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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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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0 18:11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6][7] - 信息披露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禁止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8][9]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一致,不得误导投资者或操纵市场[10][11]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等[11][12] - 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12][13] - 定期报告需包含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管理层变动等核心内容[14][15] 信息披露流程与职责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决策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32][37]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17][4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披露,涉及异常交易时需及时澄清[23][29] 保密与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涵盖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等[69] - 涉密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但需在保密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补披露[52][53] - 公司禁止向非授权机构提供未公开信息,外部顾问需签署保密协议[34][55] 违规责任与处罚 - 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导致责任人被警告、辞退或追究法律责任[74][75] - 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将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责权利[7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需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77][78]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79]
桂冠电力: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9 20:10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1] - 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人员及机构,涵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和监管要求披露的信息[1][2] - 披露定义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不得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2][5] - 披露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禁止提前泄露或替代性披露(如用新闻发布代替公告)[2][6][7]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一致性,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或误导投资者[3][8] 信息披露内容与类型 - 法定披露内容包括招股书、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和临时报告,其中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4][9] - 重大事件涵盖资产变动超30%、控制权变化、重大诉讼、高管变动等可能影响股价的情形[4][10] - 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等基础信息需即时公告[5][11] 披露程序与时效要求 - 定期报告披露时限:年报4个月内、中报2个月内、季报1个月内,且一季报不得早于年报[9][23] - 重大事件需在触发时点或风险因素出现时立即披露,后续进展也需持续更新[5][12][13] - 控股/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5][14] 特殊情形处理 - 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在条件消除后及时补披露[7][18][19]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需发布更正公告,媒体传闻导致交易异常需及时澄清[13][35] 责任主体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信息披露,包括文件编制、监管沟通及档案管理[15][45] - 董事需保证披露内容真实性并主动调查重大事件,高管需配合提供资料[16][46][48] - 控股股东需及时告知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不得滥用权利获取内幕信息[6][17][44] 内部控制与培训 - 财务、投资等部门需当日报告重大事项并配合信披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18][49] - 董事会秘书需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向交易所备案[19][52] 违规处理与修订机制 - 违反信披制度将追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处理结果需5个工作日内报备交易所[20][56] - 制度与上位法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生效[21][59][61]
英科医疗: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9 00:12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保障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运作并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规[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形式主要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 - 制度适用对象涵盖董事会、董监高、控股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等机构及人员[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2][3] - 除强制性披露外,公司应主动披露对股东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障股东平等获取权[3]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3]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需审计)、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时限分别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及季度结束1个月内[5]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内容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说明理由[5][6] - 预计年度净利润变动超50%、扭亏为盈或净资产为负等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6]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项 - 临时报告需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签署、重大事项发生或泄密等时点[8] - 重大交易披露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交易标的营收或净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超1000万元/100万元等[11]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为: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12] 其他重大事项范围 - 包括重大亏损、债务违约、核心资产被查封超30%、董事长无法履职、核心技术团队变动等34类情形[14][15] - 证券交易异常或媒体不实报道时,公司需及时核实并披露澄清信息[15] -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控制权变化等事项需配合履行披露义务[1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长为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组织工作[17][18]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重大信息需在当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22] -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编制财务数据,董事会办公室整合编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23] 保密与违规处罚 - 董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需严格保密未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或配合操纵股价[25] - 违规情形包括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提供错误资料、泄露信息等,公司将追究责任并配合监管处罚[26] - 处罚结果需在5个交易日内报备证监局及交易所(如需)[27] 附则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
新 华 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2] -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可获取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1][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及时性、公平性原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6] - 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利用自愿性信息操纵市场,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9] - 公司需通过指定媒体同步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替代法定公告义务[12][13]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17]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须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董事对内容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18][19] - 业绩预告泄露或传闻导致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1]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重大事件披露标准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23类情形[23]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27] - 证券交易异常波动或被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需及时核查并披露影响因素[30] 交易披露标准 - 重大交易披露阈值包括:涉及资产总额超总资产10%、净利润超最近年度审计净利润10%且绝对值超100万元等[33]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超总资产50%或主营业务收入50%且绝对值超5亿元时需披露[35] - 关联交易中,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履行审议程序[40]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统筹,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42][18] - 临时报告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资料,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43] - 董事、高管需立即报告重大事件,董事长督促披露工作[44] 责任与监督机制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财务负责人配合财务信息披露[50][51]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行为,发现违规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54] -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需勤勉尽责,对出具文件真实性负责[61] 保密与档案管理 -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禁止内幕信息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72][74] - 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分类专卷保管[69][70] - 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信息者将面临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82][83]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85][86]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84]
浙江新能: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平性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促进依法规范运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是公司持续性责任 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规定履行义务 [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进行内幕交易 [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有充分证据证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依法豁免披露 [4]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5]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需及时披露 [5]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事项需参照规定及时披露 [6]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与依法披露信息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进行选择性披露 [6] - 披露信息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使用明确贴切语言 不得夸大其辞或有误导性陈述 [7]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 - 年度报告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需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8]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无法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9]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应披露交易 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件 [10] - 交易披露标准涉及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成交金额 交易利润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相关指标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或100万元 [11] - 交易达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成交金额 交易利润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相关指标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或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2] 担保事项披露 - 提供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 为资产负债率超70%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4]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15] 关联交易披露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等资源或义务转移事项 [1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6]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除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情形 [16]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 包括大额赔偿责任 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股东权益为负值等 [17] - 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8]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时需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和风险因素 [1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制度 [20] - 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参股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1]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所有文件 [23] 保密措施及罚则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接触未公开信息人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在信息公开前以任何方式泄漏 [29] -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31] - 发生应披露未及时报告 提供错误遗漏误导文件资料 泄漏未披露信息 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情形将追究责任 [30]
爱迪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行为[1] -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统一负责机构,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1]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差别对待或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2]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服务机构、持股5%以上股东、新闻媒体等易获取信息优势的机构或个人[2]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质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3]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3]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等[3] - 招股说明书引用保荐机构意见需确保一致性,不得产生误导[15] - 非公开发行新股后需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7] 定期报告规范 - 年度报告需经审计,含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等21项内容[11][21] - 中期报告需披露重大诉讼及仲裁影响,季度报告侧重基础财务指标[22][23]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分别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2/1个月内披露[19] 临时报告触发条件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债务违约等33种情形[15] - 需在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等最早时点披露[16] - 已披露事件出现重大进展(如逾期付款超3个月)需及时更新[17]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信息需董事长签字后披露[20]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披露[10][24] - 业绩预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净利润扭亏或波动超50%等情况[12] 信息豁免披露规则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可申请暂缓披露[29] - 豁免披露需登记信息类型、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等要素[32] - 暂缓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需立即补披露[30] 监管与责任机制 - 董事长、董秘对临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26] - 违规披露将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27] - 媒体需客观报道,禁止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26]
春兰股份: 春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1] - 披露方式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同时向注册地证监局报送文件[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易懂,不得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 - 披露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禁止提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 重大事件需在触及披露时点后2个交易日内完成披露[2] - 董事及高管需对披露内容真实性负责,无法保证时应声明理由[2] 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定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或误导投资者[3] - 自愿披露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利用信息操纵市场[3] - 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等主体的承诺[3] 信息披露渠道与豁免情形 - 法定披露渠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上述渠道发布[5]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但需在保密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披露[5][6] - 商业秘密豁免条件包括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第三方利益等情形[5]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6] - 年度报告内容涵盖财务数据、股东持股、管理层报酬等18项要素,中期报告需包含7项核心内容[6][7]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临时报告针对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需说明事件起因、现状及潜在影响[10] - 重大事件包括资产重组、股权变动、重大诉讼等19类情形,控股股东需配合披露[10][11] - 披露时点以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为先,出现泄密或市场传闻需立即说明[11]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证券办为日常执行部门[1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有权参加各类会议并查阅所有文件[14][15]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董事及高管的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规需调查处理[17] 股东及关联方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需及时报告股份质押、冻结等变动情况[13] - 关联方名单需由董事、高管等报送董事会,关联交易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18] - 通过信托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披露委托人信息[18] 敏感信息管理 - 未公开信息均属敏感信息,需定期排查网站及内部刊物防止泄露[24] - 各部门发现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需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24][25] - 信息披露流程包括信息核实、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审议、文稿编制及发布[25] 违规责任与记录保存 - 擅自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者将面临公司处罚及法律责任追究[26] - 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履职记录需保存10年,由董事会秘书保管[26][27] - 顾问或中介机构泄露信息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28] - 未尽事宜按《上市规则》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28]
大中矿业: 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1]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且需向所有投资者同步披露[1]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1]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豁免披露,公司需履行保密义务且不得借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若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第三方利益等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需及时补充披露并说明理由[2]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交易相关方等主体[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一致且不得误导投资者[3] - 公司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4]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与发布渠道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4] - 依法披露信息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4]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替代法定公告义务,非交易时段发布的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充公告[4]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第三、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5]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7] 临时报告触发情形 - 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值等)需立即披露临时报告[9][10]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知悉事件发生时,若事件已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需提前披露[11]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1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应披露信息并监督媒体报道真实性,有权参与重大会议及查阅相关文件[14]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及重大事件,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并提出处理建议[15]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发生较大变化、被质押冻结等情形时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6] 信息披露流程与媒体 - 定期报告披露流程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签署确认意见及交易所披露[18] - 临时公告披露需由相关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长签发后通过交易所直通程序或规定渠道披露[19] - 公司信息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披露,编制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20] 保密措施与违规处罚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董事、股东、中介机构等)在信息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20][21]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可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第三方责任[22] - 公司实行财务内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泄漏,内部审计机构需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22][23]
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5 03:0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境内外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适用范围涵盖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等七类人员[2][3] - 董事会为制度实施主体,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6][7]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无冲突,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10]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十一类[11]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定期报告需包含财务数据、股东持股、管理层分析等核心要素,年度报告须经审计[19][20][23]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公告、股东会决议等,触发条件包括资产变动超30%或涉及诉讼等二十八种情形[28][29][31] - 披露渠道为指定网站及媒体,中英文版本需同步发布[12][14]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专职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有权参与重大会议并查阅文件[37] - 董事、高管需主动报告重大事件,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39][40]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管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三级流程[42] 内幕信息与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保密,禁止在公开前泄露或交易[64][65] - 违规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8] - 对未及时报告或泄露内幕信息的内部人员,公司将处以经济处罚至开除等处分[69][70]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财务报告审计由股东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内控评价纳入年报披露[59][60]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63][57]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需董事会批准生效[74][75]
每日互动: 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3 22:29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以保障股东权益 [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信息需同步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2][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无冲突,保持公平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 [3][5]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需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7][8]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财务会计部分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1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触发时点(如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等)立即披露,并持续跟进进展 [21][23][24]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披露工作并有权查阅公司所有文件,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 [10][16][36] - 董事、高管需对披露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无法保证需投反对票或发表书面异议 [17][18][4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需主动配合披露股权变动、关联交易等信息 [37][38][40] 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 - 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警示函、市场禁入等措施处罚违规行为,涉及虚假披露的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47][48][52] - 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将面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处罚 [49][50] - 公司内部对失职人员可处以调岗、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保留申辩权利 [53][54][57] 信息披露豁免机制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经营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但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登记备案 [60][62][66] - 豁免信息若发生泄露或市场传闻需及时补披露,并说明内幕知情人交易情况 [63][65] - 定期报告中涉密内容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临时报告可整体豁免披露 [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