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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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 政策护航筑牢2万亿规模发展根基
长江商报· 2026-01-05 08:0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两项重要新规,旨在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程序与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以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为规模持续扩大的中国期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1] 期货市场发展里程碑 - 2025年中国期货市场资金总量与客户权益相继突破2万亿元,创历史新高 [1] - 截至2025年11月末,中国共上市期货期权品种164个,全年新增品种18个 [1] - 2025年前11个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81.17亿手,累计成交额675.4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74%和20.19% [1][2]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核心内容 - 《实施办法》共25条,以规章形式对监管措施实施程序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1][2] - 明确列举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 [2][3] - 对“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责令股东转让股权”等八类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 [3] - 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在特定严重危害情形下,可不受事先告知程序限制,以体现效率要求 [3][4]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核心内容 - 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5] - 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完善受理条件、完善办理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 [5][6] - 明确五种不予受理适用承诺制度申请的情形,包括当事人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未修复等 [6] - 明确当事人利用该制度恶意拖延调查、泄露协商内容等行为属于违背诚信原则,将按规定处理 [6]
【金融政策】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
新浪财经· 2026-01-04 19:30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新“国九条”精神,修订并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修改决定,旨在完善该制度的受理条件与办理程序,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新规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3] 制度修订背景与目的 - 修订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关于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要求 [1][3] - 目标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受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 [1][3] - 证监会旨在通过实施该制度,发挥其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5] 修订主要内容:完善受理条件 - 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证监会对适用该制度的申请不予受理 [2][4] -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当事人拒绝或阻碍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调查 [2][4] -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 [2][4] -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 [2][4] -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当事人曾因涉嫌违法行为适用过该制度,且自上次协议履行完毕未逾1年 [2][4] -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2][4] 修订主要内容:完善办理程序 - 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这一前提条件的执行标准 [2][4] - 完善了申请材料的要求以及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 [2][4] - 完善了内部征求意见的程序 [2][4] 修订主要内容:加强诚信约束 - 为提升制度严肃性,明确将某些行为界定为违背诚信原则 [2][4] - 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利用该制度恶意拖延调查或审理程序 [2][4] - 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 [2][4] - 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打探案件办理信息 [2][4] - 对于上述行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4] - 明确承诺金的协商确定原则:原则上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 [2][4]
“当事人承诺制度”出新招 投资者保护再升级
新浪财经· 2026-01-01 09:17
政策修订概述 - 中国证监会修改并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1] - 该决定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新“国九条”精神,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1] - 修订后的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1] 制度定义与目的 -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指证监会在调查涉嫌违法单位或个人期间,当事人承诺纠正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并经证监会认可后,履行承诺可终止调查的执法方式[1] - 该制度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手段,旨在严厉惩戒违法违规、维护市场秩序、及时高效赔偿投资者损失,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1] - 制度由《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法律层面确立,国务院及证监会配套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与规定[2] 制度实施效果与修订背景 - 制度实施以来,在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性作用,各方评价总体积极正面[2] - 为更好实施法律规定的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2] - 基于近年实践形成的优化办理程序经验,需通过本次修改予以明确[2] 修订核心内容:完善受理条件 - 规定存在特定情形时,证监会对适用该制度的申请不予受理[3] - 具体情形包括:当事人拒绝或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过去一年内曾因涉嫌违法适用过该制度并履行完毕;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3] 修订核心内容:完善办理程序 - 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3] - 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3] 修订核心内容:加强诚信约束 - 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该制度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泄露协商内容、打探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3] - 对此类行为可按规定进行处理[3] 修订核心内容:承诺金协商原则 - 在协商确定承诺金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来确定[4] 修订意义与后续工作 - 通过此次修改,制度受理条件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更加规范[4] - 有利于更好发挥该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4] - 证监会下一步将做好《决定》实施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4]
证监会发布!事关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券商中国· 2025-12-31 22:38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修订核心内容 -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1] -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受理条件并规范办理程序,以更好发挥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积极作用 [1][3] 制度定义与作用 -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一种新型执法方式,指在证监会调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期间,当事人承诺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不良影响并经证监会认可,履行承诺后证监会终止调查 [1] - 该制度自2021年实施以来,在救济投资者、惩戒违法、教育市场及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综合性作用,获得了积极正面的评价和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3] 修订的具体内容 - **完善受理条件**:明确规定存在特定情形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包括当事人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过去一年内曾适用过该制度,以及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2] - **完善办理程序**: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并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程序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 [2] - **加强诚信约束**:为提升制度严肃性,明确将利用该制度恶意拖延调查、泄露协商内容或打探案件信息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纳入可按规定处理的情形 [2]
证监会修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进一步明确受理条件!
证券日报网· 2025-12-31 22:08
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该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1] - 此次修改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新“国九条”关于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受理条件并规范办理程序 [1] 制度背景与目的 -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一种新型执法手段,指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承诺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并经证监会认可,履行承诺后证监会终止调查的执法方式 [1] - 该制度有利于严厉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高效赔偿投资者损失,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 - 该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法律层面确立,国务院出台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证监会此前已配套出台相关实施规定和承诺金管理办法 [2] - 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发挥了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各方评价总体积极正面 [2] 修订主要内容:完善受理条件 - 规定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包括:当事人拒绝、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曾因涉嫌违法行为适用该制度且自承诺履行完毕未逾1年;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等其他情形 [3] 修订主要内容:规范办理程序与加强诚信约束 - 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 [3] - 为提升制度严肃性,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该制度恶意拖延调查、泄露协商内容、打探案件信息等行为属于违背诚信原则,可按规定处理 [3] 修订主要内容:承诺金协商原则 - 明确在协商确定承诺金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来确定 [4] 修订意义与后续工作 - 通过此次修改,制度受理条件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更加规范,有利于更好发挥其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 -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做好《决定》实施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5]
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积极作用
新华财经· 2025-12-31 21:06
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修订核心内容 - 完善受理条件,明确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当事人拒绝或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曾适用该制度但履行完毕未逾1年、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 [2] - 完善办理程序,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并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程序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 [2] - 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明确利用承诺恶意拖延调查、泄露协商内容、打探案件信息等行为属于违背诚信原则,可按规定处理 [2] - 明确承诺金协商确定原则,原则上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2] 制度目标与下一步工作 - 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1] - 证监会表示将做好制度实施工作,以发挥其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
证监会发布,事关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证券时报· 2025-12-31 20:37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旨在通过完善受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及加强诚信约束,进一步发挥该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积极作用,新规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1][2][3] 制度定义与作用 -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证监会在调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期间,当事人承诺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并经证监会认可,履行承诺后证监会终止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1] - 该制度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手段,有利于严厉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高效赔偿投资者损失,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 - 该制度自2021年实施以来,较好发挥了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各方评价总体积极正面,法律与社会效果良好 [3] 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 **完善受理条件**: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证监会不予受理适用该制度的申请,包括当事人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过去一年内曾适用过该制度,以及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2] - **完善办理程序**: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 [2] - **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若利用该制度恶意拖延调查、泄露协商内容或打探案件信息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将按规定处理,以提升制度的严肃性 [2] 监管目标与展望 - 此次修改旨在更好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 -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决定》实施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3]
新规!“当事人承诺制度”出新招,投资者保护再升级
中国证券报· 2025-12-31 20:07
政策修订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修改并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新规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1] - 此次修改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新“国九条”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受理条件与办理程序 [1] 制度定义与法律依据 -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指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承诺纠正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并经证监会认可后,履行承诺可终止调查的执法方式 [1] - 该制度由《证券法》与《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法律层面确立,国务院及证监会已出台相应实施办法与管理规定 [1] 制度实施效果与修订必要性 - 该制度实施以来,在救济投资者、惩戒违法、教育市场及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综合性作用,取得了积极正面的评价和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2] - 基于近年实践积累的经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并优化办理程序,故进行此次修改 [2] 修订决定的具体内容 - 完善受理条件,明确规定了五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未修复、近1年内曾适用过该制度,以及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3] - 完善办理程序,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并优化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程序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 [3] - 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明确将利用承诺恶意拖延调查、泄露协商内容、打探案件信息等行为界定为违背诚信原则,可按规定处理 [3] - 明确承诺金协商确定原则,在考虑相关因素时,原则上承诺金金额不低于当事人依法可能被处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 [4] 修订预期影响与后续安排 - 通过此次修改,该制度的受理条件更明确、办理程序更规范,预计将更好发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执法效能的作用 [4] - 证监会下一步将做好《决定》的实施工作,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4]
财务造假大案,判了!昔日明星科技股实控人等10名高管被判刑,最高7年半!近1.7万名投资者已获赔超10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3 15:34
公司重大诉讼判决结果 - 公司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 [1][2] -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及原财务总监李燕霞等10名核心管理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高达七年六个月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郑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7] -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铁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7] - 公司原财务总监李燕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7] - 其他多名原高管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原副总经理魏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8][9][10][11][12] 欺诈发行证券罪具体事实 - 为达到上市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自2017年起组织指使多人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及项目验收报告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 [3] - 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编制了虚假营业收入和利润,并隐瞒对外担保事项,骗取了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3] - 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在科创板上市,发行4759.612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23亿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84亿元 [3] - 财务造假具体数据:2017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4.83%;2018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2.25%;2019年1-6月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42.97%,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7.31% [3] - 公司未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1.25亿元 [3]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体事实 - 公司上市后继续通过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及隐瞒对外担保进行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4] -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2.46%和利润总额的94.55% [4] - 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3.15%和利润总额的174.67% [4] -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1.45亿元担保,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未及时披露1.85亿元担保,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年度报告未披露2.25亿元担保,占当期净资产的12.09%;2021年未及时披露4.179亿元担保,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2.46%,年度报告未披露1.664亿元担保,占当期净资产的10.62% [5] 公司上市、退市及市场影响 - 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主营业务为光存储介质及系统解决方案,曾被称为“光存储第一股” [13] - 公司于2020年2月在科创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大涨264.08%,报收78.24元/股,总市值达148.95亿元 [13] - 上市后业绩下滑:2020年营收5.63亿元同比增长8.97%,归母净利润1.04亿元同比下降24.71%;2021年营收4.58亿元同比下降6.69%,归母净利润亏损2.29亿元同比下降379.85% [14] - 2022年2月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4月因欺诈发行等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成为“科创板退市第一股” [14] - 证监会认定公司2017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收超4.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超2.1亿元,并存在上亿元违规担保未披露 [14] - 公司股票目前在新三板交易,最新市值仅剩4188万元 [16] 投资者损失与赔偿进展 - 公司退市造成17471名投资者损失合计约10.97亿元 [6]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有约1.7万名适格投资者与专项基金达成和解,占总人数的97.22%,获赔金额为10.86亿元 [19] - 相关赔偿由中介机构先行垫付,此后公司遭到相关中介机构追偿 [19] - 2024年8月30日,证监会披露4家中介机构(中信建投、致同、容诚、广东恒益)已向投保基金公司交齐承诺金,共计约12.75亿元 [20] - 该笔承诺金除覆盖前期先行赔付的10.86亿元外,还包括尚未支付的约1179万元投资者损失款及约1.89亿元承诺金 [20] - 本案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首例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件,中介机构赔付金额为其业务收入的10倍多 [21] 历史监管处罚 - 证监会曾对公司及13名相关责任人总计罚款9071万元 [15] -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和罗铁威分别被处以2164.26万元和1803.55万元罚款 [15] - 郑穆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罗铁威被处10年市场禁入措施,其他多位高管也分别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5]
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征求意见中 专家建言扩大适用范围提升透明度
中国经营报· 2025-12-05 15:1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完善办理程序、加强诚信约束三方面修改,提升制度的透明度、合规性、精准度及市场认可度[1][2][5] - 专家认为该制度在提高执法效能、降低执法成本、赔偿投资者损失、化解纠纷等方面作用积极,是一个兼具救济、惩戒、威慑、教育功能的多赢机制,但目前实践案例偏少,适用范围可适当扩大,且在细则明确与透明度方面仍有优化空间[1][9][10] 制度修改的具体内容 - **明确五类不予受理情形**:包括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阻碍调查、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未修复、过去一年内曾适用过该制度,以及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3] - **完善办理程序**: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程序规范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旨在防止程序虚化,提升透明度与操作效率[3] - **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明确将利用制度恶意拖延调查、泄露协商内容、打探案件信息等行为界定为违背诚信原则,可按规定处理,旨在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保障制度严肃性[4][5] - **明确承诺金协商原则**:按照监管“长牙带刺”精神,原则上承诺金不低于当事人依法可能被处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5] 制度的实践效果与现状 - 该制度源于2015年行政和解试点,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对紫晶存储案、泽达易盛案两起案件的有关中介机构适用该制度,各方评价总体积极正面,法律与社会效果良好[6] - 证监会官网公告显示,自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已与多家中介机构(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东兴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等)签署并履行了多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7][8] 专家评价与优化建议 - **积极评价**:制度能快速高效弥补投资者损失,节约行政监管资源,给予违法者及时改正机会,是实现行政执法与民事赔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多元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9] - **建议扩大适用范围**:当前制度可能更多适用于性质严重的案例,对于数量更多、违规较轻的案例也有必要大量引入,以减轻监管方与涉嫌违法者的压力,节约监管资源[9] - **建议细化规则标准**:《实施办法》中“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规定缺乏明确标准,自由裁量空间大,建议结合案件金额、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细化[10] - **建议加强制度衔接与透明度**:当事人承诺制度与先行赔付、民事诉讼等制度存在交叉,需精细安排以避免适用混乱和资源浪费[10] 同时,应增加违规信息披露和制度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并保障投资者在承诺金数额确定和分配过程中的程序性参与权利,以降低公众误解[10]