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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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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当面斥责:巴拿马自毁国家信用,后果自负
新浪财经· 2026-02-07 22:37
事件概述 - 巴拿马最高法院裁定香港长江和记港口旗下巴拿马港口公司(PPC)续约经营两个巴拿马港口的合同“违宪” 香港特区政府及中国中央政府对此表达强烈不满和反对 并警告将采取反制措施 [1][2][5][6] 涉事公司行动与立场 - 长江和记实业旗下巴拿马港口公司(PPC)已就巴拿马最高法院的裁决提起国际仲裁 斥责该行动导致公司遭受“严重且迫在眉睫的损失” 并将寻求“广泛的赔偿” [2] - 相关公司多年来在巴拿马投入巨额投资并创造大量职位 [1] - 公司本身有足够的财力和能力去支撑此次国际仲裁 [5] 政府与官方表态 - 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丘应桦再次召见巴拿马驻港总领事 表达对裁决“强烈不满及反对” 批评此举自毁国家信用 将对该国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造成深远损害 并破坏国际贸易规则 [1] - 中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评巴拿马的裁决“荒谬至极”“屈从霸权、为虎作伥” 要求巴方“认清形势、迷途知返” 并警告其若一意孤行将在政治和经济上付出沉重代价 [2] -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强调 中国政府坚定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7] 潜在法律途径与仲裁分析 - 若长和在仲裁中胜诉并寻求金钱赔偿 可根据《纽约公约》在全球172个缔约国申请执行 向成员国的法院申请查封巴拿马政府在当地的资产 但巴拿马可主张“主权豁免”进行保护 [3] - 除协议内仲裁 投资者也可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提出仲裁 该机制基于双边投资协定 目前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内地或香港均未与巴拿马签署相关协定 但若长和旗下公司的中间持股公司拥有其他与巴拿马有协定的国家国籍 则仍有可能通过此机制仲裁 [3] 已考虑及潜在的反制措施 - 中国政府正采取一系列反制措施 已要求国有企业暂停与巴拿马就新项目展开谈判 此举可能导致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潜在投资受阻 [6] - 中方要求航运企业在不显著增加成本的前提下 考虑将货物改道经由其他港口运输 [7] - 中国海关部门已加强对来自巴拿马的进口商品检查 涉及香蕉、咖啡等农产品 [7] - 中方可能对巴拿马特定个人或机构实施定向制裁 或利用深厚的贸易和经济联系向其施压 [6] - 法律专家建议 中方可为长江和记的国际仲裁提供全面法律和政治支持 并考虑在仲裁结果执行层面没收巴拿马在华相关财产或通过外交手段追溯其在其他国家的财产 [5] - 专家建议中方应敢于援引《反外国制裁法》 对巴拿马反华政客、无良法官及背后挑唆的美国政客等发起制裁 [4] 事件背景与影响评估 - 巴拿马总统何塞·劳尔·穆利诺声称希望法律纠纷“不要升级” 但仍强调政府坚决维护法院裁决 并宣称巴拿马“绝不再”将运河两端港口的特许经营权交由单一公司运营 [2] - 中国国有企业在巴拿马的既有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耗资14亿美元的巴拿马运河第四桥项目、中国港湾工程承建的阿马多尔邮轮码头、中铁隧道局承建的一段地铁线路 [6] - 分析认为该事件已形成中资海外利益受损的负面先例 后续类似事件或接踵而至 [5] - 分析指出应对此类事件的关键在于美方 建议中方需从长远出发 在美国核心利益集中区域采取灵活反制措施 形成对等挤压 [5]
香港特区政府召见巴拿马总领事,港专家:仲裁胜诉可查封巴政府境外资产
新浪财经· 2026-02-07 19:29
事件背景与政府立场 - 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于2月6日召见巴拿马驻港总领事,就巴拿马最高法院裁定长江和记港口旗下巴拿马港口公司(PPC)续约经营两个港口“违宪”的裁决,表达“强烈不满及反对”[1] - 港府批评巴方此举自毁国家信用,将对巴拿马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造成深远损害,并严重破坏国际贸易规则,同时促请巴政府尊重合约精神,为依法营运的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1] - 中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于2月3日发表强硬评论,批评巴拿马裁决“荒谬至极”“屈从霸权、为虎作伥”,要求巴方“认清形势、迷途知返”,并警告其若一意孤行将在政治和经济上付出沉重代价[3] 涉事公司行动与法律途径 - 长江和记实业旗下巴拿马港口公司(PPC)已就巴拿马最高法院的裁决提起仲裁,斥责巴方行动导致公司遭受“严重且迫在眉睫的损失”,并将寻求“广泛的赔偿”[3] - 法律专家分析,若长和在仲裁中胜诉并寻求金钱赔偿,可根据《纽约公约》在全球172个缔约国申请执行,向成员国的法院申请查封巴拿马政府在当地的资产,但巴拿马可主张“主权豁免”保护其政府相关资产[4] - 除协议内仲裁,投资者也可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提出仲裁,该机制基于投资者所属国家与东道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发起,目前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内地或香港地区均未与巴拿马签署相关协定,但长和可能通过其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中间持股公司利用此机制[4] 潜在反制措施与影响 - 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已要求国有企业暂停与巴拿马就新项目展开谈判,此举可能导致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潜在投资受阻[7] - 中方还要求航运企业在不显著增加成本的前提下,考虑将货物改道经由其他港口运输,同时中国海关部门已加强对来自巴拿马的进口商品(如香蕉、咖啡等农产品)检查[7] - 分析人士建议,中方可为长江和记的国际仲裁提供全面法律和政治支持,并可考虑对巴拿马特定个人或机构实施定向制裁,或利用与巴拿马的贸易和经济联系向其施压[5][6] - 中国在巴拿马的既有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受到影响,包括耗资14亿美元的巴拿马运河第四桥项目、中国港湾工程承建的阿马多尔邮轮码头,以及中铁隧道局承建的一段地铁线路[7] 事件核心症结与国际反应 - 巴拿马总统何塞·劳尔·穆利诺声称希望法律纠纷“不要升级”,但仍强调巴政府坚决维护法院裁决,并宣称巴拿马“绝不再”将运河两端港口的特许经营权交由单一公司运营[3][4] - 分析指出,应对此类事件的关键在于美方,认为中方需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在美国核心利益集中区域采取灵活反制措施,形成对等挤压,让美国清楚其针对中国的任何举动都将付出相应代价[5][6] - 国际危机组织高级分析师表示,北京可考虑采取多种反制措施,包括联合巴拿马周边国家对其形成孤立态势[6]
文艺复兴古城秋日法治絮语
新浪财经· 2025-12-24 04:11
学术交流活动概况 - 中国政法大学刘静坤教授应邀在意大利费拉拉大学进行系列学术讲座 这是一次法律思想碰撞和中意法治文化的对话 也是向国际同行介绍中国法治的契机[2] - 讲座由费拉拉大学法学院福尔拉蒂教授主持 她曾担任欧洲宏观犯罪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是一位博学的国际法学者[2] - 费拉拉大学成立于1391年 师生比例为意大利最优配置之一 在校注册学生超过2万人[2] 讲座核心内容与讨论 - 第一场讲座主题是制裁与国际法 重点阐释了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的立法逻辑与实施机制 并与欧盟 美国相关制度与实践进行了比较[5] - 在提问环节 针对如何平衡维护主权与遵守国际义务的问题 阐述了中国涉外法治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 反对非法单边制裁 同时完善国内法律工具以应对挑战的基本立场[5] - 第二场讲座聚焦商业犯罪 系统梳理了中国刑法中关于商业犯罪的规定 重点介绍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 特别是商业贿赂司法解释中如何区分礼物与贿赂[6] - 讲座延伸解释了中国行刑衔接机制及其背后的治理逻辑 并向意方介绍了中国刑法英文译本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推动中国法律国际传播方面的工作[6] 交流活动的意义与影响 - 此次交流活动让作者坚信 法治话语的国际传播 不仅需要文本翻译和理论输出 更需要面对面的对话和心对心的理解[8] - 交流活动被视为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进步的机会和增进相互理解的桥梁 通过将专业深度与人文温度相结合 将中国故事放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语境中讲述 能够超越文化差异 实现真正的学术共鸣[8] - 作者认为 所讲述的中国法治故事已在亚平宁半岛播下种子 将在未来的对话中生根发芽 开花结果[9]
将法治之锚稳稳扎进向海图强的深蓝
新华日报· 2025-12-21 05:15
海上风电产业与海事司法发展 - 如东建成亚洲最大的县域海上风电场 日均输送电力达3000万千瓦时[1] - “十四五”期间 海上风电产业在江苏加速崛起[2] 海事法院的设立与挑战 - 2019年12月 南京海事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唯一新设海事法院[1] - 初创的苏州法庭仅4人 队伍横跨多个系统 专业背景各异[1] - 代理海事纠纷的多为来自上海、广东等地的精英律所团队 初期对“海事审判新军”心存疑虑[2] 典型海事纠纷案件与司法实践 - 审理一起标的额高达8000万元人民币的海上风电安装合同纠纷 涉及船舶租用合同违约[2] - 案件背后涉及一家母公司、三家关联公司及一名实际控制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构成违约 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3] - 审理全国首例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的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3] - 案件涉及一家海洋工程公司被第三国制裁后 瑞士合作方中止支付1186万余美元建造尾款[4] - 南京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船舶但允许原地继续改建 后经调解 海洋工程公司顺利拿到8400余万元人民币建造款[5] 海事审判的成效与影响 - 今年以来 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44件 涉及五大洲57个国家和地区[5] - 海事审判以专业、公正、可预期的裁判 助力江苏打造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5]
禁止入境中国,冻结在华财产,中方制裁日本恶劣分子
环球时报· 2025-12-16 06:55
中方对日本前自卫队高官实施反制 - 中国外交部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日本自卫队前统合幕僚长岩崎茂采取反制措施 反制措施包括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其交易合作、不予签发签证并禁止其入境(包括香港和澳门) 决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1][2] - 采取反制措施的原因是岩崎茂于2025年3月就任台湾地区“行政院”所谓“政务顾问” 中方认为其行为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 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并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2] - 岩崎茂是首位担任台湾地区“政务顾问”的日本自卫队相关人士 日本《读卖新闻》称这一情况极为罕见 [2] 岩崎茂的背景与言行 - 岩崎茂出生于1953年 1975年毕业于日本防卫大学 曾任日本航空自卫队幕僚长 并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出任自卫队统合幕僚长 卸任后曾任日本防卫大臣政策顾问 [2] - 岩崎茂曾多次发表涉华消极言论 鼓动日方增强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边的姿态 并在2021年10月公开发文鼓动修订日本《国家安全保障战略》 主张纳入涉台内容 [4] - 岩崎茂在2025年8月接受日媒采访时宣称 在中国扩充军备背景下地区紧张感加剧 并称其担任“政务顾问”的职责与以往工作差异不大 [3] 中方立场与交涉过程 -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强调台湾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 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中方坚决反对岩崎茂的相关任命并已多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 [1] - 在2025年3月岩崎茂出任顾问时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已表示中方已向日方提出交涉 并指出日本在台湾问题上对中国人民负有历史罪责 尤应谨言慎行 [3] - 专家分析指出 中方的反制措施传递了强烈的外交和政治信号 旨在警示和震慑与“台独”势力勾连的日本相关人员 考虑到岩崎茂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其行为影响极为恶劣 [1][5] 日方反应与双边关系现状 - 对于中方的制裁决定 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木原稔于2025年12月15日表示“遗憾” [3] - 早在2025年3月 时任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林芳正就岩崎茂出任顾问一事回应称 对于已卸任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 日本政府不便发表评论 [3] - 全日本新闻网(ANN)2025年12月15日的最新民调显示 对未来与中国关系感到不安的日本受访者比例达到66% 日媒认为自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发表涉台错误言论以来 日中关系恶化已过去一个月 许多观察人士认为修复关系至少需要一年以上时间 [6] 大熊猫归还作为关系恶化的象征 - 日本东京都2025年12月15日宣布 上野动物园的龙凤胎大熊猫“晓晓”和“蕾蕾”将于2026年1月下旬归还中国 最后参观日是1月25日 归还后日本将时隔半个世纪陷入“无大熊猫”状况 [6] - 日本从中国租借大熊猫始于1972年以纪念日中邦交正常化 日媒报道指出 由于首相高市早苗关于“台湾有事”的发言令日中关系恶化 新的大熊猫租借无望实现 [7] - 上野动物园附近商店街的民众对此表示遗憾和悲观 认为大熊猫是友好的象征 但以目前日中关系的情况来看很难再租借 [7]
外交部回应对日本自卫队前统合幕僚长岩崎茂反制:惩戒其同“台独”分裂势力勾连挑衅
格隆汇· 2025-12-15 16:19
核心观点 - 中国外交部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日本自卫队前统合幕僚长岩崎茂采取反制措施 核心原因是其出任台湾当局所谓政务顾问 并与台独分裂势力勾连挑衅 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并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 事件背景与定性 - 台湾问题被定义为中国的核心利益中的核心和不可逾越的红线 [1] - 岩崎茂的行为被定性为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 严重干涉中国内政 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 - 中方曾多次就岩崎茂出任台湾当局所谓政务顾问一事向日本提出严正交涉 [1] 反制措施与依据 - 反制措施是针对岩崎茂与台独分裂势力沆瀣一气、一再勾连挑衅的恶劣行径而采取 [1] - 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1] - 反制措施以中国外交部令的形式公布 [1]
中方决定:对日本参议员石平采取反制措施
财联社· 2025-09-08 10:25
外交反制措施 - 中方对日本参议员石平采取三项反制措施包括冻结境内全部财产 禁止境内组织个人与其交易合作 拒绝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入境签证 [1] - 反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至第六条及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1] - 实施反制系因该议员长期在台湾钓鱼岛及涉疆涉藏涉港等问题散布谬论 参拜靖国神社违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和一个中国原则 [1]
外交部对日本参议员石平采取反制措施
第一财经· 2025-09-08 10:24
外交反制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对石平采取反制措施 [1] - 冻结其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类财产 [1] - 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1] - 对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1]
南极土著:《反外国制裁法》在“芯片战争”中的首次出手
观察者网· 2025-05-25 14:41
中美法律冲突与华为昇腾芯片事件 - 中国政府严正回应美国意图封杀华为昇腾等中国先进计算芯片的"指导意见",认为其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受《反外国制裁法》约束 [1][2] - 中国商务部明确表示,如企业因慑于美国出口管制法规而"执行或协助执行"该指导意见,将涉嫌违反《反外国制裁法》 [2] 《反外国制裁法》的法律风险 - 违反《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的企业可能面临两类法律风险:行政处罚(如约谈、责令改正)和被提起侵权诉讼(受损失企业可要求停止行为或索赔) [3] - 该法未明确"执行或协助执行"的具体标准,导致企业难以判断商业行为是否合规,例如暂停采购国产芯片是否出于商业考量或受美国管制影响 [5] 中美法律域外效力与企业困境 -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一般禁令10"与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形成正面冲突,全球企业若遵守美国guidance可能违反中国法律 [5][6] - 与欧盟"阻断法"不同,中国《反外国制裁法》未设置豁免机制,企业面临两难选择且无法律可行解法 [6] 企业抗辩案例与司法实践 - 美国司法实践中,企业可提出"外国主权强制"抗辩,例如"维生素C反垄断案"中中国商务部支持企业主张,最终达成和解 [7][8] - "蒂芙尼案"中中国银行因跨境数据提供问题成功抗辩,美国法院承认中美法律冲突并支持银行立场 [9] 抗辩现实挑战与国家安全因素 - 中企若因遵守中国法律被美国处罚,试图以"外国主权强制"抗辩可能面临美国法院严格审查,成功率低 [11] - 美国法院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倾向支持政府立场,中企即使提起诉讼也将面临艰难法律战 [12]
反外国制裁法在“芯片战争”中的首次出手
是说芯语· 2025-05-22 09:21
中美法律冲突背景 - 美国政府试图封杀华为昇腾等中国先进计算芯片 中方认定此为赤裸裸的单边霸凌并坚决反对[3][4] - 中国商务部明确美方措施构成歧视性限制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将涉嫌违反《反外国制裁法》[5]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核心条款 - 该法第12条禁止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 违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被提起侵权诉讼[6][7] - 行政处罚包括约谈和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 侵权诉讼允许受害企业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7] - 相关实施规定由国务院发布 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和执行机制[7] 法律执行与认定问题 - 《反外国制裁法》未明确"执行或协助执行"的具体标准 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8] - 企业可能因商业调整或合规动作被误判为协助执行 例如暂停采购芯片或合同中加入遵守美方约定的条款[8][9] - 该条款执法实践极少 仅有2023年一例中企援引该法成功追讨近亿元尾款的案例[9] 中美法律冲突的全球影响 -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与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直接冲突 全球企业面临两难困境[9][10] - 冲突无法律豁免机制 企业无论遵守哪方法律都可能违反另一方法律[10] - 第三国企业也可能受美国次级制裁和中国反制裁的双重影响[10] 企业抗辩与司法实践 - 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外国主权强制"抗辩 企业可主张因遵守本国法律而违反美国法律[11] - 在维生素C反垄断案中 中国商务部介入并获美国法院采信 最终案件达成和解[12] - 蒂芙尼案中 美国法院承认中美法律冲突并支持中国银行的抗辩[13] - 但此类抗辩在美国法院面临严峻挑战 尤其涉及国家安全时法院倾向于支持政府立场[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