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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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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超一年免收销售服务费!事关公募销售,“补充说明”来了
券商中国· 2026-01-15 13:56
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新规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近日,多家机构收到关于实施该规定的《通知》,对多项细则进行了补充说明 [1] 基金管理人直销费用规定 - 自2027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1][2] - 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基金管理人2027年1月1日后收取的部分需在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全额返还 [2] -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同样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2] 特定产品类型的费用执行标准 - 基金中基金(FOF)应根据细分产品类型参照规定收取相应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2] - 同业存单基金、商品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参照债券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标准执行 [2] - 指数增强型基金按照指数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标准执行 [2] 销售服务费收取期限与方式 - 自2027年1月1日起,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3] - 相关费用收取采用“先收后返”方式 [3] - 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费率安排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执行 [3] 差异化费率与公平对待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专属份额等形式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3] - 对于同一基金设置的差异化费率基金份额,需在2027年1月1日前通过份额合并、调整费率等措施完成整改 [3] 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处理 -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应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3] - 自2027年1月1日起,基金销售机构对销售结算资金应按不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优先支付给投资者,确有困难的可归入基金资产 [3][4] 禁止变相支付或收取销售费用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自身或关联方以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或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4] - 关联方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4] 销售信息展示要求 - 基金销售机构需在销售场所(包括线上销售平台)的醒目位置,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展示多类型信息 [4] 已发售基金调整安排 - 已发售基金若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新规,基金管理人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 [4] - “已发售基金”包括2025年12月31日(含)前已成立的基金及已发布发售公告的基金 [4] - 调整费用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法律文件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37万亿市场,新消息!
新浪财经· 2026-01-11 14:36
核心监管规定与执行框架 - 监管部门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操作细则通知,明确了多项关键条款的执行时间与方式 [1][11] - 规定旨在降低投资者成本、规范销售市场秩序、保护持有人权益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12] 基金管理人直销费用改革 - 自2027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认(申)购费 [3][13] - 对于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自2027年1月1日后可继续收取,但必须在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全额返还,即采用“先收后返”模式 [3][13] -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管理的基金,同样不得收取认(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 [3][13] 特定产品费率标准明确 - 基金中基金(FOF)的费率将根据其细分类型(如权益资产仓位上限),参照主动偏股型、混合型或债券型基金的标准收取 [4][14] - 同业存单基金、商品基金、公募REITs参照债券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标准执行 [5][15] - 指数增强型基金按照指数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标准执行 [5][15] - 自2027年1月1日起,对持续持有超过一年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相关费用采用“先收后返”方式 [5][15] 差异化费率份额整改要求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实行差异费率设置专属份额(如“D类”、“E类”)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7][17] - 对于已设置的差异化费率份额,需在2027年1月1日前通过份额合并或调整为相同费率等方式完成整改 [7][17] - 这是监管首次明确提出“份额合并”的整改方案 [1][11] 销售费用相关定义与执行细节 - “销售场所”的定义明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线上销售平台 [8][18] - 禁止通过会务费、培训费、广告费等各种名目变相支付或收取销售费用,并明确“关联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8][18] - “已发售基金”范围明确为2025年12月31日(含)前已成立或已发布发售公告的基金 [8][18] 执行程序与资金利息处理 - 基金管理人调整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修改法律文件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19] -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应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9][19] - 自2027年1月1日起,基金销售机构需按不低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该资金计息并优先支付给投资者,确有困难的可归入基金资产 [9][19]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殊安排 - 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其费率安排继续执行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及基金法律文件约定 [6][16]
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点评:销售费新规落地,优化短期赎回费要求
国泰海通· 2026-01-04 11:09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 行业评级:增持 [4] 报告核心观点 - 新规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4] - 新规相较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在于优化场外指数基金、债券基金短赎收费,考虑了持有人对流动性的需求,保障了公募产品的竞争力 [2][4] - 新规延续引导基金销售更重持营的导向,同时政策优化更有利于债券型基金的发展,ETF持营将成为基金代销模式的重点发展方向,同时基金投顾长期更具空间 [4] 新规主要变化与影响 - **认(申)购费**:提升主动偏股混合型基金认(申)购费上限自0.5%至0.8%,明确指数型基金认(申)购费上限不高于0.3% [4][5] - **赎回费**:新增个人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的场外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机构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的债券型基金,可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满足流动性需要同时限制短期冲量行为 [4][5] - **销售服务费**:明确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等除外),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5] - **禁止歧视性销售**:明确禁止基金管理人通过在特定销售机构设置专属基金产品等形式,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的销售安排 [5] - **销售结算资金利息**: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应按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5] - **禁止变相收费**:明确禁止以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各种方式变相支付或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5] - **过渡期安排**: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已发售基金应当在12个月内予以调整 [4][5] 行业影响与趋势 - 新规适当放松对于个人投资者持有债券基金、场外指数基金七天至六个月的短期赎回费收费政策,以及机构投资者持有债基三十日至六个月的短期赎回费收费政策,进一步考虑了持有人的流动性需要 [4] - 进一步降低指数型基金认(申)购费率,此前股票指数型基金加权平均认(申)购费费率为0.73%,预计前端收费将进一步下降,股票指数基金将更重持营 [4] - ETF持营将成为基金代销模式的重点发展方向,同时基金投顾业务长期更具发展空间 [4] 投资建议与个股推荐 - 投资建议:推荐ETF综合服务能力与投顾业务能力更强的券商 [4] - 个股推荐:华泰证券、广发证券 [4] - **华泰证券估值**:预计2025年EPS为1.94元,对应P/E为12.17倍;预计2025年BVPS为21.17元,对应P/B为1.11倍 [6] - **广发证券估值**:预计2025年EPS为1.92元,对应P/E为11.49倍;预计2025年BVPS为16.85元,对应P/B为1.31倍 [6]
证监会:销售其他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15%
搜狐财经· 2025-12-31 20:40
监管政策核心修订 - 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客户维护费的计提比例实施上限管理 [1] 针对个人投资者的费用限制 - 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50% [1] 针对非个人投资者的费用限制 - 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30% [1] - 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其他类型基金,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15% [1] 政策执行要求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基金销售协议计提客户维护费 [1]
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经济观察网· 2025-12-31 20:00
新规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旨在降低投资者成本、规范销售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1] 费用结构调整 - 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率水平 以切实降低投资者成本 [2] - 简化赎回费收费安排 并明确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2] - 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以此鼓励长期持有 [2] 销售行为与渠道规范 - 设置差异化的客户维护费支付比例上限 以鼓励行业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 [2] - 强化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于投资者 并要求基金投顾业务不得双重收费 [2] - 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 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 [2]
证监会:拟对持有期超过1年的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搜狐财经· 2025-09-05 20:15
政策核心内容 -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 - 征求意见稿提出规范销售服务费 [1] 销售服务费率调整 -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调降至0.4%每年 [1] - 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调降至0.2%每年 [1] - 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调降至0.15%每年 [1] 长期持有优惠 - 对持有期超过1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1]
拟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购费、申购费等,证监会发文
财联社· 2025-09-05 20:13
基金销售费用调整 - 股票型基金认申购费率上限调降至0.8% 混合型基金调降至0.5% 债券型基金调降至0.3% [1] - 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四档赎回费率简化为三档 优化7日/30日/6个月持有期赎回安排 [1] - 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上限调降至0.4%/年 指数型和债券型调至0.2%/年 货币市场基金调至0.15%/年 [1] 客户服务与费用安排 - 个人客户销售保有量维持50%客户维护费比例 机构投资者权益类基金保有量维持30%比例 [1] - 持有期超过1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基金除外)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1] - 鼓励销售机构加大认申购费打折力度 提升个人客户服务能力 [1] 平台与制度规范 - 明确FISP平台法律依据及功能定位 鼓励机构投资者通过平台申赎公募基金 [2] - 代销机构清算账户沉淀资金按活期存款利息划归基金财产 [2] - 禁止基金销售活动中以各种形式输送不正当利益 基金投顾业务不得双重收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