文”标志着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框架的初步成型,该文件对虚拟资产的不同类别(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进行了精准区分,并确立了差异化的监管原则[1][2][3] - 监管态度呈现出从“一刀切”到“许可展业”的递进转变:对虚拟货币严格禁止,对稳定币进行动态评估留有余地,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则在合规前提下允许展业,旨在推动虚拟资产“脱虚向实”的发展[2][23][26] 中国大陆虚拟资产监管的历史沿革 - 2017年“94公告”全面叫停代币发行融资(ICO)并清理相关交易平台[4] - 2021年“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兑换、中介等为非法金融活动,并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4] - 2025年11月十三部委协调会首次明确将稳定币纳入虚拟货币范畴并列为监管重点[5] - 2025年12月七协会风险提示警示稳定币、空气币、RWA代币相关非法风险,并严禁会员机构参与[5] - 2026年2月“42号文”出台,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纳入监管,补全了监管缺失,成为当前最精准、最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2][5]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虚拟货币监管 - 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6] - 明确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所有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7] - 首次明确监管地域范围,严禁境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7][8] -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认可其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但作为“金融资产”或“结算工具”在中国大陆已无生存土壤[8]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稳定币监管 - 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9] - 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9] - 监管原则为“动态评估”,延续了2025年十三部委文件的精神,为未来可能允许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留有余地[10][11] - 监管归口上,由央行负责监管虚拟货币(包含稳定币)[12]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监管 - 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进行了定义: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12] - 明确不得在境内开展RWA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否则属于非法金融活动[12][15] - 但规定“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确立了“许可展业”的监管原则[12][16] - 对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采取“严格监管,合规展业”原则,需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由相应监管部门监管[13][17] - 具体监管分工:外债形式的RWA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股权形式、资产证券化形式的RWA归中国证监会监管;涉及资金汇回由外汇局监管[13][17] - 证监会同步发布《指引》,专门针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明确了定义和备案监管要求[2][18] - 文件强调RWA代表基于区块链的新的资产流通方式,而非新的资产创造方式,其底层资产风险并未改变[20][21] 监管框架总结与影响 - “42号文”对虚拟资产三种形态的区分监管(虚拟货币“一刀切”、稳定币“动态评估”、RWA“许可展业”)标志着监管框架的初步建立[23] - 核心监管红线包括:严禁境内展业及面向境内展业;严禁利用虚拟货币(稳定币)履行法定货币的功能[26] - 该框架旨在充分发挥区块链及代币化的优势,为实体经济与传统金融注入创新活力,推动全球价值流转效率的提升[26]
事关虚拟货币!央行、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
新浪财经· 2026-02-08 08:5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旨在全面禁止和取缔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实施严格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 [1][3][14] 明确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业务属性 -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如兑换、交易、发行融资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健全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4]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 - 多部门将加强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支付、清算、产品销售、保险等服务,也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等服务 [6] -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等服务,并需配合调查 [7] - 网信、电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7] -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7]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将加强相关广告监管 [7]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项目,并关停存量项目 [7]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将依法调查和处置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8] - 公安部等多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9]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倡导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开展风险监测 [9]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0]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等),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0]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0]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母公司的合规风控体系 [11]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1] 强化组织实施与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防范化解风险 [12]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2] 法律责任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3] - 明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责任 [13]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13]
八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 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新浪财经· 2026-02-08 05:54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文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境内一律严格禁止 [1]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被禁止的具体业务活动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1]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 应予以禁止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 -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2] 对市场主体的规范要求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2] 监管执法与整治重点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 - 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2]
八部门加强监管 遏制虚拟货币等风险
央视网· 2026-02-08 04:20
政策核心与监管范围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内坚持禁止性政策 [1] - 通知旨在遏制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活动,防范相关风险伸向百姓“钱袋子”,八部门将加强监管合力 [1] - 通知明确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一系列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对发行与交易主体的限制 - 由于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风险极易跨境传导,通知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央行定义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并非由国家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 对于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通知首次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3]
八部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严格禁止!
人民日报· 2026-02-07 22:08
政策立场与定性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境内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1] - 虚拟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 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政策立场具有一贯性 从2013年防范比特币风险 到2021年打击交易炒作 再到此次全面升级 监管态度明确 [3] 市场表现与风险 -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大幅下挫 比特币价格自2024年11月以来首次跌破7万美元 最低跌至66,835美元 过去24小时最大跌幅达9.74% 以太币、索拉纳币等均大幅下挫 [1] - 市场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 导致投资者出现“一晚上账户缩水一半”、“交易平台突然无法登录”、“稳定币不再稳定”等情况 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危害财产安全 [1] - 许多投资者因价格剧烈波动而一夜爆仓损失惨重 甚至倾家荡产 [1] 监管范围与对象 - 通知重申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 - 监管范围覆盖比特币、以太币 以及泰达币等稳定币 [3] - 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打着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 [3] 投资者警示 - 普通投资者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增强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切勿参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活动 [4] - 投资者不应相信“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币圈财富神话 [4]
央行等八部门发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金融界· 2026-02-07 21:51
政策发布与核心定性 - 2026年2月6日,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 [1] -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1] -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监管范围与对象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监管打击范围涵盖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1] - 监管打击范围还包括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1] 监管执行机构 -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相关活动 [1] -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将参与依法严厉打击相关活动 [1] - 该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作为规范性文件在其官网发布 [2]
央行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全文
新浪财经· 2026-02-07 17:27
政策出台背景与定性 - 政策出台背景为近期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八部门在总结2021年文件经验基础上进行修订以完善监管[3] - 政策延续并重申了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立场,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4] - 政策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进行明确定义,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5] - 政策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多项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除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5]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 - 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6] - 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6] - 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6] -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交易相关金融产品等[10]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要求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应予以禁止[1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11]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实施严格监管,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7]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严格监管[7]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7] 具体工作措施与机构管理 - 建立央地协同工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负责虚拟货币风险防范处置,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负责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风险防范处置[12]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12]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13]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13]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14]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14]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14] 风险监测与打击活动 - 多部门将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严禁新增“挖矿”项目[15] -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15]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督促会员单位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开展风险监测[16] 对境外业务及机构的监管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服务,需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18]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并按需报批或报备[18]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金融与科技
清华金融评论· 2026-02-07 17:2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明确其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建立了一套涵盖属性界定、工作机制、风险监测与处置、跨境业务监管及组织实施的全面监管框架 [3][4] 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本质属性界定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5]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开展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5]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5]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在境内开展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除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6] 健全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8]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8]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8]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 - 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和数据共享,完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10]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并加强风险监测与报告 [11]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11] -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11]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等服务,并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11] -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12]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及境内销售“矿机” [12]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3]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5]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5]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5]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6]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技术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6] 强化组织实施与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以防范化解风险 [18]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相关业务违法性、危害性的认识及风险防范意识 [19] 法律责任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1]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并可能被依法查处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