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信息披露管理
icon
搜索文档
深科达: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19 20:33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2] - 董事及高管需对披露内容真实性负责,无法保证时应声明理由 [4] - 内幕信息保密要求严格,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交易 [5]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审计 [13][1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 [15] -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涵盖资产交易、诉讼、股权变动等28类情形 [28][38] 定期报告具体要求 - 年度报告需包含前十大股东持股、高管报酬、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核等内容 [18][21]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时,董事会需专项说明并可能被证监会调查 [25] - 业绩预告需在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及时披露 [23]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交易披露标准:总资产10%、营收10%且超1000万元、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 [32] - 关联交易披露阈值:3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0.1%以上 [34] - 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单案金额超1000万元或累计影响超净利10% [35]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高管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披露 [54]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有权参加所有重大会议并查阅文件 [60][61] - 控股股东需配合披露股权变动等重大信息,违者将追责 [72][100]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董事、股东、中介机构等6类主体 [77] - 信息披露文件及履职记录保存期限至少10年 [74][75] - 现场调研需预约且由专人陪同,沟通内容需记录存档 [89] 监管配合与违规处理 - 收到监管函件需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通报高管 [98] - 信息披露违规将面临纪律处分、赔偿要求及监管处罚 [99][102]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4]
键邦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16 20:3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重大事项公告等)、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重大影响文件及媒体报道的重大经营决策[1] 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主体 - 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董事及高管需确保信息真实性并控制知情范围,防止内幕交易[2] - 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董事及高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3] - 各部门向上级报送的保密材料需同步报董事会秘书评估是否公开披露[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开披露信息需优先通过指定媒体发布,禁止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替代正式公告[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但需符合核心技术保护、避免不正当竞争等条件[4][5] - 公司需配备畅通的通讯设备保障信息披露咨询渠道[4]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其中年度报告需经审计[5][7] - 董事及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发表异议声明[6][7]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公司需专项说明并可能需纠正后重新披露[8][9] 业绩预告与快报规则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变动超50%、亏损、净资产为负等情形时,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9][10] - 业绩快报需包含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关键指标,若与实际数据差异超20%需更正公告[11][12] - 盈利预测发生重大差异时需董事会说明原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13]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临时报告需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如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资产重组、股权变动等[13][16]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若信息提前泄露需立即披露现状及风险[18][19] 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披露 - 董事会决议需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备,涉及重大事项的需单独公告[20] - 股东会决议需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延期或取消需提前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20][21]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管起草、董事审阅、董事会审议及审计委员会审核四步流程[21][22]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评估后起草,经审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公开披露[22][23] 职责分工与监督机制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及联络监管机构[23][24] -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重大缺陷需督促整改或上报交易所[26][27] 保密与档案管理 - 公司需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30][31] - 信息披露文件原件需保存至少10年,借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33][34] 违规责任追究 -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负责[32][33] - 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导致内部处罚或法律追责,公司需及时检查制度缺陷并整改[33] 附则与制度执行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及修订,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情况[34]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4]
利群股份: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16 20:24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利群商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 ...
精智达: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09 21:1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涵盖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事项相关方[1] - "披露"定义为在规定时间、媒体及方式下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重大事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 - 披露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未来预测信息应合理谨慎[3] - 信息需完整揭示风险,禁止选择性披露或重大遗漏,文件格式需合规[3] - 重大信息需同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禁止通过调研等形式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3]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9]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2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需在1个月内编制[9] - 公司需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科研投入等核心信息,并分阶段披露重大事项进展[10][11]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12] 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 - 重大交易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成交金额占市值10%以上等情形[21][22] - 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或总额超净资产50%需提交股东会[23] - 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超总资产0.1%即触发披露义务[26] 行业信息与经营风险 - 年度报告需披露行业政策环境、核心技术竞争力、研发支出占比及在研项目进展[27] - 公司开展新业务需披露原因、准备情况、行业风险及审批状态等关键信息[29] - 净利润或营收同比降50%以上需说明业绩下滑原因、核心竞争力变化及行业景气度[30] -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技术更迭、原材料涨价、核心人员离职等,需及时披露具体影响[31][32] 信息披露程序与职责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管起草、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等流程,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39]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39]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并有权查阅公司所有文件[41][42] - 控股股东需配合履行信披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43][45]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禁止非法获取或利用,公司需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执行知情人登记[49] - 信息披露文件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定期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7] - 财务信息披露前需执行内控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财务真实性[50] 投资者关系与违规处理 - 董事会秘书统筹投资者关系活动,现场沟通需预约并由专人陪同[50]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司可对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及经济追责[53] -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披义务[53]
上交所全面修订科创板上市规则 护航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证券日报网· 2025-04-28 19:26
优化"关键少数"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进一步压实。一方面,新《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职权和责任进行了 细化规定,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区分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边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应规定了董事、高管忠 实、勤勉义务的内涵,同步完善了董事、高管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同类营业等事项的 具体审议要求。 本报讯 (记者毛艺融)近日,上交所修订《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南近60项公告格式,聚焦新《公司法》落地后 的制度衔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关键少数"约束,升级投资者保护机制,为吸收合并上市不满3年的公司留出规则空 间,夯实上市公司发展和监管的制度基础,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审计委员会全面"接棒"监事会 2024年12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要 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 会或者监事。 2025年3月28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正式发布。目前,已有36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取消 ...
奥特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3-31 23:18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事务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涵盖基本原则、定期与临时报告披露要求、流程、各部门职责、保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1] 分组1:总则 - 制度制定目的是规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加强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分组2: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指将重大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布 [2] -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及其董高、股东等相关主体,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 [2] - 公司及董高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否则需声明并说明理由 [2] - 重大事项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相关人员需配合提供资料 [3] - “真实”指信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 [3] - “准确”指信息语言明确、内容易懂,预测性信息应合理谨慎 [3][4] - “完整”指信息内容、文件、格式符合要求,无重大遗漏 [4] - “公平”指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避免私下提前透露 [4] - “及时”指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5]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处理 [5] - 董事会办公室跟踪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并按规定披露 [5] - 未达披露标准但董事会认为有影响的事件应比照制度披露 [6]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保密制度,规范信息沟通交流,避免选择性披露 [6] -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需列明风险因素,情况变化时及时更新 [6] - 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防止内幕交易,信息泄露等情况需及时处理 [7][8] - 公司督促控股股东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注意保密工作 [8]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8] - 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置备于公司供查阅 [8]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用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 [8] - 信息披露文件用简体汉字,外文文本与汉字文本内容一致,歧义时以汉字文本为准 [9] - 未按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应向深交所报告 [9] - 公司关注媒体报道和证券交易情况,必要时发布解释或澄清公告 [9] - 公司如实回复深交所问询并按要求公告 [9] - 公司配备通讯设备,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公告变更情况 [9] 分组3:定期报告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审计 [10]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10] - 董事会组织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10] - 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1] - 董事对定期报告有异议应投反对或弃权票,并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 [11]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应关注内容质量 [11] -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应报告原因、解决方案和延期期限 [1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 [12]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 [12] 分组4:临时报告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 重大事件发生且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事件起因、状态和影响 [12]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事项、大额赔偿、资产减值等多种情况 [12]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有影响时,公司督促其告知情况并配合披露 [13]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 [13] - 公司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签署协议、董高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3]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况出现时,应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 [14] - 已披露重大事件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 [14] -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 [14] - 公司督促控股股东等告知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披露 [14] - 证券交易异常时,公司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 [14]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事件应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 [15] - 相关信息传播或交易异常时,公司要求股东等报告并公告 [15]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按规定披露公告并报备协议 [16]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要求相关方提供信息并配合披露 [16] - 公司要求相关人员报送关联人名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回避表决制度 [16] - 接受委托或信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 [17] - 市场出现传闻时,董事会调查核实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 [17] 分组5: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般规定 -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高管编制草案、董秘送达审阅、董事长召集审议、董高签署意见、董秘组织披露 [17] - 临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包括董高报告、相关人员报告、董秘报告并组织文稿、提交深交所公告 [18][19]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9] - 投资者关系遵循董秘负责、特定对象参观陪同及信息披露规定 [19] -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指定部门拟定,董秘审核 [20]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大信息知悉后的规定时间点向董秘报告并报送文件 [19] - 董秘收到信息后分析判断,触及披露义务时提请公司审批决策并披露 [20] - 公开信息文稿按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 [20] - 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属于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1] - 暂缓、豁免披露需符合条件,原因消除应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 [21]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由董秘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 [22] 分组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为首要责任人 [22]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负连带责任,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 [22]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联络人报告信息 [22] - 董秘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会议、了解情况、办理公布事宜 [22] - 董秘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通报相关内容给实际控制人等 [23] 分组7:公司有关方面的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定期自查制度实施情况 [23]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及进展 [24]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督促执行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24] - 财务管理部等部门配合协助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文件档案管理 [24] 分组8: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 公司各类部门、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24] - 董高及接触未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24] - 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信息范围,防止内幕交易 [25] 分组9: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董高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对临时报告,董事长等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25]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处分责任人 [25] - 失职导致违规造成影响或损失,对责任人处分并追究责任,涉嫌违法按《证券法》处罚 [26] 分组10: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6]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26]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拟订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26]
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
2025-02-24 19:16
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2月24日经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 子公司定义 -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为子公司[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10] 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 报告审议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2]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决议[13] 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是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按规定披露[15] 重大事件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变更名称、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多种情况[16] 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公司应按规定预告业绩[19]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等孰低者为负值,公司应按规定预告业绩[19]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18]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预告[19] 责任人 -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2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20] 职责 - 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2] - 监事和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2] -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23] 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唯一机构[24] 关联人报送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7] 文件保存 -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等保存期限为十年[33] 保密责任 - 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相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35] 媒体发布 - 公司在媒体发布信息需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35] 补救措施 - 公司应在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6] 责任处分 - 因工作失职致信息披露失误责任人将受处分[36] - 公司董事长等对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6] - 发生失职或违规行为责任人将受相应处分[36] 制度冲突处理 - 本制度与相关规则冲突时按规则执行[39] 时间定义 - 本制度所述“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40] 备案表 - 公司有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相关人员备案表[42] - 公司有重大事件报告备案表[43] 检查要点表 - 公司有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检查要点表[44] - 信息披露检查要点包括证券代码、简称、公告编号等是否无误[45] - 信息披露检查要点涉及时间、格式、标点等方面是否正确[45] - 信息披露检查要点包含对格式指引、引用内容、数据等的检查[45] - 信息披露检查要点有对字句、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45] 审批表 - 公司有信息披露审批表[46] - 信息披露审批表需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等签字[46]
晶澳科技(00245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2-21 19:46
定期报告披露 - A股定期报告含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H股含中期业绩公告等[8] - A股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3、9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0] - H股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3个月内披露[10] - H股年度业绩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完成,半年度业绩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完成[10] 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特定情形应审计[10]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除非监管机构另有规定[10]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3]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3]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需提交多项文件[14] -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违规,公司应纠正并披露相关资料[14] 临时报告披露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17] 重大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4]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千万元需及时披露[24]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千万元需及时披露[24]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百万元需及时披露[2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千万元需及时披露[2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百万元需及时披露[24]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25]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25]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及时披露[25] 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千万元需及时披露[26]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超过总资产的30%时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影响[30] 股东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出现特定情况需披露[1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应及时披露[3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出现风险时公司应及时披露[31] 人员变动披露 - 公司1/3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披露[31]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4] - 临时报告由董秘办编制,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披露,重大事项需审批[34]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8] 信息审核与检查 -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宣传文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37] - 董事会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67] -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70] 文件保存期限 - 公司董事、监事等履职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6][47] - 证券事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56] 股东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74]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特定情况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6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等情形不得买卖公司股份[6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61] 人员交易规定 - 公司董事等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最迟二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64] - 公司董事等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公告[64] - 公司董事等人员及配偶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64] 违规处理 - 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依法赔偿[48] - 董监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给予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要求赔偿[70] - 控股股东等未及时准确报告或泄露信息,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相关责任人[70]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机构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7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H股备案并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失效[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